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股权转让中出让方如何避免法律风险
股权转让中出让方如何避免法律风险
股权出让方不及时办理工商登记变更的应对策略。在股权转让中,股权出让方的主要义务是办理股权交割,交割的主要标志就是完成工商登记变更,将新股东记载在公司工商档案和公司章程中。但是,法律实践中经常出现由于出让方的过错导致无法及时办理工商登记变更的情况,给受让方造成了经济损失。对此,律师根据实践经验,给出如下建议:
(一)股权转让合同要明确约定逾期办理工商变更的违约责任,可以约定按逾期每日一定固定数额或者按照转让价款一定比例(如等同于银行贷款利率的万分之四)的方式计算违约金,加大对出让方违约责任的惩罚力度促使其及时办理变更。
(二)要及时和出让股东外的其他股东联系,了解他们对股权出让的态度,是否同意股权转让给股东外第三人?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等等,必要时可要求参加公司的股东会表决,实时监督。或者,由出让方对公司股东会同意股权转让作出承诺或担保。
(三)在前期意向性协议及股权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果由于出让方的原因导致转让无法履行的,应当赔偿所发生的全部损失及评估、调查等费用。
(四)可以采取先办理工商变更再付款的方式来确保股权转让资金的安全。
(五)可以也约定出让方逾期不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属于合同重大违约,受让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且出让方应当返还全部已付资金并承担全部损失赔偿义务。
(六)可以办理由银行或者公证机构参与的资金第三方监管形式来支付款项。待工商登记完成后再由第三方将资金支付给出让方。
(七)前期的尽职调查要尽可能详细,调查的重点一是公司的主体合法性问题,特别是股东持有的股权合法性问题以及按照法律或公司章程中是否有限制股权转让的规定。二是公司的债权债务和资产、财务状况,可以聘请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调查的关键是股东隐瞒或者未披露的债务问题。三是原股东的出资缴纳和验资情况,防止出现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的情况。
(八)聘请律师对公司合同及履约、行政、人力资源管理情况进行审查,对企业常见的合同违约、劳动仲裁赔偿等法律风险预先做出评估。
(九)和对方协商,预留一部分资金作为隐瞒债务或其他违约责任的赔偿金,或者约定如果出现违约情况,出让方应当继续承担责任并明确承担责任的方式。
2. 贷款可否作为股权保证金
答案是:贷款可以作保证金,本身保证金的来源并未要求要自有,所以可以作保证金。
保证金是指用于核算存入银行等金融机构各种保证金性质的存款。
在法律对于保证金缺乏明确规范的背景下,探讨保证金的类型,对于备用金类型的保证金、预付款类型的保证金、租赁保证金、装修保证金、定金类型的保证金、保有返还请求权的保证金、无双倍返还效力的保证金分别界定,确定各自的法律效力,十分必要。
参考资料: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
《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15〕5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现将修订后的《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优化产业结构,按照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积极稳妥开展并购贷款业务,提高对企业兼并重组的金融服务水平。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不断优化并购贷款投向,大力推动化解产能过剩,助力技术升级,积极促进有竞争优势的境内企业“走出去”,助推企业提升跨国经营能力和产业竞争力,实现优势互补、互利共赢。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持续强化并购贷款风险防控体系建设,不断完善并购贷款风险管理,在全面分析并购交易各项风险的基础上,做好并购贷款风险评估工作,审慎确定并购贷款条件,加大贷后管理力度,切实保障并购贷款安全。
2015年2月10日
(此件发至银监分局与相关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国银行分行)
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经营行为,提高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能力,加强商业银行对经济结构调整和资源优化配置的支持力度,促进银行业公平竞争,维护银行业合法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并购,是指境内并购方企业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以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或资产的交易行为。
并购可由并购方通过其专门设立的无其他业务经营活动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称子公司)进行。
第四条 本指引所称并购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向并购方或其子公司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和费用的贷款。
第五条 开办并购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有效的内控机制;
