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全家贷"的贷款条件有哪些
"全家贷"的贷款条件有哪些?看看您满足么。
一、贷款对象:
受信人以家庭为单位,包括:夫妻、夫妻双方父母及成年子女。
二、贷款条件:
(一)年龄:
借款人需年满18周岁且授信到期时年龄不超过6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持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二)户籍、房产:
借款人应具有本市户籍并在本市拥有固定居住场所;对于非本市户籍居民,借款人或配偶需在本市拥有产权住房;
(三)借款人需符合我行规定的信用记录条件;
(四)借款人职业稳定,有固定收入来源。
三、贷款用途:
“全家贷”资金必须用于合理消费用途,包括购车、装修、大额耐用消费品、旅游、教育等消费支出。
四、贷款金额、期限、利率:
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含),在期限内可循环使用。
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贷款利率按照发放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应期限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和我行有关利率浮动规定执行。
五、贷款资料:
(一)借款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户口本、结婚证;
(二)房产证明;
(三)收入、资产证明。
六、还款方式:
支用期限在一年以内(含)的,可选择按月付息到期还本、按月等额本息、按月等额本金方式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支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可选择按月等额本息、按月等额本金方式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Ⅱ 夫妻贷款还不了跟男方父母有关系吗
从上面的叙述来看,如果没有其它情况该房子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 在这里只一种情况是例外的,也就是婚姻法第18条第3项的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在这个案例中,男方父母从法律上讲是一种赠与行为 ,而他们虽然以男方名义购房且房产证也是男方的名字但是他们没有特别说明该房子只归男方所有,因此可以认定房子为夫妻共同财产。 至于购买房子的用途不影响房屋所有权的归属。
Ⅲ 家有两本户口本户主用一本去向农村信用社贷款夫妻贷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能贷吗
只有自己的户口本可以,不能用他人的户口本贷款的,除非别人同意,还要本人在场签字
Ⅳ 夫妻共同买房,一方向父母借款。一方不肯签字,单方面向父母借款,需要提供哪些凭证才可以最大限度保护父
如果你们现在的婚姻还是存续的,你完全可以向别人借钱,把父母的还上,给别人写借条借了钱,不管对方承认还是不承认,都是夫妻共同债务了。
Ⅳ 父母已经退休,可以用父母名义贷款吗
没有超过65周岁就可以。
银行申请贷款业务的条件:
年龄在18到65周岁的自然人;
借款人的实际年龄加贷款申请期限不应超过70岁;
具有稳定职业、稳定收入,按期偿付贷款本息的能力;
征信良好,无不良记录,贷款用途合法;
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Ⅵ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父母借款的有关问题
该五万元应由你前夫负责偿还.
Ⅶ 父母买房,年龄55,能否让已婚子女共同贷款如果可以,贷款年限有特殊限制么 谢谢。
可以 但是你父母的年龄是55了 最高年限是70岁再加上房龄一共不得超过50年 要更具房龄和你父母的所生的年龄而定 你们作为还款人 不一定要在房本上谢你们的名字 只要你父母的名下没有再多余的房子 对家庭的限购令就没有什么影响
Ⅷ 银行征信黑名单对个人或者家庭成员有什么影响。老公是黑名单,离婚以后会不会影响老婆
没有影响,离婚以后不会影响老婆。父母或者子女是银行“黑名单”,征信不良,对其他家庭成员并无影响,因为银行发放贷款,只会查询申贷人的信用记录,家庭其他人员信用并不会查询,所以不会有影响。
但如果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双方对共同债务的清偿负有连带责任,这种情况下,离婚以后对老婆就有影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共同财产分配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然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列入征信黑名单的后果
1、无法在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申请贷款。不仅想贷款创业、资金周转成了枉然,连申请房贷、车贷都会被拒之门外。现代社会,有车有房已成了生活的标配。试想如果你有稳定工作,具备还款能力,却因为个人信用记录不良,而无法从银行取得住房按揭贷款、汽车贷款,想必整个人都是崩溃的。
2、不能再办理信用卡。如果个人信用存在不良记录,因个人日常消费想再办一张信用卡已经不可能了。在各家银行都是一样,因为各个银行能查到你的征信记录。
3、影响个人出行。如果个人信用记录是黑名单的话,比如存在恶意拖欠银行贷款不还,被银行起诉。将导致借款人不能乘坐飞机、无法入住星级酒店等等。
(8)配偶父母办理贷款受限制扩展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