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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贷款一方工资偿还

发布时间:2021-10-02 20:57:41

❶ 银行贷款夫妻双方签字,能否由一方单方还款

夫妻贷款无论双方是否共同签字,只要一方签字夫妻双方都要承担连带责任,银行可向夫妻任何一方追偿贷款,也可同时向夫妻双方追偿贷款。

借款人应提供的材料

1、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外地人需暂住证和户口本

2、结婚证/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单身证明2份

3、收入证明(银行指定格式)

4、所在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5、资信证明:包括学历证,其他房产,银行流水,大额存单等

6、如果借款人为企业法人的还必须提供经年检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章程、财务报表。

借款人所需条件

1、年龄在18-60岁的自然人(港澳台,内地及外籍亦可)

2、具有稳定职业、稳定收入,按期偿付贷款本息的能力

3、借款人的实际年龄加贷款申请期限不应超过70岁

(1)夫妻共同贷款一方工资偿还扩展阅读:

贷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发放的贷款,应按贷款的合同本金,借记本科目(本金),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吸收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有差额的,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

资产负债表日,应按贷款的合同本金和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贷款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合同利率与实际利率差异较小的,也可以采用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收回贷款时,应按客户归还的金额,借记“吸收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按收回的应收利息金额,贷记“应收利息”科目。

按归还的贷款本金,贷记本科目(本金),按其差额,贷记“利息收入” 科目。存在利息调整余额的,还应同时结转。

(二)资产负债表日,确定贷款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

同时,应将本科目(本金、利息调整)余额转入本科目(已减值),借记本科目(已减值),贷记本科目(本金、利息调整)。

资产负债表日,应按贷款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借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同时,将按合同本金和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利息金额进行表外登记。

收回减值贷款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吸收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按相关贷款损失准备余额。

借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按相关贷款余额,贷记本科目(已减值),按其差额,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贷款,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作为呆账予以转销,借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已减值)。

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转销表外应收未收利息,减少表外“应收未收利息”科目金额。已确认并转销的贷款以后又收回的,按原转销的已减值贷款余额。

借记本科目(已减值),贷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吸收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按原转销的已减值贷款余额,贷记本科目(已减值),按其差额,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❷ 夫妻一方贷款,另一方需要共同还款吗

需不需要共同还款,先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共同债务以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来判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应当立足于为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利益这一本质,从债务目的及用途着手分析认定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2)夫妻共同贷款一方工资偿还扩展阅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❸ 夫妻共同贷款,一方公积金不够可以用另一人公基金还款吗

可以,这个是你最初办贷款的时候应该办的手续。
如果当时只指定你一个人的公积金账户还款,那你们夫妻二人再带着相关手续去公积金中心补办还款手续,增加你妻子公积金账户为还款账户。

❹ 夫妻一方贷款,银行要求另一方出具共同还款声明或承诺书,有依据吗

有依据的,银行这是要求有一个共同还款人,但也不一定要夫妻。需要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在同一个户口下的直系亲属。

共同还款人具体介绍如下:
1.共同还款人是指在借款人无力偿还银行本息时的第二还款人,只有债务没有权利,是主债务人之一。
2.共同还款人一般是借款人同户口下的直属亲戚,如父母、子女和兄弟姐妹或有经济来往公司和公司法人的股东们等……与担保人相似但又不同于担保人。它可以在不经过法律诉讼在借款人无力偿还银行债务时直接要求共同还款人履行还偿借款人银行债务的义务。
3.一般共同还款人是在银行认为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不足、存在无法按时足量还款的可能性,因此要求借款人找共同还款人。
4.共同还款人虽然可能还了款,但并不一定享受房屋的所有权(需要房产证上有名字才能享受房屋的所有权)。

❺ 怎样证明婚后夫妻还贷款是共同财产偿还的

婚后用什么钱还呢?如果不是约定个人财产制的婚姻,婚后的工资奖金投资回报等都属于共同财产,用这些还款,还用证明么。婚后,除了特殊的,一般收入都是共同财产。无需证明,只要记住还了多少就好。