(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
(三)其他各项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四)有并购贷款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的专业团队。
商业银行开办并购贷款业务前,应当制定并购贷款业务流程和内控制度,并向监管机构报告。商业银行开办并购贷款业务后,如发生不能持续满足上述条件之一的情况,应当停止办理新的并购贷款业务。
第六条 商业银行开办并购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
第七条 商业银行应制定并购贷款业务发展策略,充分考虑国家产业、土地、环保等相关政策,明确发展并购贷款业务的目标、客户范围、风险承受限额及其主要风险特征,合理满足企业兼并重组融资需求。
第八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管理强度高于其他贷款种类的原则建立相应的并购贷款管理制度和管理信息系统,确保业务流程、内控制度以及管理信息系统能够有效地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并购贷款的风险。
商业银行应按照监管要求建立并购贷款统计制度,做好并购贷款的统计、汇总、分析等工作。
第九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商业银行并购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发现商业银行不符合业务开办条件或违反本指引有关规定,不能有效控制并购贷款风险的,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采取责令商业银行暂停并购贷款业务等监管措施。
第二章 风险评估
第十条 商业银行应在全面分析战略风险、法律与合规风险、整合风险、经营风险以及财务风险等与并购有关的各项风险的基础上评估并购贷款的风险。商业银行并购贷款涉及跨境交易的,还应分析国别风险、汇率风险和资金过境风险等。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评估战略风险,应从并购双方行业前景、市场结构、经营战略、管理团队、企业文化和股东支持等方面进行分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并购双方的产业相关度和战略相关性,以及可能形成的协同效应;
(二)并购双方从战略、管理、技术和市场整合等方面取得额外回报的机会;
(三)并购后的预期战略成效及企业价值增长的动力来源;
(四)并购后新的管理团队实现新战略目标的可能性;
(五)并购的投机性及相应风险控制对策;
(六)协同效应未能实现时,并购方可能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或退出策略。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评估法律与合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分析以下内容:
(一)并购交易各方是否具备并购交易主体资格;
(二)并购交易是否按有关规定已经或即将获得批准,并履行必要的登记、公告等手续;
(三)法律法规对并购交易的资金来源是否有限制性规定;
(四)担保的法律结构是否合法有效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
(五)借款人对还款现金流的控制是否合法合规;
(六)贷款人权利能否获得有效的法律保障;
(七)与并购、并购融资法律结构有关的其他方面的合规性。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评估整合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分析并购双方是否有能力通过以下方面的整合实现协同效应:
(一)发展战略整合;
(二)组织整合;
(三)资产整合;
(四)业务整合;
(五)人力资源及文化整合。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评估经营及财务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分析以下内容:
(一)并购后企业经营的主要风险,如行业发展和市场份额是否能保持稳定或增长趋势,公司治理是否有效,管理团队是否稳定并且具有足够能力,技术是否成熟并能提高企业竞争力,财务管理是否有效等;
(二)并购双方的未来现金流及其稳定程度;
(三)并购股权(或资产)定价高于目标企业股权(或资产)合理估值的风险;
(四)并购双方的分红策略及其对并购贷款还款来源造成的影响;
(五)并购中使用的债务融资工具及其对并购贷款还款来源造成的影响;
(六)汇率和利率等因素变动对并购贷款还款来源造成的影响。
商业银行应当综合考虑上述风险因素,根据并购双方经营和财务状况、并购融资方式和金额等情况,合理测算并购贷款还款来源,审慎确定并购贷款所支持的并购项目的财务杠杆率,确保并购的资金来源中含有合理比例的权益性资金,防范高杠杆并购融资带来的风险。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在全面分析与并购有关的各项风险的基础上,建立审慎的财务模型,测算并购双方未来财务数据,以及对并购贷款风险有重要影响的关键财务杠杆和偿债能力指标。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在财务模型测算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各种不利情形对并购贷款风险的影响。 不利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一)并购双方的经营业绩(包括现金流)在还款期内未能保持稳定或增长趋势;
