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有房屋贷款的可以减少个税吗
当然是可以的。
根据最新的个税抵扣规定,房屋贷款利息是可以抵减个人所得税的应缴所得额的,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㈡ 申请减免税后有什么用,比如住房贷款可以减免1000,那每个月个人所得税在1000以下的 是都不用交税了吗
不是,个人所得税每个月固定扣除5000,专项附加扣除住房贷款可以减免1000就相当于在原来5000基数上加1000,你一个月工资6000以内都不用交个人所得税
㈢ 房屋贷款利息可不可以抵减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额
房屋贷款利息是可以抵减个人所得税的应缴所得额的,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3)贷款每月个税可以减免扩展阅读: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第三条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
(一)子女教育。学前教育阶段,为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学历教育,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
(二)继续教育。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
(三)大病医疗。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
(四)住房贷款利息。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五)住房租金。为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
(六)赡养老人。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学历教育和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期间,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
㈣ 个税房贷可以抵扣多少
对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次修正案),并于2019年1月1日起实行,这次修订一是将居民纳税人费用扣除标准上升到年60000元,即月5000元,二是对考虑到民生的子女义务教育、本人继续教育、大病医疗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或租房租金、赡养老人这六大项目的专项附加扣除,都是采取定额扣除法。你发起提问谈到对房贷可以抵扣多少,这个见2018年12月22日国务院以《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文件,在第五章里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以及第十六条都有明确规定,记住其中的关键字:……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的扣除。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即对享受住房贷款的利息必须是既认房也认贷,实行房与贷一一锁定的贷款合同与住房不动产。就是说此人及其与配偶单独或共同购买在不动产名下有纳税人的房子和贷款,一人一生只能有唯一的一套房及其房贷,最长扣除期限为240个月即20年。要是此人将原在个人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系统里的已经申请过的房贷利息扣除的住房抛售转手了,再重新购买新的住房,与银行签订新的购房贷款合同再后续支付房贷的本息就不得在个人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进行扣除房贷利息的扣除,因系统里已经将前一套房作为首套房作为可以抵减扣除了,不得对第二套房的贷款利息再进行抵减抵扣运用了。
㈤ 商业贷款能不能从每月工资的个税中扣除
应该 不能。无论是任何形式的贷款月供或者是消费,都不能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目前只有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没有其他的扣除项。
虽然这样不合理,没有考虑到个人的收入和消费水平,但是现在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就是这样规定征收的。
㈥ 请问:购房贷款每月还款部分是否可以减免个人所得税
不可以。
个人所得税是针对个人取得的收入征收的,是单对收入而征收,至于你取得的收入如何使用,是购买消费品、购买房产、还是还贷,都与取得收入的行为无关。
也就是说,只要你有个人收入发生,就要就该笔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与你其它方面的经济负担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