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2009年10月5日,甲科技有限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该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总金额50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零6
1、借款合同约定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不符合有关规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预扣利息应从借款本金中扣除,然后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2、由于甲方未按合同约定使用借款资金,属于违约,乙方有权要求废除合同。
Ⅱ 甲公司和某银行签订贷款合同,银行放款前确认甲公司经营不善面临批产,决定中止贷款,银行行为属于
我国《合同法》第68条规定,当事人互负义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负有先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另一方有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时,有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这就是不安抗辩权。
银行借款合同显然符合这一规定。因为银行只有先贷款才可能出现对方不还款丧失不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因此,在借款合同成立后,银行发放贷款之前,或在发放部分贷款之后,发现借款企业财产状况可能危及银行债权实现时,银行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把贷款风险降到最低限度。
如果没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财产状况恶化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等情形,而随意中止履行合同,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中止履行合同后,银行应及时通知对方,以免给对方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如果银行通知对方中止履行后,对方提供了担保,则合同可继续履行。
选项C是正确的
Ⅲ 贷款合同问题
你好,只要有证据证明银行每年都向乙公司发催收函件,每一份催收函都表明其还款的事实,那么,该诉讼时效就没有过,而是在每一年发催收函后,时效终止,重新计算诉讼时效。违约金不是一个独立的债权。它是因为违反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一方所要承担的经济责任。在合同法上规定,合同之债的范围包括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其他经济损失等。
Ⅳ 2010年3月20日,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了2000万元的借款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010
2011年3月,甲向A银行贷款2000万,借款期限1年,从2011年4月1日到2012年3月31日。应A银行要求,甲以自己价值800万的机器设备进行抵押,约定到期还不上借款,机器设备直接归银行所有。2011年7月1日,甲将该机器设备出租给乙公司,租期1年,并书面告知乙该设备已经抵押的情况。另丙为甲向银行贷款提供了保证,担保金额为1200万,没有约定保证方式,但约定保证期间是2个月。还款期限到,甲还不上借款,银行要求以抵押设备抵账,乙认为租期未满,拒绝交出设备。
问:(1)抵押合同内容合法吗?说明理由
(2)乙拒绝交出设备合法吗?说明理由。
(3)乙的损失谁承担?说明理由
(4)丙的保证方式属于哪种?说明理由。
(5) 两种保证方式的区别是什么?
Ⅳ 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乙对甲享有的要求其还款的权利不具有排他性。 这句话对吗请解释下
对,换句话说就是债权不具有排他性。因为我们知道债权的客体是行为,不同于物权的客体是物,一个物不可能既给A又给B,但行为是可以的,因此债权人之间是平等的。因此假设甲公司资不抵债的时候,乙银行就不能要求甲公司先还款,而必须和其他债权人一起按比例得到偿付,这就是债权不具有排他性。当然如果有相应的自有的担保物的就另当别论,但这是担保物权的范围了,如果有保证或他物担保,比如丙公司提供的保证或物保,则只不过将债权人由乙银行换成丙公司,由丙公司作为债权人参与破产分配。
Ⅵ 急求:合同法案例分析
(1)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抵押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但该约定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
(2)丁公司的保证期间为2002年4月1日-9月30日。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3)如果债权人乙银行主动放弃债务人甲公司的抵押担保,则丁公司的保证责任为400万元。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时,应当优先执行物的担保,保证人仅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债权人放弃债务人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Ⅶ 求国际私法案例分析,急!
1、此案例为涉外民商事合同纠纷。尽管在适用准据法上这属于一国内的区际法律冲突,但是对于港澳台的区际法律冲突解决方法,实践中我国法院都是参照国际私法来解决的。
2、双方当事人协商选择适用香港法作为准据法,那么当事人需要提供香港法律以便进行查明,当事人没有提供香港相关法律的内容,法院可以适用我国法律。3、我国立法原则依照《立法法》的规定,概括起来有:合宪性原则,法治原则,民主原则,科学原则。
4、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
5、实在不清楚该题究竟想论述一个什么问题。提供个要点你注意把握:
我国立法的法治原则要求我国的法制统一、但是这个统一并不排斥香港、澳门、台湾这些地区拥有自己的法律体系和制度。从广义上看,它们也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体系。因此,在我国内地和香港这拥有各自独立的司法体系,发生民商事纠纷的时候,就会产生区际法律冲突,而目前我国还没有统一有效的区际法律冲突解决途径,因此只能按照国际私法的相关理论和实践进行处理。所以内地与香港的民商事纠纷仍旧作为涉外民商事纠纷来处理,关于准据法的选择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但这并不与我国立法的法治原则相冲突。
Ⅷ 2001年3月20日,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了2000万元的借款合同。根据合同的约定,借款期限为2001年4月1日——20
1、不合法,抵押物不能直接给抵押权人,应该走拍卖程序,拍卖所得款多退少补。
2、保证期间到2002年10月1日,担保法规定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为债务到期的6个月。
3、丁公司可以行使先诉抗辩权,无需承担保证责任。
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广义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门中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狭义合同指一切民事合同。还有最狭义合同仅指民事合同中的债权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5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Ⅸ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 甲银行与乙签订一借款合同,向乙方提供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即2008
(1)未过诉讼时效。甲银行催收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2)合同中未载明保证方式的,视为连带保证。
(3)保证期限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4)未约定保证范围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责任。
(5)不能实现。诉讼发生时已过保证期限(2011年1月3日),丙方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Ⅹ .甲银行与乙公司签订贷款合同,发放贷款1000万元,还款日期为2007年10月31日,经协商可展期2个月。2007年5
阿萨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