(二)并购双方的治理结构不健全,管理团队不稳定或不能胜任;
(三)并购后并购方与目标企业未能产生协同效应;
(四)并购方与目标企业存在关联关系,尤其是并购方与目标企业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情形。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在全面评估并购贷款风险的基础上,确认并购交易的真实性,综合判断借款人的还款资金来源是否充足,还款来源与还款计划是否匹配,借款人是否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贷款利息和本金等,并提出并购贷款质量下滑时可采取的应对措施或退出策略,形成贷款评审报告。
3. 有关股权转让抵押贷款和债权债务问题
一,原股东是否同意抵押贷款重在出双方协商。
二,公司b的债务,这是股权转让中发生纠纷的主要方面,一定要多方防范。显性债务相当比较好解决,主要是隐形债务,仅在股权转让中写“股权转让前所有债权债务都由出让方负责,与受让方无关”是不行,公司以公司财产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股东关于债务的约定并不能对抗公司的债权人,公司仍然有义务用其财产清偿债务,但清偿后可以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向原股东追偿。
在实际执行时,如果真的出现转让前受让方不知道的债务,债主上门来讨时,如果转让方不原承担支付的责任,受让方应当先于以承担,然后可以向转让方追偿,但以后受让方是否向受让方追偿到,一看受让方人品,二是受让方要掌握主动权如转让尾款,抵押物等等其他方法。虽然公司债务有公司承担,一般跟股东没有直接关系,但债权债务会影响股权的价值,但这正是受让方购买股权的利益目的。
苏州张建党律师回答
4. 股权转让协议中保证方无利益关系能作为被告吗
担保人当然可以是与转让协议出让方和股权受让方无利益任何关系的第三方。
如果发生纠纷,无过错方可以同时将过错方和担保人同时作为被告进行起诉。
5. 并购贷款管理办法 银监会
第一条 为促进并购贷款业务健康发展,规范并购贷款业务管理,防控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监会《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8]84号)等法律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并购,是指境内并购方企业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的交易行为。并购可在并购方与目标企业之间直接进行,也可由并购方通过其专门设立的无其他业务经营活动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专门子公司)间接进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并购贷款,是指为满足并购方或其专门子公司在并购交易中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的需要,以并购后企业产生的现金流、并购方综合收益或其他合法收入为还款来源而发放的贷款。
第四条 办理并购贷款业务,应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
第二章 办理条件与贷款用途
第五条 申请并购贷款的并购方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二)依法合规经营,信用状况良好,没有信贷违约、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记录;
(三)主业突出,经营稳健,财务状况良好,流动性及盈利能力较强,在行业或一定区域内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和良好的发展潜力;
(四)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
(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行行业信贷政策;
(六)与目标企业之间具有较高的产业相关度或战略相关性,并购方通过并购能够获得目标企业研发能力、关键技术与工艺、商标、特许权、供应或分销网络等战略性资源以提高其核心竞争能力;
(七)并购交易依法合规,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反垄断、国有资产转让等事项的,应按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取得或即将取得有关方面的批准。
第六条 借款人申请并购贷款,应根据《并购贷款尽职调查细则》(见附件)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第七条 借款人为并购方专门子公司的,并购方需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购贷款用于受让、认购股权或收购资产的,对应的股权或资产上应质押或抵押给我行,但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质或转让的除外。
第八条 并购贷款用于满足并购方企业以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目标企业为目的的融资需求,且仅限于并购方或其专门子公司支付并购交易价款,不得用于并购方或其专门子公司在并购协议下所支付的其他款项,也不得用于并购之外的其他用途。并购贷款不得用于短期投资收益为主要目的的财务性并购活动。
第三章 金额、期限、利率与总量控制
第九条 并购贷款金额应综合考虑并购方融资需求、负债水平、经营能力、偿债能力、盈利能力、并购交易风险状况、并购后的整合情况预测,以及其他银行对该并购交易的融资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我行与他行针对该项并购的贷款之和不得超过并购交易所需资金的50%。
