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执行程序中如何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80.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和追加执行当事人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二条(债务人变更或者追加的范围)
除执行依据中指明的债务人外,可以对下列人申请执行,或者在已经开始的执行程序中,申请追加、变更下列人为被执行人:
(一)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人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其遗产被第三人无偿占有或者接收的,该第三人;
(二)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人的配偶;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人与其配偶离婚,依法应承担债务的配偶;
(三)作为债务人的法人分立或者合并的,分立或者合并后存续的法人;
股东是指对股份公司债务负有限或无限责任,并凭持有股票享受股息和红利的个人或单位。向股份公司出资认购股票的股东,既拥有一定权利,也承担一定义务。股东的主要权利是:参加股东会议对公司重大事项具有表决权;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权;
分配公司盈利和享受股息权;发给股票请求权;股票过户请求权;无记名股票改为记名股票请求权;公司经营失败宣告歇业和破产时的剩余财产处理权。股东权利的大小,取决于股东所掌握的股票的种类和数量。
B. 关于追加被执行人(担保人)家属的问题
第三套房子是可以强制执行的,其子居住在内,可以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搬出,因为其家属有住房,所以不属于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
对于其家属名下的房产,不能直接申请法院执行。但是,可以先向担保人起诉,然后追加其家属为被告,夫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他们共同承担。这样就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两套房子了。一般情况下,会给被执行人留一套保证其基本生活的住房。
C. 执行程序中可否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
D. 请教法律人士:帮朋友担保贷款不能偿还,被法院判了强制执行又未执行,我还需要还款吗
既然下达了执行通知书,就证明对方当事人已经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了,只要申请执行了,你如果不还款,那就要做好时刻被执行的准备。
《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强制执行的期限,但是并未规定过了期限就不能继续执行了,因此,信用社要求法院继续执行并不违法。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五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第二百三十条 人民法院采取本法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E. 担保贷款,担保人被强制执行
法定期限第二百一十五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清偿顺序强制执行被申请人财产所得的现金,应及时清偿债务。如果有多个申请人时,则由人民法院执行员按照法定的清偿顺序分配,而不采取平均分配的办法。其顺序是:首先偿还所欠申请人的工资和生活费;其次偿还所欠国家的税款;然后偿还其他债务。先满足上一顺序申请人的债权,再满足下一顺序申请人的债权。如果在同一清偿顺序内尚不能满足所有申请人要求的,则依各人债权数额的多少,按比例分配。未能清偿的债权,债务人以后偿还。
F. 给人担保贷款,因原借款人无力偿还,担保人被法院执行了财产后,担保人如何向借款人索要
这种情况你可以另行起诉,在其有财产时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G. 给朋友担保贷款,起诉开庭了,而且也被列为法院被执行人。现在钱还上了,法院也结案了。为什么网上不给撤
应要走流程,黑名单自动撤为五年!
H. 最高法院:什么情况下才能追加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在执行过程中直接申请追加未如实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被执行主体的追加,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因出现法定原因,将与直接被执行人有义务关联的案外人,依法增加为被执行人的一项法律制度,被执行主体的追加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经法定程序进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执行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后,其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其财产,
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所以,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在执行过程中直接申请追加未如实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以最大限度的保障自己的利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以外的其他组织作为被执行人,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依法对该其他组织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主体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八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