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住房抵押贷款与个人住房贷款有区别吗
个人住房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向借款人开放的,用于借款人购买首次交易的住房的贷款。
住房抵押贷款:是指贷款人以自有或者第三者的物业作为抵押。并以稳定的收入分期向银行还本付息,而在未还清本息之前,用其产权证向银行作抵押,若购房者不能按照期限还本付息,银行可将房屋出售,以抵消欠款。
个人住房贷款与住房抵押贷款具有以下区别:
住房按揭贷款是为了买房,而房产抵押贷款是表示业主已经拥有了房产权,只是需要用房产做抵押进行贷款,将贷款得来的资金用于其它消费需求;
住房按揭贷款的主要渠道是银行,而房产抵押贷款的渠道较多,不仅可以向银行借款,也可以向民间金融机构进行融资。申请流程简便;
申请住房按揭贷款时,借款人需要提供首付款证明、购房合同等11项资料,而在银行办理房产抵押贷款,借款人需要提供房产证、国有土地证、贷款用途等8项材料,同时在银行申请房产抵押贷款,用户为提高贷款通过率还需准备如基金、现金存折、车辆行驶证等材料,且审批流程较繁琐。而反观民间机构,用户所需准备的材料相对较少,流程更简便,通过率也更高。只需要提供身份证、户口本或户籍证明、婚姻证明、产权证、个人征信报告、银行流水这些;
银行首套房按揭贷款利率一般在基准利率上浮15%左右;而抵押贷款属于经营性贷款,所以在基准利率上浮20%—50%。
Ⅱ 中国从2000年到2010年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余额分别是多少
中国从2000年到2010年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余额:
2010年5.73万亿元,2009年4.4万亿元,2008年3.01万亿元,2006年2万亿元,2004年1.59万亿元,2003年1.2万亿元,
个人房屋抵押贷款是指:
(1)借款人以本人名下的房产抵押,向贷款人申请用于个人合法合规用途的人民币担保贷款,用途包括个人购房、购车、消费、经营及其他合规合法等多种用途。
(2)金融机构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上调0.25个百分点,由现行的2.25%提高到2.50%;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调0.25个百分点,由现行的5.31%提高到5.56%;其他各档次存贷款基准利率据此相应调整。
Ⅲ 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个人住房转让贷款、个人再交易住房贷款有什么区别
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是针对商品房的。
个人住房转让贷款,是指转贷款。
个人再交易住房贷款就是二手房贷款。
第二种现在一般银行都不愿做的。第一、第三基本没啥区别。
Ⅳ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有什么限制吗
一、银行抵押贷款可用哪些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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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银行抵押贷款可用来抵押的第一样就是房产,比如个人住房、家庭住房、不动产厂房、商铺等。用房产抵押贷款,一般需要先评估,评估后,可以贷款至评估价的百分之七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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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天津个人房产抵押贷款怎么申请
申请手续1、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手章。2、夫妻双方的制式收入证明。3、抵押房产的房产证。4、如有尾款需提供尾款借款合同与还款凭证 。贷款年限:最长30年。贷款成数:最高7成,(40-房龄)/40*0.7*评估价格,(土地类别为出让的可贷7成,土地类别的划拨的可贷6成),基准利率。二.贷款流程1.洽谈业务,了解客户需求2.签订代办协议,准备资料3.实地勘察评估房产4.银行面签审批贷款5.办理抵押登记6.银行放款7.查收贷款,按月还款三.注意事项: 1.年满18-6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天津私产房 ,房龄30年以内 1、贷款金额:最高可贷到房款70%(视房龄和房屋面积而定)2、贷款期限:房龄+贷款期限≤40年,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借款人的年龄+贷款期限最多不能超过65年 注:市内6区,15年以内房产,没有尾款,征信不是太差的客户,不管有几套住房,抵押贷款均可。我们能做到最高可以贷到房产市值的7成 最长可以贷到30年!
