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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同期同類貸款利率

發布時間:2021-05-19 17:25:04

『壹』 土地增值稅清算,利息扣除有什麼說法

根據《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國稅發[2009]91號)第二十七條審核利息支出時應當重點關註:

(一)是否將利息支出從房地產開發成本中調整至開發費用。

(二)分期開發項目或者同時開發多個項目的,其取得的一般性貸款的利息支出,是否按照項目合理分攤。

(三)利用閑置專項借款對外投資取得收益,其收益是否沖減利息支出。

《企業會計准則第17號——借款費用》第六條規定:(一)為購建或者生產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而借入專門借款的,應當以專門借款當期實際發生的利息費用,減去將尚未動用的借款資金存入銀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進行暫時性投資取得的投資收益後的金額確定。

因此,土地增值稅清算時扣除利息的利息支出應為減去存款利息收入之後的余額。

(1)土地增值稅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擴展閱讀:

對於符合清算條件,應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的項目,納稅人應當在滿足條件之日起90日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清算手續。對於符合第二種清算條件,稅務機關可要求納稅人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的項目,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是否進行清算;

對於確定需要進行清算的項目,由主管稅務機關下達清算通知,納稅人應當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內辦理清算手續。

應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的納稅人或經主管稅務機關確定需要進行清算的納稅人,在上述規定的期限內拒不清算或不提供清算資料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有關規定處理。

『貳』 如何確定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標准 (企業所得稅)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調整金融機構存、貸款利率的通知》(銀發[2004]251號)規定:(一)金融機構(城鄉信用社除外)貸款利率不再設定上限。商業銀行貸款和政策性銀行按商業化管理的貸款,其利率不再實行上限管理,貸款利率下浮幅度不變。城市信用社和農村信用社貸款利率仍實行上限管理,最大上浮系數為貸款基準利率的2-3倍,貸款利率下浮幅度不變;(二)建立人民幣存款利率下浮制度。金融機構以人民銀行規定的人民幣存款基準利率為上限,實行存款利率下浮制度。即人民幣存款利率下限為0,上限為各檔次存款基準利率。金融機構可根據其自身經營狀況,自主確定實行存款利率下浮的具體水平和時機,並報人民銀行備案。因此,貸款利率上浮、下浮已經成為一個合法制度。
在稅收實踐中需要釐清一個概念:土地增值稅與企業所得稅對利息費用扣除有不同政策規定,兩者不存在直接關系,納稅人分別按相應規定進行稅收處理。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一)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准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也就是說,只要該金融機構經過人民銀行、銀監會認定為合法金融機構,企業向其貸款利息均可按規定扣除;(二)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這部分在實踐中主要執行貸款基準利率。
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

『叄』 土地增值稅的計算方法

土地增值稅的計算:

應納稅額=增值額×稅率-扣除項目金額×速算扣除系數

1.土地增值稅的計稅依據是納稅人轉讓房地產取得的增值額,轉讓房地產的增值額是納稅人轉讓房地產的收入減除稅法規定的扣除項目金額後的余額。

2.新建房地產的扣除項目金額

(1)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①納稅人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

②納稅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按國家統一規定繳納的有關登記、過戶手續費和契稅。

(2)房地產開發成本

房地產開發成本是指納稅人開發房地產項目實際發生的成本,包括土地的徵用及拆遷補償費、前期工程費、建築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費、公共配套設施費、開發間接費用等。

(3)房地產開發費用

房地產開發費用是指與房地產開發項目有關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但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房地產開發費用並不是按照納稅人實際發生額進行扣除,應分別按以下兩種情況扣除:

①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並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和房地產開發成本」之和的5%以內計算扣除。計算公式為:

允許扣除的房地產開發費用=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房地產開發成本)×5%以內

②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凡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者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房地產開發費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和房地產開發成本」之和的10%以內計算扣除。計算扣除的具體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計算公式為:

允許扣除的房地產開發費用=(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房地產開發成本)×10%以內

(4)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

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是指在轉讓房地產時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因轉讓房地產繳納的教育費附加,也可視同稅金予以扣除。

【解釋】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照《房地產開發企業財務制度》的規定,其在轉讓時繳納的印花稅已列入管理費用中,故不允許單獨再扣除;其他納稅人繳納的印花稅允許在此扣除。