❻ 夫妻双方共同贷款买房,现一方拒绝还贷,而另一方无力独自偿还,问题如下:无力独自偿还方能否就拒绝还贷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房子是你们夫妻的房子,如果你自己还款也是可以的,您妻子还款也是可以的,但是前提你们之间最好做房产公证

❼ 夫妻双方共同贷款买房,现一方拒绝还贷,而另一方无力独自偿还,如下:无力独自偿还方能否就拒绝还贷

夫妻共同贷款买的房,就属于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和债务。不管是一方拒绝还款还是一方无力还款,所产生的结果都一样,一定产生贷款逾期到一定的期限。夫妻双方就是接到银行催收电话和信息,如果依旧不能及时还款。就会收到法院传票,房屋也随即会被拍卖。这种情况下夫妻双方也会上征信黑名单,后期买房买车或者出行一般都会受到影响。

❽ 一方的巨额借款,夫妻需要共同偿还吗

1、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原则上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配偶要承担偿还责任;
2、如果一方有证据,证据足以证明夫妻双方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和该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该债务可以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3、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如何认定的答复》((2014)民一他字第10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4)苏民他字第2号《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性质如何认定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3)《婚姻法》(2001修正)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❾ 一方工资是个人财产,一方用自己工资清还自己的借贷款不属共同还款

搞不清楚你想问什么。。。如果对方要分割的财产,当然要举证自己的主张!这个是基本。如果对方律师正常,应该会用其他共有关系和债务共有上面和你做文章。你只是很笼统的说借贷款,谁知道你是什么性质的借贷啊。。。莫名。。。我是对方律师在无法举证婚姻关系的时候根本不会和你提婚姻法。所以更不会提什么共同财产,只会说共有财产。未约定的共有财产举证很麻烦的。但是一旦证据链形成你逃都逃不掉。是不是一方个人财产又不是你说了算的。你先默认了是你的个人财产,但是对方是否接受这个默认?假设你的工资或者其他所得因为某些原因进入了对方帐户,你想要回来,你也要举证,同理,对方要问你讨要未约定财产也应当举证。另外,如果对方在无法举证的情况下想要分多点,就会在孩子的抚养问题上做文章,和你搞这个。。。傻了吧。。。当然如果你抚养孩子另当别论。 说难听点,孩子就是你们最大的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

同居关系不属于婚姻关系,不管你们是否有孩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30号,2001年12月25日公布,自2001年12月27日起实施)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属于同居关系,双方分开就是解除同居关系。可以协商孩子的抚养权、抚养费、共同财产的分配等问题,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首先你们不是1994年以前就以夫妻或者他人认为夫妻名义在一起的,视为同居关系。如果你们94年前就在一起,而且以夫妻名义对外宣布的,(需要主张方举证)按事实婚姻处理。其次,要确定债务性质,如果是在同居期间,由于双方经济问题由一方出面所得债务,债务方可以举证该债务为双方共同债务,则双方都有义务偿还。说白了,就是只要对方能够举证该债务是双方知情的情况下取得的债务,这和你是否是同居关系没有影响,这是债务人和债券人之间的问题。民法通则不适用。举例来说,你和你的同居对象因为孩子没学费了,去解了钱。借条签字人是你,你还钱,理所当然。在这其中你的同居对象不承担债务。所以也不存在共同财产共同还款问题。但是你的同居对象对孩子有抚养义务,你可以提出对该学费的分摊,其实就是要求对方尽抚养义务。但前提是,你要有力证明该债务用于孩子的学费,或者其他共同消费.。其他诸如房屋贷款等,如果对方能够证明为实际还贷人或参与还贷,则可主张贷款退还。所以问题的重点在于对方是否能够举证该债务是否是共同债务,这和婚姻关系产生的共同债务,一点关系都没有。

如果你借钱去赌博,然后输了,要求同居人分摊该债务,当然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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