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司全部股权质押后能否对外提供担保
一般来将,质押股权后,就无法提供对外担保了。
在现实生活中,相信大家也都有听过一些人因为需要资金做应急而做过汽车和房屋质押等手续。然而,“质押”这一东西在股市里也有,那么“股权质押”都包含了哪些内容呢?咱们今天就对其做个了解。扩展一下知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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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股权质押”?
1.股权质押的意思
其实股权质押是种担保的方式,即给债务的履行做担保,债务人(公司)或是第三人依法将其股权扣押给债权人(银行等),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作为债务人他是有钱享受该股票的优先受偿的。文中所表示的“股权”既是包括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所给出的资金,也是包括了股份有限公司的上市或者是非上市的股票。
2.公司进行股权质押的原因
当一个公司决定进行股权质押,这一般说明了公司极有可能出现了资金周转困难的问题,财务状况出现异常,需要大量资金来补充现金流。
一般来说,这是股权质押的情况:
如果某企业近期需要2000万资金,用股票质押的方式进行融资,如果银行把钱借给他,折扣率为5折,那么实际拿到手的资金为1000万。为了防止他无法偿还银行本金,银行为此设置了预警线和平仓线,可防止利益出现损失,一般两者多为140-160%或130-150%。
还有就是公司股权质押是要遵循上限的规定的,通常股票质押时拥有5~6折的质押率,通常5折,期限通常为半年至2年,这最后的质押率水平,我们要凭据公司资质来确定才行。值得注意的是,要是股权被冻结了是不能进行质押的。
3.哪里可以查看股权质押的相关内容?
到上市公司的官网,还有就是某些金融终端等查询。股市里比较重要的是公司股权质押信息,不是说仅重视质押信息,其他重要的信息也是很重要的。建议各位去点击下面的链接可以获得一份投资日历,里面涵盖了这些消息:公司除权除息、新股申购以及停牌复牌等具体信息:专属沪深两市的投资日历,掌握最新一手资讯
二、股权质押是好事还是坏事?对股票有影响吗?
股权质押相当于是一种融资工具,不仅能够用力弥补现金流,还能够改善企业的经营状态。
不过,多多少少还是会有着平仓或爆仓以及为保持股权而丧失控制权的风险。
对股票产生的影响是好是坏,最终还是要看具体的情况是怎么样的。
1、利好股票的情况
若是说公司进行股权质押来获得流动资金,以此为目的希望经营主业或开展新项目的话,完全可视作利好,毕竟还是比较利于开疆扩土。另外,你所质押的股票是流通的股票的话,这意味着在市场上该股的股票数量减少,需求量大体上没有大的变化,拉升该股所需要的资金量随之变少,处在市场风口,相对来说还是容易开启行情。
2、利空股票的情况
如果上市公司仅为了偿还短期债务以及无关公司发展大计的支出,反而就让公司财务的窘况浮出水面,会降低投资者对该公司的预期和好感度。再者,股权要是进行高质押,这要是真的导致股票下跌,甚至跌破预警线,假如证券公司出售质押股票,容易导致负面反馈发生,如果证券公司出售质押的话,那么影响市场对该股票的做多情绪,以至于股价可能会下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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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担保公司向银担供担保的贷款银行还向企业提出股权质押合规吗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02-16
3. 公司用股权质押贷款后无力偿还担保人会被承担什么
贷款人有权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具体看担保人在合同中约定是连带保证责任还是一般保证责任。如果是连带保证责任,担保人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直接拍卖变卖质押股权实现债权;如果是一般保证,则通常必须先对质押股权进行处理,若仍然无法完全实现债权,则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4. 质押贷款担保期间被抵押股票股价变动银行可否享用
股价上涨了,那么银行不可以将股票出售,也就是质押期间,银行对质押品没有使用权利
5. 股权质押贷款担保有什么风险
股权质押贷款担保有以下风险:
1、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经营情况对股权质押的有效性有决定意义。
2、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价值难以计量。非上市公司股权价格一般采用净资产法计算。
3、股权质押价值波动警戒机制缺失。
4、非上市公司股权实现质权的途径较少。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6. 股权质押是不是就是用股权做抵押贷款,到期不能还款
股权质押就是把“股票持有人”持有的股票当作抵押品 向银行申请贷款或为第三者的贷款提供担保的行为,通常发生在股东急需流动资金而又无法变现股份的情况下。银行或信托公司通过发行信托计划以获得投资人资金,随后将资金借给上市公司股东并收取利息,股东则把股权质押给信托公司作为担保。
7. 股权质押后企业已经还款后再贷款是否要重新办理股权质押
股权质押合同是从合同,贷款合同是主合同,既然主合同债务都已消灭,则自然质押权亦灭失。所以建议从公司风险角度考虑,建议解除先前质押然后重新办理质押。如有疑问,可以在工作时间来电本律师
8. 公司全部股权质押后能否对外提供担保
