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夫妻关系内有银行贷款,离婚后怎么还
夫妻共同贷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1、离婚时双方具有共同财产的 , 对于已届清偿期的共同债务应由共同财产偿还。共同财产清偿债务后剩下的部分 , 由双方分割。在此情形下 , 夫妻共同债务因清偿而消灭。
2、双方共同财产不足清偿 , 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 ,或离婚时尚未到期的共同债务,一方或双方不愿意提前清偿 , 则由双方协议确定各自所应承担共同债务的份额。在此情形下 , 双方的债务清偿协议除非经债权人同意并免除其连带责任,仅具有对内的效力 ,不过是双方约定各自分担的债务份额 , 并不因此而产生对外的效力。
3、双方协议不成时 , 由人民法院判决。法院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 、经济能力及照顾女方和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原则 , 判决双方按一定比例承担债务或者让具有较强经济能力的一方单独承担债务。在此情形下 , 法院判决确定的是双方各自分担的债务的份额 , 也仅具有对内效力 , 并不能因此而认为法院的判决具有将连带债务变更为按份债务的确定力。
4、离婚后 , 一方因清偿超过自己分担部分的给付额 , 致另一方同免对债权人的清偿责任 , 有权向另一方请求偿还其各自分担的部分。此即连带债务人间的求偿权。
2. 夫妻一方有征信问题,离婚后另一方还会有影响吗
1.
在另一方征信不会显示
2.
但是,如果夫妻一方以后贷款,都要查双方征信的,有一方征信黑户,另一方贷款也肯定没戏,到时候就影响了,后悔就晚了
3.
不要糊涂,图一时之快,信用毁了影响长远
3. 年我们夫妻公积金贷款买房离婚后我算是有贷款记录吗
名下无房的贷款买房的为首套房。二套房界定标准:一、贷款买过一套房,通过房屋登记系统能查到房产,再贷款买房——算二套。 二、贷款买过一套房,后来卖掉,通过房屋登记系统查询不到房产,但在银行征集系统里能查到贷款记录,再贷款买房——算二套; 三、全款买过一套房,通过房屋登记表系统能查询到房产,贷款买房——算二套。 四、全款买过一套房,后来卖掉了,房屋登记系统查不到房产,再贷款买房——算首套。 五、当地暂不具备房屋登记系统的查询条件的,银行尽职调查核实购房人已有一套住房的,再买房——算二套。 六、个人名下有两套房的商业贷款记录,一套已还清,另一套未还清,此时再贷款认定为三套房。 七、个人名下有两套房的商业贷款记录,全都已还清且出售,同时能够提供两套住房出售的证明,这种情况下虽然个人名下无房,但再贷款时也会被视为三套房。 八、个人名下有一套房商业贷款已还清,另一套是公积金贷款也已经还清,此时不管申请公积金贷款还是商业贷款再买房,均视为三套房。 九、夫妻两人,一方婚前买房使用商业贷款,另一方婚前购房用的是公积金贷款,婚后两人想要以夫妻名义共同贷款,根据新政虽然都是婚前的个人贷款行为,但因央行征信系统中都存有记录,所以以夫妻共同名义贷款买房还是会算做三套房。 十、夫妻两人,一方婚前有房但无贷款记录,另一方婚前有贷款记录但名下无房产,婚后买房申请贷款视为三套房。
4. 夫妻其中一人是主贷人,离婚后贷款是主贷人负责偿还吗
夫妻其中一人是主贷人,离婚后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4)夫妻一人有贷款记录离婚后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5. 夫妻一方贷款 离婚 另外一方有贷款记录吗
不同银行有不同要求,而且也要看你房产证上权属人是夫妻双方还是单方,如果仅以夫妻信用好的一方名义买房并以其名义贷款,则通常是没问题的。
6. 夫妻双方中一人名下有贷款记录也算二套吗
夫妻购房是以二者为一个家庭的名义来购房的,只要二者中有人曾经有过购房贷款记录,都算在家庭名义之下,所以只要夫妻中有人名下在北京有住宅或曾在全国有贷款记录,再次购买在京住宅的话都算二套资质,首付比例必须达到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