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成都郊县有房(无贷款),在成都主城区购房,这样算二套房吗
我给你一个准确的答案,我今天才去问了房管局,如果你要贷款只算第一套,但是你过户是按二套给税费哈
㈡ 省内有2套房无贷款,成都无房。成都上班,满足刚需条件,可以在成都买房首付3成吗
在成都市内无房,在全国范围内无贷款,则可以在成都买房享受首套政策,首付3成。
㈢ 成都有一套房,没有贷款。外地也有一套房,贷款未还清,成都二套房首付是多少
成都名下有一套房,再买二套房时天府新区和高新区首付7成,其他限购区域6成。
若在成都没有房产,但在外地有房且贷款未还完,首付比例按二套房算。
㈣ 成都二套房认定我老婆在我们婚前自购了一套小户型房,无贷款。现在我们再在成都买算二套么
如果结婚之前没有明确的条款。
那么婚前一方独有房产证的房产属于婚前财产
婚后另一方再买的房屋属于婚姻存续期间的房屋,理论上来说喃,
是可以算作另一方的首套房的
㈤ 在成都怎么才算二套房,有名字没有贷款算不算。男女朋友关系
有名字没有贷款也算您有一套房子,如果您现在要按揭买房的话,贷款是首次,房管局过户缴税就是第二套。男女朋友关系购买房屋属于未婚办共有,未特殊约定份额是一人占一半份额,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㈥ 我在成都,有一套房子无贷款,再想全额买一套房子算不算二套房
恩,只要写你姐姐的名字就可以了,或者父亲的名字
㈦ 有套房子,没贷过款.在成都想贷款买房,算二套房吗
可通过招行尝试申请贷款,首套房与二套房的界定标准,招行严格执行国家贷款政策,因各分行情况略有差异,建议详询当地分行客户经理。请您致电95555选择3个人客户服务-3-3-8进入人工服务提供所在城市查询贷款经理电话。
㈧ 成都首套房是商贷未结清,可以买二套房吗二套房可以贷款吗,是否可以用公积金贷款。
【成都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规定】
(一)购买首套住房,或已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住房贷款余额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已有一套住房但未结清相应住房贷款余额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执行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
所购再交易住房楼龄在十年以上的,则相应提高一成的首付款比例。
(二)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不予以贷款。
(三)对已结清相应住房贷款余额的认定,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结果为准。因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未及时更新等原因,显示借款人有未结清住房贷款余额的,需借款人提供名下住房贷款银行的结清凭证作为佐证。
公积金和商贷的二套房认定有区别:
目前在二套房认定上,公积金贷款与商贷存在一定差异,公积金“认房不认贷”,商贷“认贷不认房”。
公积金贷款买房“认房不认贷”的意思是:只要你名下有房,不管是否结清,是否全款,都算二套房。
商业贷款买房“认贷不认房”的意思是:只要你还有贷款未结清,就算二套房,结清了或是全款买的房,再买房就按首套房来算。
㈨ 首套房购买时没有贷款,买第二套房要首付多少
根据国家最新政策,买第二套房最低首付为30%。
2015年03月30日二套房贷款政策
央行、住建部、银监会三部委发布的通知规定,对拥有一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购二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20%;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贷款的家庭,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最低首付30%。而此前,二套房贷款执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政策原文
中国人民银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进一步完善个人住房信贷政策,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工作,满足居民家庭改善性住房需求。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继续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与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组合贷款,支持居民家庭购买普通自住房。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具体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等合理确定。
二、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对合理住房消费的支持作用。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三、加强政策指导,做好贯彻落实、监督和政策评估工作。人民银行、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要按照“因地施策,分类指导”的原则,做好与地方政府的沟通工作,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基础上,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确定辖内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密切跟踪和评估住房信贷政策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有效防范风险,促进当地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外资银行、村镇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5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