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贷款风险分类逾期180天划入次级的规定有哪些
贷款风险分类逾期180天划入次级的规定是由《贷款通则》规定的。
根据《贷款通则》第四十七条贷款人应当根据贷款风险状况将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类。贷款人应当及时催收逾期的贷款。对项目贷款和公司贷款根据逾期天数将贷款分为逾期90天、180天、270天、360天和360天以上五个档次进行统计,并作为贷款质量分类的重要参考指标。对零售贷款应比照上述规定对逾期天数作更细致的划分。
(1)贷款担保人的风险分类指引扩展阅读:
《贷款通则》第三十七条贷款人发放担保贷款时,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以及是否违反国家规定担当保证人,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贷款人发放信用贷款时,必须对借款人进行严格审查、评估,确认其资信具备还款能力。
第三十八条发放担保贷款,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签订担保合同,办理担保手续。需要办理登记的,应依法办理登记;需要交付的,应依法交付。
② 贷款风险认定办法
第二章 贷款风险分类的标准
第四条 评估贷款质量,采用以风险为基础的分类方法(简称贷款风险分类法),即把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
第五条 五类贷款的定义分别为:
正常: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关注: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次级: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可疑: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第六条 损失贷款的划分标准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经依法宣告破产,进行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二)贷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者以保险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四)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贷款。
(五)借款人被依法撤销、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经确认无法还清的贷款。
(六)借款人虽未依法终止法人资格,但生产经营活动已经停止,且借款人已名存实亡,复工无望,经确认无法还清的贷款。
(七)生产单位的经营活动虽未停止,但产品毫无市场,企业资不抵债,亏损严重并濒临倒闭,且政府不予救助,经确认无法还清的贷款。
第七条 使用贷款风险分类法对贷款质量进行分类,实际上是判断借款人及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考虑的主要因素包括:
(一)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二)借款人的还款记录;
(三)借款人的还款意愿;
(四)贷款的担保;
(五)贷款偿还的法律责任;
(六)银行的信贷管理。
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是一个综合概念,包括借款人现金流量、财务状况、影响还款能力的非财务因素等。
第八条 对贷款进行分类时,要以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为核心,把借款人的正常营业收入作为贷款的主要还款来源,贷款的担保作为次要还款来源。
第三章 贷款风险分类的特殊规定
第九条 违规贷款的分类。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发放的贷款应至少归为关注类。
第十条 自然人贷款的分类。自然人贷款必须坚持逐笔分类。可根据贷款方式和贷款逾期情况,采用自然人贷款分类矩阵,用简易方法进行分类。
自然人贷款分类矩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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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情况| | | | | |
| |30天以下|31-180天|181-360天|361-720天|721天以上|
|贷款方式| | | | | |
|----|-----|-------|--------|--------|------|
|质 押| 正 常 | 正 常 | 关 注 | -- | -- |
|----|-----|-------|--------|--------|------|
|抵 押| 正 常 | 关 注 | 关注/次级 | 次级/可疑 |可疑/损失 |
|----|-----|-------|--------|--------|------|
|保 证| 正 常 | 关 注 | 次 级 | 可疑 |可疑/损失 |
|----|-----|-------|--------|--------|------|
|信 用| 关 注 | 次 级 | 可 疑 | 可疑/损失 | 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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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抵债资产的分类。对已列入“以资抵债”科目的贷款应重点分析以资抵债资产的变现能力,可采用拆分方法进行分类,预计能够收回的贷款,归入次级类;收回不确定的和损失的贷款,分别归入可疑类和损失类。
