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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团贷款逾期贷款罚息利率

发布时间:2022-06-08 08:15:35

❶ 闪电借款还了一半,剩下的逾期了几个月,现在收到信息让我还款,还说要告我

会起诉。

《贷款通则》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贷款人对逾期的贷款要及时发出催收通知单,做好逾期贷款本息的催收工作。

贷款人对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归还的贷款,应当按规定加罚利息;对不能归还或者不能落实还本付息事宜的,应当督促归还或者依法起诉。

(1)银团贷款逾期贷款罚息利率扩展阅读:

《贷款通则》相关法条:

第二十七条贷款人贷款的利率及利息的计收。贷款人应当按照央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每笔贷款的利率,并在借款合同中记载清楚。

银团贷款应当确定一个贷款牵头行并签订银团贷款协议,明确各贷款人的权利义务,共同评审贷款项目,牵头行应当按照协议确定的比例监督贷款的偿还。

第二十八条借款人有权拒绝借款合同以外的附加条件,例如贷款行或贷款具体经办人向借款人索取金钱、财物或免费服务等好处、回扣,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回报等。

❷ 货币政策知识问答

银行信贷基础知识
银行信贷概述
银行信贷
是指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按约定的条件向借款人贷出货币资金,到期收回本息的信用行为.
要点
以银行为中介进行的.不同于国家信用,商业信用,民间信用.
专指货币借贷,而不是实物借贷.
以偿还计息为条件 .
银行信贷的内容
※ 公开挂牌,具备经营条件.---银监会批准的金融机构
※ 接受公众的货币存入,成为公众的债务人.
※ 为缺钱者提供融资——贷款.
※ 为公众提供存贷款服务之外的其他服务,如转账结算.
要点:
银行既作为债权人,又作为债务人.
银行先吸收资金,筹集资金,然后运用资金,进行放贷.银行借与贷,都是信用的范畴,统一构成银行信贷.
信贷资金运动不同于以往的邮储资金运用
银行信贷资金运动过程
吸收存款
发放贷款
收回贷款
偿还存款人本息
银行信贷资金运动的要求
贯彻商业信贷原则.
---银行必须重视资金的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
----偿还计息,且贷款利率高于存款利率.
与国民经济运行相结合.
银行信贷的起源与发展看趋势
银行贷款的起源
银行贷款的发展:
★资产管理阶段
---真实票据理论
---资产可转换理论
---预期收入理论
★负债管理阶段
★资产负债管理理论阶段
银行贷款新趋势---资产证券化阶段
贷款政策与原则
贷款政策:是商业银行在进行贷款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国家政策和方针.
贷款政策的内容
贷款总量政策
贷款投向政策
贷款利率政策
贷款总量政策
-----它是中央银行按照一定时期国民经济发展的各项计划和各商业银行组织,筹措,融通资金的可能,对商业银行核定一个年度(或季度)贷款的最高限额.
贷款总量管理;
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及风险管理;
控制货币供应量;
新闻联接
信贷控制是理性的政策选择
时间:2008-3-19 15:20:02 来源:中国证券报
关键词语:信贷控制 政策信贷控制 政策
摘要:央行在2007年末的窗口指导中实质上引入了信贷限额控制.由此招致了一些舆论的批评,甚至被一些权威学院派人士斥之为"计划体制的回潮"和"市场化改革的倒退".
在2008年的货币政策中,最受非议的是央行在去年末"窗口指导"中实际引入的信贷限额管理.然而,从考察调控目标与政策手段是否匹配的角度,当前央行所采取的"货币,信贷双稳定"的政策取向是很有针对性的.当然,还应该考虑如何对既定额度进行有效分配,实现资源最优配置的效果.
评价:
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在从紧货币政策形势下
进一步做好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
贷款利率政策
罚息政策及其规定比例: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金融机构对客户的逾期贷款和挤占挪用贷款实行罚息,按罚息利率记收利息,计息幅度,范围和条件,必须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确定.
法定贷款利率:经国务院和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各种贷款利率.
浮动利率:金融结构在人民银行总行规定的浮动幅度内,以法定贷款利率为基础自行确定的贷款利率.它高于或低于法定贷款利率.
利率上浮或下浮的幅度和范围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规定.
优惠利率:指发放贷款时所收取的比一般同类贷款利率较低的利率.
贷款政策
服务居民
服务三农
服务中小企业
"各级邮政储蓄机构办理小额贷款业务必须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产业政策."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为什么要掌握贷款政策
据《郑州晚报》报道:
11月10日,郑州18家中小企业与市商业银行举行"见面会",中小企业负责人纷纷"毛遂自荐",积极向银行介绍项目.银行人员也主动"接招",耐心讲解服务及信贷政策,现场达成贷款意向近3亿元.
【点评】

