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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禁止性条款

发布时间:2022-09-25 22:37:38

⑴ 最高院关于小额贷款司法解释

法律分析:《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批复规定:“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该《批复》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法的批复,终于让争议尘埃落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⑵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法规

1、《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2、关于印发《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3、关于印发《贷款公司组建审批工作指引》的通知
4、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
5、农村资金互助社示范章程

⑶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有什么规定

一、提高认识,准确把握“现金贷”业务开展原则

(一)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依法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资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放贷业务。

(二)各类机构以利率和各种费用形式对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禁止发放或撮合违反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贷款。各类机构向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统一折算为年化形式,各项贷款条件以及逾期处理等信息应在事前全面、公开披露,向借款人提示相关风险。

(三)各类机构应当遵守“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充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不得以任何方式诱致借款人过度举债,陷入债务陷阱。应全面持续评估借款人的信用情况、偿付能力、贷款用途等,审慎确定借款人适当性、综合资金成本、贷款金额上限、贷款期限、贷款展期限制、“冷静期”要求、贷款用途限定、还款方式等。

不得向无收入来源的借款人发放贷款,单笔贷款的本息费债务总负担应明确设定金额上限,贷款展期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

(四)各类机构应坚持审慎经营原则,全面考虑信用记录缺失、多头借款、欺诈等因素对贷款质量可能造成的影响,加强风险内控,谨慎使用“数据驱动”的风控模型,不得以各种方式隐匿不良资产。

(五)各类机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均不得通过暴力、恐吓、侮辱、诽谤、骚扰等方式催收贷款。

(六)各类机构应当加强客户信息安全保护,不得以“大数据”为名窃取、滥用客户隐私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或泄露客户信息。

二、统筹监管,开展对网络小额贷款清理整顿工作

(一)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暂停新批设网络(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暂停新增批小额贷款公司跨省(区、市)开展小额贷款业务。已经批准筹建的,暂停批准开业。

小额贷款公司的批设部门应符合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对于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已批设机构,要重新核查业务资质。

(二)严格规范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停发放无特定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的网络小额贷款,逐步压缩存量业务,限期完成整改。应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借款人“以贷养贷”、“多头借贷”等行为。禁止发放“校园贷”和“首付贷”。禁止发放贷款用于股票、期货等投机经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建立持续有效的监管安排,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将加强督导。

(三)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审慎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非法集资或吸收公众存款。禁止通过互联网平台或地方各类交易场所销售、转让及变相转让本公司的信贷资产。禁止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融入资金。以信贷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等名义融入的资金应与表内融资合并计算,合并后的融资总额与资本净额的比例暂按当地现行比例规定执行,各地不得进一步放宽或变相放宽小额贷款公司融入资金的比例规定。

对于超比例规定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制定压缩规模计划,限期内达到相关比例要求,由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监督执行。

网络小额贷款清理整顿工作由各省(区、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具体负责。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将制定并下发网络小额贷款风险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有关工作要求。

三、加大力度,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现金贷”业务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应严格按照《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监管和风险管理要求,规范贷款发放活动。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提供资金发放贷款,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业务的,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助贷”业务应当回归本源,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增信服务以及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应要求并保证第三方合作机构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息费。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发行、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投资或变相投资以“现金贷”、“校园贷”、“首付贷”等为基础资产发售的(类)证券化产品或其他产品。

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现金贷”业务的规范整顿工作,由银监会各地派出机构负责开展,各地整治办配合。

四、持续推进,完善P2P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

(一)不得撮合或变相撮合不符合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借贷业务;禁止从借贷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以及设定高额逾期利息、滞纳金、罚息等。

(二)不得将客户的信息采集、甄别筛选、资信评估、开户等核心工作外包。

(三)不得撮合银行业金融机构资金参与P2P网络借贷。

(四)不得为在校学生、无还款来源或不具备还款能力的借款人提供借贷撮合业务。不得提供“首付贷”、房地产场外配资等购房融资借贷撮合服务。不得提供无指定用途的借贷撮合业务。

各地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应当结合《关于开展“现金贷”业务活动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网贷整治办函〔2017〕19号)要求,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开展“现金贷”业务进行清理整顿。

五、分类处置,加大对各类违法违规机构处置力度

(一)各类机构违反前述规定开展业务的,由各监管部门按照情节轻重,采取暂停业务、责令改正、通报批评、不予备案、取消业务资质等措施督促其整改,情节严重的坚决取缔;同时,视情由省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金融监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协助各类机构违法违规开展业务的网站、平台等,有关部门应叫停并依法追究责任。

(二)对于未经批准经营放贷业务的组织或个人,在银监会指导下,各地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和取缔;对于借机逃废债、不支持配合清理整顿工作的,加大处罚、打击力度;涉嫌非法经营的,移送相关部门进行查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停止提供金融服务,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处置互联网金融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

涉嫌非法集资、非法证券等违法违规活动的,分别按照处置非法集资、打击非法证券活动、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等工作机制予以查处。

