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夫妻房产如何分割
夫妻财产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夫妻共同财产,即法律上所认定的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拥有的财产。双方均有使用权的财产,可以是物质、资金、或抽象财产;在分配财产时按照国家规定利用同意度量标准评估分配。包含:(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因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共同所有的财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 工资、奖金;(二) 生产、经营的收益;(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四)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B. 夫妻离婚时如何分割按揭房产 分为四种情形解决
婚前按揭买房,离婚有贷款的房屋分割情况如下
1、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前办理了夫妻一方个人为所有权人的房产证,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
该情形下的房屋为一方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但对参与共同还贷的配偶一方,有权要求对方对其清偿的部分予以返还。在此需要明确的是,共同还贷不论是用一方的个人工资还是双方的工资,都应认定为共同还贷。因此,有贷款的房屋在离婚时,共同还贷的一方可以请求对方返还还贷的房款。对于房屋升值的部分,也可以请求补偿。
2、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后双方共同还贷,婚后取得房产证的。
此情形下的按揭房为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不予分割。因为在婚前一方以个人财产购买并按揭买房,婚后取得的产权证是对婚前买房的确认,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仅仅因为产权证婚后取得而认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就将出现一方完全没有出资却仅仅因为结婚而成为房屋共有人的现象。这一结果有违公平原则。
3、 夫妻双方婚前以共有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后共同还贷,婚前取得房产证且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的。
这种情况下,房产极容易被认定为登记方财产。所以此时,未登记方主张该房屋为共同财产时,一要证明自己在婚前为购买房屋履行了出资义务;二要证明自己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出资的。如果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则房产就会认定为与一方财产,在分割时不予分割。
4、 婚前夫妻一方父母参与出资购买,婚后共同还贷并取得房产证的。
此时根据法律规定,夫妻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因此,婚前父母出资买房,婚后共同还贷也不影响房子的归属。此时,在离婚按揭房分割时,不参与分割,只归一方所有。
婚后按揭买房,离婚有贷款的房屋分割如下
1、 婚后一方或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买房,取得房产证,共同还贷的。
此情形下,不管房产证登记在哪方名下,该房产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房产分割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婚后双方父母出资买房,夫妻共同还贷,产权登记在一人名下时。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婚后双方父母资助子女买房,产权登记在一人名下的,该房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占有。在 离婚房产分割时,如果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出资比例分割。对于偿还的贷款,如果夫妻对财产没有约定的,偿还贷款的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就不需要分割了。
3、一方父母出首付款,产权登记在自己的子女名下,由夫妻共同还贷的。
这种情况,首付款可以认定为只赠与出资方的子女,离婚时该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对首付部分应认定为出资子女的个人财产。共同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离婚时不予分割。
