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小额贷款政策
(一)性质和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万元。
(二)资金来源。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主要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但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三)资金运用。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要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0.9倍。
(四)监督管理。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经省主管部门批准后,到当地工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手续,并向公安机关、银监部门、人民银行报送相关材料,接受监督检测。
(五)发展方向。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可在股东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村镇银行组建审批指引》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规范改造为村镇银行。
B. 扶贫小额贷款政策有哪些
法律分析:“五位一体”扶贫小额信贷是对有贷款意愿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发放的,贫困户同意将承贷的扶贫小额贷款委托给实施主体使用并获得收入的,5万元以下,期限三年以内、免抵押、免担保、基准利率发放、财政补贴利息和投保费用、县级政府建立风险补偿金、参加保证保险的贷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开展贷款业务。
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
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第三十七条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
第三十九条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
(一)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
(二)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七十五;
(三)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四)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五)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
本法施行前设立的商业银行,在本法施行后,其资产负债比例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符合前款规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C. 金融扶贫小额贷款政策
一、金融扶贫四大体系三级金融扶贫服务体系、信用评价体系、风险防控体系、产业支撑体系;充分利用市乡村三级金融扶贫服务网络主阵地,落实金融扶贫小额信贷政策。二、小额扶贫贷款简介5万元以下、3年以内、免担保免抵押、基准利率放贷(年利率4.35%)、财政全额贴息。三、申请条件信用良好,有贷款意愿,有就业创业潜质、技能素质和一定还款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四、享受政策贷款利率按同期央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执行;5万元以内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已经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在脱贫攻坚期内保持扶贫小额信贷支持政策不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四百条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
第四百一十九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D.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办政策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贴息贷款
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扶贫办、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区各市中心支行、各县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各银监分局、崇左、来宾、梧州监管办事处:
根据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四部委”)《关于全面改革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开办发〔2008〕29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认真研究,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方案已上报四部委备案,并得到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办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
二OO八年七月十五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贴息贷款
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建立健全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信贷扶贫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高扶贫资金的运行效率和扶贫效益,根据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改革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开办发[2008]29号)精神,结合广西实际,经自治区扶贫办、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共同研究,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
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坚持政府引导,适应市场运作;下放管理权限,引入竞争机制;固定贴息水平,灵活补贴方式;积极探索建立风险防范和激励约束机制。
根据以上总体思路,我区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目标是:通过适当下放管理权限,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充分调动包括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内的各有关方面参与扶贫的积极性,发挥其创造性,进一步加大对贫困户和扶贫龙头企业的扶持,加快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提高扶贫贴息贷款的使用效益,确保贫困户受益。
二、基本原则与主要内容
(一)基本原则
按照以上总体思路和目标要求,我区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制改革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责权统一的原则
扶贫贷款及贴息资金的管理、使用和效益统一由地方负责。
2.自愿和公开公平的原则
尊重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自主经营地位,鼓励自愿按商业原则参与扶贫贷款工作,通过发挥各自经营特点和业务优势,公开公平开展竞争,提高服务水平。
3.贫困户受益的原则
扶贫贷款发放要与解决贫困户温饱、增加收入密切相关,以确保贫困户受益为优先条件。
4.鼓励先进的原则
对扶贫效益突出、经济效益明显的地方,在安排贴息资金时给予倾斜;对贷款发放难、还贷率低的地方,调减额度。
(二)主要内容
1.下放管理权限
将扶贫贷款和贴息资金管理权限适当下放:
(1)发放到贫困户的贷款(以下简称“到户贷款”)和贴息资金管理权限下放到县(市、区,以下统称县);
(2)发放到项目的贷款(以下简称“项目贷款”)的贴息资金的20%下放到市。
2.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愿参与
凡愿意参与扶贫工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均可为扶贫贴息贷款发放主体(承贷机构)。贷款的本金由承贷机构自行筹集。贷款利率由承贷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利率管理规定和其贷款利率定价要求自主决定。贷款期限由承贷机构根据当地农业生产的季节特点、贷款项目生产周期和综合还款能力等灵活确定。
3.规范贷款投向
扶贫贷款优先用于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下简称国家重点县)和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下简称区重点县)及非重点县的贫困村。到户贷款要确保贫困户受益,重点投向贫困户,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对通过能人(大户)带动贫困户共同致富的项目,在明确扶贫责任的前提下,可给予适当支持。项目贷款要重点投向与贫困村、贫困户增加收入和改善生产生活条件紧密相关的项目,加大对处于成长期、与广大贫困户联系密切、致富带动力强的中小型扶贫企业的扶持力度。项目贷款应由项目实施单位与扶贫部门签订扶贫责任书,确保扶贫贴息贷款项目与扶贫规划和重点工作密切结合,与促进当地主导产业发展和贫困户增收密切结合。
4.调整贴息政策
(1)贴息资金安排。
A.贴息资金来源。a.中央专项下达的财政贴息资金;b.自治区从中央和区本级财政扶贫资金中安排的贴息资金;c.有条件的市、县从本级财政扶贫资金中安排的贴息资金。
中央下达的财政贴息资金中用于到户贷款的贴息资金比例不低于50%,并优先满足国家重点县的到户贷款需求。