贷款原则:是在贷款发放和收回过程中必须遵循的
准则.它是信贷方针,政策的具体体现,在商业银行审
核,发放,收回贷款全过程中具有强有力的约束作用.
银行贷款原则
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
依法贷款的原则
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公平竞争,密切协作的原则
第四条 小额贷款产品设计实行"小额速贷,整贷零还,有偿使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以"小额,流动,分散"为基本信贷原则,
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商业银行贷款"三原则"解读
----安全性原则
概念
贷款的安全性原则,就是指贷款的分配和使用保证贷款本息不受损失.
"安全性"在这里包涵着两重意义:
一:指作为受信的借款方,要保证贷款在使用过程中不致于产生贷款本息的漏损;
二:银行要保证贷款的发放或分配,不致于引起存款提取时受到损失的威胁或影响;
商业银行贷款"三原则"解读
----流动性原则
概念
贷款的流动性原则,是指银行在以最小的损失或者是无损失的状态下,把贷款资产转换为现金的能力.
其一:是在全部的资产负债中,商业银行应经常性地保持对负债的及时支付能力,根据情况建立第二准备金制度;
其二:是要求借款企业在整个资产营运的过程中,能够保持变现的能力以确保及时归还银行贷款的程度.
商业银行贷款"三原则"解读
----效益性原则
概念
贷款的效益性原则,是指贷款的分配和使用都必须以最小的贷款投入或费用,取得最大的收益或效用.
银行信贷首先是考虑银行自身的经济效益,同时也要考虑企业客户效益和社会效益 .
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相互关系
商业银行在贷款业务经营中,必须坚持贷款的管理原则,做到"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三者的最优组合,实现"三性"的统一.
通常情况下,"三性"之间又表现出相互对立和制约的关系.

