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儿子儿媳欠债父母能不能借钱给他们
能,儿子儿媳和你们也是一家人,那有一家人不帮一家人的,何况你们老了还要指望他们给养老的,遇到困难时不帮,以后怎么能让他们帮你们。
2. 如果儿子欠钱死了,父母还要银行还贷款吗
《民法通则》第十一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3. 儿子欠下银行贷款,父母有责任偿还吗
如果父母没有给子女的贷款做担保的话,子女欠下的银行贷款,父母没有义务偿还。如果父母做了担保就需要偿还。
其实不管是“父债子偿”还是“子债父偿”,在法律上是没有依据的,“父”或“子”都没有这样的偿还义务,除非有一种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的税款和清偿的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但是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4. 父亲在银行贷款时儿子吸儿媳有签字父亲死后儿子需要偿还贷款吗
你好,个人觉得父亲去世有贷款,你儿子还是还了,免得麻烦将来,对自己孩子上学等有影响,或自需要贷款,出门坐车你可以找律师咨询
5. 儿子和儿媳欠债在未经父母允许的情况下当抵押法院会执行父母的房子吗
儿子和儿媳欠债在未经父母允许的情况下当抵押属于无效抵押,法律不支持这种抵押,法院也不会强制执行父母的房子。
如果该房产是张某父母的,张某和王某未经房产所有人同意,并经签字确认,抵押是无效的,法院无权执行该房产。
法律依据为《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如果是父母书面授权儿子儿媳妇拿户产做抵押,或者自己提供的房产证担保,法律也可以强制执行,如果虽有上述授权或授意,但是,是在协迫,非真实意思,也不承担民事责任。
依据:《担保法》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6. 父亲在银行贷款被拉黑了跟儿子媳妇有影响吗
这个只是对他的征信有问题,不应该影响到别人,但有些单位也会看
7. 父母购房用儿子儿媳的名义办理按揭贷款,现在儿子儿媳离婚房子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那老人怎么办
如你所述的这种情况,楼上那位叫“天津市刘律师”所说的是没错的。要确认这房产是你父母的,必须在你们的离婚诉讼前先向法院提起该房产的产权所属,向法院说明当初只是为了取得“按揭贷款”而将房产写在“儿子儿媳”的名下。
当然,在起诉时,你父母应该提供“首付及月供都是父母支付的”、“有证人证明只是用儿子儿媳的名字办理按揭,其实并不是赠予或借贷给儿子儿媳买房”、包括“父母有支付首付款的收据复印件及每月还款的ATM机打印的回执单”的证据,同时向审理法官说明“房屋是父母装修并居住”的事实。
如果有必要,就请位律师帮助吧。
在上述诉讼结束后,你们夫妻再打离婚的官司。
8. 已婚儿子欠贷款还不上!判刑了!法院会冻结父母的银行卡还吗
若父母不是担保人,或者不存在儿子将财产转移到父母名下的情况,父母是不需要负责任的,法院也不会冻结父母银行卡。
9. 父母欠银行贷款还不出,子女要受牵连吗
以一个真实的案例来现身说法吧:
年过50的老叶家住南安市溪美街道,和张某是多年的朋友。2010年11月6日,老叶向张某借了5万元,之后仅偿还4万元,尚余1万元未还。
2011年,老叶不幸去世,留下两个儿子——叶某松和叶某强,均已成年。张某立刻找到叶家兄弟催讨其父所欠债务,“你父亲生前欠我1万元,现在他去世了,这笔债务应当由你们做儿子的还”。
面对张某的催债,两兄弟认为这笔债不该由他们偿还,始终对张某置之不理。于是,张某便一纸诉状将两兄弟告上法院,要求他们偿还叶某生前所欠债务。
最后,经过南安市人民法院美林法庭审理,自认为有理的张某却败诉了。法院认为,原告张某与老叶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合法有效。但债务人老叶已死亡,而叶家两兄弟明确表示放弃对其父遗产的继承,张某也未能举证证明两兄弟继承其父的遗产,故两被告无需对其父生前借款承担清偿义务,遂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认为“父债子还”天经地义的张某对此表示十分不解。
对于张某的疑问,主审法官解释说,传统上“父债子还”是指父亲所欠下的债务由子女去偿还,但在现代法制社会,这种传统未必正确。在法律上,父与子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父债是父亲作为主体与他人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除非子女继承父亲的遗产,否则父债与子女无关。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由此可见,若继承人接受遗产,就应当在继承遗产的限额内承担偿还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责任。若未继承遗产,借贷关系仅存在老叶和张某之间,故“父债子还”并非“天经地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