第十二条 重组贷款的分类。重组贷款是指银行由于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而对原借款合同还款条款作出让步的贷款。需要重组的贷款应至少归为次级类;重组后的贷款如果仍然逾期,或借款人仍然无力归还贷款,应至少归为可疑类。
第十三条 封闭贷款的分类。这类贷款应将其与亏损企业原有贷款分离开来,视同普通贷款单独进行分类。借款人违反封闭运行原则,造成本息收回无保障的贷款,至少归为次级类。
第十四条 贴现贷款的分类。认定贴现票据真实、手续合法完备、出票行(付款行)资信可靠,可将贷款风险视为零,归为正常类;否则,至少归为次级类。
第十五条 存单质押及外汇质押贷款的分类。认定质押合法有效的贷款,可归为正常类;否则,至少归为次级类。
第十六条 信用证、承兑汇票逾期垫付所形成的贷款的分类。此类贷款至少归为次级类。
第十七条 在建工程项目贷款的分类。这类贷款应根据项目评估报告和外勤调查所掌握的情况进行分类。各方面情况正常,预期经济效益可以实现的贷款,可归为正常类。出现了不利于偿还的因素,例如预计不能按计划完工投产或工期已经延长,工程造价超概算需要增加投资和贷款,市场已发生不利变化,导致预期经济效益受到一定影响的贷款,可归为关注类;受到严重影响的贷款,至少归为次级类。
第十八条 应收未收利息的分类。原则上按照本金的类别确定,表内应收利息至少归为关注类;表外应收利息至少归为次级类。但对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另行处理:本金能全部或部分归还的客户的欠息至少归入次级类;实行试点城市兼并政策但又不在豁免政策之列的企业的欠息,至少归为可疑类。
第十九条 信用卡透支的分类。可比照自然人贷款进行简易分类。在信用额度内,不超过60天(含)的透支归为正常类;在信用额度外或超过60天的透支至少归为次级类;违规发放的协议透支至少归为次级类。
第二十条 损失类贷款专项规定。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不划为损失贷款:
(一)借款人虽已破产或已经法院裁决,但没有按国务院规定办理破产手续或不符合国务院关于规范破产有关文件规定,有以破产的形式逃废银行债务嫌疑的;
(二)借款人通过重组、租赁、转让、承包等名目逃废银行债务,债权银行尚未依法起诉追索的贷款;
(三)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决定关闭或注销,有行政干预逃废银行债务嫌疑的;
(四)借款人虽已资不抵债,但领导班子和职工基本稳定,大部分生产活动仍在进行;
(五)在未彻底清查之前,银行违规从事账外经营形成的风险贷款。
第四章 贷款风险分类的基本程序
第二十一条 整理贷款档案资料。由管户人员认真检查贷款档案资料是否齐全,包括客户的基本情况、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财务信息、重要文件、往来信函、借款人还款记录和银行催收通知、贷款检查报告等,做好收集整理工作,为贷款风险分类做好准备。
第二十二条 开展现场和外勤调查。由管户人员深入贷款户,通过现场和外勤调查,了解和掌握借款人生产经营的真实情况。根据调查情况,调整企业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实事求是写出外勤调查报告。
第二十三条 填写贷款风险分类工作底稿,对借款人还款能力进行综合分析。管户人员在收集整理贷款档案资料和外勤调查的基础上,按照调整后的企业财务数据,填制贷款风险分类工作底稿,并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进行综合分析,包括财务因素分析、现金流量分析、担保因素分析、信用支持分析和非财务因素分析等。
第二十四条 组织信贷讨论确定初分结果。由基层营业机构负责人或管户部门负责人主持,组织相关人员,通过信贷讨论初步确定贷款分类结果,写出风险分类综合分析报告。
第二十五条 认定分类结果。由支行级营业单位负责人主持召开有关部门参加的会议,根据分类人员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初分结果讨论研究,确定认定结果,签署认定意见。
第二十六条 损失类贷款的审核认定。损失贷款无论每笔金额大小均报一级分行和总行认定。每笔损失1000万元(含)以下的贷款,由一级分行认定,每笔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的贷款,由总行认定。各级行根据认定行的认定意见调整并最终确定损失类贷款的分类结果。认定行认定可以采取备案制和审批制,目前,具体操作程序、方法由各行结合实际研究暂定,总行将在实践基础上制定相应认定办法。
第二十七条 贷款风险分类实行按季分类、按季调整、按季反映制度。对新放贷款及时分类;对借款人财务状况或贷款偿还因素发生重大变化的贷款及时调级;对维持原分类级别的贷款及时更新分类数据。自2000年起,按季上报分类结果。
第五章 贷款风险分类的工作职责
第二十八条 贷款风险分类要在各级行行长的统一领导下,由资产风险监管部门牵头,信贷、会计、稽核、科技等部门分工负责,紧密配合,共同实施。
第二十九条 行长的职责:
(一)各级行行长对贷款风险分类工作负责;
(二)各级行行长要在规定的权限内对贷款风险分类结果负责。
第三十条 管户人员及信贷业务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搜集和完善信贷档案资料;
(二)对借款人开展现场和外勤调查,了解和掌握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并写出外勤调查报告;
(三)基层管理人员按照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记载和保管台账并按月与会计部门核对账目;
(四)参加由基层营业机构负责人主持的信贷讨论并提出贷款风险分类的初步认定意见;
(五)填制贷款风险分类的各种表格,并负责中国农业银行贷款风险分类认定表(工作底稿)的微机录入工作;
(六)信贷管理部门要将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纳入信贷管理范围,根据分类原理和结果,适时调整和完善信贷管理规章制度,针对逐笔分类中反映的问题,相应提出改进措施和办法。
