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夫妻之间其中一人擅自贷款并且在其中一人并不知情的情况下需要两人共同承担吗
一、原则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贷款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的,或者经营所得用于家庭生活的,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二、依你所述,在办理贷款时,手续上是有瑕疵的,这可能是夫妻一方故意隐瞒所致。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却是有理由相信夫妻双方是同意的,这在法律上称之为“表见代理”。不过,据本人所知,现在放贷必须是夫妻双方到场,现场还有录音录像,很难造假的。
三、即使一方没有参与贷款,如果夫妻没有离婚,还贷时仍然是要以夫妻共同财产来偿还的。除非离婚了,且一方有证据证明该贷款是个人贷款的,才是其个人的债务。
『贰』 老公欠的贷款老婆不知情,老婆需要承担还款义务吗
大多数的夫妻在结婚之后所挣下来的财产也就属于共同的财产,这只是在两人互相信任的同时。而有一些人可能就特别的自私,瞒着老婆在外面欠下很多贷款,另一方都是不知情的。这种情况很多人都会有疑问,这属不属于夫妻的共同债务,其实老公欠的贷款如果老婆是不知情的,老婆还要承担这种义务,确实是对女方很不公平。
根据现实社会综合情况来看,想要维持好一个家庭的和睦财务问题,确实是最大的保障也是维持婚姻最好的一种方式。因为在婚姻的生活中,两个人想要共同的去维持,在这个过程中就会产生很多的矛盾。夫妻二人一定将个人的财物都处理好,这样生活才会更有意义,毕竟家庭美好对感情也比较和谐,婚姻也比较有意义。
『叁』 夫妻双方,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前提下贷款,离婚时这笔款需要共同承担吗
应该共同承担吧,因为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知情”与“不知情”的界限似乎很难判定,所以除非你能拿出有利的证据证明你确实不知情,否则你就必须应该共同承担的。
『肆』 夫妻一方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借款,夫妻共同还款吗
你好,除非贷款没有用于夫妻共同家庭生活,并且另一方不知情,否则就要共同还款。这两点证明任何一点都非常困难。
『伍』 夫妻一方信用贷款,另一方不知情要还吗
夫妻贷款如果是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贷的款,那原则上是谁贷款由谁还。
『陆』 夫妻一方在对方不知情情况下欠的债务,并且以死亡需要另一方偿还吗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所以,除非夫妻之间有书面的约定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由一人承担,并且第三人知晓该约定的,另一方就可以避免承担债务。
如果没有上述约定或者第三人并不知晓的,很难主张是一方的债务。一般来说,并不以夫妻一方是否知道债务的存在而认定其为夫妻一方的债务,而是看该笔债务是否是否为了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否为履行法定义务所负债。如果认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即使一方不知情,那么也是要承担相关归还责任的。
『柒』 夫妻双方有一方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的借款是否要夫妻
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条件,不是另一方是否知情,而是一方借款是否用于家庭生活。
只要是用于家庭生活的,无论另一方是否知情,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捌』 夫妻如果有一个人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借接个人贷款用于赌博另一方有义务偿还吗
由于您提供的情况过于简单,律师无法做出全面确切的判断!
谨简单回答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条的规定,出借人明知道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其中对能够认定是由赌博、吸毒等非法行为产生的“债务”,即使采用借条等形式出现,对此类借贷关系也不予保护。
相关案例:
李先生2006年退休后开始迷上赌博,屡赌屡输。其妻刘女士因此事不断和其产生争吵。2008年11月李先生欠下了6万元赌债,并且当场给赌友张某打下了一张借条:今借现金6万元,保证2个月内还清。刘女士知道后,忍无可忍地提出了离婚。夫妻双方于2009年2月在民政部门输了离婚手续。协议声明:一切债务由李先生个人承担。2009年3月,张先生向李先生索要赌债,李先生无力偿还,张先生于是向刘女士索要。刘女士声称已经与李先生离婚,一切债务由李先生承担。
张先生索要无果于2009年5月将李先生和刘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其共同偿还6万元欠款。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先生与李先生之间的债务是因赌博而产生的赌债,故此“借款”不受法律保护,即使采用借条等形式出现,对此类借贷关系也是不予保护的。故李先生无需偿还张先生“借款”,刘女士也无需偿还张先生“借款”。
最后,为慎重起见,建议您持相关材料到当地律师事务所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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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 夫妻一方借款另一方不知情为什么还款时不知情的也要还,法律是不是不公平
从夫妻共同债务来说:判断是否是共同债务的条件,一是时间,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婚前后转化债务除外);二是目的,即用于家庭生活。虽然婚姻法“(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貌似很客观实质中立,但现实生活中,在对于第三人而言,基于第一个时间因素,自然会有第二个目的推断,除非另有声明。
从保护第三人利益而言,第三人只是借贷合同一方,不是裁判者,要让其判断借债目的是否用于家庭生活,并因此承担债务可能不能清偿的风险。这于纠纷后的裁判没有任何意义,并不合理也不利于促进交易
……往下就不说了,太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