B.贴息资金下达。自治区扶贫办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根据中央下达和自治区安排的财政贴息资金总额,依据贫困村数、扶贫龙头企业数和扶贫贴息贷款需求等因素,将贴息资金及对应引导的扶贫贴息贷款指导计划分配各地。其中到户贷款贴息资金及对应引导的扶贫贴息贷款指导计划于中央财政贴息资金下达后一个月内下达到县,项目贷款贴息资金计划及对应引导的扶贫贴息贷款指导计划按上年度规模的80%于第一季度下达到市(同时将下放到市的20%贴息资金下拨到市),其余的根据各地贷款的发放情况于第四季度在全区范围调剂安排。
C.逐步建立激励约束机制。自治区安排到市、县的贴息资金额度,将视各市、县上年扶贫贷款发放及贴息工作绩效进行调整。各市在安排贴息资金时,可视各县贷款发放情况进行调整。
(2)固定贴息利率。
在贴息期内,到户贷款按年利率5%、项目贷款按年利率3%的标准,给予贴息。
(3)贴息期限。
自治区下达的贴息资金,每次贴息的最长期限为1年。贷款期限不足1年的,按实际期限给予贴息;贷款期限超过1年的,可分次逐年给予贴息,但同一笔贷款最多贴息两次,且每次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贴息的确认、申报、审批。
(4)贴息方式。
到户贷款贴息资金可采取直接或通过承贷机构间接补贴给贷款户两种方式,具体采取何种方式,由各县自行确定,鼓励直接补贴到贷款户。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直接补贴给项目实施单位。
(5)专账管理。
财政贴息资金要存入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实行专账管理。贴息资金不得用于贴息范围之外的其他支出。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5.明确部门职责
扶贫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监测,做好指导服务、贫困户核准、项目库建设及项目认定和贴息确认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的审核与拨付,参与项目库建设及项目认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负责扶贫贷款项目的审批,贷款投放和回收,并在保证扶贫贴息信贷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尽量简化手续,放宽贷款条件,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人民银行广西各级分支机构负责加强对扶贫贴息贷款的政策指导和管理。
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承贷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的扶贫贴息贷款业务实施审慎监管。
三、具体运作方式及程序
(一)到户贷款运作方式及程序
到户贷款重点投向贫困户,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到户贷款的单户贷款额度、承贷机构选定、具体贴息方式确定、贴息资金及贷款计划的分配与下达等仍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到户贷款实施管理办法(试行)》(桂开办发[2007]90号)执行。但对承担明确的扶贫责任、实施带动贫困户共同致富项目的能人(大户)所需贷款也可以支持,并根据其带动贫困户数量确定贷款(贴息)额度。
(二)项目贷款运作方式及程序
1.扶贫贷款项目库建立
(1) 项目库准入范围。
根据贷款投向和贴息对象,可进入扶贫贷款项目库的项目或项目实施单位主要在以下范围选择:
A.国家、自治区认定的扶贫龙头企业;
B.有志于到重点县、贫困村创业发展,在建立产业基地、农产品加工与销售、吸纳贫困户劳动力转移就业等方面,能直接带动贫困农户增收的企业;
C.重点县、贫困村兴办的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各种类型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中介服务组织、专业发展协会;
D.国家重点县内对促进贫困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改善、教育文化卫生事业发展具有直接作用的中小型基础设施及社会事业等项目。
(2)项目认定的基本条件。
A.符合当地扶贫开发的总体规划及扶贫主导产业发展规划,与贫困村整村推进扶贫开发、异地扶贫搬迁安置、贫困户劳动力转移就业紧密结合;
B.在促进贫困村产业发展、帮助贫困户增加收入或改善贫困村、贫困户生产生活条件上有具体的目标及措施;
C.项目业主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依法经营,项目经济效益和扶贫效益好,有市场竞争力;
D.项目业主在银行具有良好信誉,能够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无欺诈经营行为,无不良资信记录,无不良债务。
E.项目贷款使用方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
(3)项目认定的权限及程序。
根据自治区下达的贴息资金计划及对应的贷款指导计划和当地安排的贴息资金额度,各市按相应贷款规模的1.3倍左右和以下程序建立扶贫贷款项目库:
A.申报程序。由项目业主向所在的县或市扶贫办提交扶贫贴息贷款项目计划申请书。申请书除了阐明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资信状况)、项目的市场前景、效益预测、投资概算及筹资方案外,还要阐明项目的扶贫功能情况,主要内容是发展产业的品名及规模、辐射带动贫困村和贫困户的数量、保证贫困户直接受益的具体措施、带动贫困户直接增收的目标等。同时附上以下材料:
a.项目覆盖区域及贫困户名册(附件1);