第三十一条 资产风险监管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制定贷款风险分类、监测、考核的政策、制度办法;
(二)对分类结果进行连续监测、分析、考核;
(三)根据辖内贷款风险分类的实际状况,按季写出综合分析报告,提出改进贷款风险分类工作和提高贷款质量的建议;
(四)对损失类贷款进行审核认定。
第三十二条 会计部门的职责:
(一)根据人行及财政部规定,负责制定全行统一的贷款风险分类会计核算办法;
(二)基层会计人员要按上述办法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记载和反映贷款风险分类结果;
(三)负责填制反映贷款风险分类结果的各种会计报表。
第三十三条 稽核部门的职责:
(一)依据贷款风险分类认定的有关规定,组织对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的稽核检查。
(二)对损失类贷款进行逐笔稽核。单笔损失1000万元(含)以下的贷款由一级分行组织稽核;单笔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的贷款由总行组织稽核。
第三十四条 科技部门的职责:
(一)按照总行规定的格式,负责统计、汇总、上报贷款风险分类的各种报表;
(二)负责贷款风险分类硬件的配置、维护和管理,软件的开发和完善以及技术支持。
第六章 贷款风险分类的检查与管理
第三十五条 贷款分类是信贷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贷款分类过程中,必须做到以下六个方面:
(一)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完善信贷规章、制度和办法;
(二)建立有效的信贷组织管理体制;
(三)实行审贷分离;
(四)完善信贷档案管理制度,保证贷款档案的连续和完整;
(五)改进管理信息系统,保证管理层能够及时获得有关贷款状况的重要信息;
(六)督促借款人提供真实准确的财务信息。
第三十六条 各级行要保证贷款分类的信贷人员和复审人员具有必要的信贷分析知识,熟悉贷款分类的基本原理。要通过培训和必要的措施保证贷款分类的质量。
第三十七条 各级行每年都要对辖内各营业机构贷款风险分类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并根据贷款风险分类工作完成情况给予相应的奖惩。
第三十八条 各级行要按照下查一级的原则,对分类情况及结果进行抽查,抽查面不少于机构数的10%。
第三十九条 一级分行要按季向总行上报贷款风险分类的有关报表和分析报告(季后5日内报出)。
第四十条 在推行贷款风险分类的过程中,对贷款按风险分类与期限分类进行双轨监测,贷款质量仍按期限分类考核。待条件成熟后,可按风险分类进行质量考核,但仍需坚持对贷款期限进行统计监测和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对贷款风险分类的结果及相关资料应严格保密,未经总行批准一律不得对外披露。
第四十二条 各分支行将分类结果报上级行的同时可根据人行要求,报送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农银发〔1998〕111号《中国农业银行贷款风险分类实施细则(试行)》自本办法颁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中国农业银行贷款风险分类工作底
③ 风险贷款的风险种类
(一) 贷款风险的概念
风险源于事物的不确定性,是一种损失或收益的机会。风险就是“未来的收益的不确定性程度”,风险是“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贷款风险即是商业银行在提供金融中介和交易服务中损失发生不确定性,即在债权已届请偿期而无法收回本息的一种可能性。
(二) 贷款风险的种类
贷款风险是商业银行在具经营过程中由于各种不确定的因素,使实际收益和预期收益发生一定的偏差,从而蒙受损失和获得额外收益的机会或可能,它包括两个方面,其一为损失风险,其二为收益风险。在这里我们主要是讨论贷款风险的防范,即损失风险的防范。商业银行贷款风险的防范,主要又是不良贷款的防范。根据国际惯例按照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五种不同的档次:(1)正常(2)关注(3)次级(4)可疑(5)损失。后三种为不良贷款,其主要的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
(1)不能还贷:
不能还贷指商业银行在贷款款项拨出后,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法律措施和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其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的一部分。不能还贷款大多是因关系贷款或政府性指令拔款或工作人员违规放款造成的,是最严重的不良贷款,往往是银行款项拔出时就注定呆帐的贷款,应坚决予以杜决。
(2)低押不能变现
抵押不能变现即抵押权的不能实现,是指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由于抵押物的损坏,严竣失,债务人的违法行为至使抵押物被收缴或征用,抵押设定无效或被撤销等原因,导致抵押权无法行使。
(3)质押不能实现
质押不能实现是指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获清偿,因质押物的损坏,灭失或已返还质物人致使债权人无法行使质权或质权的消灭。主要原因为:?质物被盗窃?质物的损坏,灭失?质物已返还(因不占有质物导致质权消灭)?贷款合同与质押合同生效,质物未交付,但贷款款项拔出,但质款未生效?质押无效
(4)保证虚置
保证是由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向债权人承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其代为履行或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方式。保证虚置则是因为保证人资格不适格,使保证不成立,或保证人无能力即没有充分的财产保证当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来代为履行等因素,使保证流于形式。