安全性是前提
流动性是条件
效益性是目标
加强银行信贷安全性的措施
强化资金安全观念
防止贷款决策失误
采取相应的资金安全措施
---及时检查
---准确测算贷款资产的风险
---根据风险,确定不同利率水平.
尽一切可能挽回资金损失
----收回有问题的贷款.
贯彻贷款流动性原则的措施
科学决策贷款
---分散贷款对象
---选择好贷款对象
---合理确定借款的数量和期限
---加强对贷款使用情况的检查
---提高信贷资金的运用率
科学经营银行
---科学地配置银行的资产与负债
---积极加强负债的流动性管理
贯彻贷款效益性原则的措施
正确的贷款决策
---在保证贷款安全性和适度流动性的基础上,尽可能的扩大贷款规模,提高利差收益能力
加强贷款使用过程的管理
----提高贷款的运用系数,加速信贷资金的周转.
重视贷款经济效益的考核
----企业要尽可能地节约资金使用,减少资金占用,提高贷款的产出水平
----在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指导下,合理投放贷款,"扶优限劣",提高贷款的盈利能力,提高贷款增加国民收入的能力.
贷款政策与贷款原则的关系
银行信贷基础知识
银行信贷概述
贷款政策与原则
贷款的基本要素
贷款的程序
贷款管理制度
贷款的基本要素
贷款的种类
贷款的期限
贷款的利率
信贷业务的一般规定
按照贷款人承担的经济责任划分
1,自营贷款
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风险由贷款
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
2,委托贷款
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向银行提供资金,并指明贷
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条件而由银行代为发放的贷款.
特点:1,银行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发放和管理贷款
2,贷款的收益归委托人,银行收取手续费,风险由委托人自负.
贷款的种类
按照期限划分
1 短期贷款
期限在1年以内的贷款(含1年).我国目前有3个月,6个月,1年
短期贷款.
短期贷款的特点:比较灵活,期限短,流动性强,周转快,需要量大.
2 中期贷款
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
3 长期贷款
5年以上(不含5年)的贷款
中长期贷款的特点是:数量大,周期长,需要分期还款.
按照贷款的保障程度分
信用贷款---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
信用贷款的特点:手续简便,不需要提供任何担保;适用于银企关系密切者;风险较大.
担保贷款——用人和物作为还款保证的贷款.
保证贷款:以第三人的资产和信誉作为还款保证的贷款.如果到期债务人不能还款,则保证人负有还款的责任.(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责任保证.)
抵押贷款: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还款保证的贷款.如果客户到期不能还款,将以抵押物处分后的价款抵补贷款本息.
质押贷款: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和权力作为还款保证的贷款.
票据贴现
按照风险度对贷款质量的划分
正常类贷款
关注类贷款
次级类贷款
可疑类贷款
损失类贷款
按照贷款的特点不同划分
普通贷款
特别贷款
商业贷款
特别贷款
其他信贷形式
透支
贷款承诺
出口信贷
福费廷
消费信贷
住房贷款
银团贷款
BOT
分期偿还贷款
信用证
一次偿还信贷
贷款的基本要素
贷款的种类
贷款的期限
贷款的利率
信贷业务的一般规定
__ 贷款的期限
一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银行将贷款贷给借款人到贷款收回的时间.包括贷款宽限期和贷款偿还期.
贷款期限要在银行与借款人签订的贷款合同中注明.
国际通行贷款期限的认定.
二 贷款展期
何为展期 谁决定
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
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
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
贷款的基本要素
贷款的种类
贷款的期限
贷款的利率
信贷业务的一般规定
贷款利率
目前我国利率尚未市场化,所以,贷款利率决定权仍有人行掌握,但人行规定了各金融机构的贷款浮动权.
贷款利率要在贷款合同中载明.
"小额贷款利率实行风险定价原则,总行综合考虑资金成本,央行基准利率,通货膨胀率,经营成本,贷款损失风险,管理成本及金融市场行情等因素制定全国的贷款产品利率和浮动范围.各一级分行信贷业务部根据自身实际经营情况和当地信贷竞争程度,在总行制定的贷款产品利率浮动范围内确定各自的利率浮动区间及相应的利率优惠政策,并向总行报备."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在贷款利率上,应在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综合考虑借款人信用等级,贷款金额,贷款期限,风险水平,资本回报要求以及当地市场利率水平等因素,在浮动区间内自主确定贷款利率." ------中国银监会《意见》
①人民币贷款利率一般是按照总行规定的利率执行;
②贷款期间的利率变动根据总行规定执行;
③如果 贷款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的,从展期之日起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
④逾期贷款利率按总行规定的利率执行;
⑤挤占,挪用贷款按总行规定的利率进行罚息;
⑥费率按总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具体确定利率与费率时,还应根据国家金融政策的有关规定,客户的具体情况,还款的风险,同业竞争,与客户的关系,银行的资金筹集成本等进行.
银行信贷业务利率执行的一些基本政策
二,贷款利息的计收
1,正常贷款期限内的按贷款合同规定的利率计息.
2,贷款展期的则应把原贷款期限加上展期期限后,达到哪个档次期限则按哪个档次计息.
3,贷款逾期计收罚息.
贷款逾期之后对逾期本息计收罚息,逾期罚息采取按日计息的方式;逾期罚息利率为贷款执行利率基础上加收50%
4,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需要按照罚息利率加收罚息 .
挪用贷款罚息利率为贷款执行利率基础上加收100%.若贷款既逾期又违约,罚息利率择其重者.
5,贷款贴息:根据国家政策,为了促进某些产业和地区经济的发展,有关部门可以对贷款补贴利息.如国家助学贷款.
6,贷款停息,减息,缓息,免息.各商业银行无权决定这些项目,必须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具体办理.这是对贷款银行的保护和约束.
贷款的基本要素
贷款的种类
贷款的期限
贷款的利率
信贷业务的一般规定
信贷业务的一般规定
贷款对象
申请借款应具备的条件
借款人应当符合的要求
借款人的权利
借款人的义务
对借款人的限制
贷款人的资格
贷款人的权利
贷款人的义务
对贷款人的限制
贷款对象:
是指银行对哪些部门,企业,单位和个人发放贷款.其实质是选择贷款投向,确定贷款范围和结构.
农户小额贷款业务:对象主要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具备劳动生产经营能力,能恪守信用的农户或农村个体经营户 ;
微小企业主贷款对象:主要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产品有销路,经营有效益,经营者素质好,能恪守信用的各类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和城镇个体经营者等.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贷款对象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贷款通则》
商业银行贷款对象的确定:
一要反映信贷资金运动的本质要求
二要符合商业银行贷款原则的要求
三要体现货款投向政策的要求
1.经营的合法性
2.经营的独立性
3.有一定数量的自有资金
4.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
5.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申请借款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贷款对象
基本条件
+
=
贷款资格
借款人(自然人)应当符合的要求
借款人除具备贷款的资格,具有基本条件外,在贷款时还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具有合法身份证件或境内有效居住证明.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信用良好,有稳定的收入和资产,具备按期还本付息能力.
4,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借款人(法人)应当符合的要求
借款人除具备贷款的资格,具有基本条件外,在贷款时还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法人,并且已经连续办理了年检手续;
2,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或收入来源,具备按期还本付息能力;
3, 已开立基本账户,一般存款账户;
4,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应持有贷款卡;
5,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借款人的权利
1,可以自主向主办行或某一银行的营业机构申请贷款.主办行指基本账户所在银行.
2,有权按合同约定提取和使用全部贷款.银行强令企业在账户上保留资金会加大借款人的成本.
3,有权拒绝借款合同以外附加条件.
4,有权向贷款银行的上级和人民银行反映举报有关情况.
借款人的义务
1,如实提供银行要求的资料.开户行,账号,存贷款余额,企业情况.
2,接受银行对企业使用贷款,生产经营情况的监督
3,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4,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5,将债务转让给他人的应取得银行的同意.债务人的变更直接影响银行贷款能否收回.
6,有危机贷款安全的情况,应当及时通知贷款人,并采取保全措施.
对借款人的限制
不得在一个贷款人同一辖区内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分支机构取得贷款.
不得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报表.
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性投资.
不得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
不得从事房地产投机.
不得套取贷款用于非法贷款,获取收益.
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使用外币贷款.
不得采取欺诈手段获取银行贷款.
贷款人的资格
贷款人必须是:
经国务院银行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营贷款业务;
持有国务院银行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
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中国银监会日前发布《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重点在以下几方面对农村小额贷款业务相关制度作了调整和完善:
在贷款主体上,将发放农村小额贷款的机构拓展到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
贷款人的权利
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借款有关的资料.
根据借款人的情况决定贷与不贷,贷多贷少,期限长短,利率高低等.
跟踪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活动.
可以从借款人的存款账户上划收贷款.
借款人违反合同规定,银行有权停止贷款发放.
在贷款即将遭受损失或已经遭受损失时可以采取紧急补救措施.
贷款人的义务
公布贷款的种类,期限利率等.增强透明性,便于借
款人自主选择.
应当公开贷款审查的资信内容和发放贷款的条件.
对借款申请应给予及时答复.
应当对借款人的债务,财务,生产经营情况保密.
对贷款人的限制
贷款发放必须执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规定,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 .
不得给委托人垫付资金
严格控制信用贷款,积极推广担保贷款
银行信贷基础知识
贷款的程序
贷款程序的含义
贷款程序是指贷款的贷与不贷,贷多贷少,采取何种方式放贷
以及贷后跟踪检查保证贷款回收的这样一个决策过程.
贷款的程序
贷款流程
LO
1.市场调查
2.申请
3.现场调查
4.贷款分析
5.信贷部门
6.放款
7.监控
8.保全
客户(借款人)需要贷款,应以书面形式向邮政储蓄的信贷相关部门提出贷款业务申请.
内容主要包括客户基本情况,申请的信用品种,金额,期限,用途,担保方式,还款来源及方式等.
客 户 申 请
信贷相关人员负责接收贷款申请,对客户基本情况及项目可行性进行初步调查,认定客户是否具备发放贷款业务的基本条件,从而决定是否受理客户申请.
对同意受理的信贷业务,信贷部门根据信贷业务品种,通知客户填写统一制式的申请书,同时提供相关资料.

