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通過銀行委託貸款對非關聯單位提供資金的方式應如何征稅
委託貸款是指委託人提供資金,由金融企業(受託人)根據委託人確定的貸款對象、金額、用途、期限、利率等代理發放、監督使用並協助收回的貸款,其風險由委託人承擔。通過委託貸款的方式拆借資金將涉及到營業稅、所得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等稅種,但只要不涉及偷逃稅款,稅法上是允許的,對於貸款對象也沒有強制性的規定。 根據《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及《營業稅暫行條例》的規定,企業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應按「金融保險業」稅目依5%的稅率繳納營業稅;委託金融機構發放貸款的,以受託方發放貸款的金融機構為扣繳義務人。同時,《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貸款業務徵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3號)規定:「金融企業承辦委託貸款業務營業稅的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受託發放貸款的金融機構代委託人收訖貸款利息的當天。」 根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十四條的規定,納稅人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保險企業所得稅有關業務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2]960號)規定,金融企業發放的貸款逾期(含展期)90天尚未收回的,此後發生的應收未收利息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待實際收回時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已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或已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應收未收利息,如逾期90天(不含90天)仍未收回的,准予沖減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但對於非金融企業不適用上述規定,還應按權責發生制的原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而不得沖減到期末收回的利息。
Ⅱ 關聯企業間借款的所得稅如何處理
來源:財稅派
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在一定條件下受債資比2:1的限制,這里的債資比的投資金額是指實際已到位的資金。
法律依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准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所得稅額時扣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企業的借款利息,不得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所稱債權性投資是指,是指企業直接或間接從關聯方獲得的,需要償還本金和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性質的方式予以補償融資。
企業間接從關聯方獲得債權性投資,包括:
1、關聯方通過無關聯的第三方提供的債權性投資;
2、無關聯的第三方提供的、由關聯方擔保並負有連帶責任的債權性投資;
3、其他間接從關聯方獲得的負債實質的債權性投資;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所稱權益性投資,是指企業接受的不需要償還本金和利息。投資人對企業凈資產擁有所有權的投資。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的有關財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 121號)在計算應納所得稅額時,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得超過以下規定比例和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外,其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
(一)金融企業,為5:1;
(二)其他企業,為2:1;
企業如果能夠按照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資料,並證明相關交易資料符合獨立交易的原則;或者該企業的實際稅負不高於境內關聯方的,其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所得稅額時准予扣除。
企業同時從事金融業和非金融業,其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因按照合理方法分開計算;沒有按照合理方法分開計算的,一律按照本通知第一條有關其他企業的比例計算準予稅前扣除。
有關印發《特殊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 2號)第八十五條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所稱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利息支出應按以下公式計算:
不得扣除的利息支出=年度支付給關系方的利息ⅹ(1-標准比例/關聯債資比例)
其中標准比例是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准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 121號)規定的比例。
關聯債資比例是指<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及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權益性投資的比例,關聯債權投資包括關聯方以各種形式提供擔保的債權性投資.
第八十六條關聯債資比例的具體計算方法如下:
關聯債資比例=年度內各月份平均關聯債權投資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投資之和
各月平均關聯債資=(關聯債權投資月初賬面余額+月末賬面余額)/2
各月平均權益投資=(月初權益投資賬面余額+月末賬面余額)/2
權益投資為企業資產負債表所示的所有者權益金額.