b.企业与项目所在县或市扶贫办签订的辐射带动贫困村、贫困户的生产(养殖)基地建设协议书(附件2);
c. 扶贫贴息贷款项目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3);
d.项目可行性报告(流动资金贷款可免);
e.项目环境评价报告及批文(流动资金贷款可免);
f.履行扶贫责任承诺书。
企业所在地扶贫部门受理企业申请后要对项目基本情况进行认真核实,然后由扶贫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评审,并按审批权限逐级上报认定。同一项目实施单位申报的项目每年只能认定一次。
B. 认定权限。县级评审通过后,属重点县的,贷款数额在10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由县扶贫办、财政局认定;贷款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县扶贫办、财政局联合上报市扶贫办、财政局评审,评审通过的,贷款额在50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由市扶贫办、财政局认定;贷款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市扶贫办、财政局联合上报自治区扶贫办、财政厅审核认定。非重点县的所有项目均上报自治区扶贫办、财政厅审核认定。超过1亿元的项目,报国务院扶贫办备案。县、市一级认定的项目,同时抄报自治区扶贫办、财政厅备案。
C.扶贫贷款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按上述权限和程序进入扶贫贷款项目库的项目有效期不超过2年。自治区每年进行两次项目认定,需报自治区认定的项目应在3月和9月上报。
2.贷款发放和贴息申报
(1)项目贷款的发放。
凡已进入项目库的扶贫贷款项目,在有效期内均可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贷款申请,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放得出、收得回、有效益”的原则自主选择贷款项目,独立审贷、放贷并承担风险。承贷机构在贷款发放后15个工作日内,将放贷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当地扶贫部门。扶贫部门按季将当地发放扶贫贷款的情况,从县逐级汇总上报自治区扶贫办。自治区扶贫办将全区情况汇总后按季分送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自治区银监局。
(2)贴息的确认、申报和审批。
下放到市的20%贴息资金,由各市参照以下程序审批,并报自治区扶贫办、财政厅备案,其余贴息资金报自治区审批。具体程序为:
A.贴息确认。项目实施单位获得贷款后要及时向当地扶贫部门申请贴息,提交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发放合同等材料,扶贫部门收到项目实施单位提交贴息申请材料15个工作日内,会同财政部门审核确认贴息规模并盖章,作为财政部门拨补贴息资金的依据。
B.贴息申报。各市扶贫办、财政局根据自治区第一季度下达的贴息资金计划(扣除已下拨各市的20%贴息资金)和市、县已经确认贴息的项目,填写《扶贫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申报表》(附件4)于9月底前上报自治区申报贴息。对贴息资金计划不能满足需求的,可以同时申请增加,但申请增加的贴息资金不能超过自治区下达计划的30%,申请增加贴息的项目也需经当地扶贫、财政部门进行贴息确认。
C.贴息审批及兑付。依据第一季度下达各市的贴息资金计划及对应引导的贷款指导计划和各市实际发放扶贫贷款数量及确认贴息额,自治区扶贫办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对各市申报的贴息资金进行审核后,将确认贴息的资金计划下达到市,财政部门据此将贴息资金逐级拨付到项目所在地财政扶贫资金专户。项目所在地扶贫办要及时将贴息项目录入“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监测信息系统”,财政局在贴息资金到达当地财政扶贫资金专户15个工作日内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D.对已进入扶贫贷款项目库、获得贷款并已确认贴息的项目,由于贴息资金总量的限制无法于当年兑现贴息的,在下年度优先安排贴息。而对各市当年项目贷款贴息安排未能完成自治区下达的指导性计划,自治区于第四季度在全区范围进行调剂安排后仍有结余的,由自治区统一结转下年继续用于项目贷款的贴息。
四、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密切配合
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制改革涉及面广,综合性、政策性都很强。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加强领导,积极协调,确保改革工作顺利进行。各有关部门要相互协作,加强沟通和信息交流,探索建立由相关部门、单位参加的扶贫贴息贷款工作平台,推动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有序开展。尤其是扶贫、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勇于创新,善于总结,认真做好扶贫贴息贷款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搞好公告公示,确保资金安全