❸ 银团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银团贷款业务,分散授信风险,推动银行同业合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第三条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合同,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第四条银行开办银团贷款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坚持平等互利、公平协商、诚实履约、风险自担的原则。第五条银行业协会负责维护银团贷款市场秩序,推进市场标准化建设,推动银团贷款与交易系统平台搭建,协调银团贷款与交易中发生的问题,收集和披露有关银团贷款信息,制定行业公约等行业自律工作。
【拓展资料】一、产品服务对象为有巨额资金需求的大中型企业、企业集团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银团贷款又称为辛迪加贷款(SyndicatedLoan),是由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一家或数家银行牵头,多家银行与银行金融机构参加而组成的银行集团(BankingGroup)采用同一贷款协议,按商定的期限和条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融资的贷款方式。国际银团是由不同国家的多家银行组成的银行集团。会计科目中所涉及的"银团贷款",编号1324。本科目核算银行作为银团贷款牵头行、参与行按银团贷款协议约定的份额发放的贷款。
二、银团贷款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条款:(一)当事人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借款人、牵头行、代理行、其他成员行、保证人的名称及住所;(二)定义及解释,对协议中特定用语的含义进行界定和解释;(三)与贷款有关的约定,包括贷款金额与币种、贷款期限、贷款利率、贷款用途、还款方式及还款资金来源、贷款担保组合、贷款展期条件、提前还款约定等;(四)银团各成员承诺的贷款额度及贷款划拨的时间;(五)提款先决条件;(六)费用条款;(七)税务条款;(八)财务约束条款;(九)非财务承诺,包括资产处置限制、业务变更和信息披露等条款;(十)违约事件及处理;(十一)适用法律;(十二)其他附属文件。
三、主要特点1.贷款金额大、期限长。可以满足借款人长期、大额的资金需求。一般用于交通、石化、电信、电力等行业新建项目贷款、大型设备租赁、企业并购融资等。.融资所花费的时间和精力较少。借款人与安排行商定贷款条件后,由安排行负责银团的组建。在贷款的执行阶段,借款人无需面对所有的银团成员,相关的提款、还本付息等贷款管理工作由代理行完3.银团贷款叙作形式多样。在同一银团贷款内,可根据借款人需要提供多种形式贷款,如定期贷款、周转贷款、备用信用证额度等。同时,还可根据借款人需要,选择人民币、美元、欧元、英镑等不同的货币或货币组合。4.有利于借款人树立良好的市场形象。银团成功的组建是基于各参与行对借款人财务和经营情况的充分认可,借款人可以借此业务机会扩大声誉。

❹ 银团贷款有哪些收费收费规则怎样

银团贷款收费是指银团成员接受借款人委托,为借款人提供财务顾问、贷款筹集、信用保证、法律咨询等融资服务而收取的相关中间业务费用,纳入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管理。银团贷款收费应按照“自愿协商、公平合理、质价相符”的原则由银团成员和借款人协商确定,并在银团贷款协议或费用函中载明。
收费项目
银团收费的具体项目可包括安排费、承诺费、代理费等。银团费用仅限为借款人提供相应服务的银团贷款成员享有。
安排费一般按银团贷款总额的一定比例一次性支付;承诺费一般按未用余额的一定比例每年按银团贷款协议约定方式收取;代理费可根据代理行的工作量按年支付。
收费对象
银团贷款的收费应遵循“谁借款、谁付费”的原则,由借款人支付。其费用种类和金额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不得在利率基础上加点确定。
牵头行不得向银团贷款成员附加任何不合理条件,不得以免予收费的手段,开展银团贷款业务竞争,不得借筹组银团贷款向银团贷款成员和借款人搭售其他金融产品或收取其他费用。