第十条 并购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第十一条 并购贷款一般应按年、按半年或按季分期还款,按月或按季付息。
第十二条 并购贷款执行我行利率政策,利率需反映并购交易复杂性、贷款风险情况等因素,一般应高于同期限项目贷款的利率水平。
第十三条 对同一借款人的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我行核心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应超过5%。
第十四条 全部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我行核心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应超过50%。
第四章 贷款调查
第十五条 办理并购贷款业务,需按照本办法规定条件和《并购贷款尽职调查细则》要求对并购双方和并购交易进行调查分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并购双方基本情况、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
(二)并购双方是否具备并购交易主体资格,是否具备从事营业执照所确立的行业或经营项目的资质;
(三)并购协议的基本内容、并购协议在双方内部审批情况和在有关政府机构及监管部门的审批情况及进度;
(四)并购方与被并购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双方是否由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
(五)并购目的是否真实、是否依法合规,并购是否存在投机性及相应风险控制对策;
(六)并购交易涉及的交易资金总额、资金筹集计划、方式,以及并购交易涉及境外资金的过境风险;
(七)并购后新的管理团队实现新战略目标的可能性;
(八)并购交易的后续计划、整合计划及其前景和风险,并购后财务数据和主要财务指标预测;
(九)并购交易涉及的股权是否存在质押、查封或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形,是否存在限制交易或转让的情形;
(十)涉及国有股权转让、上市公司并购、管理层收购或跨境并购的,还应调查分析相关交易的依法合规性和业务风险。
第十六条 对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方式合并或控制目标企业的并购贷款申请,还应由符合要求的并购从业经验的人员对股权并购交易的可行性和风险状况进行独立分析评估。
第五章 审查和审批
第十七条 审查人员应遵循审慎原则,根据本办法要求进行审查,审查重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调查报告内容是否全面、清晰、准确,对并购后企业经营和财务预测是否审慎、合理,对各项风险的揭示是否全面、合理,所提出的风险防控措施是否完善、有效;
(二)并购交易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反垄断、国有资产转让等事项的,是否已经或即将按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取得有权部门的批准,并履行必要的登记、公告等手续;
(三)并购交易目的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即通过并购交易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
(四)对于并购方与目标企业存在关联关系,尤其是并购方与目标企业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情形,应重点审查并购交易的目的是否真实、依法合规,并购交易价格是否合理;
(五)并购交易金额、期限、利率水平、抵(质)押率确定是否合理;并购方自有资金的来源、金额及支付方式是否合法、合规,及对并购贷款还款来源造成的影响;
(六)并购双方是否有能力通过发展战略、组织、资产、业务、文化及人力资源等方面的整合实现协同效应;
(七)并购后企业的竞争优势、治理结构、经营管理情况,是否有后续的重大投资计划;
(八)并购方是否具有较强的综合偿债能力,并购交易是否有利于增加并购方或目标企业的未来收益,并购双方现金流量及其对并购贷款还款来源造成的影响,还款来源是否充足,与还款计划是否匹配,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是否良好;如发生对贷款不利影响的情形,拟采取的应对措施或退出策略是否有效;(九)对于被并购企业或其控股股东在我行有贷款的,还应审查其出售股权或资产对我行原有贷款还款来源、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的影响。
第十八条 并购贷款纳入统一授信管理。因并购交易导致相关客户关联关系改变的,应按新的关联关系进行统一授信。
第十九条 并购贷款审批权限按照总行信贷业务授权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章 前提条件核准、贷款发放与会计核算
第二十条 办理并购贷款业务,应与借款人和相关担保人订立书面并购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信贷业务审批书中提出的贷款发放前提条件和贷款管理要求需要以法律文件形式落实的,要全部在合同或其他相关法律文件中反映,防止合同对重要条款未约定、约定不明或约定无效。
第二十一条 办理并购贷款业务,应在借款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如果最终没有按相关并购协议约定的标准完成并购交易,我行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借款人应立即偿还我行已发放贷款。
