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公司以股东信用贷款,需承担什么责任
如果股东没有与债权人签署保证合同,也就是没有为公司担保,法律上公司债务与股东无关,无论是否转让。如果股东为公司债务提供了第三方信用保证,那么需要承担债务,也是无论是否转让。
㈡ 法人或股东以经营用途贷的个人信用贷款还不上了,公司会被查吗
法人或股东以经营用途贷的个人信用贷款还不上了,公司当然不会被查,那是个人行为,跟公司没有关系,当然了,一般都是先封冻个人财产,然后就是封冻个人股权,不影响公司营业。
㈢ 公司法人个人对外借款,并将资金用于公司运营,则该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还款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案例:
李清珍作为邯郸县滏川商贸有限公司与河北巨恒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明知邯郸县滏川商贸有限公司已变更为巨恒投资公司,原公司印章已被废止的情况下,仍在借款收据上加盖废止的公司印章,并指定公司会计的个人账户为收款账户,上述借款行为应认定为李清珍的个人行为。
李清珍辩称,其属于代表公司的职务行为,不是个人借款,本院不予采信。因李清珍、巨恒投资公司认可所借款项用于巨恒投资公司的生产经营,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李清珍、巨恒投资公司应共同偿还原告李利霞的借款。
(3)股东个人贷款用途公司公司责任扩展阅读:
1、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2、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㈣ 个人名义申请的贷款,用途能否用于公司经营
可以,当然可以,但是必须本人是该公司的股东或者法人代表。至少上海是这样规定。
㈤ 股东以个人名义融资担保借款为公司使用,其他股东有什么风险
原则上没有风险。因为是公司借款,股东个人对公司的借款进行担保,那么借款行为是公司的,进行担保的股东承担担保责任,其他的股东没有责任。但其他股东因为公司的借款行为有间接联系。
㈥ 法人以个人名义借款, 公司需要承担还款义务么 比如公司法人原来个人有借款,法院有权查封公司账户么
公司不需要承担义务,且法院无权查封公司账户。
法人与法定代表人是两个不同的称呼,你所说的应该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债务是否由公司来承担。答案是否定的。
公司以自己的财产对自己的经营行为承担责任,公司法人和法定代表人是两个法律主体,不能混同。如果法定代表人是股东,公司分给他的红利是可以用来还他的债务的。法院不能封公司的账户。
(6)股东个人贷款用途公司公司责任扩展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截至目前,我国民间借贷已经超过5万亿元以上。随着我国民间资金融通与借贷的蓬勃发展,担保方式也在不断创新,以签订财产权转让合同来担保债务履行的担保方式在我国东南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十分盛行,已成为民间借贷中的惯常做法。
据了解,这种担保在国外以及我国台湾、香港地区被广泛运用,被称之为让与担保。
在我国大陆地区,虽然让与担保已成为民间借贷的担保习惯做法之一,但我国的法律法规对让与担保却没有明确规定。物权法、担保法只规定了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五种担保方式。
法无禁止即可为,尽管在让与担保方面,我国立法存在缺失,这并没有阻碍让与担保在民间的普遍运用。由于缺乏立法规定,当借贷、担保出现争议时,诉讼就存在风险。
在审判实践中,目前已出现不少同样是由于让与担保而引发的纠纷而结果却完全不同的案例,也就是通常人们所说的同案不同判,直接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㈦ 股东对外借款进了公司账,并个人使用了,公司和法人要不要负责
关键看股东是以公司名义借款还是以个人名义借款。如果以公司名义借款,个人使用了,那是你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出现的问题,由其他股东与借钱股东之间协商解决;如果是以个人名义借的,个人使用,只要符合财务制度,没有违法国家法律法规,公司不承担责任,但如果借款进入公司账户没有明确的项目名义,财务上科目记载的不准确,很可能给公司财务造成很大的隐患,同时,个人使用是直接划拨到个人卡上,还是直接支出用发票或经营合同抵消,是否需要纳税,资金进出都必须符合国家财务管理法规和政策。总之,作为公司法人代表,公司的债权债务最好能够控制,操作符合财务管理制度,即使为了给股东提供一点便利,也需要按照严格的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进行,否则,出现任何问题法人代表都需要担责。
㈧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个人借款给公司使用的问题。
如果债权人不同意以库存物资抵债且法院受理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该公司账户及相关资产。
具体可与当地相关业界资深或相关部门咨询沟通。
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