❺ 中国人民银行 贷款通则

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贷款通则是为了规范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信贷资产的安全,提高贷款使用的整体效益。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的该通则。

根据《贷款通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信贷资产的安全,提高贷款使用的整体效益。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三条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行政规章,应当遵循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原则。

第四条借款人与贷款人的借贷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开展贷款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密切协作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是实施《贷款通则》的监管机关

(5)银团贷款逾期贷款罚息利率扩展阅读:

《贷款通则》其它相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不良贷款的登记:

不良贷款由会计、信贷部门提供数据,由稽核部门负责审核并按规定权限认定,贷款人应当按季填报不良贷款情况表。在报上级行的同时,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第三十六条不良贷款的考核:

贷款人的呆账贷款、呆滞贷款、逾期贷款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比例。贷款人应当对所属分支机构下达和考核呆账贷款、呆滞贷款和逾期贷款的有关指标。

第三十七条不良贷款的催收和呆账贷款的冲销:

信贷部门负责不良贷款的催收,稽核部门负责对催收情况的检查。贷款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呆账准备金,并按照呆账冲销的条件和程序冲销呆账贷款。

未经国务院批准,贷款人不得豁免贷款。除国务院批准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贷款人豁免贷款。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贷款通则

❻ 中行银团贷款利率是多少

中行银团贷款利率是按人民银行有关贷款利率政策、我行贷款利率管理规定和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执行。因个别地区业务存在差异,详细信息请您咨询经办网点,也可进入在线客服人工服务、致电我行客服热线95566(海外及港澳台地区请致电+8610-95566)进行咨询。

如有疑问,欢迎咨询中国银行在线客服或下载使用中国银行手机银行APP咨询、办理相关业务。


以上内容供您参考,业务规定请以实际为准。

❼ 贷款113万25年,利率5.8.每月还多少

您好!目前人行公布的5-30年(含30年) 贷款年利率是4.9% ,按基准利率试算,在利率不变的情况下,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还款,利息总额是1028996.3元,每月还款金额是5997.21元,采用等额本金方式,利息总额是832857.08元,月还款额逐月递减。若准备在招行申请贷款,贷款利率需要结合您申请的业务品种、信用状况、担保方式等因素进行综合的定价,需经办网点审批后才能确定。
补充:贷款注意事项
一.总则
贷款是指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货币资金并由借款人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商业活动。在贷款合同法律关系中, 借入资金的一方为借款人, 出借资金的一方为贷款人。
律师在银行贷款中的业务主要是:审查借贷双方的法定资质; 参与贷款协议的起草、谈判或审查; 在贷款合同履行过程中为借贷双方提供法律建议和服务; 解决贷款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纠纷。律师通过自己对银行贷款活动的参与, 协助借贷双方依法签订、履行贷款合同, 可以帮助当事人实现各自的商业目标, 并防范和化解贷款业务中的各类法律风险, 促进贷款业务的顺利开展。
本操作指引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法》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管机关(本文指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和司法解释制订, 主要适用于一家境内商业银行向一家境内企业提供人民币资金的贷款业务,旨在为律师办理此类贷款业务提供一般性的指引。本操作指引并不适用于银团贷款、项目融资、担保贷款等具有特殊安排的融资活动。

二.当事人的相关资格审查
律师在承办企业贷款法律业务时, 为保障贷款合同的合法、有效性, 首先应对贷款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进行法律审查。
(一)借款人资格要求
作为借款人的律师,应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审查借款人的各方面条件,提供有关法律建议协助借款人符合借款的法定资质要求; 作为银行的律师,应帮助银行审查借款人的资质, 确保银行放贷的借款人符合法定的借取贷款的资质要求。
根据《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 作为借款人的企业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律师应当就借款人的合法成立以及存续情况等进行审查:
1.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应当审查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对于外商投资企业,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外,还应当审查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对于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 需要审查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
4.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部分事业法人外, 各类企业均应当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年检;
(二)借款人的资格证明书: 贷款证
为有效反映企业借还款状况, 减少金融机构贷款风险, 建立信贷管理的自我约束机制, 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贷款证管理办法》, 明确企业领取贷款证后, 方有资格办理借款还款手续。所谓贷款证, 是中国银行业监管机关发给注册地法人企业向国内各金融机构申请借款的资格证明书。
在实行贷款证管理制度的城市内的法人企业, 拟申请借款或已与金融机构有借还款关系者, 必须申领贷款证。法人企业只能向注册地发证机关申领贷款证。一个法人企业只能申领一本贷款证。贷款证可在实行贷款证管理制度的城市通用。
(三)贷款人的资格要求
根据《商业银行法》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 贷款人经营贷款业务必须经中国银行业监管机关批准, 持有中国银行业监管机关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 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作为贷款人律师应当合理提示贷款人必须符合《商业银行法》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管机关有关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的各项监控性和监测性指标。