Ⅵ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期限和额度是多少
根据有关规定,个人住宅抵押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房屋售价的70%。 借款人逾期偿还贷款,以人民银行(96)颁发156号文件规定,按逾期天数加收逾期额万分之四的罚金,连同应偿还的贷款本息一并计收; 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没有偿还贷款本息或贷款合同期满没有还清全部贷款本息的,银行有权对抵押房屋进行处理,或由担保人代为归还贷款本息。
Ⅶ 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和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有什么区别
一、定义不同
个人房屋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本人名下的房产抵押,向贷银行或者申请用于个人合法合规用途的人民币贷款,包括个人购房、购车、消费、经营及其他合规合法等多种贷款用途。
个人购房贷款是指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时必须提供担保。
二、申请材料不同
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
房产证
权利人及配偶的身份证
权利人及配偶的户口本
权利人的婚姻证明(结婚证或民政局开具的未婚证明)
收入证明
如房产证权利人有未成年儿童,请提供出生证
如房产内还有银行贷款,请提供原贷款合同及最后一期的银行对帐单
为提高贷款通过率,请尽量多的提供家庭其他财产证明,(如另处房产证、股票、基金、现金存折、车辆行驶证等等)
个人购房贷款及担保合同:
借款人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户口本(原件复印件一份)
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未婚需填写未婚声明,我行留存原件。
离异或丧偶者需要提供离婚证或协议、判决书,配偶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拟购房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的房产证复印件一份。
三、操作流程不同
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
1、 提出贷款申请
2、 审核客户资料
3、 出借人配对
4、 办理公证抵押
5、 他证当天放款
个人购房贷款及担保合同:
1、贷款咨询:通过网点、电话或网站了解个人住房贷款对象、贷款条件、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贷款程序等情况;
2、贷款申请:提交银行规定的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材料;
3、签订合同:客户的申请获得批准后,与银行签订住房贷款合同;
4、贷款发放:银行在条件具备时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5、客户还款:客户按合同约定按时还款;
6、贷后服务:客户享受银行提供的新产品和增值服务。
Ⅷ 将个人房产抵押贷款给他人时需要防范哪些方面的风险
房产抵押贷款的风险
一、房产抵押贷款存在的风险
(一)租赁权对抗的风险
1、抵押物难以处置。按照“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如果“先租后抵”,借款人即使不能按期还贷,由于租赁仍然有效,银行也很难处理抵押房产。
2、租金收入难以获得。借款人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前,如果与抵押房产承租人签订时间较长的租赁协议,并且要求承租人一次性付清租赁费;或者借款人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租金将房屋出租给关系人,银行将很难获得租金收入用于还贷。
3、抵押物拍卖价格不公正。如果借款人不按期还贷,银行有权处置抵押房产用来归还贷款。当银行拍卖抵押房产时,按照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承租人具有优先购买权,将可能采取措施故意压低房产的拍卖价格。
(二)抵押登记权的风险
1、“一物多押”的风险。《担保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借款人将房产抵押给多个银行后,一旦破产倒闭,抵押房产将很难处置变现。
2、土地使用权的风险。银行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时,如果只是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而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抵押的房产将无法处置变现。另外,我国法律规定:集体土地不可以用来抵押。因此,农村的集体土地如果用来办理抵押贷款,必须转化为国有土地。
3、登记期限的风险。银行办理房产抵押贷款时,如果将贷款的期限与抵押物登记的期限设为一致,一旦贷款到期无法收回,抵押登记也将到期,银行将无法处置抵押房产。
(三)土地性质引发的风险
1、土地使用期限。我国目前的土地性质分为划拨土地和出让土地,土地性质不同处置难易程度也不同。划拨土地是国家在实行土地出让制度前实行的由政府部门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出让土地则是指开发商以有偿的方式取得土地,并向国土资源部门支付土地出让金,这样的土地具有使用年限,属于住宅类土地的使用期限为70年,属于工业类土地的使用期限为50年。银行办理房产抵押贷款时,如果不注意土地的使用年限,将给处置土地上的房产埋下隐患。
2、处置费用。对于出让土地性质的房产交易,由于房地产开发商此前已交纳了土地出让金,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时不需要再交费;属于划拨用地性质的房屋土地,处置房产时需要向国土资源部门补交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让金。银行办理房产抵押贷款时,如果不注意土地的性质,将可能增加处置抵押房产的费用。
