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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一方贷款给另一方能写借条吗

发布时间:2021-08-20 15:01:38

⑴ 夫妻之中一方向外借钱,另一方不答应,借钱期间后者被支开去买水,然后前者向借款人写欠条并签字

夫妻法律上为一体,夫或妻任意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借入或出钱,就可以被视为不在夫妻条件下即私人借出或入财产,这里的财产因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收入或支出,不知情一方有权不承担后果。但是你没得好的律师为你辩护,知情方和外人串通当然要有证据,在法庭上人家告你们夫妻完全可以解释为此财产作用于夫妻,应当夫妻共同偿还,这样不知情一方没有证据证明此财产不是用于夫妻,即使离婚你们一样要各自承担一半。只要不知情一方有证据证明不是用于夫妻,或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该财产,就可以不用偿还。

⑵ 结婚后夫妻间写的借条有效吗

首先,夫妻一方用属于自己的财产购置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个为此出具了借条,该借条是个人债务还是为夫妻共同债务。在借条确定的款项作为对价购置的财产由夫妻共同经营或使用并且收益由夫妻共同的情况下,应当认定购置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这时如果继续认定借条的效力,让出具借条的一方独自承担借款责任,显然已经违背了婚姻法第十三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的规定,同时也显失公平。
其次,夫妻间债务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是否可以由于混同而归于消灭。随着婚姻法的修订,婚姻法实际上已否定了债可以因结婚而混同从而归于消灭的说法,因为修订后的婚姻法已经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归该方所有,这意味着一方的婚前债务也应由该方承担。既然婚姻法已经明确否定了这种债可以由于结婚而混同从而归于消灭的说法,那么也就不能否认夫妻间可以发生债的关系,混同说或不能发生说是不能成立的。
综上所述,夫妻婚内借条的效力在一般意义或形式意义上应当认定其是有效的,但对其的认定存在许多影响因素。例如借条的出具是否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借条出具后如果借条所确定的款项所购置的财产完全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其使用、经营收益完全归夫妻共同享有等。

⑶ 夫妻双方一方给借款人写的借条,汇款用的另一方用户名的卡汇出的钱,借条成立吗

夫妻双方一方给借款人写的借条,汇款用的另一方用户名的卡汇出的钱,借条成立的

⑷ 夫妻间借钱,打欠条有效吗

夫妻间借钱,如果用于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欠条属于有效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

第十六条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4)夫妻间一方贷款给另一方能写借条吗扩展阅读:

武汉男婚内向妻写欠条 离婚时女方追讨丈夫被判要还钱

一审判决丈夫要还钱经上诉法院调解妻子放弃

夫妻闹离婚,妻子在法庭上拿出一张丈夫在婚姻期间写下的欠条,要求丈夫偿还欠条上的3.5万元。

江岸区法院一审认为,法律虽有规定婚姻期间夫妻财产多属共有,但允许夫妻间以协议方式对财产另行约定,而该欠条就是这对夫妻对处分共同财产的一种约定,欠条有效故判决男方应照欠条还钱。

判决下达后男方提出上诉,经二审法院调解,男方作出其他让步而女方最终放弃了对欠条追讨。

婚内丈夫向妻写欠条

今年4月,汉口柯女士向江岸区法院起诉离婚。

30岁的柯女士诉称,她与丈夫龚先生结婚4年,有一个孩子,但多年来夫妻沟通不畅,常发生争吵,感情已经破裂,故要求离婚,并要求孩子判归女方抚养,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除此之外,柯女士还向法庭提交了一张龚先生在婚姻期间向她写下的欠条,欠条上写明,因工程投资,龚先生向柯女士借款3.5万元,承诺2011年年底前还清。如今,离婚之际,柯女士要求龚先生一并偿还这笔钱。

柯先生同意离婚,也承认3年前因工作上的困难向妻子以借的形式拿过钱,但他称实际没借这么多,而且说:“本来夫妻间的财产都是共有的,不存在所谓借不借。”

一审判决丈夫要还钱

不过江岸区法院审理此案时认为欠条成立,这笔钱应该还。

法院认为,法律规定婚后财产一般为夫妻共有,但也规定夫妻二人可以对财产另行约定,约定高于财产共有的规定,而这张欠条清楚写明了龚向柯女士借款3.5万元,说明这3.5万元是归柯女士个人的,其实也就是一种对婚后夫妻财产处分的约定,所以欠条成立。

一审法院遂判决夫妻离婚,孩子归女方抚养,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后,判决龚先生应偿还这3.5万元。

