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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贷款借给个人

发布时间:2021-08-06 00:42:05

⑴ 企业贷款后可以借给个人吗

款贷下来了你想怎么用就怎么用吧

⑵ 关于企业向个人借款的账务处理

企业向个人借款的账务处理:

发生借款时,根据借款合同和借据入账,
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贷:其他应付款——xxx(个人名字)

归还借款时,根据付款单据入账,
借:其他应付款——xxx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如果有利息,按月或按季计提利息,
借:财务费用——利息
贷:应付利息

支付利息时,根据个人在税务局代为开具的利息发票入账,

借:应付利息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支付的利息在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出部分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⑶ 公司贷款后再借给个人的财务操作

公司从银行贷款后再借给个人从法律上找不到禁止这种行为的依据,但总归是不甚合理。企业也要充分考虑自己的风险。
在帐务处理上也没什么问题,只是在收取个人利息上,为了避开借入贷出的嫌疑,最好别去冲减你的财务费用,单独作为营业外收入入账,交纳企业所得税。收回本息时,公司开收据,借:现金、存款等,贷:其他应收款和营业外收入。

⑷ 企业向银行贷款,相同利息转借给个人,要缴税吗

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法人企业贷款也是一样的,都不需要上税,反之银行收取贷款利息,这部分需要缴税的!

⑸ 企业向个人借款,利息如何处理

一、应缴或应扣缴相关税收规定
(1)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656号)“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这里应注意两点:一是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时间为其计提应付利息时;二是借款利息不同储蓄存款利息,借款利息不享受储蓄存款利息免税的的规定。
(2)营业税 首先,个人取得的对外借款利息收入应当缴纳营业税。其次,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关于营业税扣缴义务人的规定,支付借款利息的企业,并没有义务代扣代缴营业税。
(3)印花税 企业与个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不属于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借款合同的征收范围,因此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规定 企业支付个人借款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规定,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备非法集资目的或者其他违反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三、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免于加收滞纳金的特殊规定 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原则,对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均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因为滞纳金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占用国家税款所做的补偿,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则不存在占用的问题,而纳税人在未知的前提下也不应当加收滞纳金。 四、其他涉税问题 企业向个人支付借款利息除涉及到以上所列的相关税收政策外,还要注意以下几点:
(1)应取得合法有效凭证。企业在支付借款利息时,应当向取得利息的个人索取正规税务发票。这样,地税机关在向取得利息的个人开具发票时,自然会扣缴相关税款。企业取得了支付利息的发票,就能把支付的利息在税前扣除。
(2)税前扣除的借款合同应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要求,即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3)将借款用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列支。

⑹ 公司借个人借款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借款是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公司借个人借款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收款银行

贷:其他应付款——借款人

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企业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如应付租入固定资产和包装物的租金,存入保证金、应付、暂收所属单位、个人的款项、管辖区内业主和物业管户装修存入保证金;应付职工统筹退休金,以及应收暂付上级单位、所属单位的款项。

(6)企业贷款借给个人扩展阅读:

会计处理:

企业发生各种应付、暂收或退回有关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管理费用”等账户,贷记“其他应付款”账户;支付有关款项时,借记“其他应付款”账户,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企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融入资金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回购价格与原销售价格之间的差额,应在售后回购期间内按期计提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按照合同约定购回该项商品等时,应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企业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如应付租入固定资产和包装物的租金,存入保证金、应付、暂收所属单位、个人的款项、管辖区内业主和物业管户装修存入保证金;应付职工统筹退休金,以及应收暂付上级单位、所属单位的款项。

该账户,属于负债类账户,贷方登记发生的各种应付、暂收款项,借方登记偿还或转销的各种应付暂收款项,月末,余额在贷方,表示企业应付、暂收的结存现金。本账户应按应付、暂收款项的类别设置明细账户。

⑺ 公司可以借款给个人吗

一、公司可以借款给个人。但是需要经过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
二、如果借款建议开支票转账,如果金额较少可以写借条,金额较多建议写借款协议。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高管人员的禁止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⑻ 企业能否向个人借款企业如何向企业借款

企业可以向特定个人借款。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公民与企业间相互借贷属于民间借贷,为法律所允许,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为有效。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又明确规定了几种应当认定为无效借贷的情形:

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以上规定为无效的几种情形,都是企业涉嫌非法集资和发放贷款。对于一般的借贷案件,法院会按照自愿、互利、公平、合法的原则,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限制高利贷。

个人与企业间的借贷关系,约定的利息在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以内,且没有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就是合法有效的,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8)企业贷款借给个人扩展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的批复》中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企业与企业之间贷款,当前被贷款通则所禁止,且有明确的行政处罚,虽然该规定仅是行政规章、且不合理,但仍有法律效力。

企业向个人借款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无效:

1、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职工集资的;

2、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的;

3、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

4、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的。”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款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还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用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4倍之内的利息,依法受法律保护,超出部分则不受法律保护。”



参考资料:网络-企业贷款

⑼ 个人与企业之间的借贷是否有效

个人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并不是所有的都是有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中指出:

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款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

1、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2、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3、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9)企业贷款借给个人扩展阅读:

民间借贷是一种历史悠久、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存在的民间金融活动,主要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以及法人或其他组织相互之间,以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为标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民间借贷双方可以发生在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或者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之间。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的,只要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民间借贷合同就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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