三.贷款合同的订立程序
(一)贷款申请
借款人向商业银行的经办机构申请贷款时,律师应向借款人提供以下协助:
(1)对《借款申请书》进行法律审查;
(2)协助借款人就贷款申请履行必要的公司授权程序;
(3)协助借款人就项目的基本情况进行法律审查。
(二)贷款调查和审批
受理借款人申请后, 贷款人律师应当配合银行对借款人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 核实抵押物、质物、保证人情况, 测定贷款的风险度。这是贷款业务的一个重要环节, 是银行信贷资金安全的重要保证。借款人律师可以提示借款人为实现贷款而配合银行的调查和评估工作。
为确保银行贷款的安全, 律师还应协助银行对申请贷款的客户进行法律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借款的目的和用途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 借款申请文件是否符合法律要求, 借款人是否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 借款人是否具有法定的借款资质, 借款人是否已经获得了所有必需的政府批准, 借款人的公司授权是否充分等。
另外, 律师应当提示贷款人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同时, 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它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其中关系人是指:
1.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
2.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
(三)起草及签订贷款合同
《商业银行法》第37条和《贷款通则》第29条规定, 所有贷款应由借款人和贷款人签订贷款合同。贷款合同通常由律师起草, 贷款合同应当约定借款种类, 用途、金额、利率、期限、 还款方式、 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 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四.贷款合同主要内容
(一)贷款合同一般有如下重要条款:
1.贷款的用途
贷款用途是指是指贷款的使用范围。借款人应该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不能用于非法目的。
明确此项条款, 对借款人而言, 可以维护自己使用资金的权利; 对贷款人而言, 可以监督资金的使用, 控制风险。
对贷款用途加以限制的原因是: 首先, 如果借款人将贷款用于非法用途, 在借贷双方对此都知情的情况下, 根据一些国家法律如美国法, 这将导致贷款合同无效。即使贷款人在贷款的使用时对此非法目的尚不知情, 一旦贷款人知悉此非法目的后, 必须阻止借款人继续提款, 以免构成默许该非法用途而丧失要求强制收回贷款的权利。其次, 限制贷款用途是为了保证还款资金的来源。如果贷款不按协议的用途加以运用,借款人可能因经营不当导致丧失还款能力。再者, 贷款行内部经营方针可能对发放贷款的行业或部门有限制, 政府规则、法令有时也有类似规定。最后, 限制贷款的用途还可能因为是涉及第三人的利益, 比如在出口信贷项目中, 贷款用途就仅限于特定的支付对象。
《贷款通则》还规定了以下对贷款用途的限制:
1.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借款人不得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
3.除依法取得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以外, 不得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务; 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 不得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
4.借款人不得套取贷款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