(四)土地用途变更的风险
出让土地根据用途不同有很多种,其价值是完全不同的,特别是工业、仓储等一类的出让地,由于其取得成本低廉,如果能够转变为住宅、商业、旅游、娱乐等用途的经营性用地,其价值是数倍的增长。根据《土地管理法》第56条规定,建设单位确需改变土地建设用途的,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借款人在办理房产抵押贷款后,如果私自变更土地的用途,如将仓库用地变更为娱乐中心用地,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国家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银行将无法处置抵押房产。
(五)在建工程抵押的风险
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中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依照《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按照上述规定,在建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权,这不利于银行处置抵押房产用于归还贷款。
2、税收优先权。《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45条第1款规定:“税务机关征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规定表明,只要纳税人欠缴税款的行为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担保之前,即纳税人欠缴税款在先,以其财产设定担保在后,税收就优先于担保物权这种私权力。
(六)共有财产抵押的风险
根据《担保法解释》第五十四条规定,共有财产进行抵押时,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借款人用共有财产办理房产抵押贷款时,如果银行没有要求借款人和财产共有人共同签字,就会自动丧失抵押权,从而形成风险。
(七)抵押房产评估价格的风险
目前,评估机构管理不规范,在房产评估价格上有时不公正,往往根据评估的用途抬高或降低估价。借款人申请贷款时,评估费用由借款人支付,评估机构可能故意抬高房产的评估价格,让借款能够申请更多的贷款;当银行拍卖用来抵押的房产时,评估机构又会故意降低房产的评估价格。
(八)房产处置执行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根据该规定,如果借款人用唯一的一套住房办理了抵押贷款,即使到期不还贷,法院、银行也无权处置抵押物。
二、防范房产抵押贷款风险的对策
(一)深入调查,防止“先租后抵”
银行办理房产抵押贷款前,要认真做好贷前调查工作,详细了解借款人用来抵押的房产是否已经租赁他人。对已经出租的房产,银行不予办理抵押贷款,防止出现“先租后抵”问题。当然,如果出现“先抵后租”的情形,即抵押人在设定抵押权后,又将抵押物出租。在这种情况下,已登记的抵押权的效力优先于租赁权,银行可以办理房产抵押贷款。
(二)认真办理抵押登记
银行办理房产抵押登记前,要调查清楚抵押的房产是否属于“一物多押”?如果属于“一物多押”,银行要经常开展贷后检查,掌握借款人和抵押房产的情况,一旦出现影响贷款归还的不利因素,及早采取有利措施,尽量减少贷款损失。办理抵押贷款时,银行应要求借款人将房产和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便于处置变现。房产抵押登记的期限比抵押贷款的期限要长,银行应有充足的时间处置抵押房产。
(三)注意土地的性质和使用期限
银行办理抵押贷款前,要调查清楚房产所占用土地的性质,对于出让土地要分清是属于住宅类还是属于工业类。根据土地的性质,查看土地使用期限是否到期,对即将到期或已经到期的土地,其地上附着物不得办理抵押贷款。对于划拨用地性质的房屋土地,银行应与借款人签订合同,要求借款人在处置房产时补交土地出让金。
(四)加强贷后检查,防止土地用途变更
银行办理房产抵押贷款前,应查看土地使用证上填写的土地用途与借款人实际使用用途是否一致?如果不一致,不予办理抵押贷款。即使办理前一致,银行也应在贷款发放后进行贷后检查,查看借款人土地实际用途是否发生变更,根据情况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五)对在建工程抵押贷款重点管理
由于在建工程具有特殊性,在受偿权上不利于银行,因此,银行应适当降低在建工程抵押贷款数量;对发放的在建工程抵押贷款,银行应进行单独管理,要求借款人把基本存款账户设在本行,往来款项要通过本行办理,随时监督借款人资金使用情况。
(六)共有财产抵押要求所有财产共有人签字
银行在办理房产抵押贷款时,应通过房产证和其他途径详细了解房产的实际所有权情况。对共有财产,要真正掌握究竟有多少个财产共有人?财产共有人是否同意用房产抵押办理贷款?只有经财产共有人全部同意,银行才可以给予办理,同时还应要求所有财产共有人共同签字。
(七)银行应培养自己的房产评估师
为准确获得抵押房产的评估价格,银行应主动培养自己的房产评估师,对抵押房产作出公正、公平的估价。虽然银行无权决定评估机构对抵押房产所作的估价,但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评估价格确定贷款发放的额度。在房产评估中介机构作出评估报告后,银行内部的评估师应对抵押房产进行二次估价,根据自己的评估价格,按照一定的比例确定实际发放贷款的金额,掌握贷款发放的主动权。
(八)调查清楚借款人的房产数量
银行发放房产抵押贷款时,应详细调查清楚借款人的实际房产数量,查看有无弄虚作假、欺骗隐瞒的现象。如果借款人仅有一套居住房屋,银行一律不予办理抵押贷款;如果借款人有多套居住房屋,但存在法律纠纷,银行也不能办理,应在法律纠纷解决后,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办理。
(九)重视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
银行发放房产抵押贷款时,不仅要考虑借款人的第二还款来源,而且更重要的是重视第一还款来源;不仅要对借款人进行担保分析,而且要对借款人进行财务分析、现金流量分析和非财务分析,对借款人经常开展贷后检查,动态反映贷款形态,从根本上提高房产抵押贷款的质量,有效防范房产抵押贷款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