⑴ 農民專業合作社貸款
農民專業合作社貸款是指農村信用社向轄內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發放的貸款。農民專業合作社是指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的農民專業合作社。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農民專業合作社,是指在農村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或者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利用者,自願聯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
⑵ 農民合作社欠的錢由誰來償還
農民合作社貸款就是農村信用社向轄區內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發放的貸款。該貸款就是由借款人來還款的。
而若是借款人無力償還貸款的話,就要由擔保人來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至於農村合作社的成員,沒有參與貸款的話,就沒有義務去償還貸款。
一,在辦理農民合作社貸款的時候也不需要合作社成員簽字,法人代表人和擔保人簽字即可。至於該貸款的擔保方式,一般是採取「農戶聯保+互助金擔保」等擔保方式。而若要辦理農民合作社貸款,那合作社就得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取得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營業執照才行;還要有固定的生產經營服務場所;在農村信用社開立有存款賬戶,具備按時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無不良貸款及欠息;以及滿足農村信用社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以合作社的名義對外承擔債務。合作社的債權人不能直接追究合作社成員的責任。根據法律規定,合作社用以對外承擔責任的獨立財產,包括成員的出資、公共積累、政府扶持的資金和社會捐助。
三,合作社債務以合作社的名義對外承擔債務責任。合作社的債權人不能直接追究合作社成員的責任。根據法律規定,合作社用以對外承擔責任的獨立財產,包括成員的出資、公共積累、政府扶持的資金和社會捐助。
四,法律依據:《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六條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以其賬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農民專業合作社承擔責任。
五,《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四十七條農民專業合作社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並應當自分立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組織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⑶ 農村信用合作社是屬於事業單位還是國有企業
農村信用社不屬於國家機關,也不屬於事業單位。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設立、由社員入股組成、實行民主管理、主要為社員提供金融服務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農村信用社是獨立的企業法人。請注意,是企業法人。
拓展資料:
機構性質
農村信用合作社是銀行類金融機構,所謂銀行類金融機構又叫做存款機構和存款貨幣銀行,其共同特徵是以吸收存款為主要負債,以發放貸款為主要資產,以辦理轉帳結算為主要中間業務,直接參與存款貨幣的創造過程。
農村信用合作社又是信用合作機構,所謂信用合作機構是由個人集資聯合組成的以互助為主要宗旨的合作金融機構,簡稱「信用社」,以互助、自助為目的,在社員中開展存款、放款業務。信用社的建立與自然經濟、小商品經濟發展直接相關。
由於農業生產者和小商品生產者對資金需要存在季節性、零散、小數額、小規模的特點,使得小生產者和農民很難得到銀行貸款的支持,但客觀上生產和流通的發展又必須解決資本不足的困難,於是就出現了這種以繳納股金和存款方式建立的互助、自助的信用組織。
農村信用合作社是由農民入股組成,實行入股社員民主管理,主要為入股社員服務的合作金融組織,是經中國人民銀行依法批准設立的合法金融機構。
農村信用社是中國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主要任務是籌集農村閑散資金,為農業、農民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金融服務。同時,組織和調節農村基金,支持農業生產和農村綜合發展支持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社員家庭經濟,限制和打擊高利貸。
⑷ 農村合作社貸款由誰來嘗還
合作社貸款首先要全員通過,確認以後每個人都有責任承擔
⑸ 農村養殖合作社貸款由誰負責
農村養殖合作社的貸款當然由合作社所有出資人根據出資比例或入股比例共同承擔,如果是個人貸款,如果與合作社沒有實際經濟關系,不需要法定代表人承擔。詳細信息請咨詢當地銀行。另外關於利率等是實時變化的。
⑹ 就是你曉得農村合作社不哎,這種成立的農村合作社去貸款法人和社員有什麼風險
如果法人是自己貸款使用,那是個人的事情,社員不需要承擔責任。如果是貸款集體使用,社員是有知情權的,而且村民小組代表需要簽字,形成集體決議。發生糾紛的話,是需要集體承擔的。
全體合夥人對法人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的償還責任。法人代表承擔的是本單位的法律責任,有事的時候政府就找法人代表說話,而法人代表在經營過程中也代表企業說話(別人不具備資格說的沒用)。所以,法人代表的基本責任就是對單位的遵紀守法合法經營承擔責任,風險就是單位發生法律問題由法人承擔法律責任。
農村合作社,產生於20世紀五十年代初,是為實行社會主義公有制改造,在自然鄉村范圍內,由將其各自所有的生產資料(土地、較大型農具、耕畜)投入集體所有,由農民進行集體勞動,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農業社會主義經濟組織。