(三)对涉嫌恶意欺诈和暴力催收等严重违法违规的机构,及时将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切实防范风险,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六、抓好落实,注重长效,确保规范整顿工作效果

(一)各地应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牵头,明确各类机构的整治主责任部门,摸清风险底数,制定整顿计划,压实辖内从业机构主体责任,全面深入开展清理整顿,抓紧建立属地责任与跨区域协同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同时,做好应急预案,守住风险底线。

(二)各地应引导辖内相关机构充分利用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防范借款人多头借贷、过度借贷。各地应当引导借款人依法履行债务清偿责任,建立失信信息公开、联合惩戒等制度,使得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三)各地应开展风险警示教育,提高民众识别不公平、欺诈性贷款活动和违法违规金融活动的能力,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四)各地应建立举报和重奖重罚制度,充分利用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举报平台等渠道,对提供违法违规活动线索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重罚,形成有效震慑。

(五)各地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规范整顿。对监管责任缺位和落实不力的,将严肃问责。

(六)各地应将整治计划和月度工作进展(月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银监会),并抄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人民银行)。

(3)小额贷款禁止性条款扩展阅读

《贷款公司管理规定》第八条 设立贷款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为实收货币资本,由投资人一次足额缴纳;

(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五)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⑷ 网络借贷相关法律规定

网络借贷,也叫网络贷款。网上贷款也正在成为一种趋势,借助互联网的优势,可以足不出户的完成 贷款申请 的各项步骤,包括了解各类贷款的申请条件,准备申请材料,一直到递交贷款申请,都可以在互联网上高效的完成。与之相应的,一批网上贷款平台的兴起,也为网上贷款的普及与推广做出了很大的贡献。 2017年11月21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立即暂停批设网络小贷公司的通知》,决定各级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一律不得新批设网络(互联网)小贷公司,禁止新增批小贷公司跨省(区、市)开展小额贷款业务。 2018年8月8日,全国互金整治办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深圳 市互金整治办下发了《关于报送P2P平台借款人逃废债信息的通知》,要求P2P平台尽快报送老赖信息。 网络贷款有以下风险: 1、网络交易的虚拟性,导致无法认证借贷双方的资信状况,容易产生欺诈和 欠款 不还的违约纠纷。 2、网络平台发布的大量放贷人信息中,有不少是以“贷款公司”、“融资公司”等名义对外发放贷款。而事实上,必须是经国家批准的金融机构方可从事信贷融资等金融服务,擅自从事金融活动者往往会因为“非法集资”、“非法吸引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管理秩序而被追究法律责任。 3、如果贷款经由网络平台代为发放,那么在网络平台疏于自律,或内部控制程序失效,或被人利用等情况下,则可能出现捏造借款信息而非法集资的情形。

⑸ 国家新出台的网贷不得跨地域,跨地域以前所签合同无效,我在江苏借的来分期,算跨地域嘛意思可以不还

算跨地域,但不代表可以不还。合同无效,应只偿还本金。
法律分析
跨省贷款合同如果符合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那么跨省贷款合同就是无效的。而跨省贷款合同约定的内容合法有效,那么该合同就是生效合同。用户想要知道跨省贷款合同是否有效,可以直接向律师咨询,或者让身边懂法律的帮忙查看。实际上,贷款合同只要内容没有违法,且贷款机构已经按照合同发放贷款,那么贷款合同一般都会生效。网贷的规定:1、国家对放贷具备严格资质要求,只有持有监管部门下发的金融牌照,并且利息合理才是合法放贷。2、有些平台发放高利贷,赚取高额利息。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的贷款业务,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具有营业性,所签订之民间借贷合同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网贷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借款人年龄在18岁以上;2、借款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3、借款人信用良好;4、借款人提交相关用户信息;5、借款人有偿还贷款的能力。如果存在小额贷款借款不还的情况,那已经属于逾期失信的行为了,贷款逾期可能会产生如下结果:1、产生罚息。虽然每家银行机构的政策相同,只要逾期,就会产生罚息,也就是在原先利息的基础上加收一定比例的利息。2、被列入失信,影响今后的贷款和购买不动产。逾期后,信用报告不可避免的会留下不良记录。如果情节严重,不仅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还会影响到以后的不动产贷款。3、面临诉讼问题。一般来说,逾期一定时间后,银行会发出催收公告,若催收无效,银行会对借款人起诉,用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因此,应选择合法的平台进行贷款,也应合理消费,避免逾期还不上情况出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⑹ 违规校园贷乱象,让一些大学生深陷其中,为防控风险出台了哪些政策

那些让大学生深陷其中,无法自拔的违规校园贷即将被禁止了,小额贷款公司将不得向对校园内的大学生发放消费性网络贷款。

由于网络时代的高速发达,信息的共享化让很多未走出校门的大学生开始了提前消费的观念。比如看上了某一样奢侈品或者向往已久的3G产品,但是手上的生活费或者打工的钱并没有那么多,就可以提前支取一部分。网络上充斥着各种针对大学生消费贷款,而无抵押的操作,也让很多大学生怦然心动。环境的形势并不是很好,很多大学生在本科毕业之后都会选择考研,而延长读书的时间,就意味着需要更多的金钱成本,并没有丰富打工的经验的大学生为了自己的生计或者学业,必须要花一些超出预期的钱。