C. 夫妻贷款买房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由于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导致社会传统的房屋卖买方式受到较大冲击而日趋缩萎,取而代之的银行按揭贷款买房成为新的购房趋势,并日渐盛行。这对现代社会的消费及生活所产生的积极意义与便利是不容抹杀,但有时也会带来一些法律问题,主要的问题表现在婚前一方按揭贷款买房,婚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而后又离婚的财产分割问题上。并且这一问题出现比率程上升趋势。但由于我国婚姻法及其相关规定的滞后性导致在婚姻及其相关规定的法条中不能找到完全符合该条件的法律条文,因此在出现较多的类似这类问题时,有很多的律师的观点,总结起来主要是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由于按揭贷款购房中首付款数额或是首付款占总房款的比例较小,而共同还贷款的比例较大,并且是为夫妻以后共同生活而为的行为,因此整个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第二种观点认为:婚前付的部份及增值价值属个人所有,婚后共同偿还贷款的部份及增值部分属共同共有。第三种观点认为:婚前付的部份及增值价值属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共同偿还贷款的部份及增值部分属夫妻共同财产。在这三个观点当中第三种观点占绝对主流。 首先,第一种观点,是绝对错误的,在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此观点明显违背我国婚姻法的。因此是错误的。 第二种观点,看起来似乎有点道理,但也是有问题的。首先“共同共有”的概念很模糊,按我国民法理论上“共同共有”分为三类,一类是夫妻共同共有;二类是家庭共同共有;三类是一般共同共有。如果把第二种观点中的“共同共有”看作是“夫妻共同共有”或是“家庭共同共有”现么第二种观点与第三种观点是一致的。其具体详论在下面的第三种观点的论述当中,在这里不再赘述。如果把“共同共有”看作是“一般是共同共有”就更出现的问题,因为“一般共同共有”是与“夫妻共同共有”、“家庭共同共有”相并列的一种共有方式,换句话说,除“夫妻共同共有”、“家庭共同共有”以外的其他方式才叫“一般共同共有”,那么在夫妻之间的关系上,无非只有两种形式,一夫妻共同共有,二个人所有。因此第二种观点也是不成立的。 再看第三种观点,第三种观点从表面上看是具有合理性的,但细推敲起来是大有问题的。第三种观点划分个人婚前财产与婚内共同财产的分割点是婚姻成立时的节点。这种分法并没有错,但只是没有考虑到婚姻法与其他法律以及婚姻法律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之间的关系而导致的。只是用婚姻成立时的节点简单的一刀切的做法。所谓的共有是指财产所有权的一种方式。如果所有权在没有转让、赠与、放弃、继承、国家强制变更、约定及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是不能分割或改变的。如不存在婚姻存续期间财产的约定,婚姻关系的成立是不能改变财产所有权形式。也就是说第三种观点中“婚前付的部份及增值价值属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共同偿还贷款的部份及增值部分属夫妻共同财产。”是错误的。 本人认为,要想正确解决婚前按揭贷款买房,婚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而后又离婚的产财分割的问题,首先要解决好如下几个法律关系,第一,夫妻财产关系;第二,买房时,买卖法律关系;第三,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时,借贷法律关系及抵押、担保的法律关系。如要正确确认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婚前个人财产,最主要的是解决第二第三种法律关系。先看买房时法律关系及其履行结果,在买房时买受人与出卖人往往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般在付款方式上约定:买受人首付****,其余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有些人就认为从合同签订或是首付款交付时至到按揭贷款还清时,是房屋所有权形成过程,因此会出现所谓的“婚前付的部份及增值价值属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共同偿还贷款的部份及增值部分属夫妻共同财产。”这样的论断。其实我们把《房屋买卖合同》与《银行按揭贷款合同》(又叫《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分开来,一步步剖析就会一目了然。首先先买受人与出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后买受人又与银行签订《银行按揭贷款合同》。《银行按揭贷款合同》的内容及履行大体过程是:买受人向银行申请首付款以外的余款的贷款。银行核实通过后,将买受人申请的贷款额资金,直接给付给出卖人,并同时办理房产的抵押手续。买受人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再看《房屋买卖合同》内容及履行大体过程,买受人与出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在付款方式上约定:买受人首付****,其余办理银行按揭贷款。因此在银行将按揭贷款额给付出卖人时,买受人的义务就履行完毕(即全额支付了房款)。因此房屋在房管部门登记之日起,房屋所有权已经确定,即是买受人所有。在此基础上,如果买受人是未婚即是个人财产,买受人已婚即是夫妻共同财产(在无约定的情况下)。此时《房屋买卖合同》已履行还毕,但《银行按揭贷款合同》还要继续履行还款义务,这就是债务法律关系。那么如果买受人结婚后《银行按揭贷款合同》还在履行当中,那么就算是婚前债务婚后用共同产财偿还的情况,因此如果离婚的话,对于共同还债的部份,应补偿给婚姻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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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离婚后夫妻双方贷款买的房怎么分割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的,离婚时,房屋的归属及分割,以前不同省市的司法实践对此有不同的规定,而现在《婚姻法》解释三对此进行了统一规定,其第十条这样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