龚先生不服提出上诉。记者昨悉,近日在武汉市中院的调解之下,男方龚先生又在房产分割等方面作出让步,柯女士最终放弃了对3.5万元的欠条追讨。

婚后财产也可分开约定

负责此案一审的黎赪法官昨日向记者详解为何婚姻存续期间夫妻间的欠条成立。

黎法官称,我国法律规定婚后财产属夫妻共有,但这是一条普适性的法规,即在没有额外约定的情况下遵照此条,而婚姻法同时规定夫妻可以对婚后财产进行婚内约定,有约定的则以约定为准。

“有些夫妻进行婚内财产公证,就是这个道理。”法官表示,夫妻间打欠条,就和婚内财产公证类似,也是一种婚内财产约定。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伊毅表示,婚内欠条也非全部都有效,还要看借款事实是否存在,一些妻子撒娇让丈夫写下巨款欠条,若没有借款事实,是不能得到支持的。

⑸ 夫妻间怎样写借条才有效个人用

建议委托律师代书起草对于夫妻间的借条是否有法律效力,具体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首先,夫妻一方用属于自己的财产购置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个为此出具了借条,该借条是个人债务还是为夫妻共同债务。在借条确定的款项作为对价购置的财产由夫妻共同经营或使用并且收益由夫妻共同的情况下,应当认定购置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这时如果继续认定借条的效力,让出具借条的一方独自承担借款责任,显然已经违背了婚姻法第十三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的规定,同时也显失公平。其次,夫妻间债务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是否可以由于混同而归于消灭。随着婚姻法的修订,婚姻法实际上已否定了债可以因结婚而混同从而归于消灭的说法,因为修订后的婚姻法已经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归该方所有,这意味着一方的婚前债务也应由该方承担。既然婚姻法已经明确否定了这种债可以由于结婚而混同从而归于消灭的说法,那么也就不能否认夫妻间可以发生债的关系,混同说或不能发生说是不能成立的。综上所述,夫妻婚内借条的效力在一般意义或形式意义上应当认定其是有效的,但对其的认定存在许多影响因素。例如借条的出具是否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借条出具后如果借条所确定的款项所购置的财产完全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其使用、经营收益完全归夫妻共同享有等。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涉及很多经济利益和人身利益,欠条作为约定财产的一种形式,虽然约定了权利义务关系,但是当离婚时仍然会出现一方拒绝履行的情况。这时合同问题和财产分割问题相互交错,只有律师才能将条理分清,合理有效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⑹ 请问夫妻存续期间,一方向另一方打的欠条有法律效应吗

1、夫妻共同财产中夫妻借贷关系的认定
在借条确定的款项作为对价购置的财产由夫妻共同经营或使用并且收益由夫妻共同的情况下,应当认定购置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这时如果继续认定借条的效力,让出具借条的一方独自承担借款责任,显然已经违背了婚姻法第十三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的规定,同时也显失公平。如果夫妻之间借贷所涉款项是明确来源于家庭共同财产,该债权就属于夫妻共同债权,债权人就是这个家庭;如果夫妻之间借贷所涉款项用途是明确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开支,该债务就属于家庭共同债务,债务人就是这个家庭; 如果夫妻之间借贷所涉款项来源于这个家庭共同财产,又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开支,所谓的“夫妻之间的借贷关系”就是不复存在的。
2、夫妻个人财产中夫妻借贷关系的认定
为适应当前夫妻财产关系多元化和复杂化的特点,有利于划清夫妻共同财产与夫妻个人财产的界限,2001年《婚姻法》第18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从而把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从夫妻共同财产中独立出来,并从财产取得的时间及财产的性质将夫妻个人财产分成五个方面:(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药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应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一方从事职业所必须的财产,但价值较大的除外;夫或妻所获得的奖品;具有人身性质的保健费、保险赔偿金等;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等;国家资助优秀科学工作者的科研津贴;一方创作的文稿、手稿、艺术品的设计图、草图等;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用人单位发放的再就业补贴、提前退休补贴费、吸收劳动力安置费等。如果夫妻之间借贷所涉款项来源于以上列举的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并且用于另一方的个人事务,则夫妻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
3、夫妻约定财产中夫妻借贷关系的认定
夫妻对财产关系的约定需要符合下列要件:(1)夫妻财产约定具有身份属性。它以婚姻关系为基础,从属于夫妻关系,因而缔约的主体严格限制在夫妻之间,该合同不能独立婚姻关系而存在。(2)缔约双方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约定必须双方自愿。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必须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作出的约定,对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4)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不得利用约定规避法律以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约定的内容不得超出夫妻财产的范围,如不得将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列入约定财产的范围,不得利用约定逃避对第三人的债务以及其他法定义务。在夫妻之间如果已经对财产明确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的情况下,可以直接认定一方借了对方的财产,婚内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离婚时或离婚后,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清偿。

