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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贷款实际是父母交

发布时间:2021-05-13 08:56:38

『壹』 用孩子的名义买房,贷款由父母还,父母住房,怎么证明房产是父母的

可以做公证。

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以乙方名义购房达成如下协议:

1、甲乙双方基于客观真实的情况共同作出以下约定:某年某月某日,甲方以乙方名义购买集资房 一套,乙方同意甲方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以上房屋。

2、甲方以乙方名义所购房屋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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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用孩子的名义买房的方式:

1、父母申请贷款,以孩子房产做抵押

如果说孩子还是未成年,那么父母是不能用孩子的名义去贷款买房的,需要等到孩子成年,父母就可以用抵押的方式,用自己的名义去做抵押贷款帮助孩子买房。只是这种方式的贷款成本比较高,但优点是操作性强。

2、与孩子联合购买,贷款还完后可以除名

如果孩子刚刚成年,还没有自己的收入,这个时候父母可以尝试和孩子一起联名购买,等到贷款还完,就可以进行除名。这一种做法,比较适用,只是很费时间,也会产生较高的税费。

『贰』 房产证上写的是我的名字但是房贷是父母交的现在父母离婚了这个房子还是属于我的么

你好,我国实行的是不动产登记制度,房产证上写了你的名字,这个房子在法律上就是归你所有的。

『叁』 我父母刚帮我买了套房子,贷款人是以我的名义贷的,但是是我父母还的

属于个人财产
婚后夫妻出资购买的房产 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新婚姻法对房产归属划分很细的 谁出资购房 房产归谁 尤其是婚前的房产

『肆』 我们家买了一套房子,写的是我爸妈和我的名字,贷款时,写的我是主贷人,但实际还款是我爸妈还。

按照现在的法律,房子是你和父母共同享有产权,因为房照上是三个人的名字,而且这个是你的婚前财产,原则上不是你和你老公的共同财产。但是如果有一天你和你老公离婚的话,在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你们还贷的部分有他的钱,你应该返还。

『伍』 房产证是父母名字,按揭自己缴,如何扣税

父母的这套房子是你自己按揭的,只要贷款合同是你的名字,你就可以住住房贷款为由,申请减免个人所得税。

『陆』 房产证上是父子两个人的名字。首付是父母交的,贷款实际也是父母的钱在还。但是贷款合同上借款人是儿子。

不动产权证份额原则上只分割到1%。你这个情况诉讼离婚的话,财产分割方面原则上婚姻存续期间你还贷部分对应份额的一半再乘以99%是你媳妇儿的,除非你有证据证明贷款全部是你父母还的,并且你父母的还贷行为只是对你个人的赠予。

『柒』 法律问题:婚前买的房子,婚后房贷是由我父母及我共同还贷

  1. 婚前买的房子首付部分所占房子的比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共同还贷的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 婚后,夫妻双方的收入及债务都属于共同财产,也就是虽然房贷是丈夫一直在还,那也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的偿还。至于父母帮忙偿还部分,如果没有向父母打借条,只能认为是无偿援助。这种方式下,丈夫可以通过向父母打借条,那么父母帮忙还的房贷就会成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离婚,女方要求分割房屋,那么她也有承担债务的义务。

『捌』 婚前贷款买房,婚后由父母支付月供,离婚时房产如何判定

婚前买的房子属于婚前财产,谁买的属于谁的离婚时不参与分割,既然是你父母支付月供那么房子就归你。

『玖』 婚前买了一套房子,房产证是我的名字,房子有贷款。但是一直由父母还房贷。请问这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属于。

1,结婚前买房,且房款全部付清的,算个人婚前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结婚前付了首付,余下办理按揭,房产权证上为一方名字(或加上自己父母)的,则房产本身为个人婚前财产,但是领证后支付的按揭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要求进行分割。

3,结婚后买房的,无论房产证上是谁的名字,谁出了首付,谁支付的更多,房子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三》规定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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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例:

阿珍与阿军于2007年间经人介绍认识,2008年1月15日在梅州市梅江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

2014年12月24日阿军向梅江区法院起诉,请求离婚。

在庭审中,阿珍同意离婚,双方确认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但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分割问题上产生分歧。

据阿军说,如今居住的房子是因征地拆迁,阿军用征地拆迁补偿款于2005年6月购买的。婚后,阿珍要求在房产证上添加她的名字,如不添加,阿珍就要离婚。阿军为了息事宁人,维护一个来之不易组建起来的家庭,违心与阿珍到住建局办理了加名手续。

阿军认为,在2010年9月房产证登记增加阿珍名字的行为是一种无效的行为。为了证实自己的说法,阿军还提供了住建局存档的权属人为“阿军”个人的房产证和添加阿珍签名的申请书。

对此说法,阿珍却有不同意见。她表示与阿军结婚后,全心全意照顾家庭,还做工帮补家用,并帮阿军归还了其个人债务,所以是阿军自愿把套房增加了自己的名字,自己依法享有房屋的一半所有权。

梅江区法院审理后作出了准予原告阿军与被告阿珍离婚,住房归原告阿军所有,并由原告阿军支付房屋价值折款21.5万元给被告阿珍的一审判决。

判决后,阿军不服向梅州中院提起上诉。

今年5月25日梅州中院受理后,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不动产物权变更依法登记,有法律效力

二审经办法官表示,在该案中,虽然该套房在双方结婚前的产权登记为阿军个人所有,但在结婚后双方向房管部门申请加名,套房的产权变更登记为阿军、阿珍共同拥有。

依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双方婚后对房屋产权登记的加名行为,视为是阿军自愿赠与房屋产权的行为,已发生了变动房屋产权的法律效力,即该套房为双方共同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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