第八十七條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所稱的利息支出包括直接或間接關聯債權投資實際支付的利息、擔保費、抵押費、和其他具有利息性質的費用。
第八十八條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不得在計算應納所得稅額時扣除的利息支出,不得結轉到以後年度;應按實際支付給關聯方利息占關聯方利息總額的
比例,在各關聯方之間進行分配,其中分配給實際稅負高於企業的境內關聯方的利息准予扣除;直接或間接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應視同分配給股東的股息,按照股息和利息分別實用的所得稅稅率差補證企業所得稅,如已扣除的所得稅款多於按股息計算應征所得稅稅款,多出部分不予退稅。
《關於企業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國稅函(2009 312號)的規定:
企業每一計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該期間的借款利息ⅹ該期間未繳夠注冊資本額/該期間借款額
案例分析:
D企業所有者權益構成實收資本1000萬元,四個非金融企業關聯方借款用於固定資產建設。甲乙丙丁的稅負率分別是25%、20%、15%、10%;D企業稅負率是25%; 2012年向丁企業借款(符合《特別納稅實施方法《試行》國稅2009 2號》規定的獨立交易原則規定,其他三家不符合獨立交易的原則規定。向甲企業借款2000萬,稅負率5%,付息100萬;向乙企業借款2000萬,稅負率7%付息140萬;向丙企業借款2000萬,稅負率2000萬,稅負率5%,付息100萬,向丁企業借款3000萬,稅負率7%付息210萬;同期銀行貸款利率5%;(該企業沒有交夠的注冊資本2000萬)
2012年支付四家關聯企業借款利息550萬
第一步:計算暫時性不能扣除利息
1、支付四家關聯企業利息=100+140+100+210=550萬
2、關聯方借款總額=2000+2000+2000+3000=9000萬
3、暫時不能扣除的關聯方利息:
550ⅹ<1-2/(9000/2000)>=305.56萬
第二步:將暫時性不能扣除利息分配給關聯方
1、支付給甲企業利息應分配比例
100/550ⅹ100%=18.18%
支付給甲企業利息應分配的金額=305.56ⅹ18.18%=55.55萬
2、支付給乙企業利息應分配比例
140/550ⅹ100%=25.45%
支付給乙企業利息應分配金額=305.56ⅹ25.45%=77.77萬
3、支付給丙企業利息應分配比例
100/550ⅹ100%=18.18%
支付給丙企業利息應分配金額=305.56ⅹ18.18%=55.55萬
4、支付給丁企業利息應分配比例
210/550ⅹ100%=38.19%
支付給丁企業利息應分配金額=305.56ⅹ38.19%=116.69萬
第三步:判斷將暫時性不能扣除利息中屬於永久不可扣除利息
1/甲企業稅負率同D公司稅負率相同,不存在超比例發生的永久性不可扣除的關聯方借款利息
2/乙企業稅負率低於D公司稅負率,不符合獨立性交易原則,乙企業分配出的暫時性不可扣除關聯方借款利息77.77萬為永久性不可扣除利息支出
3/丙企業稅負率低於D公司稅負率該借款利息不符合獨立性交易原則,丙企業分配出的暫時性不可扣除關聯方借款利息55.55萬為永久性不可扣除利息支出
4/丁企業稅負率低於D,但符合獨立性交易原則,無永久性不可扣除利息支出
第四步:將上述非永久性不可扣除的關聯方借款利息中高於銀行貸款利率部分進行調整,剔除部分永久性不可扣除利息
1/向甲企業借款產生的關聯方利息,因借款利率低於銀行貸款利率,全部可以扣除
2/向乙企業借款產生的關聯方利息140萬,剔除第三步分攤出的部分77.77萬,因貸款利率7%高於銀行貸款利率5%,需調整金額為17.78萬(62.23/7%ⅹ<7%-5%>)
3/向丙企業借款產生利息100萬,剔除第三步分攤出的永久性不可扣除利息55. 55萬,剩餘部分44.45萬(100-55.55),因貸款利率不超過銀行貸款利率5%,不需調整
4/向丁企業借款產生的利息,不存在因超比例發生永久性不可扣除利息支出,全部關聯方借款利息210萬,因借款利率高於銀行貸款利率需納稅調增=210/70%ⅹ(7%-5%)=60萬
通過四步,將關聯方利息超過銀行貸款利息部分計算納稅調增=17.78+60=77.78萬
綜合上述,通過第三/第四步總共產生永久性不可扣除關聯方利息=133.32+77.78=211.1萬
Ⅲ 非關聯無償借款是否繳營業稅和所得稅
1、關於無償將資金讓渡給他人使用的涉稅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2008年第540號)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2008年第52號)第三條規定,條例第一條所稱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前款所稱有償,是指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因此,公司之間或個人與公司之間發生的資金往來(無償借款),若沒有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不繳納營業稅。由於無償借款無收入體現,因此也不涉及企業所得稅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企業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即若借貸雙方存在關聯關系,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利息收入並繳納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2、關於將銀行借款無償讓渡他人使用的涉稅問題。 企業將銀行借款無償轉借他人,實質上是將企業獲得的利益轉贈他人的一種行業,因此稅務部門有權力按銀行同期借款利率核定其轉借收入,並就其適用營業稅暫行條例按金融業稅目徵收營業稅。《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據此,公司將銀行借款無償讓渡給另外一家公司使用,所支付的利息與取得收入無關,應調增應稅所得額。
