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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贷款能用两个人公积金还款

发布时间:2021-07-09 19:14:06

夫妻贷款买的房子可以用两个人的公积金一起偿还吗

可以。共同贷款共同还款。但如果夫妻双方有一方已经使用了公积金贷款时,那就不能一起偿还了,只有当贷款方还清后,才能一起偿还。

夫妻买房可以使用两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申请公积金贷款买房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借款人需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提供公积金缴存证明(或住房公积金卡)、身份证、户口本和婚姻状况证明;

所在单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含)以上的在职职工,其本人须正常缴存六个月(含)以上,且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达到管委会公布的最低月缴存额;

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含)内,可以申请购房贷款;

职工首次及二次申请贷款的,需支付购房款20%(含)以上的首付款;

借款人应用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个人信用良好,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1)假离婚贷款能用两个人公积金还款扩展阅读: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第二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参考链接:网络-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㈡ 假离婚贷款下来了,现在想用配偶公积金冲贷款可以吗

如果房屋有两人名字, 或离婚后没到房管局办理过户(取消原配偶名字)那应该是可以的 否则就不能了

㈢ 房子以夫妻名义买的 两个人公积金贷款 离婚后贷款怎么办 公积金怎么办

离婚后,应该是谁要房谁换贷款了。至于你说的公积金,应该当时贷款时只用了一个人的吧,一个是主贷,一个次贷,你们是属于共同贷款人,离婚后,公积金还是各自的公积金。个人观点,供参考。

㈣ 我夫妻两已经有银行贷款买房了,假离婚怎么转移债务,才能再次用一个人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谢谢

协议离婚,注明债务归哪一方就可以了。当然要有人“自愿”承担债务啊。

㈤ 夫妻双方用公积金还贷,离婚后还能一起还贷吗

只要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即可,当事人双方的婚姻状况与该项是否一起偿还是无关的;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当事人双方离婚的,对夫妻共同财产已经做出分配,房产属于哪一方,相应的债(贷)务(款),也应该由该方承担。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版):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

(5)假离婚贷款能用两个人公积金还款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1、签约、过户、办房贷时一定要夫妻双方到场

在买房过程中,涉及到诸多签约过程,如签订买卖合同、申请房贷以及交易过户等,这需要夫妻双方同时到场。一般情况下,共同买房时房产证上要载明两个人的名字,则应双方亲自到场;如一方不能到场办理手续,则必须办理公证授权委托手续。根据《物权法》规定,夫妻共同购置的房产,到底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需要在买卖合同中体现出来,进而在房产证上载明,因此,需要双方到场签字确认。但如果无法到场,也必须办理公证收取委托手续,并将相关事宜交代清。

2、选征信好的一方作为主贷人

夫妻申请公积金共同贷款,贷款银行需要审核两个人的资质,其中征信是较为重要的一项。如果主贷人征信有问题,会影响到贷款申请,即便接受了,也会被提高贷款利率。要是让征信好的一方当主贷人,虽然次贷人的征信也会影响贷款申请,但是贷款通过率相比前者会有所提高。

3、注意银行对贷款人年龄的限制

公积金贷款对贷款人年龄和贷款期限的要求是,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最长可算到贷款人70周岁,因此,年龄大的一方申请贷款,贷款期限也会缩短。所以年龄较小的一方申请贷款比较好。

㈥ 夫妻离婚,房贷可以继续用两个人的公积金还款吗

不可以的
公积金贷款条件
1.只有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才有资格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没有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就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者要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即申请贷款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六个月。因为,如果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不正常,时断时续,说明其收入不稳定,发放贷款后容易产生风险。
3.配偶一方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其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配偶双方均不能再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因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满足职工家庭住房基本需求时提供的金融支持,是一种"住房保障型"的金融支持。
4.贷款申请人在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时,除必须具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的能力外,没有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当职工有其他债务缠身时,再给予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就很大,违背了住房公积金安全运作的原则。
5.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办理组合贷款的,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的贷款期限必须一致。

