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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抵押贷款管理操作要点

发布时间:2021-05-21 19:40:04

『壹』 垫资业务(民间用房产抵押贷款)如何操作以及需要注意的事项有哪些以及详细的步骤和流程是什么样的

一、银行抵押贷款可用哪些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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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银行抵押贷款可用来抵押的第一样就是房产,比如个人住房、家庭住房、不动产厂房、商铺等。用房产抵押贷款,一般需要先评估,评估后,可以贷款至评估价的百分之七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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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贰』 抵押贷款业务操作中涉及哪几个操作要点

1)申请人把资料交代理人转交审核机构作初审。
2)对初审通过的申请人,会得到贷款银行下达的指定评估《银行通知书》。申请人把所有相关材料的原件到指定的律师事务所办理法律见证(尽职调查)和交纳相关的办理费用。申请人可选择:
(1)项目法人亲自到北京指定的律师事务所办理;或
(2)项目法人安排自己的代表律师,把所有相关材料交其自己律师来代理。
法律见证费(尽职调查):1万元,贷款银行指定评估费:抵押品额度的0.5%。
3)申请人代表律师跟贷款方律师交换各种交易相关的法律文件和代理支付各相关费用。
4)申请人到其律师事务所签署各相关文件和办理抵押手续。
5) 在贷款银行批准贷款并下达签约通知函后,申请人必须先缴纳贷款手续费5%中的10%作为保证金到北京指定的律师事务所。
6)通知到当地的贷款银行办理开户放款手续。
备注:从获贷款银行估价通知书到贷款开户到帐将通常在一个月完成。

『叁』 抵押的操作要领

适用对象的选择
抵押贷款的适用范围是有限制的。银行对基本客户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因其期限短、金额大、发生频繁,往往具有铺底性质,并且银行也不会轻易放弃这些客户,故银行针对这些刚性贷款适用最高抵押方式,而对于那些一般的,非固定客户的临时贷款,季节性贷款等弹性贷款以及中长期贷款适用传统抵押方式。
协议时间的确定
如何确定抵押贷款时间长短,就抵押贷款方式而言,传统抵押权在设立时,所担保的债权是已经确定的,属时点上的贷款债权。最高额抵押担保是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权,属时期上的贷款债权。怎样确定最高额抵押中“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的时间长短。目前尚无明确的规定,有的信贷员与客户一约定就是3-4年,似乎一劳永逸,时间的确定根据客户提供的抵押物属性而定。一般而言抵押物系动产,因其价值变化大而宜约定一年;抵押物糸不动产,因其价值变动小宜约定二年;既有动产又有不动产的,按其价值构成比例加权平均测算,同时,在实际操作中,抵押人一般都是借款,且借款人在继续经营的情况下,是不可能把贷款还清的,因此对一般企业抵押贷款可以使用最高额抵押,就是将抵押人的资产一次性办理抵押,或期限长一点,按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双方确定的抵押资产值签订抵押合同,并以不超过抵押值为尺度,作为借款的最高额抵押贷款限额,在最高额贷款限额内,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由抵押人担保,不再逐笔办理抵押贷款。
抵押价值的测定
对客户抵押应特别注意了解客户应收款数量和质量。不应对削价商品残次商品所产生的应收账作抵押。对动产抵押标的物,有的国家法律规定,须转移占有,也有的国家法律规定不转移标的物占有。鉴于我国目前没作明确的法律规定,应从有利于银行贷款安全,又不妨碍客户生产实际而定。象机动车辆等在使用过程中,有报废的可能,宜转移占有,企业生产设备等,若闲置会造成浪费和损失,由不宜转移标的物占有。不动产作抵押,如土地,房屋等除应注意其实际价值,易售性,实用性以及抵押权等问题外,最重要的是必须完成依法登记过户手续,好能取得所有权。最高额抵押价值的确定适用于传统抵押价值的测定方法,但要注意抵押物的价值一定委托信誉卓著的有权评估机构评估。虽然目前抵押资产评估不是法定必经程序,但最高额抵押因为约定时间长,金额大,自行测定可能会给信贷资产造成极大的风险,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在对评估价值无争议的情况下,由贷款人、借款人、抵押人签订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并依据抵押值的70%确定最高抵押贷款余额控制数。
抵押合同的签订
根据《担保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借款合同可以附最高抵押合同,主合同必须约束最高抵押合同。这是因为按传统抵押制度,抵押权应随其所担保的债权成立而成立。是对已经发生的债权作担保,而最高额抵押合同,由于设立在先,主债权一般尚未发生或未完全发生。但某一客户贷款在同一时间内,并非只有最高额抵押方式,也可能有其它担保方式。比如因贷款余额超过最高限额或标的等原因,所以新增贷款需另提供担保。故每次签订主合同同时,一定要标明其以上合同系某字号最高抵押合同,否则,会涉嫌 合同的歧义造成抵押权部分或全部丧失。在抵押合同签订时,借款人必须在借款前向贷款人递交具体的借款计划,并提供表明贷款合同用途的书面文件。如借款申请书、借款凭证、展期还款协议、授权委托书、变更本合同条款的协议、抵押物品清单和贷款人要求借款、抵押人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等。
避免全额资产抵押
由于最高额抵押合同因标的物金额大,客户往往提供的全部财产抵押,否则就不足值,担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复(94)2号和法经(94)334号两次司法解释“全部财产或不论全部还是部份财产”侵犯其他债权人利益的抵押合同无效。其核心问题在于抵押方式的采用是否侵犯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在该司法解释未修改之前,笔者建议,凡必须提供全部财产抵押才能达到设定最高限额的,放弃最高额抵押方式。
实行公证制度
虽然公证也并非抵押贷款的必经程序,但部份财产抵押是否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在法学界、金融界争议颇大。实行抵押公证制度予以确认合同效力,既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也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偿还抵押贷款临界值的影响
在最高额抵押中,如果在“一定期内”的某一时刻已经发生债权因清偿抵押消失等原因而消失,即债权额为零时,最高额抵押权是否存在,在司法界还有争议,一种意见认为,最高额抵押贷款抵押权依然存在。其理由是:最高额抵押具有独立性,它不随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不随主债权的消失而消失,不同于传统抵押权在消失上的附从性。另一种意见认为:最高额抵押权灭失,其理由是:《担保法》第六十二条指出“最高额抵押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其他规定,”而该章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是:“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失的,抵押权也消失。”
抵押合同必须设立抵押登记?
以往,除极少数抵押物外,法律对抵押合同实行登记生效制度。中国《担保法》规定,“土地使用权用权、房产、林木、运输工具、企业设备作为抵押物应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我国实际已经改变了抵押合同登记生效制度,按最高人民法院对担保法的司法解释,以及最新的《物权法》的规定,抵押合同签订后即可生效。

『肆』 如何加强 抵押贷款 管理

一是严把贷款抵押关,保证新增贷款的优质高效。一方面,企业申请新增贷款时,首先要落实好抵押担保物;另一方面,对企业存量抵押贷款,也应及时按不超抵押物评估价值1.5倍的比例进行调整,对抵押物不足部分要求企业立即补充抵押物或采取其它措施,降低贷款风险。

二是要加紧落实贷款五级分类管理办法,准确认定贷款形态,及时采取措施。

三是企业贷款一旦形成风险,要及时采取措施。信贷管理部门要积极参与企业资产的评估,争取核实其真实价值,压缩水份。要积极采取兼并、联合等有效手段,尽陕实现资产转让或变现,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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