各级扶贫部门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实施办法(试行)》(桂扶领发[2004]10号)有关要求,搞好扶贫贴息贷款项目、到户贷款特别是能人(大户)贷款的公告、公示工作,确保贴息资金安全运行。
(三)加强指导和跟踪监督
各级扶贫、财政部门要加强调研、指导和培训,全面、及时掌握扶贫贴息贷款工作进展情况。市、县扶贫办要按时填报《扶贫贴息贷款项目贷款发放季报表》(附件5)和《扶贫贴息贷款项目贷款效益年报表》(附件6)。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贷后管理,对扶贫贷款项目实施情况、项目实施单位或能人(大户)履行扶贫责任等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和检查,认真研究和分析改革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E. 四部门联合:小额扶贫信贷借款人年龄上限放宽至65岁
中国银保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扶贫办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扶贫小额信贷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主要包括扶贫小额信贷政策、建档立卡贫困户信贷资金需求、办理续贷和展期、应对还款高峰期、风险补偿机制、分类处置未直接用于贫困户发展生产的扶贫小额信贷、强化组织保障等七个方面内容。
其中,在政策要点上,坚持“5万元以下、3年期以内、免担保免抵押、基准 利率 放贷、财政贴息、县建风险补偿金”。扶贫小额信贷支持对象应包含已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借款人年龄上限可放宽到65周岁。扶贫小额信贷及续贷、展期在脱贫攻坚期内各项政策保持不变。
扶贫小额信贷用途方面,要充分满足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扶贫小额信贷资金需求。坚持户借、户用、户还,精准用于贫困户发展生产,不能用于非生产性支出,继续禁止将新发放的扶贫小额信贷以入股分红、转贷、指标交换等方式交由企业、政府融资平台或其他组织使用。
以下为通知原文:
中国银保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扶贫小额信贷管理的通知
银保监发〔2019〕24号
各银保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办(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
近年来,在各地区、有关部门和银行业保险业的共同努力下,扶贫小额信贷扎实推进、蓬勃发展,在帮助贫困群众脱贫致富、增强贫困户内生动力、推动贫困地区金融市场发育、改善乡村治理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当前,脱贫攻坚战已经进入啃硬骨头、攻坚拔寨的冲刺期,进一步发展扶贫小额信贷必须坚持两手抓、两促进,即一手抓精准投放,能贷尽贷,助力建档立卡贫困户积极发展生产脱贫致富;
一手抓规范完善管理,防范化解风险,不片面强调扶贫小额信贷获贷率,避免贫困户过度负债。
根据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切实解决有关政策措施不具体、风险补偿机制不完善、集中还款压力较大等问题,促进扶贫小额信贷健康发展,助力打赢精准脱贫攻坚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和完善扶贫小额信贷政策
(一)进一步明确政策要点。扶贫小额信贷政策要继续坚持“5万元以下、3年期以内、免担保免抵押、基准利率放贷、财政贴息、县建风险补偿金”的政策要点。扶贫小额信贷及续贷、展期在脱贫攻坚期内各项政策保持不变。
(二)进一步明确支持保障对象。扶贫小额信贷主要支持建档立卡贫困户(含已脱贫的贫困户)。脱贫攻坚期内,在符合有关条件的前提下,银行机构可为贫困户办理 贷款 续贷或展期;在已经还清扶贫小额贷款和符合再次贷款条件的前提下,银行机构可向贫困户多次发放扶贫小额信贷。
(三)进一步明确贷款用途。扶贫小额信贷要坚持户借、户用、户还,精准用于贫困户发展生产,不能用于结婚、建房、 理财 、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更不能集中用于政府融资平台、生产经营企业等。
(四)进一步明确贷款条件。新申请扶贫小额信贷(含续贷、展期)的贫困户,必须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必须通过银行评级授信、有贷款意愿、有必要的技能素质和一定还款能力;必须将贷款资金用于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产业和项目,且有一定市场前景;借款人年龄原则上应在18周岁(含)—65周岁(含)之间。银行机构应综合考虑借款人自身条件、贷款用途、风险补偿机制等情况,自主作出贷款决定。
二、切实满足建档立卡贫困户信贷资金需求
(一)对符合贷款条件且有贷款意愿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要落实分片包干责任,以县或乡镇为单位,确定当地有网点的机构为主责任银行,实行名单制管理,确保能贷尽贷。要进一步完善县乡村三级金融扶贫服务体系,提高服务水平,准确评级授信,优化贷前调查流程,及时将扶贫小额信贷资金发放到位。
(二)在贫困户自愿和参与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可采取合作发展方式,将扶贫小额信贷资金用于有效带动贫困户脱贫致富的特色优势产业,并按要求规范贷款管理,使贫困户融入产业发展并长期受益。
