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怎么办
现实问题
薛某和范某是好朋友,薛某因购买轿车向范某借款6万元,但没有约定还款日期。半年后,范某因急需钱找到薛某,要求薛某在一个月内还款,但遭到了薛某的拒绝,理由是当初借款时并没有约定还款日期,现在怎么都不可能在一个月内凑到6万元,等有了再说。范某称如薛某不在一个月内还款就法院见,薛某表示无所谓,反正没有约定还款日期,打官司也不怕。那么,法律对此到底是如何规定的呢?
律师解答
现实中,熟人之间借钱往往不约定还款日期,不约定还款日期并不代表可以任由借款人自己决定还款的日期,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也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本案中,范某要求薛某在一个月内返还借款并无不当,薛某应当履行自己的还款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⑵ 高院规范民间借贷9月1日试行请问借条是有借期一年的好,还是没写借款期限的好呢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因此,约定或不约定具体的借款期限各有利弊,请慎重选择,个人建议最好约定一定的借款期限,以短期为宜。
⑶ 借款期限约定一年,但两年已过,借据是否在有效
有效,诉讼时效于借款期限的最后一天开始计算,2年或3年的诉讼时效,您所说两年已过,应该是从借据日期起算的吧?
因为民法总则在2017年10月1日将诉讼时效由2年改为3年,所以希望你提供具体时间。
⑷ 被别人担保贷款,四年过去了银行没有催款,也没有约定还款日期
具体看你还款届满的期限,一般未约定担保期限的,推定为六个月,担保责任的解除需要法院确认。
至于怎样消除黑名单需要询问当地银行或咨询中国人民银行在当地的支行。
⑸ 请问别人欠我钱2万,借据就写了借款日期没有约定还款日期,口头也没有约定,那么期限是多长
若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或约定不明,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当事人未能协议补充的,债务人可以随时还款。债权人也可以随时催告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还款。这里所指的“合理期限”为债权人给予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必要准备时间。
⑹ 借款期限是一年整,担保人担保期限是二年,这样的约定合法吗
担保期限分为约定担保期限和法定担保期限。
如果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协商一致达成共识,在借条上面约定了具体的担保期限,那么约定就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当事人就需要遵守。
如果是法定担保期限,法定担保期限分为“没有约定”和“约定不明”这两种情况,所以法定期限也不相同。
《担保法》第25条和26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担保法解释》第32条: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法定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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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借款合同中,借款期限是一年,同时约定连带担保方担保期间为二年,请问这样的约定合法吗
你说的应当是一种保证行为,就其担保期限其实就是确定保证期间的问题。我给你具体分析一下:
1、保证合同依托于主合同(借款合同)存在,主合同无效从合同即无效。首先民间借贷中经常出现无约定期限的借款协议,那么其到期期限即主张权利之日,债权人主张权利之日视为合同履行期届满,所以我们应当首先确认其借款合同什么时间内有效,《合同法》第62条第4款的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第206条规定:借款期限没有约定的,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归还。按照诉讼时效的起点规定,是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日开始计算,而“知道自己权利受到侵害”就是指债权人向债务人请求履行而遭到拒绝;“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是指合同规定的还款期限到期而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在合同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情况下,我们只能考虑前一种情形。也正是基于这种理解。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对于没有约定还款时间的借款合同,债权人提起诉讼的,除非债务人能够提出相反的证据,否则一般不以诉讼时效限制债权人的起诉,因为法院正是认为债权人提起诉讼就是一种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请求方式。但是债权人也要付出一定的代价,就是将自己向法院的诉讼视为第一次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这也就意味着债务人没有逾期还款,那么债权人将无法向债务人请求支付逾期违约利息。既然无约定返还借款的具体期限,出借人就可选择随时主张对方当即履行返还借款,但不能超过20年的最长时效期间。这意思就是说无约定返还借款的借条最长到期日是20年后的借款日前一天。
2、保证期间与借款到期日是个不同的概念,它是依托与借款期限存在的,如未约定保证期间,则是债务履行期届满后6个月,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这里有一个前置条件,就是该约定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32条规定:保证期间的约定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未约定保证期间,因此其保证期间还是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6个月。
3、这样就要分三种情况了,第一种情况保证人能举证债权人在约定的保证期限到期日之前主张过债权的,那么该借款合同的保证期间即为债权人主张债权之日起到约定保证期限到期日止;第二种情况债权人在约定保证期限到期日以后主张债权的,保证人的约定保证期限则在事实上早于主债权的履行期限,则依法应当认定为债权人主张债权之日起6个月;第三种情况债权人在法定的20年内一直未主张债权,那么期保证行为还是依托于主债权长期存在,保证期间将在债权人主张债权之日起产生....依据为《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三十三条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4、保证形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5、楼上的答复遗漏了相关司法解释的条款,是不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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