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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抵押物多笔贷款超出

发布时间:2021-12-10 15:31:47

A. 民法中有个“最高额抵押”,是什么意思,书里讲的太理论,看不懂,谁能给讲讲

简单的讲,就是一个汽车上设立了10万元的抵押权在银行,在抵押权有效期间内,我就可以分N次从银行里面进行贷款,贷款的总额不能超过10万元,这个就是最高额抵押了。

这么说你能明白了么?

B. 最高额抵押合同如何做变更登记抵押范围内未到期的多笔贷款是不是应该全部清偿后,登记部门才让登记。

是的,要全部还清方可办理.
在借贷行为中,抵押期限的设定依签定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时间为最长存续期限,在存续期限内可以进行在最高额抵押担保金额的范围内进行借、贷关系。但在存续期限到期后如要进行再抵押,就必须把以前的贷款全部还清后方可重新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如有不到之处,望高手指正

C. 最高额抵押和一般抵押的区别是什么

主要的区别是:1、一般抵押权担保的是一个债权,而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的数量是不确定的,可能是一个债权,也可能是多个债权。2、一般抵押权担保的是一个已经发生的债权,而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是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可能连续发生的债权。3、一般抵押权设立时,由于其所担保的债权已经发生,因此债权金额是确定的,而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是未来可能发生的债权,因此其所担保的债权金额是不确定的,只要在最高限额以内都可以。

D. 最高额抵押的抵押物在贷款全部还清前能部分解除吗

不行哦!据融百事通所知还完款才可以解除抵押的,需要先赎楼

E. 最高额抵押贷款的法律问题

1、每笔借款的种类、金额、期限、用途、利率和还款方式以借款借据为准。
2、当借款人不能够依合同约定按期偿还借款,抵押人有权依照我国的法健规定,将抵押物进作价、拍卖、变买或以其它方式处置,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得到偿还。
3、借款利率。没有约定利率一年一定,还是执行合同期限内利率。
4、借款人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且按照贷款人的要求办妥合法有效的贷款抵押担保的前提下,按期、按额提供贷款。
5、借款人因特殊情况下,不能按期归还贷款,需要延长借款期限的,可以提出展期申请。
6、抵押登记由借款人负责办理。
7、没有明确该最高额抵押贷款合同,是授信合同,还是正式合同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第四百二十一条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二十二条: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是,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第四百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三)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四)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五)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
(六)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百二十四条:最高额抵押权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

F. 房地产最高额抵押权的概念 最好讲的通俗一点 用白话讲的明白点

最高额抵押权又称为限定额抵押权,在日本民法中称为根抵当,是为担保未来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不确定的债权而设立的一种抵押权,其担保的债权为将来发生的不特定债权。在立法例上,许多国家的民法规定了最高额抵押权。 《德国民法典》第1190条规定:“设定抵押权时,得仅规定土地应负担保责任的最高额,而除此以外,则保留债权之确定;其最高额应登入土地登记簿册;债权附有利息者,利息应计入最高额;抵押权虽未在土地登记簿册中载明为保全抵押权者,亦视为保全抵押权;此项债权得依债权转让之一般规定进行转让,债权依规定转让时,其抵押权并不随同转让。”

最高额抵押权作为一种抵押权,应当具有抵押权的共性。但最高额抵押权毕竟是一种特殊的抵押权,又应当具有不同于普通抵押权的特性。最高额抵押权具有哪些法律特征,学者们的看法不一。认为,最高额抵押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在抵押权的从属性上具有特殊性
从属性是普通抵押权的重要性。通说认为,抵押权在发生上、处分上和消灭上具有从属性。最高额抵押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抵押权,是否具有从属性,学者间主要存在两种不同的主张:一是否定说。这种学说又可以称为独立性说,这是绝大多数学者所持的态度,认为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在最高额抵押权设立时并不一定现实存在,最高额抵押权可以与债权分离而独立存在,并不随主债权的转让或消灭而转让或消灭。

在抵押权的特定性上具有特殊性
通说认为,抵押权的特定性包括抵押标的物的特定和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特定两个方面,而后者是抵押权特定性的主要表现。最高额抵押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抵押权,是否具有特定性,理论上争议亦很大,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肯定说。该说认为,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须特定,不能理解为必在设定抵押权时确定担保具体的债权额,而是指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不能是不受任何限制的一切债权。

在抵押权适用范围上具有特殊性
抵押权是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物权。因而,抵押权所担保的对象只能是债权。原则上说,无论何种债权,均可设定抵押权,如不能以金钱计算为标的债权、将来可能发生的债权、金钱债权、以给付代替物为标的的债权、附条件债权、诉讼时效完成后的债权等。

在抵押权实现上具有特殊性
抵押权的实现是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以抵押物的价值优先清偿其债权。在一般情况下,抵押权的实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须抵押权有效存在;二是须债务人的债务清偿期限届满;三是须债务人未清偿债务;四是债务人未清偿不是由于债权人方面的原因。

G. 最高额抵押合同为三年,借款合同一年,一年后最高额抵押合同有效么

1、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2、最高额抵押合同为三年的,借款合同为一年的,一年期满后如果借款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做高额抵押合同依然有效,主要主合同债权不变化,可以在最高额度内再签订借款合同。
《担保法》
第六十条借款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交易而签订的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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