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宅基地自建房可以抵押贷款吗
❷ 宅基地可以做抵押贷款吗
农民对房屋享有的是所有权,对宅基地享有的是使用权。因此谈论房产和宅基地是否能抵押,指的是房屋的所有权和宅基地的使用权能否抵押。
由于农民对房屋享有所有权,可以处置自己的房屋,因此房产可以抵押。宅基地的使用权可以转让。但是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宅基地只能随房屋所有权的转让而转让。即当房屋所有权因出卖、互易、赠予、继承而转移时,该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权随房屋所有权一起转归新房主。此时,当事人不仅要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还应当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宅基地使用登记。
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禁止宅基地使用人转让、出租、抵押空闲宅基地。当事人之间转让空闲宅基地的任何协议均无效,宅基地所有人(即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收回非法转让的宅基地。
❸ 宅基地证可以抵押贷款吗
可以的,不知道你们那边和我们这边一不一样,我们这边的宅基地可以的,但是贷款的金额比较少!你要找评估公司进行评估的!因为地块的地段位置等原因,来决定你的贷款金额!
❹ 在上海哪里可以办宅基地抵押贷款
办不了的,宅基地现在不能用来抵押
❺ 宅基地/自建房可以抵押贷款吗
你这一下两个问题,一个一个来吧,宅基地做产证,流程参考:
1、由农村居民户向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2、村民委员会在征求村民小组意见后,报送乡(镇)人民政府;
3、乡(镇)人民政府接到申请后,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进行审核;涉及使用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4、经审核后,报县国土资源局发给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有些地方出台地方法规或地方规章,要求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证》,依其规定。
然后就是抵押贷款部分,有工行自建房贷款政策给大家作为参考
工行自建住房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自建自用住房的贷款。
工行自建房贷款申请条件
1、所建造的房屋设计合理,能够进行上市交易,变现能力强,且能够设定抵押;
2、建房土地必须通过有偿出让方式取得,且借款人是国有土地使用权人;
3. 所建房屋取得有关部门立项批文,手续合法、完整、真实、有效;
4、 借款人(报建人)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建设文件;
5、借款人已全部缴清土地款项,取得土地款项缴交凭证;
6、具有自建住房的建筑工程概预算书和工程建设进度计划;
7. 所建房屋不存在产权纠纷。
工行自建房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最长30年,且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70年。两个(含)以上共同借款人借款的,可按照满足贷款条件中年龄较小的确定贷款期限
工行自建房贷款额度及利率
工行自建房贷款额度:贷款额度最高为房屋成本价的70%。
工行自建房贷款利率:按央行规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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❻ 宅基地可以进行抵押进行贷款吗
我国现行法律明文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只限制于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荒山、荒滩等农村土地,经发包方同意,并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书的,才可以设立抵押,并没有明确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则明确规定,除买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四荒地”等农村土地可以抵押外,其他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是不允许抵押的。
但是土地管理法修改已经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并于2009年和2010年连续两年列入立法计划。国土资源部已于2009年6月将修订草案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审议。国土资源部提出,代表议案提出的关于征地制度、土地储备制度、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土地执法监察、宅基地使用权抵押和流转、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等意见已经在修改过程中进行了研究和采纳。
2010年5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指导意见》(银发〔2010〕198号)要求,探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在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程度高的地区,金融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当地党委和政府组织推动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农房用地制度改革,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在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和不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前提下,探索开展相应的抵押贷款试点,丰富“三农”贷款增信的有效方式和手段。
之后各地省、市、县级的人民政府进行了大量的探索和实践,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在国家法律没有完全修改之前,已经积累了不少经验。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