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生源地助学贷款 我是孤儿,没有人愿意为我担当共同借款人,这该怎么办
可以找你关系亲近的人一起办理。
❷ 助学贷款没有共同借款人或者担保人应该怎么办
现在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其实每当我们去银行里面贷款的时候,别人都是需要我们提供一个。共同借款人或者是担保人的,尤其是对于大学生去办理助学贷款的时候,所以有些人就会产生这样的疑惑,就是助学贷款没有共同借款人或者是担保人应该怎么办呢?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在我个人看来,这时候我们只需要提供共同借款人或者是担保人的相关信息就可以,或者是可以让自己的亲属来签字就可以,下面我们具体来了解一下。
所以我们在平时的生活中,也应该要更多的去关注这方面的问题,对于每一个人而言,了解这方面的问题对我们都是有一定的好处的,而且在贷款的时候,我们也一定要提供个人正确的信息,等发现个人信息出现错误的时候,一定要及时的纠正过来。因为这些信息都是需要上传的,如果今后发现错误的话,那个是很难更改过来的。以上就是我总结的一些对一些问题的相关认识,希望这些能够对大家有一定的帮助。
❸ 贷款,没有担保人要怎么办
合理安排一下,信用卡安排好了50天内可以周转应该是没有银行愿意贷,或者值钱的不动产来抵押,我建议你多办几张信用卡。
实在不好贷的话,你最好能用房子抵押
❹ 生源地助学贷款没有担保人怎么办。我前两年贷款有担保人,最后一年没有担保人啦,。。谢谢
大学生生源地贷款一般是家长和学生本人共同承担贷款责任,所以去办的时候学生本人和父母中的一个一块去就行。
❺ 孤儿办理大学生助学贷款没有共同借款人怎么办
必须要一个监护人
❻ 我是一个孤儿,我想申请助学贷款,但是没有共同借款人怎么办
你这情况应该向你所在地的村镇或者社区让他们给你提供一些资料。就可以了。不过就是过来麻烦些。如果你嫌弃麻烦。也可以朋友周转。以后还就行了。或者个人邦你。
❼ 你觉得助学贷款没有共同借款人或者担保人该怎么办呢
在办理助学贷款的时候,一定是需要有共同借贷人或者担保人的。
第一次贷款的时候,要带学生的录取通知书以及学生的户口本和身份证,共同贷款人要带户口本和身份证,一同前去相关的银行进行贷款业务办理。银行的工作人员必须得确认借款人的相关信息和共同借款人的信息,也需要明确的了解到双方的关系,如果说银行审批不过关,或者是没按照要求来变更共同借款人的话,那么银行对于这样的借款审批是完全不会通过的,所以在选择共同借款人的时候,一定要相当注意。
❽ 大学生助学贷款还不上 担保人怎么办
您是他的担保人,如果到期他还没有还上银行,那么就只有您代替他还贷款了。
这就是担保人得职责,不然银行要担保人干什么?
希望您对我回答满意!!!
❾ 大学里的国家助学贷款是否需要担保人
不需要担保人。
申请条件
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研究生,具备以下条件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①家庭经济困难;
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6周岁的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③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④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⑤学习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申请材料
学生在新学年开学后通过学校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①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
②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③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说明;
④学生家庭所在地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9)助学贷款孤儿没有担保人怎么办扩展阅读:
贷款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银行可以停止发放贷款并清偿贷款本金:
1、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
2、有违法乱纪行为,受校方行政处分或有关部门刑事处罚的;
3、中途退学、被校方开除或取消学籍的;
4、学习成绩差,无法完成学业的;
5、出国留学或定居的;
6、被宣告失踪、死亡、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的。
根据《担保法》:
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三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第二十七条
保证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