(三)鼓励有大额信贷资金需求、符合贷款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特别是已脱贫户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农户贷款等。引导银行机构通过大数据、云计算等金融科技手段,探索开发既能满足建档立卡贫困户多元化信贷需求、又能实现商业可持续的信贷产品。
三、稳妥办理续贷和展期
(一)对于贷款到期仍有用款需求的贫困户,经办银行应提前介入贷款调查和评审。脱贫攻坚期内,在贷款户符合申请扶贫小额信贷条件、具有一定还款能力、还款意愿良好、确有资金需求、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无需偿还本金办理续贷。续贷期限由经办银行根据贷款项目、还款能力等情况综合决定,原则上不超过3年且只能办理1次续贷,办理续贷的贷款继续执行扶贫小额信贷政策。
(二)对符合申请扶贫小额信贷条件、确因非主观因素不能偿还到期贷款的贫困户,经办银行可为其办理贷款展期。一年期以内的短期贷款展期期限不超过原贷款期限,一年期到三年期的中期贷款展期期限不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原则上只能办理1次展期,办理展期的贷款继续执行扶贫小额信贷政策。
(三)对办理续贷和展期的扶贫小额信贷,经办银行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后续管理。对不符合续贷和展期条件的,经办银行不得办理续贷和展期。
四、妥善应对还款高峰期
(一)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强化诚信教育,形成银行贷款应按时偿还的广泛认知和自觉认同。
(二)加强贷后管理。建立贷款台账,完善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及时准确掌握贷款使用情况。
(三)做款到期提醒。贷款到期日60天前通知借款人做好还款准备,贷款到期日30天前书面通知借款人按时还款。
(四)稳妥处置逾期贷款。加强银行机构与地方政府的协同配合,充分发挥村两委、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和帮扶责任人的作用,督促借款人归还贷款,帮助其制定还款计划。对贷款逾期率明显高于平均水平的乡村,应及时调查、摸清情况、找出原因、认真整改。对通过追加贷款能够帮助渡过难关的,银行机构可予以追加贷款支持,但单户扶贫小额信贷总额不得超过5万元。
(五)采取司法手段。对恶意拖欠银行贷款、存在逃废债行为的,纳入 失信 债务人名单,并依法组织清收。
五、进一步完善风险补偿机制
(一)有条件的县级政府可建立风险补偿机制,科学合理确定风险补偿金规模,明确风险补偿启动条件及程序等。风险补偿金要存放在共管账户,专款专存、专账管理、封闭运行,不得将风险补偿金混同为担保金使用。
(二)对贫困户确无偿还贷款能力、到期未能还款且不符合续贷或展期条件、追索90天以上仍未偿还的扶贫小额信贷,应启动风险补偿机制。追索期内的应付利息,一并纳入风险补偿范围,按规定比例进行分担。
(三)使用风险补偿金对贷款本息进行补偿后,县级政府和银行机构按损失分担比例共同享有对借款人的债权,应继续开展贷款本息追索工作,追索回的贷款本息按损失承担比例,分别退还银行机构和风险补偿金账户。
(四)积极探索风险分担形式,鼓励引入政府性担保机构分担风险,支持保险机构开发推广特色农产品保险、人身意外险、大病保险、扶贫小额信贷保证保险等保险产品。发放扶贫小额信贷时,不得强制搭售保险、强行参保(担保)等。
六、分类处置未直接用于贫困户发展生产的扶贫小额信贷
(一)扶贫小额信贷要精准用于贫困户发展产业,继续禁止将新发放的扶贫小额信贷以入股分红、转贷、指标交换等方式交由企业或其他组织使用。
(二)对已发放的、未直接用于贫困户发展生产的类扶贫小额信贷,要建立台账,加强监管,分类处置。要重点挂牌跟踪监测贷款量大、涉及户数较多的实际用款企业或其他组织。
对于有一定产业基础、有良好社会责任担当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实际使用的扶贫小额信贷,经办银行要切实加强贷后管理,密切跟踪,科学评估,到期收回贷款或转为产业扶贫贷款。
对于贫困户不知情、不享受扶贫小额信贷优惠政策或贫困户只享受利息、分红而不参与生产劳动的情况,地方政府和经办银行要切实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对于已出现风险或经营管理不善的企业,经办银行要及时收回贷款,防止风险向贫困户转移,扶贫部门、银行保险监管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予以支持协助。
七、强化组织保障
(一)提高认识,明确分工。
各级银行保险监管部门要督促银行机构精准合规发放扶贫小额信贷,加强贷前、贷中、贷后管理,积极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
进一步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对扶贫小额信贷不良率高出银行机构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年度目标3个百分点以内的,不作为监管部门监管评价和银行内部考核评价的扣分因素,要加快完善扶贫小额信贷尽职免责制度。
各级扶贫部门要做好组织协调、政策宣传等工作,将贫困户使用扶贫小额信贷情况与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相结合,加强跟踪指导和技能培训。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灵活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加大扶贫再贷款支持力度,加强对深度贫困地区的政策倾斜。
地方财政和扶贫部门要共同落实好财政贴息政策,已设立风险补偿金的地区要进一步完善风险补偿机制,规范风险补偿启动条件和流程。
