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你好杨律师,我身份证信息让别人盗用,给他自己贷款做担保人了,我不知情也没有签字
我个人认为:
第一、您可以在银行和律师找您要钱的时候,说明实际情况,拒绝履行相关的担保责任。
第二、如果您拒绝按照担保人的义务偿还相关贷款,银行和律师可能会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向您追索贷款,即向银行所在地的区县级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三、如果银行和律师对您提起诉讼,您应该参与诉讼活动。民事诉讼施行“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银行方面认为您负有担保责任,就应该提供相应的担保票据或文书。在这个时候,您应该说明,该贷款担保材料与您无关,系被其他(她)人盗用身份证信息所致,您没有在相关资料上签过字,相关担保材料是虚假的和无效的,必要时,您可以要求对贷款担保资料的签字等进行司法鉴定。如果法院能认定您确实与贷款担保无关,您就没有替其他(她)人还款的必要了。
第四、综上,我的答复是:关于您提出的问题,一是说明实际情况,拒绝承担担保责任;二是如果银行方面起诉,您应该要求银行出具相关贷款担保资料,并要求其证明该资料的真实性,并说明您与该资料无关的事实;三是总的来说,银行败诉的可能性比较大,您可能无须承担担保责任。
以上建议,仅供参考。
2. 被冒名做了贷款担保人,贷款人已归还贷款。未给担保人造成不良记录,信用社需要赔偿担保人吗
担保人需要提供身份证、房产资料等相关资料证明的,正常情况下担保人能提交资料,就一定可以签名,用不着你签名,除非你领导非正常情况下拿到资料,建议不要做冒名顶替的事,避免出事后你被牵涉其中.
3. 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身份被冒用,拿去填成了贷款担保人,全部都是伪造,字迹,手印什么的,现在他说他们已经
要看你当时签的是什么 担保区分为二种 1种是一般担保,第2种叫做连带担保。
在担保期间你要承担赔偿责任。
担保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您的个人信息若是被他人盗用来贷款话 您需马上报警110
被别人冒用信息贷款,建议报警维权,不排除个人信息被盗用的可能。
联系银行或金融机构方面,告知银行或金融机构;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冒用他人名义贷款,涉嫌贷款诈骗,适用刑法193条之相关规定。
第一百九十三条
【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 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4. 不知情况下被他人拿自己的身份证做担保,怎么办
找银行要求撤销,担保人不是签的字。担保权责实现的方式,包括抵押、质押、保证、留置和定金五种方式,尤其是保证属于的就是人保了,经常所说的信用保证指的就是属于物保性质。
担保行为的使用范围的问题,在权责担保法律的关系中,其他的不当得利之债、可以为之设立担保的民商活动很丰富。无论是担保法,还是担保法司法解释,都对担保进行全面的了解。
1、保证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2、抵押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3、质押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4、留置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5. 我个人信息被盗了,被人用做担保人贷款了,我查了下个人征信,显示2016年1月28日为XX贷款,问下
这个不用害怕,只要不是你去自愿做的担保和办理的担保手续,就确保这份你不知情的担保没有你的亲笔签名和指纹。你先看看在征信中能体现出来是银行贷款担保还是其他贷款担保?看看是哪家银行受理的。然后直接查询受理银行所在省份的省银监局电话投诉,一般银行会在3日内与你联系处理争议。如果解决不了,你可以在你所在地的法院起诉受理银行,不要去受理银行所在地起诉。
到时候该索赔的索赔,该道歉的道歉,一般这种事情都是银行内鬼干的,用来消化银行年底对不上的坏账。另外,一定不好在小额贷平台上提交个人信息、证件照片、资料电话,你只要提交这些平台就会把你的资料信息出售给其他相关公司或个人。
6. 借款人盗用别人身份信息用做担保人,借款人需要承担什么责任,直到法院下传票当事人才知道
一、可以,但有前提条件。
1、担保人先承担债务。换句话说,先替跑了的欠债人把债务还清以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2、必须先起诉,等法院判决你胜诉以后,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此时法院可以拍卖被查封的债务人的财产。
二、关于担保人责任的法律规定:
1、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2、第三十一条规定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3、第三十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7. 如果有人银行贷款冒充我做担保人签字需要我负责吗
1、冒充本人签订字而签订的担保协议,本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2、担保的前提是,需要本人同意担保协议内容,如非本人签字或者未经本人授权而签订担保协议的,该担保协议对本人无效,本人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民法通则》
第六十六条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8. 身份证号被盗用做为贷款担保人找谁投诉
我有个办法,拿身份证找本地的人民银行,查询你的征信报告,上面有你做担保人贷款的相关信息,包括贷款行信息,然后直接找银行要求更正,一般银行查实后都会给你处理,包括修改你的征信记录,如果贷款行效率太低的话你可以直接找他们上级行的房贷业务部门,或者投诉客服电话,这两种方法都是很有效的.
9. 我身份证被盗用贷款做了担保人,怎么办
如果你当时没有签字,这个问题不是很大,现在你可以通过报警去处理这个事情
10. 被人骗银行贷款担保人,
一、担保人的分类
担保人的分类主要依据担保的方式,而担保的方式为四种:抵押、质押、保证、抵押加保证。
1、抵押担保:借款人以所购自用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以房地产作抵押的,抵 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借款人对设定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责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检查。对设定的抵押物,在抵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转让、变卖、馈赠。
2、质押担保:采取质押方式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中止;对设定的质物,在质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质押期间,质物如有损害、遗失,贷款人应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
3、抵押加保证:是指贷款人在借款人尚未取得所购房屋产权的基础上,要求借款人提供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人作为贷款担保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目前,一般要求所购房屋的开发商为担保人。
4、保证担保:借款人不能足额提供抵押(质押)时,应有贷款人认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保证人是法人的,必须具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在银行开立有存款帐户。保证人为自然人的,本息有固定经济来源,具有足够代偿能力,并且在贷款银行存有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人发生变更的,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担保手续,未经贷款人认可,原保证合同不得撤销。
二、担保人的担保责任
《担保法规定》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担保法规定》第二十二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三、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变更
《担保法规定》第二十三条,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规定》第二十四条,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法规定》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担保法规定》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