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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查封后贷款发放

发布时间:2021-05-11 19:09:28

㈠ 最高额抵押物被查封后再办理贷款有何风险(2)

许多商业银行在信贷业务中已启用了《房地产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质押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的格式文本,有的银行还启用了配合循环贷款业务的最高额抵押、最高额质押和最高额保证系列最高额担保合同。为了防止类似本案的事件在银行内再次发生,防范因操作不当使最高额担保贷款发生法律风险,商业银行应当注意: 在办理首笔最高额抵押贷款时,必须依法办妥抵押物登记手续,并确保发放贷款时抵押物未被国家机关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 在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债权发生期和最高债权限额内,就某笔贷款办理借新还旧手续或发放新的贷款前,必须到登记部门查询抵押物情况,在确保抵押物无瑕疵的情况下,方可办理贷款手续;若发现抵押物被法院或其他国家机关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或发生其他纠纷的,不得办理借新还旧手续或再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与最高额抵押相类似的最高额质押问题,虽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从原理上讲,商业银行可以接受最高额质押担保。除准用相应质押担保规定外,可参照最高额抵押原理。用于质押的财产以定期存单、国债、金融债券、金银等贵金属、金融机构股权、银行承兑汇票等为宜。在最高额质押合同约定的债权发生期和最高债权限额内,就某笔贷款办理借新还旧手续或发放新的贷款的,参照最高额抵押的规定执行。 此外,商业银行应当举一反三,在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债权发生期和最高债权限额内,就某笔贷款办理借新还旧手续或发放新的贷款前,不能认为已经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就高枕无忧,也应结合贷后检查进行担保能力跟踪调查。

㈡ 专家解疑:抵押资产被查封银行能否优先受偿

刘敏(农行江苏淮安分行): 某公司以其房地产抵押办理为期一年的最高额抵押贷款,相关登记手续齐全,期间该抵押资产被法院查封,由于法院未及时将这一情况告知抵押权人(银行),导致银行在抵押资产被查封后仍发放了一笔贷款,该笔贷款对抵押资产是否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杨长海(中国农业银行江苏分行内控与法律合规部): 最高额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为了平衡最高额抵押第三人的利益,法律对最高额抵押权优先权的实现设定了一定的限制。《物权法》第206条第4款规定: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7条规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设定最高额抵押权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时起不再增加。人民法院虽然没有通知抵押权人,但有证据证明抵押权人知道查封、扣押事实的,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从其知道该事实时起不再增加。”根据上述规定,若最高额抵押物被查封、扣押,人民法院通知了银行,或者人民法院未通知银行,但银行事实上知晓抵押物被查封、扣押的,如果银行继续发放贷款,则新发放贷款的抵押优先权将不受法律保护,银行贷款将发生失去抵押优先权保护的法律风险。 但是,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最高额抵押物后,银行新发放的贷款是否必然失去最高额抵押优先权的保护呢?答案是否定的。根据法律规定,必须达到以下两个条件:一是最高额抵押物被法院查封、扣押;二是法院将查封、扣押的事实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抵押权人事实上知晓查封、扣押的事实仍继续发放贷款的。如果上述两个条件不成立,则银行新发放的贷款仍应受法律保护。 在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最高额抵押物后,又依法撤销了查封、扣押措施的,银行新发放的贷款受优先权保护吗?理论上有不同观点,我国《物权法》对此未明确规定。我们认为,最额额抵押物被查封、扣押并不必然导致抵押物被强制变价处置,只是在其权利上被设定限制,抵押人或债务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提供新的担保、执行法律文书等行动申请撤销、解除该查封、扣押裁定,若查封、扣押措施被撤销,则最高额抵押物的限制就失去了合法依据,基于此实施的执行行为亦应归于无效,该部分债权的担保效力应恢复,能对抗第三人。因此,从一般法理上分析,法院的查封、扣押措施撤销后,对新发放贷款仍受最高额抵押优先权的保护。 面对最高额抵押物被查封、扣押后可能丧失优先受偿权的法律风险,银行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加以防控: 一是审慎控制最高额抵押贷款业务。最高额抵押物一旦被法院查封、扣押,如果客户经理操作不当,或者工作失误、思想麻痹大意,可能发生新发放的贷款不受优先权保护的法律风险。 二是贷后管理中强化最高额抵押物的管理。1、逐笔查询,认真关注最高额抵押项下每一笔贷款发放前的抵押物状况。客户经理应在每发放一笔贷款前,向抵押权登记部门如房产部门、土管部门等逐笔查询,最高额抵押物未被法院查封、扣押的,方可发放贷款;被法院查封、扣押的,应立即停止发放贷款。2、妥善签收法院查封、扣押通知书,及时通知客户经理,存入信贷档案备查。银行在收到人民法院查封、扣押通知后,应妥善填写《送达回证》,不得随意按法院要求将签收时间提前,并要在第一时间将查封、扣押的事实通知经办人员,停止发放贷款。3、审慎采取应对措施,如要求客户增加新担保、提前归还贷款等措施。银行发现抵押物被查封、扣押,或者收到人民法院查封、扣押通知后,应立即向客户协商,解释停止发放贷款的理由,提供相应证据,要求客户增加新的担保措施,或者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收回贷款规避风险。 三、积极抗辩,依法维权。如果最高额抵押物被查封、扣押后,银行在不知晓的情况下仍新发放了贷款,银行要积极抗辩,全力维权,适时提出人民法院未通知、银行“不知情”等抗辩。 四、加强协商,力争撤销查封、扣押措施。一般来说,人民法院查封、扣押的措施被撤销后,新发放的贷款的抵押优先权应恢复。