2.贷款金额
贷款金额是贷款合同中的数量条款, 是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的具体货币数量。这是计算贷款利息的主要依据。
3.贷款的种类
按贷款人的不同可以分为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
(1)自营贷款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贷款, 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 并由贷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
(2)委托贷款指贷款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 不承担贷款风险。
(3)特定贷款指经国务院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责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国有独资银行指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按归还期限的不同可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1)短期贷款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短期贷款比较灵活, 期限短, 流动性强, 周转快, 需要量大。从金融机构的具体作法看, 主要有三个月、六个月、九个月、一年等类型。短期贷款是金融机构最主要的业务之一。
(2)中期贷款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
(3)长期贷款指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贷款。
按贷款的安全保障性可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
(1)所谓信用贷款是指借款人完全以自己的信用作为基础, 不必提供担保物就可以从银行提取贷款。
(2)担保贷款指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保证贷款指按《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 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抵押贷款指按《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质押贷款指按《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3)票据贴现指贷款人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
在实践中,根据贷款资金的用途,还可将贷款分为流动资金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
上述几种贷款的分类是相互交叉的, 一般在贷款合同中的贷款类型会同时涉及上述几种类型。在贷款实践中, 直观机械的划分贷款种类并无积极意义, 主要是通过这种区别正确规范贷款行为。
4.贷款期限
指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贷款人的资金供给能力由借贷双方共同商议后确定, 并在贷款合同中载明。
自营贷款期限最长一般不得超过10年, 超过10年应当报中国银行业监管机关备案。票据贴现的贴现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贴现期限为从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
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 应当在贷款到期日之前, 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展期。是否展期由贷款人决定。申请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展期的, 还应当由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出具同意的书面证明。已有约定的, 按照约定执行。
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 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 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申请展期未得到批准, 其贷款从到期日次日起, 转入逾期贷款账户。
5.贷款利息
贷款人应当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管机关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 确定每笔贷款利率, 并在贷款合同中载明。
短期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下,含一年),按贷款合同签订日的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计息。贷款合同期内,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短期贷款按季结息的,每季度末月的二十日为结息日;按月结息的,每月的二十日为结息日。具体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贷款合同利率按季或按月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最后一笔贷款清偿时,利随本清。
中长期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利率实行一年一定。贷款(包括贷款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应分笔拨付的所有资金)根据贷款合同确定的期限,按贷款合同生效日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计息,每满一年后(分笔拨付的以第一笔贷款的发放日为准),再按当时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确定下一年度利率。中长期贷款按季结息,每季度末月二十日为结息日。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合同利率按季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贴现按贴现日确定的贴现利率一次性收取利息。
信托贷款利率由委托双方在不超过同期同档次法定贷款利率水平(含浮动)的范围内协商确定;租赁贷款利率按同期同档次法定贷款利率(含浮动)执行。
贷款展期,期限累计计算,累计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自展期之日起,按展期日挂牌的同档次利率计息;达不到新的期限档次时,按展期日的原档次利率计息。
6.提款
贷款合同通常都规定借款人可提取贷款的具体期限, 并规定借款人应在提款前若干天通知贷款人。贷款合同一般不规定借款人承担提取贷款的义务, 而只是授予借款人在需要资金时有提取贷款的选择权, 但如果借款人不提取贷款,贷款人通常会要求借款人支付一笔贷款人承诺贷款的费用。
如果贷款人不按贷款合同的规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借款人可以要求给予损害赔偿, 但一般不能要求实际履行。损害赔偿的计算原则是, 订约时可合理预见的因违约而自然地引起的损失。
7.还款
贷款合同对借款人偿还贷款的期限和方式一般都有具体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贷款人在短期贷款到期1个星期之前、中长期贷款到期1个月之前, 应当向借款人发送还本付息通知单; 借款人应当及时筹备资金, 按时还本付息。
8.提前还款
贷款合同中对于该条款一般都有一些限制, 规定的较为详尽, 主要是因为贷款人为了保证其投资能得到预期的收益。具体内容主要通过以下几方面来加以规定:
(1)自愿提前还款;
(2)强制提前还款;
(3)自愿取消额度;
(4)特定原因导致的提前还款和取消额度, 如为税务、市场紊乱和成本增加等。
9.先决条件
贷款合同并不都是在签字后立即执行, 有些必须等到合同所规定的某些条件已经具备的时候才能执行, 甚至在贷款开始执行后, 通常还要求在以后每次提款时还要满足进一步的条件。这些条件就是贷款合同的先决条件。只有当这些先决条件成熟时, 借款人才享有提取贷款的权利, 贷款人才有义务给予贷款。先决条件的内容可以因情况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一般可以分为两类: 一类是涉及借贷合同项下全部义务的先决条件; 另一类是涉及每一笔贷款的先决条件。
涉及贷款合同项下全部义务的先决条件的目的, 是为了使贷款人在收到令人满意的书面证据和有关文件, 证实有关贷款合同的一切法律事宜已经安排妥帖, 而且他所要求的担保已经得到落实以前, 暂时停止承担给予贷款的义务。这对于保障贷款人的利益是十分重要的。这类先决条件包括:
(1)提供公司营业执照;
(2)提供一切必要的授权书的副本, 如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决议等;
(3)提供借款人的组织文件, 如公司章程等;
(4)提供律师意见书(如需要);
(5)提供有关的项目协议;
(6)提交提款通知;
(7)借款人在签订贷款合同时所作的陈述和保证, 在其提取贷款之日仍然保持正确, 没有发生任何实质性的不利变化;
(8)没有发生任何违约事件, 或有可能构成违约的其他事件。
10.陈述与保证
借款人的法律地位、资产负债状况、业务活动等是银行评估贷款交易安全性和盈利性的基本依据。对借款人上述情况任何不真实、不准确或者不完整的说明, 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 都会使银行得出错误的结论, 做出违反其真实意思的贷款决策。因此, 贷款合同中通常会为借款人规定严格的陈述与保证义务, 即要求借款人对其法律地位和交易的授权、政府审批、诉讼状况、资产状况、财务状况、业务经营情况、项目合同情况、违约情形等多方面内容做出陈述与保证。并且该等陈述与保证不仅要求在贷款合同的签署日做出,通常还要求在提款日重复做出。对于陈述与保证的违反将被视为违约事件,银行会进而宣布贷款加速到期,并强制执行有关担保。
11.违约
贷款合同中的违约一般可分为两类: 一类是违反贷款合同本身的约定, 如到期不还本付息、不履行约定的义务或对事实的陈述与保证不正确等; 另一类是所谓预期违约, 即从某件事件的征兆看来, 借款人不履行贷款合同项下的义务只是一个时间问题而已, 其终归是要违约的。这类事件的典型就是借款人失去偿付能力。
预期违约主要包括:
(1)交叉违约
信贷风险的形成是一个从萌芽、积累直至发生的渐进过程。在还款期限界至之前, 借款人财务商务状况的重大不利变化很有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 银行除了可以通过约定一般性的违约条款、设定担保等方式来确保债权如期受偿之外, 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交叉违约条款”。交叉违约的基本含义是: 如果本合同项下的债务人在其他贷款合同项出现违约, 则视为对本合同的违约。一般来说, 债权人都是以当事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为由, 追究债务人的违约责任, 但交叉违约条款突破了这一限制, 它颇有“先下手为强, 后下手遭殃”的味道, 即试图赶在借款人其他贷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出现偿还危机之前采取救济措施, 以避免自己处于比其他债权人更遭的处境。此种违约形态在我国现行法上虽无明确规定, 但它并不违反合同法的有关法理及法律精神, 现行《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可以作为其适用的法理依据。因此, 交叉违约条款可以作为约定条款订入合同之中, 以使银行能够及时全面的测控借款人的信用水平。
(2)借款人丧失清偿能力
凡借款人经司法程序宣告破产或无清偿能力, 或以书面文件承认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或向债权人让与财产或提出让与财产的建议,即视为违约事件。这是一项警报性的违约事件, 因为当借款人丧失清偿能力后, 如果无法摆脱窘境,就不可避免的会违反贷款协议的规定。
(3)借款人的状况发生了重大的不利变化。
由于违约事件条款是用于应付事先没有预料到的情况, 既然从银行角度事先无法预料,也就无法穷尽,因此,从银行方面来将,就需要这样一个兜底性的保护条款,以保护其利益。
在违约条款中一般规定, 不论是由于什么原因引起的, 也不问是借款人自愿的或者是非自愿的, 或者是由于法院的命令或法律、规章的规定所造成的, 都应视为违约。这样规定的目的是防止借款人主张违约的发生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 借此解脱其对违约所应承担的责任。

