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夫妻间房产过户及财产约定协议
先去银行 问银行能不能做抵押变更手续,只要银行肯做
会给你如下材料,你们带好
1.委托书 公章 法人章
2.法人身份证 公章
3.营业执照复印件 公章
4.它项权利证
5.抵押变更协议等
你们3个人带好
1.结婚证
2.身份证
3.户口本(可带可不带,尽量带)
4.房产证
先去房产交易中心预检窗口拉号码,然后去受理窗口办
⑵ 有贷款的房产能否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公证
公证员在接待公证咨询的过程中,会经常被咨询“有贷款的房产能否办理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哈尔滨公证处的丁龙公证员认为:有贷款的房产可以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的法律依据: 1、《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2、《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的指导意见》第五条: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可以对全部夫妻财产进行约定,也可以对部分夫妻财产进行约定; 可以对婚后所有的财产进行约定,也可以对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进行约定; 可以进行概括性约定,也可以进行具体性约定;可以对财产所有权的归属进行约定,也可以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进行约定;
⑶ 夫妻共同贷款(未还清)的共有房产如何过户给其
可以夫妻俩协议好住房归谁,贷款谁还,另一方得到什么补偿,双方认可后,把分割细则写入离异协议,双方签字,按手印,最好做个公证,注意保管,以防止以后扯皮。
然后,在住房贷款还清之后,无抵押,办理完毕购房合同标注名义房产证,契税证,土地证之后,再依据离异协议的预定,两人到房管,。办理离异住房析产过户给一方,重办这一方名义房产证,
办理析产,只要200手续费,无税费缴纳。
⑷ 再婚夫妻已签订房产协议,贷款部分属于共同财产吗房产归个人所有
先婚前财产公证。买房要共同署名,如果在离婚,贷款部分的每人一半的分额出资。以后按花的钱的比例分配。
⑸ 婚后房产,有按揭,协议离婚中约定房产归一方,还贷归一方,是否有效
你好,协议本身并没有效力上的瑕疵,协议自签订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但是,房屋存在按揭的情况下,对于银行来说,按揭贷款的申请人才是债务人,如果存在按揭贷款未及时偿还的情况,也会追究贷款申请人的法律责任,协议只是夫妻内部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此外,如果贷款申请人已经去世,而其他人又不愿意承担还款义务的情况下,银行通常会针对申请人提供的抵押财产进行实现抵押权,以免银行产生损失。因此,非贷款申请人虽然没有代为还贷的义务,但如果想保住申请人所抵押的财产,还是及时偿还贷款为宜。
⑹ 老公婚前首付买的房子,婚后我们一起还贷款,需要写个什么协议证明为夫妻共有财产。
双方签订财产协议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⑺ 再婚夫妻婚内签订房产协议,贷款部分算共同财产吗
还款部分及房产增值部分都是共同财产。
⑻ 夫妻婚后财产约定协议,房屋所有权归女方,房子是按揭贷款的,但房产证为男方的名字,此协议公证有效吗
你的表述有问题啊,“判”是只能有法院裁决的,协议离婚不用上法院的不能叫判,只是你们自己商议如何分割共有财产而已。所以我看很多人的答案都误会了。
协议离婚,必须办理离婚析产公证的,有这个公证房管那边才能给过户的。
如果有由法院判决离婚的,裁决书有处置这个房产的内容的,可以直接凭裁决书(或者调解书)办理过户,不用再办理析产协议。
⑼ 关于夫妻共同贷款买房后,协议离婚,房子怎么分
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离婚参考如下法条分割房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