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购房合同和发票能否做抵押
各位律师,您们好。本人于上个星期家中被窃,购房合同、借款合同、首付款发票、贷款发票、抵押协议、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全部丢失,我刚刚收房,房产证由开发商代办,还没有办下来。想问下我应该怎么办,别人拿到我这些东西会不会做出不利于我的事情?恳请各位律师能够回答!问题补充:嗯,我当天就已经报警了,都说明了丢失情况的详情!现在就怕别人拿我的这些资料做什么事情,听说可以抵押贷款!是这样吗?也和相关的部门联系了,开发商的意思是发票不能补了,购房合同我还没有问,问了一下建委,说是让挂失购房合同之类的然后重新和开发商签一份,我想问下,购房合同和发票如果挂失的话,我自己还可以用吗?因为还需要这些资料办房产证呢!
2. 购房合同和发票可以做抵押贷款吗
若是我行个人贷款,一般以房产作为抵押,抵押物为该房产的房产证原件。我行个人贷款接受产权明晰、变现能力较强的商品住房和商业用房作为抵押物,且必须已办妥产权证明,产权清晰,可上市流通并能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没有产权争议等不利变现的情况。具体您的房子是否符合条件,需要您申请贷款时与经办行确认。
3. 全款购房合同和发票 能贷款吗
全款购房合同和发票,一般正规的银行不能贷款的。
4. 购房合同和发票,可以贷款吗
这一个的话只是材料之一。还需要你的收入证明银行流水。还有征信。这些材料齐全之后才能审核的。
5. 购房合同能不能进行抵押贷款
只有购房合同的房产属于按揭房产,有购房合同可以申请房屋的二次抵押贷款。办理房屋二次抵押贷款的流程如下:
经银行同意,卖房人与买方进行房产交易,签订购房合同或意向书;
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银行对借款人进行资信调查、审查后,通知借款人审查结果。银行同意贷款的,与借款人、担保人签订合同,与卖方签订《楼宇按揭借款补充合同》,卖方将贷款金额不足偿还卖方尚欠贷款本息的差额部分清偿;
借款人委托银行与卖方办理房产交易过户、抵押登记、房产保险等手续;
银行取得《土地房屋他项权证》后,将贷款资金划入卖方在原贷款网点的按揭贷款帐户及相关帐户,用于偿还卖方所欠按揭贷款本息,剩余款项再划入卖方在银行开立的帐户;
借款人按期偿还贷款。
房屋二次抵押贷款的条件:
用于二次抵押贷款的房屋应为市场发展潜力较大的优质住房和商业用房;
用于个人房屋二次抵押贷款的房屋必须是现房;
房屋是银行抵押贷款所购买的一手房;
房屋抵押登记已办妥,且银行是房屋的抵押权人;
房屋已办理保险,且保险单正本由银行执管;
房屋所处位置优越,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具有较大的升值潜力。
房屋二次抵押贷款准备资料:
与贷款人签订的原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文件;
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件;
银行认可的经济收入证明;
经银行认可的房屋评估机构出具的《房产评估报告》;
原房屋抵押贷款的还款清单;
二次抵押贷款用途证明;
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或资料。
6. 购房发票跟购房合同可以贷款吗
有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可以贷款,按揭买期房都是用合同办贷款。二手房要先办出房产证再过户再贷款。有房本了才可以去信用社和招商银行办理抵押贷款,只有合同是办理不了抵押贷款的。
和开发公司协商撤销备案,重新签合同,这样本人就算买的一手房,可以首付3成,但是如果开发商的大房产证办下来了,再想撤备案就比较难。
1、弄清楚合同中的当事人,在新房买卖过程中合同签署涉及两个当事方:一为购房者,一个是开发商。购房者,即购房合同中的“买受人”,他将要成为房屋产权证上记载的所有人;需要支付房款;一旦违反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核实房屋状况:在看房的时候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了解: 房屋建筑状况、房屋小区状况、房屋权利情况。这些情况的核实,有利于你控制好交易的实际成本和风险; 违约责任。
3、明确交易程序:二手房交易可分为看房、签约、按合同约定明确时间给首付款、过户、交房、给余款几大步骤。这几个步骤需要注意:保留好交易的证据、过户是一定要房产证上所有人都到场才可以过户、在交房时要查看清楚对方是否缴纳清了物业费、水电煤气费;这一点在购房签合同注意事项中是非常需要注意的,如果交易流程有那些都不知道的话,将来在过户的时候会非常麻烦的,有可能为自己带来损失。
4、明确违约责任:和卖方要明确严格的违约责任,是双方诚信履行二手房买卖合同的保障。实践中,小额的定金处罚或简单的“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损失”,缺少实际效果。
7. 只有购房合同可以抵押贷款吗
一般情况下,房子如果只有购房合同是不可以办理抵押贷款。要用房子办理房产抵押贷款,要求房子有房产证才可以办理房产抵押贷款,如果没有房产证,一般不可以办理房产抵押贷款。
根据《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贷款抵押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得抵押的财产不得用于贷款抵押。
第十六条借款人以所购自用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
第十七条以房地产作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于放款前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合同的有关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确定。
第十八条借款人对设定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检查。对设定的抵押物,在抵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
第十九条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转让、变卖、馈赠。
第二十条抵押合同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抵押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按合同的约定,解除设定的抵押权。以房地产作为抵押物的,解除抵押权时,应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7)购房合同和发票可以抵押贷款扩展阅读:
根据《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贷款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处分抵押物或质物。
第三十二条处分抵押物或质物,其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其价款超过应偿还部分,贷款人应退还抵押人或出质人。
第三十三条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项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第三十四条借款合同发生纠纷时,借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三、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四、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的;
五、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六、借款人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贷款人权益的合同或协议的;
七、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损毁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质物明显减少影响贷款人实现质权,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保证或新抵押(质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