㈢ 抵押期限内,重新发放一笔新贷款,在发放之前,抵押品被查封,抵押债权是否受到法律保护

主债权展期的,如果要继续以之前的抵押物担保债权的实现,应当另行登记。
物权法
第二百零二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㈣ 抵押被查封,银行贷款借新还旧抵押还要重新办理登记吗

  1. “借新还旧”最早来源于中国人民银行于2000年9月25日《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银发〔2000〕303号),这个办法也是“借新还旧”最初依据。

  2. 其第九条规定:贷款到期(含展期后到期)后未归还,又重新贷款用于归还部分或全部原贷款的,应依据借款人的实际还款能力认定不良贷款。

  3. 对同时满足下列四项条件的,应列为正常贷款:(一)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能按时支付利息;(二)重新办理了贷款手续;(三)贷款担保有效;(四)属于周转性贷款。

  4. 这个办法出台之初,对缓解不良贷款的形成,降低不良贷款的比例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5. 但是这一办法于2007年7月3日被中国银监会在《关于制定、修改、废止、不适用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中宣布不再适用。

  6. 此后,中国银监会也没有就“借新还旧”问题出台任何部门规章。

㈤ 贷款到期,抵押物被查封,请问是否可以办理贷款

若在相同贷款机构,需要和原贷款机构确认,若通过其他地方再次申请,要和申请方确认,若当地有招行,可以试下招行,若申请招行贷款,若您已是招行用户,并且下载了招商银行手机银行APP,贷款金额5万元以下的,您可以尝试通过登录手机银行,我的-全部-贷款-我要借钱试下。或者是通过信用卡办理借款;登陆掌上生活,点击下方“卡.金融”-“备用金”-“立即申请”可在此尝试申请备用金,具体以审核结果为准。

㈥ 办理了抵押登记,但没发放贷款,抵押物被查封了,再发放的贷款可以优先受偿吗

抵押权的生效跟是否放款没有关系,只要办理了抵押登记,那么抵押就是生效的。就可以享有优先受偿权。

㈦ 银行在获知抵押贷款的房子被法院查封了,银行还没会放贷吗

抵押贷款,那银行都会审核房子的所有权以及抵押情况,如果贷款的房子是被法院查封的,当然不会放款。

㈧ 如果查封物已抵押贷款,还可以进行查封吗

可以查封,单式抵押期间第一权属人是银行,交易所得优先偿还给银行。

㈨ 抵押权设立后,若抵押物被查封,可发放贷款吗

放贷与否与贷款人及借款人的意愿有关,贷款人愿意放,借款人愿意借,则当然可以放款,与担保并无必然的法律关系。
抵押权设立后,即使被查封,也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利(除非抵押时就不是第一顺序),不影响贷款代偿,但会在处理时产生一定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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