㈦ 假离婚公积金贷款购买二套房,可以吗

用“假离婚”的手段骗取公积金贷款购买二套房绝对行不通!而且有可能弄假成真、得不偿失。千万不要轻易尝试,避免因小失大。
据了解,目前未有新的有关二套房认定的政策出台,各银行都是按照央行的规定,执行“认房又认贷”的政策,如果有贷款记录,即使离婚后手里没有房产,如果能查到,照样是“二套房”。
也就是说,“假离婚”逃避二套房确实行不通。夫妻双方如果有贷款买房记录,即使离婚后将房子划归一方,无房一方再购房依然是“二套房”。
其实,根据最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当职工还清首个公积金贷款后,想购得第二套房,是可以支取公积金账户存款的。在满足所需条件下,也可享受公积金贷款。

㈧ 能否用两个人的公积金同时还房贷!~

完全可以,我就是夫妻共同用公积金贷款购房的。但是——
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办理过程中有一系列严格的审核手续,你先应对开发商的“五证”进行核实,因为公积金贷款不但看你的情况,还要审核开发商的资质。以下是要求和手续: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
第二章 贷款条件

第六条 (借款人的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职工,可以经申请成为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
(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二)申请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六个月、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两年;
(三)所购买的房屋符合市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建筑设计标准;
(四)购房首期付款的金额不低于规定比例;
(五)具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的能力;
(六)没有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
前款第(三)项中的建筑设计标准、第(四)项中的规定比例由市公积金中心拟订,经上海市住房委员会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共同借款人)
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同户成员可以作为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承担偿还公积金贷款的连带责任。
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同户成员需要作为共同借款人的,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 (贷款期限)
每项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并不长于借款人法定离休或者退休时间后的5年。
共同借款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并不长于其中最年轻者法定离休或者退休时间后的5年。
借款人的申请期限短于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最长期限的,贷款期限以申请期限为准。

第九条 (贷款限额标准)
每项公积金贷款金额应当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一)不得高于按照借款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储存余额的倍数确定的贷款限额;
(二)不得高于按照房屋总价款的比例确定的贷款限额;
(三)不得高于按照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其计算公式为:借款人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规定比例×12个月×贷款期限;
(四)不得高于最高贷款额度。
共同借款的,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贷款限额按各借款人分别计算后的总和为准,其中,第(三)项中各借款人的贷款期限,当申请期限短于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最长期限时,以申请期限为准;当申请期限长于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最长期限时,以最长期限为准。
本条第一款中的倍数、比例和最高贷款额度,由市公积金中心拟定,报经上海市住房委员会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贷款金额的计算方法)
每项公积金贷款的具体金额,按照借款人的申请金额和第九条规定的限额标准计算。申请金额不超过所有限额的,以申请金额作为贷款金额;申请金额超过任意一项限额的,以其中最低的限额作为贷款金额。

第十一条 (贷款利率)
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利率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每月还款额的计算方法)
一年期以内的公积金贷款,应当于到期时一次还本付息;一年期以上的公积金贷款;应当按月偿还贷款本息。
按月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可以选择按照每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每月等额本金还款法或者市公积金中心认可的其他方法计算每月还款额。

第三章 借款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十三条 (借款申请的提出)
借款人应当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借款申请,填写借款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和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证明;
(二)房屋买卖合同。
市公积金中心对材料齐备的借款申请应当予以受理。

第十四条 (借款申请的审批)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借款申请之日起15日内,按照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贷款或不予贷款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当申请借款的金额已超出当年贷款资金的计划额度时,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允许申请人办理预申请手续,待下一年度公积金贷款开始发放时,由市公积金中心按照受理预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优先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贷款手续的办理)
在准予贷款决定书规定的有效期内,借款人可以选择任何一家公积金贷款受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向受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时,借款人应当提供准予贷款决定书。

第十六条 (借款合同的签订和主要内容)
受托银行与借款人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公积金借款合同。公积金借款合同包括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的姓名和住所;
(二)贷款人、受托银行的名称和住所;
(三)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
(四)贷款资金的支付时间;
(五)贷款偿还方式、每月还款额的计算方法;
(六)担保方式和担保范围;
(七)违约责任;
(八)当事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公积金借款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市公积金中心制定,供当事人参照使用。

第十七条 (贷款资金的支付)
受托银行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以转帐支付的方式将贷款资金支付给房屋出售人。

第十八条 (贷款本息的偿还方式)
除现金支付外,借款人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储存余额用于偿还贷款。在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储存余额不足时,可以提取其配偶、同户成员和非同户直系血亲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储存余额,但需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
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储存余额的借款人,应当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并由受托银行以转帐方式代为办理提取手续。
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储存余额的申请审批手续,可以在借款申请审批时一并办理,也可以在还款期间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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