(5)財政部確定的其他扣除項目

對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和房地產開發成本」之和,加計20%的扣除。

【解釋1】該優惠只適用於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除此之外的其他納稅人均不適用。

【解釋2】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只有在銷售「新建商品房」時,才適用20%加計扣除的規定。

3.土地增值稅的稅率

(1)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

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30%

(2)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100%

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40%-扣除項目金額×5%

(3)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200%

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50%-扣除項目金額×15%

(4)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

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60%-扣除項目金額×35%

注會學習

『肆』 土地增值稅的利息支出如何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20號 )第三條第(一)款規定,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 ,凡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並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 ,但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與房地產開發成本金額之和的5%以內計算扣除。 第(二)款規定,凡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房地產開發費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與房地產開發成本金額之和的10%以內計算扣除。 全部使用自有資金,沒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 上述具體適用的比例按省級人民政府此前規定的比例執行。 第(三)款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既向金融機構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產開發費用計算扣除時不能同時適用本條(一)、(二)項所述兩種辦法。 青島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印發〈房地產開發項目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業務問題問答〉的通知》(青地稅函[2009]47號 )明確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向銀行貸款使用的借據(借款合同)、利息結算單據等,都可以作為金融機構證明對待。 2、《貸款通則》第二條規定,本通則所稱貸款人,系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經營貸款業務的中資金融機構。本通則所稱借款人,系指從經營貸款業務的中資金融機構取得貸款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和自然人。本通則中所稱貸款系指貸款人對借款人提供的並按約定的利率和期限還本付息的貨幣資金。 第七條規定,委託貸款,系指由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等委託人提供資金,由貸款人(即受託人)根據委託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並協助收回的貸款。貸款人(受託人)只收取手續費,不承擔貸款風險。 因此,委託銀行貸款也屬於銀行貸款。企業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並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 ,但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此時金融機構證明為:委託貸款合同,銀行的代收利息單據。 《金融機構管理規定》第三條規定,本規定所稱金融機構是指下列在境內依法定程序設立、經營金融業務的機構: (一)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合作銀行、城市或農村信用合作社、城市或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及郵政儲蓄網點; (二)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 (三)證券公司及其分支機構、證券交易中心、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登記公司; (四)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和金融租賃公司及其分支機構,融資公司、融資中心、金融期貨公司、信用擔保公司、典當行、信用卡公司; (五)中國人民銀行認定的其他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 因此,財務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屬於金融機構,拍賣行不屬於金融機構。 對金融機構的貸款,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並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對非金融機構的貸款不適用該規定。

『伍』 如何確定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標准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利息的上浮幅度按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超過上浮幅度的部分不允許扣除。《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貸款支付利息稅前扣除標準的批復》(國稅函[2003]1114號)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於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准予扣除。 而中國人民銀行決定從2004年10月29日起金融機構(不含城鄉信用社)的貸款利率原則上不再設定上限,貸款利率下浮幅度不變,貸款利率下限仍為基準利率的0.9倍。對金融競爭環境尚不完善的城鄉信用社貸款利率仍實行上限管理,最高上浮系數為貸款基準利率的2.3倍,貸款利率下浮幅度不變。

『陸』 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國家對利息的上浮幅度具體是怎樣規定的呀

沒有總額控制,只有利息率

『柒』 土地增值稅清算:利息扣除需合規

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費用(以下簡稱房地產開發費用),是指與房地產開發項目有關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根據現行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這三項費用作為期間費用,直接計入當期損益,不按成本核算對象進行分攤。而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八條規定,土地增值稅以納稅人房地產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項目或核算對象為單位計算。故作為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的房地產開發費用,不能按納稅人房地產開發項目實際發生的費用進行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20號)第三條規定,(一)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並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與「房地產開發成本」金額之和的5%以內計算扣除。(二)凡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房地產開發費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與「房地產開發成本」金額之和的10%以內計算扣除。全部使用自有資金,沒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上述具體適用的比例按省級人民政府此前規定的比例執行。可見,在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中,正確歸集利息支出是計算房地產開發費用的重要一環。筆者提醒納稅人注意的是,利息扣除時不能忽視以下幾個問題。

