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我在農村信用社做擔保還能要農村信用社貸款嗎
農村信用社貸款政府可以擔保但是財政部對於財政擔保有一定限制。 財政部關於規范地方財政擔保行為的通知 財金[2005]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 根據國務院領導對我部《關於國家開發銀行城市建設(打捆)項目貸款有關財政擔保問題的意見》(財預函[2004]15號)的批示精神,為了規范地方財政擔保行為,現就有關地方財政擔保問題通知如下: 一、地方財政應嚴格遵守有關法律規定、禁止違規擔保。根據《預演算法》和《擔保法》的有關規定及司法解釋,地方財政不得打赤字預算,地方各級政府預算安排應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審議並通過。地方政府以將來的部分財政收入作為擔保,實際上是在人代會通過之前即將部分收入和支出項目固定下來,與《預演算法》的規定相抵觸。我國《擔保法》第八條明確規定:「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因此,地方財政應嚴格遵守有關法律規定,停止對《擔保法》規定之外的貸款或其他債務承擔擔保責任。 二、對於已構成擔保行為的,地方政府要增強信用意識,合理安排還款來源,採取切實措施,督促企業認真履行合同,保證償還。 三、地方財政應加強地方政府債務管理,包括由地方財政的擔保行為而產生的或有債務,將地方政府債務規模控制在合理的、可承受的范圍內。 財政部 二00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貳』 農村信用社擔保貸款不還後果和責任
農村信用社擔保貸款,貸款拒不還款,貸款方可以對借款人的欠債行為進行起訴,要求其償還欠款,在法院判決後拒不執行的會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 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履行義務。
第八十五條 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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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一條 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叄』 農村信用社聯保貸款可以夫妻互保貸款嗎
我覺得現在可以農村信用社夫妻可以互保貸款吧,我也不太知道,你可以去信用社問問,
『肆』 農村信用社2戶互保關系解除可以繼續貸款么
前提是你之前的貸款要還上,就可以再貸
『伍』 信用社兩戶互保貸款如果一方不還怎麼辦
互保貸款如一方不還,由另一個互保人歸還。
『陸』 農村信用社貸款互保最長多長時間工作人員只讓我們簽字,沒有看多長時間
最長三十年,但每個不一樣,建議您直接打電話咨詢客服,或親自到銀行咨詢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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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 農村信用社擔保貸款(擔保人)有關責任。
作為貸款的擔保人與銀行簽訂的《保證合同》一般都為「連帶責任保證擔保」性質,所以,在貸款到期銀行沒能收回貸款的情況下;
擔保人有法定義務代替借款人償還貸款本息及相關費用(罰息、復利、違約金、訴訟費、追回貸款所產生的費用等),在接到銀行《催款通知書》30日內沒有主動償還的,銀行可以同時或者單獨起訴借款人和擔保人。
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並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
轉讓抵押物的價款明顯低於其價值的,抵押權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應的擔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轉讓抵押物。
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應當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抵押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捌』 農村信用社貸款一定要買保險嗎
農村信用社貸款需要買保險,不過有的地方的信用社為了吸引客戶貸款,買保險的這部分費用就由他們來承擔,減少了客戶的費用。所以你可以和農村信用社的信貸員協商一下,買保險的這部分費用是否由他們擔負,雙方平均擔負也可以啊,能夠省點就省點!希望能夠幫到你!
『玖』 農村信用社貸款擔保人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保證
要看你當時簽的是什麼 擔保區分為二種 1種是一般擔保,第2種叫做連帶擔保。
在擔保期間你要承擔賠償責任。
擔保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
第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五條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第二十六條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