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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保险保证贷款与履约保证

发布时间:2022-01-16 16:27:56

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和履约保证保险的区别

1、概念不同:履约保证保险是保险公司向履约保证保险的受益人承诺,如果投保人不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是承保投保人(借款人)不能按贷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所欠贷款的风险。

2、承担责任方不同:履约保证保险由该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由保险人承担偿还责任。

3、关系主体不同:履约保证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有三方当事人,即保险公司、借款人、银行。而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不是。

(1)小额保险保证贷款与履约保证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1、所有违约情形的前提为无正当理由。这意味着,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承包方违约,不属于履约保证保险的保证范围。具体包括政治、社会、自然等各方面的客观原因。

2、质量违约和工期违约情况的前提为承包人原因。这意味着,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质量违约和工期违约不属于履约保证保险的保证范围。例如工期延误的原因在于发包人一方,如未能提供施工条件、人员严重不足、不断变更设计等,则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3、履约保证保险为从属保函,理赔前提是主合同(即施工合同)有效。因此主合同无效或存在未经保险人确认的变更情况时,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履约保证保险的理赔以不存在保函欺诈为前提。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履约保证保险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小额贷款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保证保险

② 什么是履约保证保险

履约保证保险或履约保证险是指保险公司向履约保证保险的受益人(即债权人,这里专指银行)承诺,如果被保险人(即债务人,这里专指借款人)不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则由该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形式。

履约保证险,使保险公司发挥出担保公司的
作用,同时比普通的担保贷款更有优势:首先,购买履约保证险,企业必需提供抵押物,但贷款金额可以放大到抵押物评估值的3倍;第二,在担保贷款模式下,如
企业贷款100万元,实际上只能拿到90万元,另外10万元用作保证金。而通过购买履约保证险贷款,企业不需缴纳贷款金额10%的保证金,从而降低融资成
本;第三,保险保费比担保费率低。目前,市场上贷款担保费用在2.5%~3.5%之间,贷款履约保险费率可低至0.7%。当然,抵押物变现能力好、企业偿
付能力高、公司经营能力强、贷款金额在抵押物评估值范围内,才能获得超低的保险费率