Ⅳ 廣東A、B公司分別為非金融企業且非關聯企業,A公司向B公司借款,請問由此產生的利息支出能否稅前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一條規定,根據《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准予稅前扣除。鑒於目前我國對金融企業利率要求的具體情況,企業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並進行稅前扣除時,應提供「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以證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中,應包括在簽訂該借款合同當時,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業提供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該金融企業應為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成立的可以從事貸款業務的企業,包括銀行、財務公司、信託公司等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是指在貸款期限、貸款金額、貸款擔保以及企業信譽等條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業提供貸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業公布的同期同類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業對某些企業提供的實際貸款利率。因此,A公司向B公司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准予稅前扣除。
Ⅳ 非金融行業的關聯企業間拆借資金,借款利息收入除所得稅外,還涉及交哪些稅。
按照稅法規定,非金融企業發生資金拆借,按照金融企業貸款行為處理,需要按照5%的比例繳納營業稅,納營業稅肯定也得有各項附加費了,地方教育發展費、平抑基金是地方性稅收,需要問你們主管稅務機關,沒有全國性的規定,想避稅除非你做年審的時候審計企業放你們一馬,但是這都是違規操作,存在稅務風險,正規的事務所肯定會讓你們按照不低於銀行利率調整利息所得額的。
PS:非金融企業資金拆借是違法的,但是稅法上有規定,相當於稅務上承認資金拆借合法,實際操作過程中非金融企業資金拆借太多了,基本沒有法律風險
Ⅵ 公司向無關聯關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777號)第二條規定,企業向除第一條規定以外的內部職工或其他人員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況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根據稅法第八條和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准予扣除。
(一)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借貸是真實、合法、有效的,並且不具有非法集資目的或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二)企業與個人之間簽訂了借款合同。
因此,企業向無關聯關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符合上述規定的,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Ⅶ 關聯企業無息借款 調整企業所得稅嗎
是的。應按獨立交易原則進行收入調整
Ⅷ 關聯企業之間無息借款稅務機關是否有權核定征稅
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征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六章
1、第四十一條規定:
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企業與其關聯方共同開發、受讓無形資產,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勞務發生的成本,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按照獨立交易原則進行分攤。
2、第四十四條規定:
企業不提供與其關聯方之間業務往來資料,或者提供虛假、不完整資料,未能真實反映其關聯業務往來情況的,稅務機關有權依法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
(8)非關聯企業無息貸款企業所得稅擴展閱讀:
關聯企業的判定:
(1)相互間直接或間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總和達到25%或以上的;
(2)直接或間接同為第三者擁有或控制股份達到25%或以上的;
(3)企業與另一企業之間借貸資金占企業自有資金50%或以上或企業借貸資金總額的10%或以上是由另一企業擔保的;
(4)企業的董事或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一半以上或有一名常務董事是由另一企業所委派的;
(5)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必須由另一企業提供特許權利(包括工業產權、專有技術等)才能正常進行的;
(6)企業生產經營購進的原材料、零配件等(包括價格及交易條件等)是由另一企業所控制或供應的;
(7)企業生產的產品或商品的銷售(包括價格及交易條件等是由另一企業的控制的;
(8)對企業生產經營、交易具有實際控制的其他利益上相關聯的關系包括家族、親屬關系等。
Ⅸ 房地產企業向非金融行業的非關聯企業拆借資金,借款利息能否記入開發成本間接費用,所得稅稅前如何扣除,
1、所得稅參照國稅發(2009)31號文第二十一條規定處理
企業的利息支出按以下規定進行處理:
Ⅹ 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款利息收入是否需要繳稅
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款利息收入需要繳稅。
向關聯企業借款,並取得利息收入,應繳納增值稅及附加稅。
但是,納稅人將資金委託金融機構發放貸款,或者自行及其他方式將資金貸於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而取得的利息收入,應當按照「金融保險業」稅目,以取得的利息收入的6%(小規模納稅人3%)交納增值稅。
(10)非關聯企業無息貸款企業所得稅擴展閱讀:
營改增後如果屬於臨時性的企業之間的借款,可以自行開具發票。如果是經常性發生這種借款行為,需要經常開具發票,則需要先辦理工商經營項目的增項服務,然後辦理稅務登記的變更。
企業可以按「貸款服務」開具發票。商品及服務編碼為4107。不能按「直接收費金融服務」開具發票,雖然二者的稅率相同。
《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稅目注釋》中的金融服務注釋如下:直接收費金融服務,是指為貨幣資金融通及其他金融業務提供相關服務並且收取費用的業務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