保证的设立应具血法定形式及要件,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的设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1. 保证人应与债权人订立书而保证合同
2. 保证人应具备法律规定的资格
3. 保证应对有效债务的设立
由于保证对债权人来说是一种请求权,债权人不能对债务人的财产行使直接的支配权,保证设定时,保证人虽然有足够的偿还能力。
但等到保证责任落实时,由于债务人和保证人的财产均已减少以致不足以清偿债务,使保证变为形式,形同虚设。
(5)担保无效
担保是指法律规定的或当事人约定的确保债的履行,保障债权利益的实现的一种法律制度或法律措施。担保无效是指因担保人的主体资格不适格或担保内容的违法等原因,使担保失去法律效力或被有权权力机关撤销。
担保通过对债权的实现提供有效的保障,从而成为保障交易安全,转移交易风险的方法,和制度,担保使债权实现获得双重保障,把债务不清偿的风险转移给第三人,但若第三人主体不适格,无能力担保以及担保的行为内容违法,担保也就失去了原有的效力,这是商业银行审查担保人资格,权利能力和经济能力的地方,以及内容也应合意更应合法。
(6)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指商业银行在其运用资金放款获取利润中,由于国家政策的不稳定性,不可预测使其经营的收入不确定性程度的增加。
国家政策具有目标性与阶段性,一事实上阶段的政策从长远来看又有不稳定性,加之各国的政策更是千差万别,因此商业银行在其业务中对政策的结算与实际有一定的偏差,从而扩在其贷款风险。
(7)利率的风险
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各种商业贷款利率变动而可能给投资者,带来的损益风险主要是利率风险,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由于各国受日趋严重的通贷膨胀的影响,国际金融市场上利率波动较大,金融机构很少贷出利率固定的长期贷款,因为放出长期贷款需要相应的资金来源支持,而资金来原主要是短期贷款,短期贷款利率控制了市场利率,因此在通贷膨胀情况下,短期利率会不断攀升,借入短期贷款而致出长期贷款的机构自然要承受风险损失,为了避免这种损失,在国际信贷业务中逐渐形成了长期贷款中按不同的利率计息,主要有变动利率,浮动利率与期货利率,这些利率却有按金融市场行情况变化而变化的特点,因此在通货膨胀情况下,放出贷款的机构可由此得认降低损失。
如果以Po表示初始投资,Fn为名义未来值,Fr为实际未来值,r为名义收益值,Pr为实际收益率,g为通货膨胀率,以单个投资同期计算,则:
Fr=Fn÷(1+g)
即:Po(1+Rr)=Po(1+r)÷1+g
所以:Rr=(1+r)÷(1+g)-1
投资者实际收益率=(1+投资者名义收益率)÷(1+实际通贷膨胀)-1
但对于因开展国际商务活动而需筹指资金的参与者而言,就应根据具体采取不同对策,如果筹资时市场利率仨计已达顶峰,有回跌趋势,则以先借短期贷款或以浮动利率借入长期贷款为宜,这样专利率回跌时就可再更新短期借款,如果筹资时市场利率较低时,并有回升趋势,则应争取设法借入固定利率的长期借款。由于对金融市场行情观察角度不一,认识深度不一,对行情趋势的分析也会不同,因此,利用国际商业贷款从事商务活动所承担的利率风险是不可避免的。
④ 贷款风险分类指引 银监会
贷款风险分类指引
第一条 为促进商业银行完善信贷管理,科学评估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指的贷款分类,是指商业银行按照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其实质是判断债务人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
第三条 通过贷款分类应达到以下目标:
(一)揭示贷款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贷款质量。
(二)及时发现信贷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强贷款管理。
(三)为判断贷款损失准备金是否充足提供依据。
第四条 贷款分类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分类应真实客观地反映贷款的风险状况。
(二)及时性原则。应及时、动态地根据借款人经营管理等状况的变化调整分类结果。
(三)重要性原则。对影响贷款分类的诸多因素,要根据本指引第五条的核心定义确定关键因素进行评估和分类。
(四)审慎性原则。对难以准确判断借款人还款能力的贷款,应适度下调其分类等级。
第五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本指引,至少将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
正常: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关注: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次级: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可疑: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第六条 商业银行对贷款进行分类,应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二)借款人的还款记录。
(三)借款人的还款意愿。
(四)贷款项目的盈利能力。
(五)贷款的担保。
(六)贷款偿还的法律责任。
(七)银行的信贷管理状况。
⑤ 贷款风险管理的贷款风险分类
贷款风险分类,是指商业银行按照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其实质是判断债务人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 通过贷款分类应达到以下目标:
(一)揭示贷款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贷款质量。
(二)及时发现信贷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强贷款管理。
(三)为判断贷款损失准备金是否充足提供依据。 贷款分类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分类应真实客观地反映贷款的风险状况。
(二)及时性原则。应及时、动态地根据借款人经营管理等状况的变化调整分类结果。
(三)重要性原则。对影响贷款分类的诸多因素,要根据本指引第五条的核心定义确定关键因素进行评估和分类。
(四)审慎性原则。对难以准确判断借款人还款能力的贷款,应适度下调其分类等级。 1998年以前,我国商业银行的贷款分类办法基本上是沿袭财政部1998年颁布的《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中的规定把贷款划分为正常、逾期、呆滞、呆账四种类型,后三种合称为不良贷款,在我国简称“一逾两呆”。逾期贷款是指逾期未还的贷款,只要超过一天即为逾期;呆滞是指逾期两年或虽未满两年但经营停止、项目下马的贷款;呆账是值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确定已无法收回,需要冲销呆帐准备金的贷款。我国商业银行的呆帐贷款大部分已形成应该注销而未能注销的历史遗留问题。这种分类方法简单易行,在当时的企业制度和财务制度下,的确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经济改革的逐步深入,这种办法的弊端逐渐显露,已经不能适应经济发展和金融改革的需要了。比如未到期的贷款,无论是否事实上有问题,都视为正常,显然标准不明,再比如,把逾期一天的贷款即归为不良贷款似乎又太严格了。另外这种方法是一种事后管理方式,只有超过贷款期限,才会在银行的帐上表现为不良贷款。因此,它对于改善银行贷款质量。提前对问题贷款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常常是无能为力的。所以随着不良贷款问题的突出,这类分类方法也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
1998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参照国际惯例,结合我国国情,制定了《贷款分类指导原则》,要求商业银行依据借款人的实际还款能力进行贷款质量的五级分类,即按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五类: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后三种为不良贷款。这种分类方法是银行主要依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即最终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实际能力,确定贷款遭受损失的风险程度,其中后三类称为不良贷款。五级分类是国际金融业对银行贷款质量的公认的标准,这种方法是建立在动态监测的基础上,通过对借款人现金流量、财务实力、抵押品价值等因素的连续监测和分析,判断贷款的实际损失程度。也就是说,五级分类不再依据贷款期限来判断贷款质量,能更准确地反映不良贷款的真实情况,从而提高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
从2004年起,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两类银行将奉行国际标准,取消原来并行的贷款四级分类制度,全面推行贷款五级分类制度。
2007年银监会发布《贷款风险分类指引》规定商业银行贷款五级分类是贷款风险分类的最低要求,各商业银行可根据自身实际制定贷款分类制度,细化分类方法,但不得低于要求五级分类的要求,并与五级类方法具有明确的对应和转换关系。目前已有多家银行实行了贷款风险多级分类,例如中行实行的是52221的十二级分类,工行实行的是43221的十二级分类,交行实行的是52111的十级分类等。
五级分类要求
商业银行应至少将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
正常: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关注: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次级: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可疑: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商业银行对贷款进行分类,应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二)借款人的还款记录。
(三)借款人的还款意愿。
(四)贷款项目的盈利能力。
(五)贷款的担保。
(六)贷款偿还的法律责任。
(七)银行的信贷管理状况。
对贷款进行分类时,要以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为核心,把借款人的正常营业收入作为贷款的主要还款来源,贷款的担保作为次要还款来源。
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包括借款人现金流量、财务状况、影响还款能力的非财务因素等。
不能用客户的信用评级代替对贷款的分类,信用评级只能作为贷款分类的参考因素。
对零售贷款如自然人和小企业贷款主要采取脱期法,依据贷款逾期时间长短直接划分风险类别。对农户、农村微型企业贷款可同时结合信用等级、担保情况等进行风险分类。
同一笔贷款不得进行拆分分类。 下列贷款应至少归为关注类:
(一)本金和利息虽尚未逾期,但借款人有利用兼并、重组、分立等形式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嫌疑。
(二)借新还旧,或者需通过其他融资方式偿还。
(三)改变贷款用途。
(四)本金或者利息逾期。
(五)同一借款人对本行或其他银行的部分债务已经不良。