③ 如何处理履约保证保险与担保法中几种担保方式之间的关系

核心内容:担保方式只有抵押、质押、保证、留置、定金五种。银行仍选择履约保证保险,这是为什么呢?担保法上的担保方式与履约保证保险之间存在怎样的区别呢?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帮助。 履约保证保险相对于保险公司而言仅仅是他们所开展的一项保险业务,但是针对银行而言,履约保证保险则是一种不折不扣的足以使其放心的担保方式。而从履约保证保险的最终的作用来看,它也确实担负着担保的职能。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它所规定的担保方式只有抵押、质押、保证、留置、定金五种。那么为什么有了上述的诸种担保方式后,银行仍然还有时要选择履约保证保险呢?担保法中所规定的诸种担保方式与履约保证保险之间是否存在这相互矛盾的地方?下面我就就上述的两个问题略加阐述: 1、为什么有了担保法所规定的五种担保方式,银行仍然还会选择履约保证保险? 大家都知道,银行所采用的主要的担保方式是抵押和保证,而这两种担保方式在履行担保任务时又存在着一定的弊端。 首先就抵押方式而言:抵押是指抵押人以担保债务清偿为目的,不转移占有地就自己的财产为债权人设定处分权和卖得价金优先受偿权的物权行为。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抵押权人基于此项权利可以直接对物享有权利,可以对抗物的所有人及第三人。这种担保方式在银行发放贷款时经常使用,但是这种担保方式在实际中存在这一些弊端,具体而言(1)就抵押标的价值而言,一方面由于物的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可能使其在被处置时的价值小于设定时的价值,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使债权人的债权得不到预期的清偿。另一方面,随着一些技术含量高的抵押物和配套抵押物的出现,增加了对抵押物价值评估的难度。(2)就抵押登记而言,我国银行借贷业务中的抵押合同都是在双方签订的时候成立,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开始生效。但是办理抵押登记的程序又较为繁琐。(3)就抵押物的变现而言,银行在债务人不能如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处置抵押物时,往往由于抵押物的性质而要由特定的机构拍卖,还要经过法定的一系列的程序,这就增加了银行将其债权变现的难度,进而影响了银行资金的正常运营。 其次就保证担保方式而言:保证担保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针对银行,其所运用的保证担保方式都是连带责任保证。所谓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相对于一般保证责任加重了保证人的责任同时也加强了对债权人的保障。然而这种担保方式的弊端仍然是显而易见的:(1)保证在理论上属于人保范畴,因此根据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债务人提供的物保时,保证人仅就物保范围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当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因此,保证在债权的追索方面不具有优先权。(2)担保法对保证人的资格限制性很强,例如担保法的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担保法司法解释的第四条、第十八条等等。使得银行在稍不留神的情况下就可能使其债权脱保。此外还由于一些保证人的性质比较的模糊,在认定上模棱两可,这也给银行的债权带来了风险。(3)现代经济的发展使得企业经营的风险性和获利性并存,一笔交易成就或毁灭一个企业的现象并不罕见。那么这就存在这样的一个问题,即保证人在设保时经营状况良好,而到它该履行保证责任的时候已经完全没有清偿能力,从而使银行的债权落空。 2、担保法中所规定的诸种担保方式与履约保证保险之间是否存在这相互矛盾的地方? 鉴于担保法所规定的诸种担保方式中,银行用的最多的是抵押和保证,现仅就抵押、保证与履约保证保险的关系加以论述。 根据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大家都知道抵押和保证并存于同一债权的关系是: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履约保证保险相对于保险公司而言仅仅是他们所开展的一项保险业务,但是针对银行而言,履约保证保险则是一种不折不扣的足以使其放心的担保方式。 有债务人提供的物保时,保证人仅就物保范围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当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同一债权上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债权人可以选择两种担保方式。那么同一债权上同时存在履约保证保险和抵押或保证,或者同一债权上同时存在履约保证保险、抵押和保证的时候该如何去处理呢?相信通过下面的阐述,大家可以自己得出答案。 履约保证保险体现了两种法律关系:一种是担保法律关系,另一种是保险法律关系。它所体现的保证法律关系体现在保险公司向银行出具的保证书;它所体现的保险法律关系体现在借款人写给保险公司的投保申请书和保限公司签发的保险单上。因此在履约保证保险在履行担保职责时不能将其简单的划归于担保法所规定的保证所体现的法律关系,更不能认为抵押担保方式优先于履约保证保险适用。可是当它们并存于同一债权时,银行该怎么办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单独转让或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将此条做反面解释,也就是说抵押权可以与主债权一同转让,而根据物权的原理,物权人对物是有一定的处分权的,因此可以肯定这样的推理是无误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可知,债权人转让债权对债务人仅有通知的义务,而无须获得债务人的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一条可知,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基于上面的论述,我们就会发现履约保证保险的存在与担保法所规定的诸种担保方式并存同一债权时,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不存在着障碍,履约保证保险的存在只是给银行多加了一层保险锁,使其债权受偿的机率大大加强了。因为银行可以在接受借款人提供的担保法所规定的各种担保方式的前提下,与保险公司签订履约保证保险合作协议书。同时在该协议书中注明:当借款人不能如期还款时,保险公司应该履行赔付义务。保险公司的赔付资金到位后,银行将转让其对借款人的主债权和担保权给保险公司,银行将不再介入原来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

④ 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是什么

贷款人发生合同约定的事故,不能还款,余下贷款由保险公司还给贷款机构。

⑤ 扶贫小额贷款保证保险

为了降低贷款的风险,部分小额贷款机构或者银行确实会要求申请人在申请小额贷款时购买保险。不过保险的种类不是很多,金额也不会很高。在正规银行或者小额贷款机构都可以和经理商讨贷款保险的事宜。 也许会有很多人遇到在没有签订贷款合同之前就要求缴纳保险费用的,这种情况就一定要注意了,因为这事骗子管用的伎俩。有可能一定缴纳了保险费用,不但得不到贷款,而且保险费也会被骗走了。 总之,保险费并不是申请小额贷款过程当中所必须交纳的费用,申请人在对待保险费时需要谨慎。如果是在正规银行以及小额贷款机构,可以找信贷经理商讨;如果是自己没有接触过的小额贷款机构,尽量避免在签订贷款合同前交纳保险费。

⑥ 什么是履约保证保险 有履约保证保险的P2P有哪些


另外,与投标保证保险、履约保证保险试行方案一致,意见延续了“试行期间,各保险机构不宜以联合体形式开展工程质量保证保险业务”规定,这能够避免权利与义务在保险公司间分散、加大监管难度。当然,这也要求监管部门强化同业业务监管,避免风险过于集中以及市场恶性竞争。



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保险是建筑工程质量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能够带动第三方质量风险控制机构以及保险公司自身的发展,也能极大释放政府监管压力。随着其作用的不断凸显,采用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制度规范建筑市场、确保工程质量将逐渐普及,政府、监理、保险、TIS等多元主体参与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新模式也将逐步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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