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父亲贷款没还子女需要承担责任吗
如果继承了父亲的遗产是需要承担债务的,具体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1)子女不承担父母的贷款扩展阅读:
无人继承的遗产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三十二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贰』 子女需要承担父母债务吗
已继承的财产数额为限,承担父母债务,如超出继承的财产额,可不承担
『叁』 父母生前的贷款没有还完,子女有义务还吗
问题:我母亲很早之前就去世了。父亲上周也因病去世。父亲生前在银行的贷款还没有还完。请问,是不是这笔欠款需要子女继续还? 刘律师:你父亲的遗产会先用来偿还债务,让后再开始继承。 孙律师:继承了父母的财产,就要承担相应的还款义务。 相关知识——继承人需要替被继承人还债吗? 由于遗产既包括积极遗产(如物权、债权),也包括消极财产(如债务),继承人在继承积极遗产时也必须继承消极遗产。也就是说,必须对被继承人的债务进行清偿。对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要求如下: 1、限定继承原则。继承人概括继承被继承人遗产、需偿还被继承人生前遗的个人合法债务的,仅以所得积极遗产为限负责清偿,超过继承人所继承遗产的价值总额,继承人可以不负清偿的责任。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2、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人又有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放弃继承或受遗赠的,不再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 3、继承人分担债务原则。即继承人之间依其得到的积极财产的比例来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 4、执行遗赠不影响债务清偿。《继承法》第34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5、债务不得影响预留的份额。为体现人道主义,《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的遗产份额,不得因债务清偿受到影响。
『肆』 父母贷款被起诉子女有连带责任吗
情节严重者会影响到子女上重点学校,只要贷款之后没有发生过父母账户向子女账户转移资金,或者过户转移财产的行为,银行是无权划转儿子账户资金的。
贷款逾期的影响:
产生罚息,加收50%的利息;
产生不良信用记录,影响今后的贷款和办理信用卡;
无法享受贷款优惠,甚至已申请不到贷款;
拉近黑名单,子女无法上重点学校;
银行发律师函,到法院起诉;
判决下来后,会强制执行;
情节严重者将受到法律制裁;
影响个人职业生涯。
『伍』 父母银行贷款,没有能力偿还,子女有义务偿还吗
如果没有给贷款做担保的话,父母欠下的银行贷款,子女没有义务偿还。如果做了担保就需要偿还。
其实不管是“父债子偿”还是“子债父偿”,在法律上是没有依据的,“父”或“子”都没有这样的偿还义务,除非有一种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的税款和清偿的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但是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陆』 父母贷款没还清子女就要还吗
不需要。
父母需要为自己的民事行为负责,子女无需承担责任。但如果是父母去世,子女继承遗产就要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6)子女不承担父母的贷款扩展阅读:
贷款的钱不还,需要承担的后果如下:
1、确实没有偿还能力的,应当与贷款机构进行协商,宽展还款期间或者分期归还。
2、如果贷款机构起诉到法院胜诉之后,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决,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时,会依法查询贷款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和存款。
4、贷款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又拒绝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则有逾期还款等负面信息记录在个人的信用报告中并被限制高消费及出入境,甚至有可能会被司法拘留。
『柒』 子女和父母户口,子女不还贷款父母受影响嘛
没有影响
积极偿还贷款和滞纳金。和银行协商,让银行撤诉,否则,您不但要偿还贷款和滞纳金,还要承担诉讼费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