⑺ 農村合作社怎麼貸款
農村合作社貸款,具體操作步驟如下:
一、借款人帶《農戶貸款證》及本人身份證等材料前往信用社。
二、填寫《農戶借款申請書》,提交相關的貸款材料。
三、信用社受理貸款申請後,審核借款人的《農戶貸款證》、《農戶借款申請書》及其它相關材料,確認申請人是否符合貸款要求。
四、審核通過後,信用社與借款人簽訂貸款合同。
五、然後辦理後續手續,包括《農戶貸款證》、《農戶經濟檔案》的登記等。
六、信用社發放貸款給借款人。
【拓展資料】
農村合作社,產生於20世紀五十年代初,是為實行社會主義公有制改造,在自然鄉村范圍內,由將其各自所有的生產資料(土地、較大型農具、耕畜)投入集體所有,由農民進行集體勞動,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農業社會主義經濟組織。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既不同於企業法人,又不同於社會團體,也不同於行政機關,自有其獨特的政治性質和法律性質。
農村合作社經歷了三個主要時期,即合作化時期(從初級社到高級社);人民公社時期(生產隊、生產大隊、公社三級所有,生產隊為基礎);經濟合作社時期(農村改革撤銷人民公社、設立鄉村建制後原來的人民公社、生產大隊、生產隊相應地變更為鄉、村民小組,為適應生產隊的經濟職能,又更名為經濟合作社,村民小組和經濟合作社兩個名稱同時存在)。
按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農村基層社會的自治組織雖然是村民委員會和其下設的村民小組,但在當前的農村基層組織中,大多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濟合作社)與村民小組或村民委員會是同一機構,即兩枚印章一套機構。二者決策機制相似,實踐中職能相互重疊,特別是對農村基層社會的管理與服務,二者無法截然分開,具有「政社合一性」。綜上可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既不同於企業法人,又不同於社會團體,也不同於行政機關,自有其獨特的政治性質和法律性質。正是由於這種特殊性,決定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職能作用及其成員的資格權利等重要內容。
⑻ 農民合作社向社員發放的貸款屬於民間借貸嗎
屬於內部資金互助。關於引導和促進農民合作社規范發展的意見第17條規定:穩妥開展信用合作。農民合作社開展信用合作,必須經有關部門批准,堅持社員制封閉性、促進產業發展、對內不對外、吸股不吸儲、分紅不分息的原則,嚴禁對外吸儲放貸,嚴禁高息攬儲。農民合作社要對信用合作業務進行單獨核算,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各地要落實對農民合作社開展信用合作的監管責任,加強風險防控;對違反信用合作基本要求涉嫌非法集資的,依法進行處理和集中清理,對涉嫌嚴重違法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未落實監管責任、明確監管部門、建立監管制度的,停止審批。
⑼ 農村合作社歸哪個部門管
農村合作社歸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管。農業合作社是建國初期為恢復生產,增強農民抵禦自然災害的能力而成立的農村生產互助組織。是人民公社的較低級形式,在當時人力物力有限的情況下產生。後來農業合作社的活動不斷擴大,才於1958年發展成人民公社。
農業合作社的早期是由農民自發組建的小型合作、互幫互助的組織,其前提仍然是土地私有制,即土地是各家各戶的,合作社只是在農忙季節調配勞動力。到後期,我國非理性發展農業合作社,所有制開始發生變化,進而產生人民公社。
農村合作社的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組織和行為,鼓勵、支持、引導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保護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推進農業農村現代化,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農民專業合作社,是指在農村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或者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利用者,自願聯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
第三條、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其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開展以下一種或者多種業務:
(一)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使用;
(二)農產品的生產、銷售、加工、運輸、貯藏及其他相關服務;
(三)農村民間工藝及製品、休閑農業和鄉村旅遊資源的開發經營等;
(四)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設施建設運營等服務。
第四條、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成員以農民為主體;
(二)以服務成員為宗旨,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
(三)入社自願、退社自由;
(四)成員地位平等,實行民主管理;
(五)盈餘主要按照成員與農民專業合作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
第五條、農民專業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記,取得法人資格。
農民專業合作社對由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所形成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並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