⑺ 夫妻己离婚之后一方写的借条可以起诉另一方吗

起诉离婚一方拿出借条没有其它证据的话是不能简单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在离婚官司中,对于夫妻一方拿出的,另一方并不知晓,也不承认的借条,法院在认定是否存在夫妻关系共同债务时,是非常谨慎的。法院一般会严格审查其真实性,就是为了防止离婚纠纷中一方虚编债务损害对方权益。
一、起诉离婚一方拿出借条能认定为共同债务么?
在离婚官司中,对于夫妻一方拿出的,另一方并不知晓,也不承认的借条,法院在认定是否存在夫妻关系共同债务时,是非常谨慎的。仅凭一张借条,不足以认定丈夫曾向其父母借款,更不足以认定该借款用于其夫妻共同生活、属于共同债务。以借条形式出现的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一般会严格审查其真实性,就是为了防止离婚纠纷中一方虚编债务损害对方权益。借贷欠款的形成、交付、用途等 夫妻是否有举债合意、借款是否为了夫妻共同生活、经营等等光一份借条通常是很难获得法院认可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也就是说,按照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那么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
二、如何处理夫妻共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
综上所述,起诉离婚是目前办理离婚手续的常见手段,离婚双方就财产、债务及子女抚养发现矛盾不可调解的,往往走诉讼程序。如果在庭审过程中一方仅仅拿出借条,没有其它证据辅助的话,法院一般不会认定其是共同债务,不应该由对方承担。

⑻ 结婚后夫妻一方给另一方写的欠条有法律效力吗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据此,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给另一方打借条,应视为双方对共同财产的一种约定,只要不违背法律,当然有效。

⑼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相互打的借条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

您好,我国实行夫妻财产共有制,通常情况下,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工资、收益等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借条是借款合同一种形式,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并不禁止有夫妻身份的自然人作为借款合同的主体。
因此,夫妻间可以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1、认定为对夫妻财产的处分有效。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虽然我国法律规定婚后财产属夫妻共有,但是也规定了夫妻可以对婚后财产进行婚内约定,有约定的以约定为准。夫妻间在婚内打的借条,可以认定为对婚内财产的约定。因此,可以认定为婚内借条是有效的。
2、存在借款事实有效。
若夫妻本身已经约定了夫妻财产分别所有制,或者夫妻有个人婚前财产,其中一方向另一方借钱,而出借的款项是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并出具借条,那么该借条参照一般自然人出借的借条,就是有效的。另一方需要跟进具体情况予以返还。
3、不存在借款事实无效。
有借条,就需要存在借款事实。若并未实际发生过夫或妻一方将自己个人所有的款项出借给另一方的事实,那么借条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对于主张婚内借条有效的一方,需要提供出借了个人所有的款项给另一方的证明,以及该款项的来源等证明证据。对于主张婚内借条无效的一方,应该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借条是威胁或者强迫的情况下出具的等证明证据。
在实践中,婚内借条一般都会被法院作为有效证据采信,除非存在相反的证据。出具借条一方当事人对存在相反情形负有举证责任,如举证不力则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⑽ 夫妻之间可以打“借条”吗

第一,法律并不禁止夫妻进行借贷。

我国法律并不禁止有夫妻身份的自然人作为借款合同的主体,借条就是借款合同一种形式,所以夫妻之间可以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民事行为遵循法不禁止既自由原则,只要法律不禁止,又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则该行为就可实施。

第二,但并非所有的夫妻借贷都会得到认可。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各归各有,但是基于我国传统理念的影响,现实中进行夫妻财产约定的也是少数。如果没有进行财产约定,根据婚姻法规定,原则上,夫妻在婚姻期间取得的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夫妻又是共同生活,则将出现财产混同或债务混同。

所以在对于夫妻之间的借贷进行审查时,必须审查借款资金的来源和借款的用途。

1、如果夫妻进行借贷的款项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且借款用于借方的个人事务,则彼此间的相互借贷就具有一般公民借贷的共同特点,只要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有效。

2、如果夫妻之间借贷所涉款项来源于这个家庭共同财产,又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开支,那么所谓的“夫妻之间的借贷关系”就是不复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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