(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发放的贷款。
下列贷款应至少归为次级类:
(一)逾期(含展期后)超过一定期限、其应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
(二)借款人利用合并、分立等形式恶意逃废银行债务,本金或者利息已经逾期。
需要重组的贷款应至少归为次级类。
重组贷款是指银行由于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而对借款合同还款条款作出调整的贷款。
重组后的贷款(简称重组贷款)如果仍然逾期,或借款人仍然无力归还贷款,应至少归为可疑类。
重组贷款的分类档次在至少6个月的观察期内不得调高,观察期结束后,应严格按照本指引规定进行分类。
商业银行在贷款分类中应当做到:
(一)制定和修订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管理政策、操作实施细则或业务操作流程。
(二)开发和运用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操作实施系统和信息管理系统。
(三)保证信贷资产分类人员具备必要的分类知识和业务素质。
(四)建立完整的信贷档案,保证分类资料信息准确、连续、完整。
(五)建立有效的信贷组织管理体制,形成相互监督制约的内部控制机制,保证贷款分类的独立、连续、可靠。
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要对贷款分类制度的执行、贷款分类的结果承担责任。
商业银行应至少每季度对全部贷款进行一次分类。
如果影响借款人财务状况或贷款偿还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调整对贷款的分类。
对不良贷款应严密监控,加大分析和分类的频率,根据贷款的风险状况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逾期天数是分类的重要参考指标。商业银行应加强对贷款的期限管理。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应对信贷资产分类政策、程序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将结果向上级行或董事会作出书面汇报,并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检查、评估的频率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商业银行制定的贷款分类制度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进行报备。 对贷款以外的各类资产,包括表外项目中的直接信用替代项目,也应根据资产的净值、债务人的偿还能力、债务人的信用评级情况和担保情况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其中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资产。分类时,要以资产价值的安全程度为核心,具体可参照贷款风险分类的标准和要求。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对贷款分类及其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⑥ 贷款风险分类指引 英文
Thanks.
⑦ 简述不良贷款的含义及贷款风险分类。
不良贷款是指出现违约的贷款。一般而言,借款人若拖延还本付息达三个月之久,贷款即会被视为不良贷款。银行在确定不良贷款已无法收回时,应从利润中予以注销。预期贷款无法收回但尚未确定时,则应在帐面上提列坏帐损失准备。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
第五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本指引,至少将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
正常: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关注: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次级: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可疑: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⑧ 贷款风险的风险种类
保证是由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向债权人承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其代为履行或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方式。保证虚置则是因为保证人资格不适格,使保证不成立,或保证人无能力即没有充分的财产保证当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来代为履行等因素,使保证流于形式。
保证的设立应具有法定形式及要件,但由于保证对债权人来说是一种请求权,债权人不能对债务人的财产行使直接的支配权,保证设定时,保证人虽然有足够的偿还能力。但等到保证责任落实时,由于债务人和保证人的财产均已减少以致不足以清偿债务,使保证变为形式,形同虚设。 担保是指法律规定的或当事人约定的确保债的履行,保障债权利益的实现的一种法律制度或法律措施。担保无效是指因担保人的主体资格不适格或担保内容的违法等原因,使担保失去法律效力或被有权权力机关撤销。
担保通过对债权的实现提供有效的保障,从而成为保障交易安全,转移交易风险的方法,和制度,担保使债权实现获得双重保障,把债务不清偿的风险转移给第三人,但若第三人主体不适格,无能力担保以及担保的行为内容违法,担保也就失去了原有的效力,这是商业银行审查担保人资格,权利能力和经济能力的地方,以及内容也应合意更应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