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我有一个朋友向银行贷款,要我做担保人,帮还是不帮
那要看你为对方担保时是一般担保还是连代担保.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关于一般保证责任,不能直接向保证人主张其承担保证责任,必须先对债务人提起诉讼,在债务人没有履行能力,或者在强制执行其财产后仍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方可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关于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与债务人处于同一顺序,只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其中任何一人首先履行债务,也可以一并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一般保证责任的情况下,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法律要求债权人先对债务人进行求偿,如果债务人的财产满足了债权人的债权,则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就会相应免除。而在连带保证责任的情况下,法律则赋予债权人选择权,债权人可以不先申请执行债务人的财产而直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无先诉抗辩权。因此,对保证人而言,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风险远小于连带保证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是一般担保,银行是先向第一责任人追讨的.如果是连代责任人,那么你肯定是要被银行起诉的.
关于你说的,对方在办理银行贷款业务时有违规操作的情况,你可以提起民事诉讼,看能不能找个好律师给你打成担保无效.但就我个人来说,这个事情的责任应该是一半一半.因为你在得知对方已经得到贷款时,你没有提出异议.
㈡ 贷款分第一和第二担保人什么情况
贷款担保第一、第二、第三、担保人区别在于如果贷款人出现未能还时,第一担保人先被银行以执行贷款人还款行为人,如第一担保无法履行或拒绝履行,则以第二担保人为执行人,以此类推,如都未能执行的话贷款机构也只能再作其他处理。
㈢ 贷款人 担保人顺序问题
在实际工作中,银行先向借款人(更正你的说法并非是贷款人,贷款人应是银行)追偿,通过电话、上门、发律师信,到法院起诉。都不行的话,再去追负连带保证责任的担保人。
㈣ 关于银行贷款担保人的问题
关于担保人的资格,只要成年且正常,原则上银行都会允许的,原则不存在丧失资格的问题。减少风险呢,就是承担一般性担保,而不做连带担保人;区别是一旦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那么一般担保的情况下,银行需要找债务人先主张权利,当实在得不到偿还时,才能找担保人承担职务,也就是债务人和担保人有个先后的顺序;而连带担保,则没有顺序,银行可以不找债务人而直接起诉担保人。更多详细情况请登录威海律师门户网站:www.wh-lawyer.com ;有问题也可在威海律师网留言咨询,专业律师必在两个工作日给与回复。
㈤ 别人贷款。我做了担保人。我还能再担保吗。还能担保几次
每人都有自己的担保额度,每家银行的计算公式也不一样,具体你是否还有额度你得去你想贷款的银行问一下。
㈥ 关于银行贷款担保人的问题,请尽快给矛答复
取决于是一般担保还是连带责任担保:
前者只有在借款人无法偿还贷款时,担保人才承担还款责任;后者则银行可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而不论借款人是否能够偿还。
担保人只有公房,则法院无权处理该房屋。
退休工资可以作为被执行的财产,但必须保障退休人的基本生活。
㈦ 有关个人贷款担保人责任问题
个人贷款的担保人,在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借款时,要承担代替借款人偿还借款及利息责任。具体担保责任承担的方式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1、担保人提供抵押物担保的,在债务人不能于清偿借款时,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拍卖担保人提供的抵押物,以该抵押物的变现价值优先获得清偿。
2、担保人提供保证担保的,在债务人不能偿还借款时,担保人负有代为向债权人清偿的责任。这种情况下,担保人的所有财产都应当用于承担保证责任。
3、担保人的责任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确定。
《担保法》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㈧ 有个朋友贷款写我做担保人,没有经过我的同意,我根本不知道。今天收到一条短信才知道的。我该怎么处理
朋友贷款,在你不知道的情况下,把你写成了担保人。
这样的担保形式应该是不成立的。
需要注意自己的信息是否被朋友盗用。
如果被盗用了,就要报警解决。
㈨ 一笔贷款既有抵押担保又有质押担保,执行有先后顺序吗
这就是混合共同担保。
如果抵押和质押指向同一物,则按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同一物上法定登记生效的抵押权清偿永远优先于质押权。法定登记生效的物类《担保法》42条有规定。
但如果不是法定登记生效的,同一物上抵押权和质押权并存,原则上按登记设定顺序清偿。(《担保法》42条以外的财产,参看4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