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婚内夫妻之间的借款是否有效
一、婚内夫妻之间借款是否有效
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因此,夫妻之间借款有效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借款协议订立的时间是:婚姻存续期间。
(二)借款的目的是用于借款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个人事务。
(三)是以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出借的。
(四)离婚时,这笔借款的处理按照借款协议中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
二、婚内夫妻之间借款如何处理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婚内夫妻之间借款有按民间借贷处理,还是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这样的争论,在法院审理中会考虑以下方面确定:
(一)是否实际发生了借款的事实,如仅书写了借条而无实际借款行为,则借款关系不存在。此种情况常发生在夫妻间玩笑时所写,此种借条本身不具备法律效力。
(二)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的婚内借款。夫妻双方可以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与支配,该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因此,对于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夫妻婚内借款,借款人需要全额偿还借款本息。
(三)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婚内借款。因借款来源系夫妻的共同财产,在无其他约定的情形下,应按照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在离婚时由借款人向贷款人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50%。
(四)婚内的借款属于贷款人婚前个人财产。因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其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故借款人应全额偿还借款本息。
以上就是婚内夫妻之间借款是否有效,婚内夫妻之间借款如何处理的具体情况,对司法实践中引发的纠纷,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最好事先咨询相关的专家律师,以少走弯路,更好地解决自己所面临的问题。
Ⅱ 夫妻贷款还不上,起诉了,会抓妻子吗
贷款还不上这种应该是民事纠纷,如果对方起诉,还不上也应该是执行财产冻结,如果不涉及诈骗这些违法行为,一般是不会抓人的.
Ⅲ 夫妻一方私自在银行贷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若夫妻一方能够证明是个人债务,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若不能证明,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法院关于婚姻法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网络-婚姻法
Ⅳ 婚后夫妻共同贷款离婚该怎么处理方法
既然是共同贷款,共同债务共同偿还,离婚不脱离偿还债务。
一、哪些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婚姻法》第41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为共同生活或者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的债务,对于共同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所负债务是由于夫妻共同生活费用不足。不论债务最初是由谁出面借的,以谁的名义借的,只要所负的债务是因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致。
(2)、所负债务是由于履行抚养义务,如抚养自己的子女或者孙子女等。
(3)、所负债务是因尽赡养义务而产生的,如赡养自己的父母以及祖父母等。
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
二、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
在一般情况下,下列债务不属于夫妻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1、夫妻双方依《婚姻法》的规定,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此逃避债务的除外;
2、未经夫妻协商一致,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赡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未经夫妻协商一致,独自筹资从事经济活动,而其收入也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属个人所负的债务,如婚前个人的债务、一方不合理开支所负的债务。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个人债务,不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离婚后,或者是负债方失踪、死亡,均由其个人承担,另一方没有还债义务,当然,如果后来双方补充约定的,按其约定执行。
Ⅳ 丈夫冒名妻子申请贷款 债权纠纷如何处理
2011年4月,甲银行与王某、李某签订了《个人经营借款合同》,贷款40万元。合同约定以王某的丈夫李某名下的两套房产作抵押,办理抵押登记。贷款到期后借款人逾期不还,银行经多次上门催收未果,王某提出贷款并非自己本意,是李某冒用其名义申请和使用的,自己不应承担还本付息责任,同时声明他们已离婚,抵押房产已分割归自己所有,以此否认银行抵押权有效。甲银行遂将二人诉诸法院,认为贷款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符合二人的共同意愿,应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求以王某名下房产作为抵押物偿还债务。