資本化利息應並入財務費用中扣除

《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國稅發〔2009〕91號)第二十七條規定,審核利息支出時應當重點關註:(一)是否將利息支出從房地產開發成本中調整至開發費用。(二)分期開發項目或者同時開發多個項目的,其取得的一般性貸款的利息支出,是否按照項目合理分攤。(三)利用閑置專項借款對外投資取得收益,其收益是否沖減利息支出。《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20號)第三條(四)規定,土地增值稅清算時,已經計入房地產開發成本的利息支出,應調整至財務費用中計算扣除。而按照《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國稅發〔2009〕31號文件和《企業會計准則第17號借款費用》規定,從事房地產開發業務的企業為開發房地產而借入資金所發生的借款費用,在房地產完工前,應計入有關房地產的開發成本。在房地產完工後,應計入財務費用。納稅人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時特別要注意,在房地產完工前已計入有關房地產開發成本的利息支出部分已經在「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中,因此,土地增值稅清算時,已經計入房地產開發成本的屬於資本化的利息支出,不能在開發成本扣除,而是調整至財務費用中計算扣除。同時,還應注意利用閑置專項借款對外投資取得收益,其收益要沖減利息支出。

違反常規的利息支出不允許扣除

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三)第二款規定,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並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第八條規定,(一)利息的上浮幅度按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超過上浮幅度的部分不允許扣除;(二)對於超過貸款期限的利息部分和加罰的利息不允許扣除。對上述規定,納稅人應特別注意財務費用中只有提供了金融機構證明的不含逾期利息和罰息的利息支出,才允許土地增值稅前扣除。言外之意,房地產開發企業從非金融機構取得的借款利息,如果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即使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並按規定計入財務費用,也不能在土地增值稅前扣除。

未實際支付的利息支出不允許扣除

《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國稅發〔2009〕91號)第二十一條規定,(一)在土地增值稅清算中,計算扣除項目金額時,其實際發生的支出應當取得但未取得合法憑據的不得扣除。(二)扣除項目金額中所歸集的各項成本和費用,必須是實際發生的。(三)扣除項目金額應當准確地在各扣除項目中分別歸集,不得混淆。(四)扣除項目金額中所歸集的各項成本和費用必須是在清算項目開發中直接發生的或應當分攤的。(五)納稅人分期開發項目或者同時開發多個項目的,或者同一項目中建造不同類型房地產的,應按照受益對象,採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攤共同的成本費用。(六)對同一類事項,應當採取相同的會計政策或處理方法。會計核算與稅務處理規定不一致的,以稅務處理規定為准。稅收征管法第十九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法規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進行核算。《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普通發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8〕80號)規定,在日常檢查中發現納稅人使用不符合規定發票特別是沒有填開付款方全稱的發票,不得允許納稅人用於稅前扣除、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和財務報銷。依據上述規定,納稅人已實際支付的利息且能夠提供真實、合法、有效的支付憑據,才可按照規定在土地增值稅稅前扣除。否則,未實際支付的或沒有合法憑據的利息支出,都不允許扣除。

『捌』 房地產企業信託貸款資金利息高於商業銀行同類同期利息土地增值稅計算中能否扣除有無好的辦法

各地區掌握政策不1致,最好問當地有關部門。 查看更多答案>>

『玖』 土地增值稅清算中利息如何扣除

由於受金融大環境的影響,難以融資,房地產開發時所投入的資金多為自籌資金,或民間融資,或關聯企業資金。這樣,發生在工資建設期間的利息較少,而且無法提供金融機構證明。所以,當企業達到土地增值稅清算條件進行清算時,因為利息少而且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開發費用能不能直接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費用和房地產開發成本之和的10%扣除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 第七條條例第六條所列的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具體為: (一)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是指納稅人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按國家統一法規繳納的有關費用。 (二)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以下簡稱房地產開發)的成本,是指納稅人房地產開發項目實際發生的成本(以下簡稱房地產開發成本),包括土地徵用及拆遷補償費、前期工程費、建築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費、公共配套設施費、開發間接費用。 (三)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費用(以下簡稱房地產開發費用),是指與房地產開發項目有關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 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並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按本條(一)、(二)項法規計算的金額之和的5%以內計算扣除。 凡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房地產開發費用按本條(一)、(二)項法規計算的金額之和的10%以內計算扣除。 上述計算扣除的具體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法規。 因此,對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可根據上述規定進行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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