第二十二条 办理并购贷款业务,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实施管理与控制。借款人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向其发放贷款:
(一)相关并购交易已按规定获得批准,并履行了必要的登记、公告等手续;
(二)并购方自筹资金已足额到位,并已按期支付;分期支付交易价款的,并购方自筹资金至少与并购贷款同比例先期支付;
(三)并购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提款条件。
第二十三条 并购贷款按期限分别纳入相应科目核算。
第七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四条 并购贷款发放后,客户经理等贷后管理人员应定期对并购方及并购后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检查重点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并购交易的实施进度;
(二)借款合同条款的履行情况;
(三)国家或当地政府是否出台对并购方或并购后企业产生影响的相关政策,并分析其影响程度;
(四)并购方及并购后企业公司治理结构、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品牌、客户、市场渠道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变化情况;财务状况,以及分红策略等财务政策变化情况;
(五)并购方后续重大投资计划进展及变动情况,是否对其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六)并购方以及并购后企业还本付息情况,未来现金流的可预测性和稳定性;
(七)被并购方或其控股股东在我行有贷款的,应检查其出售股权或资产后获得的收入是否按合同约定偿还我行贷款;
(八)对于设立还款专户的,应关注是否达到了合同约定的余额下限,确保按期足额收回贷款本息;
(九)按照有关规定对抵质押物定期进行价值评估,分析其对我行贷款的保障程度,以及处置、变现能力。
第二十五条 以拟并购资产或股权抵(质)押的,在并购交易完成后,应及时办理相关担保变更手续,保证我行担保权益连续、有效。对于不能办理相关手续的,应及时收回贷款或要求客户提供其他足额、有效、合法的担保。
第二十六条 贷后管理人员应要求并购方及并购后企业按合同约定定期提供财务报表,并对其未来一年的经营及现金流情况进行预测。
第二十七条 贷款期内,并购方出现借款合同约定的特定情形(如首次公开发行、资产出售等)获得额外现金流时,应督促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提前偿还我行贷款。
第二十八条 贷款期内,如并购方或并购后企业出现重要财务指标(如资产负债率、EBITDA等)劣变等触及合同保护性条款的情形,应及时采取措施,保障我行贷款安全。
第二十九条 并购贷款不良率上升时,应从以下方面加强检查和评估:
(一)并购贷款担保的方式、构成和覆盖贷款本息的情况;
(二)针对不良贷款所采取的清收和保全措施;
(三)处置质押股权的情况;
(四)并购贷款的呆账核销情况。
第三十条 各行应至少每年对辖内存量并购贷款业务进行检查,全面评估风险状况。当出现并购贷款集中度趋高、贷款质量劣化等情形时,应提高检查和评估的频率。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对办理并购贷款的并购交易,应由我行担任并购顾问或融资顾问,积极参与、监控并购交易,随时掌握风险变化情况。但并购交易不聘任并购顾问或融资顾问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办理并购贷款,可根据并购交易的复杂性、专业性和技术性,聘请中介机构或独立顾问进行有关调查,并在贷款调查、风险评估或审查中使用该中介机构的调查结果。
对所聘请的中介机构或独立顾问,应通过书面合同明确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通过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合并或实际控制目标企业的并购贷款申请,以及由部分特大型优质客户作为并购方、以其综合收益为主要还款来源的并购贷款申请,可适当简化调查、审查内容,主要分析并购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所承接债务的未来还款来源情况,或并购方的经营财务状况及综合偿债能力。
第三十四条 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但确需办理并购贷款业务的,须总行审批同意或特别授权后方可办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中国工商银行关于运用中长期贷款支持企业并购的意见》(工银发[2000]50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并购贷款尽职调查细则。为做好并购贷款业务尽职调查(含股权并购交易风险评估,下同)工作,提高尽职调查质量,识别并控制并购贷款风险,并购贷款尽职调查人员(含股权并购交易风险评估人员,下同)应根据本细则提示的内容,全面准确深入地调查分析并购双方和并购交易的相关情况和风险因素,形成调查报告(股权交易风险评估报告)。报告引用的数据应当提供资料来源,作出的判断应有充分客观公正的依据。
一、并购双方应提交的资料
(一)涉及并购双方的基本资料
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1.并购双方的注册登记(或批准成立)、变更登记相关文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明、贷款卡、验资报告等。涉及外商投资企业,或属于需批准经营的特殊行业的,还应有相应的批准证书或许可证。上述资料需年检的,应有最新年检证明。
