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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负责人办个人贷款更容易

发布时间:2021-08-04 14:40:05

Ⅰ 为什么公司向银行贷款要求我们各部门负责人办理该行的信用卡呢

银行信用卡有新开卡指标,每年都有,这关系到银行信用卡部门的任务,而且这些任务都与部门效益奖金挂钩,虽然公司贷款与信用卡无任何关系,但是作为同一单位里的不同部门,这是可以互相协调的。以前还房贷也要用信用卡来还,不奇怪的现象。

Ⅱ 公司财务负责人 可以申请个人贷款

公司财务负责人可以申请个人贷款,只要满足银行贷款的条件就可以申请贷款;
办理银行贷款需要准备资料:
1.有效身份证件;
2.常住户口证明或有效居住证明,及固定住所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4.银行流水;
5.收入证明或个人资产状况证明;
6.征信报告;
7.贷款用途使用计划或声明;
8.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银行贷款需要的条件:
(1)年满18年周岁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城镇居民常住户口或合法有 效的居民身份证明,银行贷款要求贷款人年龄一般在18-60岁之间;
(2)有稳定合法收入,有还款付息能力;
(3)贷款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抵押贷款办理的程序一般分为三个步骤:
(1)客户递交基本信息资料,包括工作单位和联系电话。
(2)放贷银行或公司核查客户的信用信息,包括客户的信用级别是否有违法记录,针对个体户和中小企业,还需调查其企业经营状况。
(3)放贷单位工作人员与客户签约,并在最短时间内实现放款。

Ⅲ 企业负责人以个人名义借款,出借人可否请求企业偿还借款

企业负责人以个人名义借款,出借人如果请求企业偿还借款,必须证明借款用于企业经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Ⅳ 公司向个人借款和还款流程

1、个人借款的合同签订

一般来说,企业所需要的款项较为巨大,所以企业向个人借款,不能像平日里打个借条就可以顺利完成的。为了明确债权债务关系和方便审查,合同签订是必不可少的一个流程。

合同签订需要严谨,除了明确借款期限和借款利息外,借款合同中还必须注明借款的用途必须是用于公司正常经营。只有这样才能体现企业与个人借贷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这也是利息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最基本前提。

2、个人借款的合法性

《关于审理借贷案件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也就是说,在国家规定范围内,个人借款是可以适当提高利率的。这也变相的说明了国家对于企业向个人借款的情况,是给予支持的。

3、个人借款的税务问题

只要是取得收益,必然避免不了纳税问题。《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借款所获得的利息,应当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这就说明了个人借款给非金融企业,其取得的利息性收入,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4、个人借款的账务处理

一旦企业向个人进行融资,企业需要将之确认为债务。在这里需要注意一点,我们所说的“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主要是指企业向金融机构融资才用到的科目。而企业向个人融资,我们一般记为“其他应付款”,以此来处理。一般情况下,整个账务分为三部分:

(1)企业向个人借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个人借款

(2)企业向个人还款时:

借:其他应付款——个人借款

贷:银行存款

(3)这里需要注意一下,企业向借款人支付利息时,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其处理为:

借:财务费用——借款利息

贷:银行存款

其他应付款——代扣个税

(4)公司的负责人办个人贷款更容易扩展阅读:

公司与老板个人借款的,公司与老板之间形式了债务关系,公司应该以其资产偿还老板的借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案例示范

案例一:公司法人以个人名义借款,所借款项未用于公司经营,公司无需担责。

刘某是A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曾于2016年12月10日向王某借款100万元,并签订了书面借款合同。借款于2017年12月9日到期后,刘某未履行还款义务,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和A公司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虽是A公司的法人,但王某并无任何证据证明刘某是以A公司法人代表的身份借款,所借款项也并未用于公司的任何经营活动,因此该债务是刘某的个人债务,与A公司无关。故,法院最终判决A公司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案例二:公司法人以个人名义借款,所借款项用于公司经营,公司和法人需共同担责。

李某是B咨询有限公司的负责人,担任总经理职务。2016年11月25日,李某以个人名义和蔡某签订书面借款合同,约定李某为公司资金周转需要向蔡某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当天,蔡某按照李某要求将借款转入B公司的银行账户。

借款期满后,李某未向蔡某履行还款义务,蔡某遂将李某和B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庭审中,B公司辩称该借款系李某个人债务,与B公司无关。

法院认为:结合双方签署的借款合同中关于借款用途的说明“因资金周转需要”、蔡某当天借款转入B公司账户等因素综合考虑,借款合同虽以李某个人名义,但李某系公司总经理、所借款项用于公司的经营,故B公司的辩称缺乏依据。故最终判决:李某和B公司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例: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特殊的“主体”,若以个人名义签署借款合同,并非所有的债务均与公司无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由此看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所借款项的用途十分关键,一旦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那么公司将很可能需要和法人共同承担责任。

就目前的实践来说,常有公司法人或负责人为公司的发展而到处借款的案例,对于公司而言,在一定程度上管理或限制好这类“特殊主体“就显得尤为重要。相反,对于出借人而言,一旦涉及公司法人的借款纠纷,如何确定具有还款义务的主体对于保障自己的利益至关重要。

Ⅳ 急,在线等:分公司负责人关于个人经营性贷款问题

不是公司股东,不能以该公司为背景申请个人经营性贷款。

楼上说的固定资产抵押,我补充一下,向银行申请贷款有一个必要条件,就是贷款用途,没有能通过审批的用途,即使有物业可作抵押银行也不会受理。

当然,如果你有办法搞到个人贷款,你想挪用此放出来的款到公司运营上,也是可以行得通的。但我有个疑问就是,不是企业股东,这个职位还是总公司随时可以找人替换的,也敢贷款用作公司经营?

Ⅵ 你好,刚刚你回答了我关于分公司负责人个人经营性贷款的问题,我仍然不解,既然公司无法人资格,为什么可

是这样的;公司法人是次要的 ;主要你是否占有公司股份;一般贷款银行不管你是否负责人 只要您占股30%以上都可以作为经营性贷款;资料和负责人提供的资料一样;
如果需贷款咨询可以联系我;很高兴为您解答; 电话就是我的(网络用户名)(我就是贷款业务专员)

Ⅶ 如果是企业法人对贷款买房有什么好害处

企业法人贷款资料
1、 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
2、 房产证权利人及配偶身份证
3、 借款人、房产权利人户口本
4、 借款人、房产权利人结婚证
5、 个人资产证明,如房产、汽车、股票、债券等
6、 个人近六个月或一年的银行流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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