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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1-03 21:52:54

『壹』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抵押

家庭承包经营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抵押。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取得原因的不同可以分成两种:一种是通过发包方和集体组织的成员订立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即通过村内家庭承包方式取得。

一种其它方式,即“四荒”地的承包方式,为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设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0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第32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49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50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六条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收[4]、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能不能用于贷款

可以抵押贷款,但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需要满足一定条件,且还处在试点的阶段,并非全面推开。
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以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作抵押、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称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承包方农户或农业经营主体发放的、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贷款。
《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试点地区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明确授权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的县(市、区)。

《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的第六、七、八条对以土地经营权作抵押申请贷款的条件做了具体规定。
第六条 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以其获得的土地经营权作抵押申请贷款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用于抵押的承包土地没有权属争议;
(三)依法拥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政府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四)承包方已明确告知发包方承包土地的抵押事宜。
《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第七条 通过合法流转方式获得承包土地的经营权的农业经营主体申请贷款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农业生产经营管理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用于抵押的承包土地没有权属争议;
(三)已经与承包方或者经承包方书面委托的组织或个人签订了合法有效的经营权流转合同,或依流转合同取得了土地经营权权属确认证明,并已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了土地租金;
(四)承包方同意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可用于抵押及合法再流转;
(五)承包方已明确告知发包方承包土地的抵押事宜。
《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第八条 借款人获得的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应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等贷款人认可的合法用途

『叁』 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怎么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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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操作程序

(一)贷款申请:借款人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向贷款行申请抵押贷款,需提交下列资料:

1.农户

(1)借款申请书;

(2)其配偶须签注同意借款意见(含个人独资类型的农业企业);

(3)借款人身份、户籍和婚姻状况的证明;

(4)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和长丰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服务中心出具的鉴证书;

(5)县农委牵头组织的专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价值出具的评估报告;

(6)投资人的投资证明材料;

(7)地上附着物经营面积、品种及效益等情况说明;

(8)租金支付期限证明材料;

(9)贷款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2.农业企业

(1)借款申请书;

(2)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贷款卡、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公司章程和验资报告;

(3)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借款的证明文件;

(4)企业最近三年和即期的财务资料;

(5)企业贷款用途和还款来源的相关文件(合同及协议等);

(6)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和长丰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服务中心出具的鉴证书;

(7)有关专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价值的评估报告;

(8)投资人的投资证明材料;

(9)地上附着物经营面积、品种及效益等情况说明;

(10)租金支付期限证明材料;

(11)贷款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肆』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条件是什么

抵押贷款需要符合的条件:
(一)要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经营权证等证件;
(二)土地承包或流转程序合法且行为规范;
(三)土地的农业用途未被改变;
(四)抵押土地所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流出方同意抵押并在贷款无法归还时进行处置。

需要提供的资料:
1.要提供规范有效的土地承包合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流转的,附农户委托流转协议;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地上(含地下)附着物情况说明资料;
4.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同意抵押的意见书;
5.贷款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贷款流程
贷款申请→贷款调查→贷款审查、审批→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贷款发放→贷后检查→贷款归还。
贷款金额:
在进行抵押时,银行会根据剩余年限对土地价值进行评估,而且银行和银行的规定也不同,还要看当地的土地价值是否值钱。如果一亩地在二轮承包时间10年的情况下,租金是500元一亩每年,价值5000元,那么抵押贷款大约有3000-4000元不等。

『伍』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能贷款吗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取得原因的不同可以分成两种:一种是通过发包方和集体组织的成员订立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即通过村内家庭承包方式取得;一种其它方式,即“四荒”地的承包方式,为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设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0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第32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第49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第50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由于该条被规定在《土地承包法》的第三章“其他方式的承包”中,因此应认为不适用于家庭承包的情形。另外,抵押权也受到相关的限制,《承包法》和《物权法》只规定四荒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对家庭承包的土地经营权能否抵押没有明文规定。《担保法》34条第2款的规定,耕地、自留山、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属于不得抵押的财产,可见现行立法对家庭承包的土地能否抵押持否定态度。
即土地是否可以抵押要看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方式,如果是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则不可以抵押;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则可以抵押。

『陆』 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房屋可以抵押贷款吗

——聚土回答
若是在以前,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村宅基地是无法进行抵押贷款的。但在去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决定在全国选取部分县(市、区)开展对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以下统称“两权”)抵押贷款试点。
两权抵押将打破关于集体所有的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贷款等现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将变成农民可以真正使用起来的财富。但是现在只是在部分地区进行试点,并没有大范围推行,市场上也鲜有金融机构可以进行相关服务。有些农业方面贷款平台像聚土等,可以咨询了解,具体的建议可以问问当地政府部门,看是否有这方面政策。希望可以帮到你。

『柒』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可以底押贷款吗

现在可以了,具体实施情况,请咨询当地农业或者金融主管部门。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要求,依法稳妥规范推进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日前,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印发《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两个办法”从贷款对象、贷款管理、风险补偿、配套支持措施、试点监测评估等多方面,对金融机构、试点地区和相关部门推进落实“两权”抵押贷款试点明确了政策要求。

“两个办法”强调,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合理自主确定贷款抵押率、额度、期限、利率,简化贷款手续,加强贷款风险控制。要求借款人获得的“两权”抵押贷款应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等贷款人认可的合法用途。试点地区政府要扎实推进确权登记颁证、流转交易平台搭建、价值评估、抵押物处置等配套工作,为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提供基础支持。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合作,靠实职责分工,扎实做好试点组织实施、跟踪指导和评估总结。

“两个办法”要求,试点要依法稳妥规范推进,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要求坚持不改变公有制性质、不突破耕地红线、不层层下达规模指标,用于抵押的承包土地没有权属争议,且不能超过农民承包土地的剩余年限。《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明确借款人要有其他长期稳定居住场所,并获得集体经济组织书面同意,金融机构处置抵押物时要采取多种方式,并保证农民基本居住权。“两个办法”均鼓励地方政府部门通过贴息、风险补偿基金、担保公司担保等多种方式,建立贷款风险补偿及缓释机制,保证试点平稳运行。

『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是什么意思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农户、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以其依法取得且经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服务中心登记确认的已流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债权担保取得的贷款,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业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玖』 关于集体土地能否抵押的规定

一、《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一百八十四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二、《担保法》第三十四条 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六条 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第三十七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三、《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第134号 一、抵押登记应当以土地使用权登记为前提。经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的集体荒地土地使用权和乡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其他类型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四、《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2016年3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保监会、财政部、农业部《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该《办法》共29条,由人民银行、银监会会同试点指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9)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案例:

无锡: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可抵押

近日,市农业银行、市农商行两笔合计950万元的贷款正式拨付惠山区的堰桥街道与阳山镇,惠山区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进入实质操作阶段。

据了解,经国务院批准,惠山区成为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县(市、区),这是我省首批、无锡唯一获得农村抵押贷款试点的地区。

记者第一时间来到试点之一的堰桥常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发现用于牡丹种植的温室大棚已然准备就绪。公司负责人告诉记者,此次500万贷款的拨付如雪中送炭,让公司得以及时完善牡丹园的基础设施与提高培育技术,大幅提高全年经济产出也有了盼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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