2.并购双方的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并购双方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成立不到三年了,提供自成立以来的财务报告。
4.说明并购双方企业类型、注册资金、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机构设置和人事结构、历史沿革、行业地位、竞争优势等的相关资料。
5.说明并购双方的产品特征、生产设备、生产技术、研发能力、生产能力、分销网络的资料。
6.并购方未来3-5年的重大投资计划。
(二)涉及并购交易的相关资料
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1.有权部门对并购交易出具的批复文件或证明文件(如需要)。并购交易在有权部门的批准手续尚未完成的,申请贷款时可暂不提供,但应提供办理进展情况说明。
2.可行性研究报告、并购涉及资产的评估报告,被并购方出让资产的产权证明、有经营特许权的经营许可证等。
3.涉及并购交易的有关文件,包括并购方案、合同或协议、原有债权债务的处理方案,股份制企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并购的决议原件及相关公告等。
(三)能证明并购方投融资能力的有关材料
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1.企业现有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来源及构成情况。
2.拟用于并购交易的非债务性资金的筹资方案和出资证明等。
3.并购方用于并购的资金来源中包含固定收益类工具的,应该工具的权属证明(如有)、与该工具估值有关的资料等。4.并购交易的其他资金来源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分析内容
(一)并购双方基本情况分析
1.并购双方基本情况分析,包括公司治理、组织结构情况,生产经营、主营业务、生产技术和产品情况等。
2.了解并购双方的合并及分立情况。应到工商管理部门核查企业设立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章程、设立程序、合并及分立情况、工商变更登记、年度检验等事项,核查目标企业是否具备从事营业执照所确立的特定行业或经营项目的特定资质。对目标企业设立、存续的合法性做出判断。
3.调查分析并购双方是否具备并购交易主体资格以及并购双方是否具备从事营业执照所确立的行业或经营项目的资质。
(二)并购双方财务和非财务因素分析
1.会计分析。通过查阅并购双方财务资料,并与相关财务人员和会计师沟通,核查目标企业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合规性和稳健性。如并购双方在过去三年内存在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重点核查变更内容、理由及对目标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
2.财务因素分析。应分析并购双方财务报表中各科目的构成情况和真实性。关注各科目之间是否匹配,会计信息与相关非会计信息之间是否相匹配。将财务分析与目标企业实际业务情况相结合,关注目标企业的业务发展、业务管理状况,对目标企业财务资料做出总体评价。
3.非财务因素分析。对并购双方的非财务因素进行调查,识别并购双方在公司治理、行业竞争和宏观经济环境等方面的风险。评价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情况。了解行业内主要企业及其市场份额情况,调查竞争对手情况,分析目标企业在行业中所处的竞争地位及变动情况。
4.主要资产分析。调查并购双方主要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权属的合法性。查阅并购双方生产经营设备及商标、专利、版权、特许经营权等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权属凭证、相关合同等资料,并向工商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等部门核实是否存在担保或其他限制上述资产权利的情形。如果并购双方尚未取得对上述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完备的权属证书,还需聘请相关中介机构对取得该等权属证书是否存在法律障碍做出判断。
(三)战略风险调查分析
分析并购双方行业前景、市场结构、经营战略、管理团队、企业文化、股东支持等方面,判断并购的战略风险。
1.并购双方的产业相关度和战略相关性,以及可能形成的协同效应。
2.并购双方从战略、管理、技术和市场等取得额外回报的机会,能否通过并购能够获得研发能力、关键技术与工艺、商标、特许权、供应或分销网络等战略性资源以提高其核心竞争力。
3.并购后的预期战略成效及企业价值增长的动力来源。
4.并购后新的管理团队实现新战略目标的可能性。
5.并购的投机性及相应风险控制对策。
6.协同效应未能实现时,并购方可能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或退出策略。
(四)法律与合规风险调查分析
1.分析并初步判断并购交易是否依法合规,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反垄断、国有资产转让等事项的,是否已经或即将按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取得有关方面的批准,并履行必要的登记、公告等手续。
2.并购目的是否真实、是否依法合规;并购协议在双方内部审批情况。
3.法律法规对并购交易的资金来源是否有限制性规定。