法院审理及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夫妇二人曾一同到银行询问贷款手续,但办理贷款时王某确实未在借款合同、借据等合同材料上签章,故认定王某主观意愿上不同意此贷款,此为李某一人冒名行为。而银行在办理贷款业务时因审核借款人资质存在疏漏,误以为夫妻二人同意贷款而造成贷款已实际投入家庭经营使用,形成事实债务。基于当事人双方都有责任在先,本案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李某承担还款责任,案件受理费银行与李某各承担一半。
案例评析
本案中首先应关注的问题是夫对妻是否有代理权。一些国家的民法都规定夫妻间的配偶权包含家事代理权,即配偶一方在与第三人就家庭日常事务为一定法律行为时享有代理对方的权利。配偶一方代表家庭所为的行为由配偶双方承担连带责任。代理范围可依夫妻社会地位、职业、资产、收入及共同生活所在地的习惯而有不同,遇紧急特殊情形可以扩张,但有严格的条件限制,数量上要在一定限度内;性质上仅限于代表婚姻双方处理家庭日常事务。但对于我国而言,目前尚没有夫妻代理的法律依据。我国《婚姻法》第17条旨在强调夫妻对于家庭共同财产的平等处分权,并非规定夫妻之间可以相互进行民事代理。因本案与夫妻代理权的法定范围、情形不符,不可认定为有代理权。
那么,本案可否适用表见代理呢?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相对人订立合同,善意相对人通过言语或行为形成的表象,有理由相信其得到被代理人的授权,该行为具有代理效力。而本案李某不是以王某的代理人身份,而是假冒王某,而甲银行并非认为李某有权代理王某,而是误将李某行为认定为夫妻二人共同行为,故不属于表见代理的法定情形。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中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知道他人表示为其代理人而不表示反对,虽也构成表见代理,但主张被代理人实际上知道被人代理这一事实者,应负举证责任。”此外,根据法学理论当中的关于表见代理的以“本人除受通知外,以不知为原则”的理论,纵使被代理人因为过失而不知,也不适用表见代理。而相对人就代理权之有无,应为善意并无过失。明知或可得知代理人无代理权,则不构成表见代理。对贷款申请人进行调查、审查,这是商业银行的基本工作程序和职责要求,甲银行对审核流程疏于管理,造成李某冒用其妻子身份进行贷款,难说是善意并无自身过失,因此,只能按无权代理处理。
此外,借款合同无效对抵押权有无影响呢?《物权法》规定,担保物权从合同的效力依赖于主债权合同,主合同无效则担保合同无效,仅在“法律另有规定”时除外,而非“另有约定时,按照约定执行”。由于本案中贷款并非根据王某自愿行为,故法院判决其主张借款合同无效的理由成立,那么即便贷款银行与抵押人合同约定“借贷条款部分或全部无效/被撤销或被解除,抵(质)押条款的效力不受影响”,也不能依此主张抵押继续有效。虽然抵押时李某同意抵押,但由于离婚时以上抵押房产已由王某所有,银行也难以追及房产行使抵押权利。
案例启示
本案实际为贷款人冒名行为导致的抵押权无效的案例,但因银行自身在办理贷款时存在法律瑕疵,也无法取得胜诉,这也值得银行深思。在办理贷款时,银行应坚持与客户面谈,严格核验贷款人身份,调查资信情况,面签合同,避免出现因一方有不良信用记录,而由其配偶出面贷款,以规避信贷制度。在设定担保物时,要谨防主合同效力纠纷导致担保物权无效,不可随意援引表见代理、配偶权等制度由其配偶代为申请贷款等业务~
Ⅵ 夫妻一方有经济纠纷,那夫妻俩贷款的房子会被没收了吗
婚姻法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解释二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通过上诉法律,我们认为,如果房产确定为夫妻共有财产,且一方经济纠纷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那么法院仍会保全该房产。
Ⅶ 夫妻之间借款纠纷能否申请仲裁
如果双方在借条中约定仲裁,就可以在发生纠纷时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如果没有在借条中约定仲裁,发生纠纷后,又没有达成仲裁的一致意见,就不能申请仲裁。
《仲裁法》:
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第四条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法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五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第十六条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法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包括以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第二条 当事人概括约定仲裁事项为合同争议的,基于合同成立、效力、变更、转让、履行、违约责任、解释、解除等产生的纠纷都可以认定为仲裁事项。
Ⅷ 家庭内部之间的借款纠纷,应如何认定和处理
债务形间 离婚财产割若要求另承担相关债务首先要考虑便债务形间般说没特别约定情况婚前形债务债务由其承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由双共同承担 仍要注意些情况虽债务形婚前若该借款系用于婚或婚前借款购置房屋等财物已转化夫妻共同财产购置财物借款所形债务应视夫妻共同债务发债务原 债务形必其特原存离婚纠纷案件债审查主要看债发否家庭共同需要现实债发定直接与家庭相关比投资需要借款该投资实际家庭投资行该债务应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欠条效力性 欠条效力性审查同非重要且直接内容欠条效力性首先表现欠条否系借款本书具;其欠条内容否完备借款数额否明确;第三债权与借款间亲属关系涉及借款本身真实性与否及借款事实确认实践发借款向其父母具借条基于种特殊亲属关系假配偶另签字确认类借款予认定借款使用向 借款事实虽存配偶借款并未用于家庭共同需要或家庭投资挥霍或者擅自资助与其没抚养义务关系亲朋或未经同意独自筹资事经营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应认定债务债务否已清偿 虽借款事实发且借款家庭共同需要所借夫妻双于借款事实都已知晓该借款早已清偿或应清偿凭借没销毁借条共同财产能确认配偶要承担责任该笔债务已清偿或应清偿证据。
Ⅸ 夫妻之间的借款关系是否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