❽ 工商银行银团贷款收费标准

银团贷款服务按协议价格收取费用,工商银行银团贷款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有关贷款利率政策、工行贷款利率管理要求和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执行。具体请您请与工行各级公司金融业务部门或客户经理联系。
温馨提示:
对符合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予以免收。

(作答时间:2020年3月27日,如遇业务变化请以实际为准。)

❾ 银团贷款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团贷款业务,充分发挥金融整体功能,更好地为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和重点项目服务,促进企业集团壮大和规模经济的发展,分散和防范贷款风险,根据《贷款通则》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银团贷款是由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多家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采用同一贷款协议,按商定的期限和条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资金的贷款方式。
国内银团贷款的参加者为境内中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第三条发放银团贷款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银团贷款在涉及跨地区、跨行业和投资计划等问题时,有关方面应积极给予支持和解决。第四条银团贷款适用于符合贷款条件,数额较大的中长期贷款和短期贷款、人民币贷款和外币贷款。第五条银团贷款借贷各方必须重合同、守信用。参加银团贷款的金融机构应遵循自愿协商、互惠互利,并按出资比例或按协议约定享受权益和承担风险的原则。第六条银团贷款要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备案,人民银行要积极为银团贷款筹组创造条件。第二章银团贷款的筹组第七条银团贷款的主要对象是国有大中型企业、企业集团和列入国家计划的重点建设项目。第八条银团贷款的借款人、贷款人必须符合《贷款通则》关于借款人、贷款人的各项基本条件和要求。第九条银团贷款的筹组由借款人或有关金融机构提出。双方协商同意后,借款人向有关金融机构提出正式书面委托。有关金融机构凭书面委托向同业发出组团邀请。第十条银团贷款的组织者或安排者称为牵头行。牵头行原则上由借款人的主要贷款行或基本帐户行担任。牵头行所占银团贷款的份额一般最大。第十一条代理行是银团贷款协议签订后的贷款管理人。代理行一般由借款人的牵头行担任,也可由银团各成员行共同协商产生。第十二条参与银团贷款的金融机构均为银团贷款的成员行。在银团贷款中、牵头行、代理行与其它成员行均是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主体。第十三条银团贷款项目由牵头行评审,也可由银团各成员行自行评审。采用何种评审方式由银行成员行协商确定。银团成员行在评审贷款项目时,有权要求借款人向其提供用于评估、审查项目所需的有关材料。借款人有义务如实向成员行提供贷款所需材料和接受查询。牵头行和代理行有义务如实向其它成员行通报借款人的有关情况。第三章银团贷款的发放和收回第十四条银团贷款采取“认定总额、各成员分担”的方式办理。第十五条各成员行对银团贷款的分担金额,按“自愿认贷,协商确定”的原则进行。第十六条银团贷款成员应共同与借款人、保证人签订银团贷款协议。第十七条银团贷款协议是借贷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过协商后所签订的单一贷款合同。银团贷款各有关当事人代表应分别在贷款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各单位的公章。第十八条银团贷款协议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贷款协议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借款人、牵头行、代理行、其它成员行、保证人的名称及住所;
(二)定义和解释,对协议中特定用语的含义进行界定和解释;
(三)与借款合同有关的约定,包括借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和还款资金来源、保证条款等;
(四)各成员行承诺的贷款额度及贷款划拨的时间;
(五)代理行的权利与义务;
(六)有关银团会议的召集及银团会议决定的约定;
(七)违约责任;
(八)其他法律、法规要求或当事人认为应该约定的条款。第十九条银团贷款根据贷款种类分别按相应的贷款管理办法办理。第二十条银团贷款按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和办法计收利息。第二十一条除利息外,银团贷款成员行不得向借款人收取其它任何费用。银团贷款所发生的费用支出,由代理行承担,或由银团成员协商解决。第二十二条贷款的发放和本息收回,由代理行办理。贷款发放时,各成员行应按协议的规定,将款项划到借款人在代理行的专门帐户。本息的收回,由借款人按照协议规定及时归还代理行,代理行即时按比例划付到各成员行。第二十三条贷款到期,借款人应按期如数归还贷款本息。如不能按期全额归还银团贷款时,对归还的部分,代理行应依照协议规定,根据成员行的贷款份额按比例分别划归各成员行。逾期部分的罚息由代理行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统一向借款人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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