4.担保的法律结构是否合法有效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并购股权(资产)是否存在质(抵)押、查封或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况。
5.借款人对还款现金流的控制是否合法合规。
6.贷款人权利能否获得有效的法律保障。
7.并购双方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8.与并购、并购融资法律结构有关的其他方面合规性。
(五)经营及财务风险分析
1.并购后企业经营的主要风险,如行业发展和市场份额是否能保持稳定或增长趋势,公司治理是否有效,管理团队是否稳定且具有足够能力,技术是否成熟并能提高企业竞争力,财务管理是否有效等。
2.并购双方的未来现金流及其稳定程度。
3.并购交易涉及的交易资金总额、资金筹集计划、及方式,以及并购方的支付能力。
4.并购双方的分红策略及风险。
5.并购双方财务管理的有效性。
6.并购中使用的固定收益类工具价值及其风险。
7.汇率和利率风险。
(六)整合风险分析
调查并购交易的后续计划、整合计划,并对其前景和风险进行分析,包括:
1.是否拟在将来对双方的发展战略进行整合及具体内容,是否有重大的后续投资。
2.是否拟在未来对并购双方的主营业务作出整合及具体方案。
3.是否拟对目标企业的资产和组织结构进行整合及具体内容。
4.是否拟对并购双方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及其具体内容。
5.其他对被目标企业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整合计划。
通过上述分析,判断并购双方是否有能力通过发展战略、组织、资产、业务、人力资源及文化等方面的整合实现协同效应。
(七)股权估值。对并购股权的价值进行独立、谨慎、客观、公正的评估,并对股权价值评估的依据、假设、过程和局限性进行说明,分析并购股权定价高于目标企业股权合理估值的风险。股权价值评估方法主要包括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其中,应优先选择收益法和市场法进行估算。成本法适用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价值评估。
1.国有股转让分析。国有产权转让履行国家规定程序的基本情况。并购交易中涉及国有股份行政划转、变更、国有单位合并等情况时,应调查了解股权划出方及划入方(变更方、合并双方)的名称、划转(变更、合并)股份的数量、比例及性质、批准划转(变更、合并)的时间及机构。应当需要有关部门批准的,需调查和说明其批准情况。
2.上市公司,当并购交易涉及上市公司时,判断交易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涉及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或可能引发要约收购的,是否履行了合法合规的要约程序。
3.管理层收购。当并购交易存在被收购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或者其所控制或委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收购本公司股份并取得控制权的情况,或者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收购被收购人公司的情况,应关注并购的定价依据、并购资金来源、融资安排、支付方式,以及关联交易是否存在违规情形,并重点调查了解并购方自有资金的来源和支付方式。
4.跨境并购。并购交易涉及国内企业购买境外企业股权的,还应分析目标企业投资环境及安全状况等国别风险,该并购是否违反我国及被并购企业所在国法律法规和政策,并调查目标企业所处行业及并购所需资金规模。应当需要有关部门批准的,需调查和说明其批准情况。此外,还需要分析其中的汇率风险、资金过境风险。
三、还款保障性分析
(一)贷款调查和评估人员应在全面分析与并购有关的各项风险的基础上,建立审慎的财务模型,测算并购双方未来财务数据,以及对并购贷款风险有重要影响的关键财务杠杆和偿债能力指标。
(二)在财务模型测算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各种不利情形对并购贷款风险的影响。不利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并购双方的经营业绩(包括现金流)在还款期内未能保持稳定或呈增长趋势。
2.并购双方的治理结构不健全,管理团队不稳定或不能胜任。
3.并购后并购方与目标企业未能产生协同效应。
4.并购方与目标企业存在关联关系,尤其是并购方与目标企业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情形。
6. 以为担保人为股权转让受让方提供担保,当股份减持时,需要通知担保人吗需要重新做担保吗
需要
纵横法律网-江苏蓝之天律师事务所-徐元宏律师
7. 关于股权转让问题,如何让受让方对转让方签
双方在转让协议中可以约定。。。
8. 股权转让后,还要承担以前贷款联贷保证责任吗
企业转让其债权债务也一并转让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但,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企业的转让,如果该企业拥有债务的,应该先通知债权人,征求债权人的同意,如果债权人不同意的,应当由债务人提供担保以后,方可转让,否则转让行为对债权人无效。 2、如果企业转让时,企业的资产及债权债务由受转让方全部买断,且出让方与受让方在企业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由受让方承担全部债权债务,并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了企业变更登记手续,债权人应以受让方为被告,要求其对债务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