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自家宅基地建的房子可以拿來抵押貸款嗎
雖然可以拿來抵押,但是一般不會有銀行同意的,因為存在很大風險。
一、《擔保法》第34條第1項規定,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可以抵押。但《擔保法》第37條第2項規定,耕地、宅基地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由於《擔保法》禁止用農村宅基地設定抵押,因此,有人認為,宅基地上的房屋與宅基地不可能分離,當然也不能抵押。這種認識是不對的。農民以其宅基地上的房屋抵押應當是有效的。
二、存在很大風險。 按照上述規定,雖然以宅基地上的房屋抵押是有效的,但是抵押權的效力不能及於該房屋佔用范圍內的宅基地使用權,一旦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債權人就只能以抵押房屋的建築材料作為動產優先受償。將房屋拆除而以建築材料還債,這無疑大大降低了房屋的價值,也是一種浪費。
而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6條規定:「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據此,用農村房屋設定抵押,債權人實現抵押權也存在障礙。另外,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中規定:「嚴禁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嚴禁為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
這樣,農村房屋的買賣對象就十分狹窄。基於以上實際情況和規定,金融機構等債權人一般不願意接受借款人用農村房屋設定抵押,這也無可厚非。
B. 我的農村宅基地被我哥拿去給個人做抵押貸款他當時給我立了字據說還不上把他的給我
我還真不知道農村宅基地也可以拿來做個人抵押擔保,因為宅基地只能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流轉,在未來進行拍賣時就大大約束了變現的可能。你哥說如果還不上就把他的給你,看起來是對你提供的抵押物進行了反擔保。如果是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進行抵押,肯定是需要去不動產登記中心去進行登記的,而且土地上的房屋也一並抵押。農村宅基地上的房屋理論上也應該這樣,不登記不能發生抵押的效果。
C. 農村宅基地房子可以抵押貸款嗎
法律分析:不行,相關法律明確規定宅基地不能抵押,不過房子能申請抵押貸款。由於房子是資產,而且有很大的升值空間,而且大多數銀行對房產都是情有獨鍾的,當然也不是所有的房產都能抵押的,也是有條件的,比如說有房屋產權、產權要清晰而且不能有別的抵押關系存在,有足夠強的變現能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九條 下列財產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權;(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但是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D. 宅基地使用證可以抵押貸款嗎
法律分析:農村宅基地不可以抵押貸款,銀行抵押貸款需要有穩定的還款來源和良好的徵信信息或者足值易變現的抵押物,並且對房產也有嚴格的要求:有房產證能夠上市交易的大產權房才能辦理抵押貸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二)建設用地使用權;(三)海域使用權;(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運輸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並抵押。
第四百條 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三)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四)擔保的范圍。
第四百一十九條 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E.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可以辦理抵押貸款嗎
我國法律明文禁止宅基地使用權辦理抵押貸款,對於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否可以抵押的問題,可以進行具體分析。在我國,房屋所有權轉讓一般實行「地隨房走」的原則,如果允許抵押房屋,那麼宅基地使用權也應該一並抵押。允許抵押農村宅基地,存在諸多問題。比如,因實現抵押權而喪失宅基地的村民,如果不能再次分得宅基地,其居住將難以解決。
根據《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農村居民在轉讓房屋後,將不能再申請新的宅基地;在實現抵押權時,房屋可以查封,但地不能賣,也將導致抵押權無法正常實現。因此,無論在集體經濟組織外部,還是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均不得將宅基地使用權用於抵押。而且,不僅宅基地使用權不能抵押,在宅基地建造的房屋也不能抵押,否則,由於存在宅基地不得抵押的法律規定而使房屋的抵押權人不能實現房屋的抵押權。實踐中以農村房屋或宅基地使用權作為抵押標的的,該行為應當被認定為無效。
F. 可不可以用農村宅基地的自建房做抵押貸款
雖然可以拿來抵押,但是一般不會有銀行同意的,因為存在很大風險。
一、《擔保法》第34條第1項規定,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可以抵押。但《擔保法》第37條第2項規定,耕地、宅基地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由於《擔保法》禁止用農村宅基地設定抵押,因此,有人認為,宅基地上的房屋與宅基地不可能分離,當然也不能抵押。這種認識是不對的。農民以其宅基地上的房屋抵押應當是有效的。
二、存在很大風險。 按照上述規定,雖然以宅基地上的房屋抵押是有效的,但是抵押權的效力不能及於該房屋佔用范圍內的宅基地使用權,一旦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債權人就只能以抵押房屋的建築材料作為動產優先受償。將房屋拆除而以建築材料還債,這無疑大大降低了房屋的價值,也是一種浪費。
而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6條規定:「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據此,用農村房屋設定抵押,債權人實現抵押權也存在障礙。另外,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中規定:「嚴禁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嚴禁為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
這樣,農村房屋的買賣對象就十分狹窄。基於以上實際情況和規定,金融機構等債權人一般不願意接受借款人用農村房屋設定抵押,這也無可厚非。
G. 農村宅基地可以用來抵押貸款嗎
法律分析:我國法律規定農村宅基地是不可以抵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九條 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但是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H. 農村宅基地能否抵押,相關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您好:
一、關於農村宅基地抵押給別人合法性問題
農村宅基地抵押是法律禁止的。
我國當前的法律制度中沒有專門的、系統的關於宅基地的立法,而是散見於各種法律文件中。《擔保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宅基地的使用權不得抵押。《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可見,農村宅基地抵押是禁止的。
二、禁止農村宅基地抵押原因
1、從我國的實際出發,目前尚不能允許農村房屋進行抵押。我國實行「房地一體」原則,處分農村房屋,必然涉及到該房屋所佔用范圍內的農村宅基地,而宅基地屬於集體所有,此種使用權不得用於抵押。
2、,農村房屋用於抵押,一旦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債權人行使抵押權時必然涉及該房屋佔用范圍內的宅基地使用權,這就可能損害農村集體的利益。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六條規定:「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據此,用農村房屋設定抵押,債權人實現抵押權也存在障礙。
4、當前我國農村的社會保障體系尚不健全,宅基地對於農村村民具有強烈的社會保障性質。我國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如果將宅基地上的房屋進行抵押,抵押權實現後,抵押人(即農村村民)可能會居無定所,不利於農村社會穩定。
三、農村宅基地抵押其他可行性
我國法律雖然對於宅基地抵押並不允許,但很多法律表示對於宅基地之上房屋抵押是可以的。具體如下:
《擔保法》第34條第1項規定,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可以抵押。可見,農民以其宅基地上的房屋抵押應當是有效的。但《擔保法》第37條第2項規定,耕地、宅基地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
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規定:
第一百五十三條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第一百五十五條 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第一百八十條只要法律、法規未禁止的均可以設立抵押。
第一百八十四條 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I. 宅基地可以抵押貸款嗎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不得抵押貸款。法律規定,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是不得進行抵押的。所以,將宅基地使用權抵押因為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是無效行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條
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但是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