出台的这些政策只是为了将可估的伤害性降到最低,但也保不准有些年轻人依然急着想要去套取现金而铤而走险。

⑺ p2p监管细则规定的网贷平台十三项禁止有哪些

p2p监管细则规定是十二禁,包括禁止自融、禁止平台归集用户资金、禁止提供担保、禁止对项目进行期限拆分、禁止向非实名制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禁止发放贷款、禁止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禁止为投资股票市场的融资、禁止从事股权众筹。

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为出借人与借款人提供直接借贷信息的采集整理、甄别筛选、网上发布,以及资信评估、借贷撮合、融资咨询、在线争议解决等相关服务;

(二)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格条件、信息的真实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

(三)采取措施防范欺诈行为,发现欺诈行为或其他损害出借人利益的情形,及时公告并终止相关网络借贷活动;

(四)持续开展网络借贷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活动,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引导出借人以小额分散的方式参与网络借贷,确保出借人充分知悉借贷风险;

(五)按照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要求报送相关信息,其中网络借贷有关债权债务信息要及时向有关数据统计部门报送并登记;

(六)妥善保管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删除、篡改,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

(七)依法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八)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防范查处金融违法犯罪相关工作;

(九)按照相关要求做好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网络与信息安全相关工作;

(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商登记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

(一)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三)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四)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五)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七)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八)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九)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十)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一)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十二)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

(十三)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7)小额贷款禁止性条款扩展阅读: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当具备投资风险意识、风险识别能力、拥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

第十五条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等信息;

(二)出借资金为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

(三)了解融资项目信贷风险,确认具有相应的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

(四)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本息损失;

(五)借贷合同及有关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⑻ 小贷公司违规违法行为有哪些

据了解,经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省级联席会议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都在举报范围之内,可依照程序向山东省小额贷款企业协会进行举报。 具体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小额贷款公司工作人员使用非法手段催债或者指使他人非法催债的;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的实际利率超过司法解释规定的上限或低于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下限的;小额贷款公司存在非法洗钱、抽逃注册资本金或以贷款形式变相抽逃注册资本金行为的;小额贷款公司存在账外经营行为的;小额贷款公司向其股东和行业主管部门明确禁止的行业发放贷款的;小额贷款公司存在从事对外担保业务、跨区域经营、开展经营范围以外业务、发放超比例大额贷款等违规经营行为的;其他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的行为。

⑼ 小额贷款三严禁原则是

法律分析:一是“三亲见”不马虎。严格执行“亲见亲签”制度,把好信用卡准入关,是防范信用卡风险的第一道关口。首先,该支行每年都积极组织人员参加宜春市分行信用卡持证考试,提升员工的专业营销能力和技巧,确保后台管理及推广网点的持证人与业务发展需要相匹配;其次,做好客户的筛选和甄别,将目标客户锁定在和该行有一定业务往来且稳定性好、忠诚度高的现有客户以及与该行没有直接的业务往来,但处于重点行业,工作和收入相对稳定的非现有客户作为推广对象;第三,坚持“双人营销”,做到亲见本人、亲见原件、亲见签名,并对每一次现场营销都要求留下影像资料,做到“留痕”,确保进件的真实性、有效性。二是“三级审”不放松。该支行通过对进件实行支行信用卡管理员初审、推广网点支行长复审、上报市分行信用卡管理员终审的三级审批机制,做到责任明确,层层把关,确保进件质量。一方面,要求信用卡管理员、支行长必须通过电话抽查、实地走访等方式,对进件人信息进行初步确认,同时对字迹潦草的进件逐个用正楷字进行备注,对字迹模糊的困难件给予退回,使得因“困难件”而被拒绝的概率降低为零;另一方面,及时将信用卡进件资料录入客户营销管理系统,原件以电子扫描版的方式发送至市分行信用卡管理员审核,对漏填、漏报的资料进行补齐,做到“日清日结”,确保进件的及时性、完整性。三是“三叮嘱”不含糊。该支行信用卡管理员每日按时下载信用卡日报,认真对“拒绝件”进行分析。通过梳理进件流程,要求推广人员在营销时必须对客户做到“三叮嘱”,降低“疑似欺诈”客户的拒绝率。首先是叮嘱客户要牢记自己填写的资料信息,特别是固定电话、单位地址、联系人信息,方便日后的卡片接收和激活;其次是叮嘱客户要保持手机联系方式的畅通,注意接听邮储银行总行信用卡中心的客服电话,确认进件由本人亲自填写并签名;最后是叮嘱客户在收到卡片后一周内及时进行激活、消费,及时体验该行刷卡有礼的相关活动。通过实行“三叮嘱”减少信用卡在客服回访环节产生拒绝件,提高进件审核通过率、卡片有效使用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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