一、股权质押涉及到哪些法律的规定?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股权质押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质押、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质押和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质押。对股权质押标的物的唯一限制是股权必须是可以依法转让的。
因此,本案中A公司以其持有的大华公司70%的股权提供质押担保是合法的,银行要求确认质押合同无效是没有依据。
不同性质的股权,法律对设立股权质押的程序和要求是不一样的。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质押应适用《公司法》关于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1)股东向作为债权人的同一公司的其他股东以股权设质,不受限制;(2)股东向同一公司股东以外的债权人以股权出质,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且该同意必须以书面形式即股东会决议的形式作出;(3)如过半数的股东不同意,又不购买该出质的股权,应视为同意出质。同时,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在形式上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2)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同意后,将股权出质记载在股东名册上。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在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记载需要具备: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出质的出资额或股份数以及出质期限等。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应在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后生效;以其他公司的股份出质的在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后生效。
二、股权质押又有哪些法律上的风险?
股权质押与其他担保方式相比,法律风险较大。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是一种权利,不像抵押和动产质押的标的,是实在的“物”。质押权的实现,很大程度取决于被质押的公司的“含金量”;同时,股份质押后,公司可以通过将财产抵押给他人、不予年检、歇业、投资高风险项目、大量增加经营负债等方式,降低公司的价值,使质权难以实现。因此,债权人在接受股权出质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严格审查出质人的资格。《公司法》修改后,有限责任公司在出资范围、出资期限、股权出质和股权转让方面与旧公司法有了重大变化,公司本身的自治范围扩大,因此,严格审查出质人出资情况、公司章程对股权出质和股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等都成为签订股权质押合同的前提。
2、审查股权出质的合法性。首先,《公司法》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都严格禁止股东或投资者将其拥有的股权质押给本公司。其次,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发起人股份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的股份在法律上都有一定的限制转让的规定,因此,在股份限制转让期间,该部分股份是不能设定质押的。对外商投资企业而言,其股权出质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未经一致同意则不能出质;并且,其股权出质范围只能是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3、应合理评估股权价值。从上述案例就可以看出,对股权价值的合理评估成为质权实现的一个重要因素。质押合同签订之前,债权人就应当对质押股权进行全面调查和合理评估,正确判断出质股权的担保价值,特别对公司的或有债务应有充分的认识和判断。另一方面,本案中直接以持有的债务人股权作为质押并不能增强对债权的担保,因为债务人本身就以公司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对债权人提供了一种偿债保证,而股权的价值也依赖于公司法人财产的盈利。对债权人而言,股权的价值并不能超出公司法人财产的价值,因此,以债务人股权提供质押并不能增加对债权的担保,这种股权出质对债权人而言是没有价值的(当然债权人以投资和并购为目的的除外)。
4、完善质押合同。股权出质过程中,仅仅只限制了股权的转让。但质押人可以通过增加负债、对外借款、抵押或低价转让资产等各种形式实质性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债权人为保护自身权益,应在质押合同中增加对质押人行使股权的监管,甚至对公司的重大财产处置和重大负债行为都应作出严格限制。
5、及时办理审批手续。以上市公司股票出质的,应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质押的,应经审批机关批准、登记机关备案,质押合同自审批机关批准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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