(二)开展通报约谈,推进政策落实。将扶贫小额信贷质量、逾期贷款处置等情况纳入地方党委、政府脱贫攻坚年度考核内容,定期通报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开展情况,对问题较多、违规情节较重地区的党政领导和主管部门负责同志进行约谈提醒,限期整改。
(三)加大宣传力度,总结推广经验。加强扶贫小额信贷政策培训,利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加强宣传。及时总结各地规范健康发展扶贫小额信贷的好做法、好经验,进一步加大交流推广力度。
F. 贫困户贷款政策
贫困户贷款金额按照各自需求确定(原则上按每人1万元贷款额度计算),以户为单位申请,每户金额控制在5万元(含)以下,贷款期限按照借款人贷款用途确定,贷款期限3年以内。 致富能人、农村合作组织和龙头企业的贷款金额及期限由镇政府按其帮扶带动的贫困户户数和其它情况综合审查确定,贷款金额原则上不得超出所带动贫困户贷款额度的摸底需求之和,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关于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的指导意见》《通知》进一步强调:“扶贫小额信贷要始终精确瞄准建档立卡贫困户,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对信用良好、有贷款意愿、有就业创业潜质、技能素质和一定还款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支持力度。对已经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在脱贫攻坚期内保持扶贫小额信贷支持政策不变,力度不减。”
G. 贫困户小额贷款的政策
贫困户每户最高可贷款5万元,并且三年内免息:
一、按照相关规定在脱贫攻坚期内,符合以下4个条件的贫苦户每户最高可贷款5万元,由当地县级财政机构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全额贴息,对于农户来说也就是三年内免息,换句话说,也就是国家拿5万元无偿的给农户用三年,农户可以利用这笔钱进行生产或者创业,进而脱贫致富。
二、根据国家金融扶贫政策的相关规定,2017年农村贫困户只需满足以下4个条件,即可申请享受扶贫小额信贷政策:
1、“三好”农民。即遵纪守法好、家庭和睦好、邻里团结好。
2、“三强”农民。即责任意识强、信用观念强、履约保障强。
3、“三有”农民。即有劳动能力、有致富愿望、有致富项目。
4、“三无”农民。无赌博、吸毒、嫖娼等不良风气;无拖欠贷款本息、被列入贷款黑名单记录;无游手好闲、好吃懒做行为。
(7)2020年广西扶贫小额贷款政策扩展阅读:
1、扶贫贷款的贴息范围:2000年1月1日起,中央财政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年度扶贫贷款计划规模(含当年新增、收回再贷、未到期的上年新增扶贫贷款),在计划额度内进行贴息。1998年前发放的所有扶贫贷款均不再贴息。
2、扶贫贷款的贴息比例:根据国务院作出的“从2000年开始,把当年新增扶贫贷款,收回再贷的扶贫贷款,以及未到期的上年新增扶贫贷款全部纳入当年扶贫贷款计划;财政部根据年度扶贫贷款计划给予贴息”的决定,中央财政在国务院批准的年度扶贫贷款计划规模内贴息,原则上只贴一年。
3、扶贫贷款的贴息年限:根据国务院作出的“从2000年开始,把当年新增扶贫贷款,收回再贷的扶贫贷款,以及未到期的上年新增扶贫贷款全部纳入当年扶贫贷款计划;财政部根据年度扶贫贷款计划给予贴息”的决定,中央财政在国务院批准的年度扶贫贷款计划规模内贴息,原则上只贴一年。
4、扶贫贷款贴息的结算:扶贫贷款贴息实行按季据实结算。每季末由农业银行各省级分行(直属分行列其中数)汇总填报《扶贫贷款财政补贴利息结算表》,经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扶贫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财政部和农业银行总行;
5、由农总行汇总后(附分省表),于次季第一个月底前报财政部,由财政部审核,并与农业银行总行结算。各级农业银行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扶贫办必须认真、及时、真实、准确地按照规定做好此项工作。
H. 扶贫小额贷款2020年的利率是多少
2020年不同时间、不同期限有不同的基准利率,目前的利率在5厘以内。如以人民银行3年期的贷款基准利率4.75计算,每1万元1年产生的利息为475元。按照不超过5%的年利率给予贴息的规定,脱贫户和边缘易致贫户使用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发展产业财政将给予全额贴息,可以这样讲,财政贴息后,借款人不需要付出一分钱的成本便可以无偿使用信贷资金3年时间。
I. 扶贫小额贷款
扶贫小额贷款
(一)贷款对象及条件:
1、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申报条件:生产及经营地位于区内,年龄在18至60周岁,有贷款意愿、有就业创业潜质、有技能素质、具备一定还款能力、讲信用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2、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农村经营主体申报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扶贫产业规划、扶贫开发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
(2)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市场潜力大,且能带动当地相关产业发展,扶持效果得到贫困户认可;
(3)具有较强的扶贫辐射带动作用,能直接安排贫困农户子女务工就业,直接或间接增加农村贫困人口收入,并与建档立卡贫困户签订帮扶脱贫协议。
(二)贷款用途:只能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户或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农村经营主体的生产经营项目,主要包括农、林、牧、渔及现代服务业等方面。
(三)贷款额度:建档立卡贫困户单笔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农村经营主体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担保方式:贫困户申请扶贫小额贷款原则上实行免抵押、免担保的信用贷款方式,经银行机构调查认定借款人确实预期风险较大的,可要求借款人追加相应抵押担保物或担保人;新型农村经营主体贷款以抵押或保证担保方式为主。
(五)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情况合理确定,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
(六)还款方式:还款方式采用一次性还本或分期还本方式。
(七)贷款利率:执行利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计算。
(八)贷款贴息:对贫困户、新型农村经营主体贷款,区财政按基准利率全额贴息。
J. 脱贫户小额信贷政策
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策要点:
一、支持对象: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脱贫人口,以户为单位发放贷款,边缘易致贫户可按照执行。
二、贷款金额:原则上5万元(含)以下。
三、贷款期限:3年期(含)以内。
四、贷款利率:1年期(含)以下贷款利率不超过1年期LPR,1年期至3年期(含)贷款利率不超过5年期以上LPR。贷款利率在贷款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五、担保方式:免担保免抵押。
六、贴息方式:财政资金对贷款适当贴息。
七、风险补偿金机制: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保持现行机制基本稳定。
八、贷款用途:坚持户借、户用、户还,精准用于贷款户发展生产和开展经营,不能用于结婚、建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也不能以入股分红、转贷、指标交换等方式交由企业或其他组织使用。
九、贷款条件:申请贷款人员必须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必须通过银行评级授信、有贷款意愿、有必要的劳动生产技能和一定还款能力;必须将贷款资金用于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产业和项目,且有一定市场前景;借款人年龄原则上应在18周岁(含)— 65周岁(含)之间。
十、合理追加贷款:办理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后,对个别确有需要且具备还款能力的,可予以追加贷款支持,追加贷款后,单户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不得超过10万元,5万元以上部分贷款不予贴息,也不纳入风险补偿范围。
十一、续贷和展期办理规定: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可续贷或展期1次,脱贫攻坚期内发放的扶贫小额信贷在过渡期内到期的,也可续贷或展期1次,续贷或展期期间各项政策保持不变,已还清贷款且符合贷款条件的脱贫人口可多次申请贷款。
十二、实施时间:截至2025年12月31日。
为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扶贫小额信贷政策在过渡期内将继续坚持并进一步优化完善,切实满足脱贫人口小额信贷需求,支持脱贫人口发展生产稳定脱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开展贷款业务。
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
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第三十七条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
第三十九条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
(一)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
(二)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七十五;
(三)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四)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五)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
本法施行前设立的商业银行,在本法施行后,其资产负债比例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符合前款规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