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什么意思
一、融资性售后回租的概念是什么?
融资性售后回租的概念是:融资租赁是企业资产与金融资金相结合的一种新型融资业务,它以“融物”的形式达到“融资”的目的。对融资租赁合同的定义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售后回租是融资租赁方式中比较特殊的一种。
二、售后回租模式的争议 典型的融资租赁模式是直租,此时存在三方主体,即出卖人、出租人(买受人)、承租人。但是,当融资租赁的出卖人与承租人主体同一之时,就出现了售后回租的情形。售后回租是指承租人为了实现其融资目的,将其自有物的所有权转让给出租人,再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交易方式。售后回租是出卖人与承租人同一的“非典型”融资租赁形式。但在我国的融资租赁实践中,售后回租业务却占据了相当大的比重,对部分租赁公司而言,售后回租业务占比甚至超过了80%。
曾有观点认为,售后回租合同在法律关系的性质上属于抵押贷款,而不构成融资租赁合同关系,并在此前提下,认定此类合同无效。这将给融资租赁行业经营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售后回租合同的效力及租金债权的回收带来很大的法律风险。由于在售后回租交易中,租赁物的所有权原本属于承租人,出卖人与承租人归于一体,与传统融资租赁交易的三方当事人存在一定区别,在表现形式上与抵押借款类似。抵押借款与售后回租的共性在于,均有两方当事人,物的存在为债权人提供了有效的担保。
但二者也存在显着差异:一是合同关系不同。抵押贷款一般存在抵押合同与贷款合同两个合同,售后回租则包括租赁物买卖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两个合同。二是权利属性不同。在抵押贷款合同中,债权人是抵押权人,而在售后回租合同中,出租人是所有权人。三是债权金额构成不同。抵押贷款合同的标的额由本金加利息构成,而售后回租合同中,租金一般由租赁物的购买价款、费用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分摊而成。
《融资租赁合同解释》的出台一锤定音,消解了理论界多年的争议。《融资租赁合同解释》第2条明确规定:“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七百三十五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贰』 为什么会选择售后回租融资
一、融资性售后回租交易的优势
1、有效盘活资产,解决资金问题。
通过出售交易,企业解决了资金困难,增加了企业的流动性,又盘活了自身的固定资产;而后的回租,使得企业的生产得以继续,满足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所需。通过售后回租交易,企业可以实现与“抵押贷款”和“分期付款购买商品”同样的效果。
2、融资资金用途灵活,不受限制。
通过售后回租取得的融资资金,由企业按实际需要使用,既可用作流动资金、也可用作项目建设等。而银行贷款或企业之间拆借资金都必须是特定的用途,否则可能会被要求提前还款。
以上两点是企业选择售后回租这种融资租赁方式的主要原因,当然,融资性售后回租交易的优势还不仅于此。
二、如何进行融资性售后回租
1、合作模式:
承租人&出租人=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
2、有效防范法律风险
上海市一中院、二中院发布的《2009-2013年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审判白皮书》中明确了,在司法审判中,判断一项交易是否构成售后回租,应重点审查以下几个方面:审查租赁物是否真实存在,租赁物转让价格是否与租赁物真实价值是否合理匹配,承租人与出租人是否办理了必要的租赁物所有权转让手续,买卖合同与租赁物之间是否有对应关系。有鉴于此,进行融资性售后回租的时候要注意以下问题:
(1)明确具体租赁标的物。
出租人应当做好尽调,对于租赁标的物有充分的了解。此外,出租人应尽可能在售后回租项下的《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相关合同中,表明具体的标的物名称、型号、数量、规格等,以明确标的物的具体指向。
(2)审核出卖人对于标的物的所有权情况。
确定权利归属、确保租赁标的物上不存在权利瑕疵。出租人可以通过以下方法审核出卖人对于标的物的所有权情况:
a 审核标的物原始购买的相关合同;
b 审核标的物原始购买的发票或相关收据;
c 要求出卖人出具承诺书。
(3)确保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至出租人。
比如,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签订所有权转让的证明书,以及出租人在租赁设备上添加印有出租人名称的铭牌等方式。
(4)租赁标的物购买价格应与客观价值相近。
融资租赁公司除要求承租人提供购买设备的原始合同、票据以外,可以要求承租人出具租赁标的物的价值保证,融资租赁公司还可以进一步对租赁标的物进行评估并与承租人共同确认评估结果。
『叁』 融资租赁的设备可以做抵押贷款吗
不可以的,
1、融资租赁,使用人和租赁公司为租赁关系,使用人一般不具有物权;
2、没有物权的固定资产无法做抵押登记,就无法抵押贷款。
『肆』 融资租赁能不能做商品房抵押贷款
按照相关规定,融资租赁公司能选取合规的标的物没有不动产,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做不动产。这里面涉及一个物权转让的概念,租赁合同生效的一个因素是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发生转让。但是不动产的转让很麻烦,首先要登记过户才视为转让,其次税费很高,最后承租人一般也不会愿意。国内也有典型案例,比如2014年融资租赁纠纷典型案例解析案例一:外资租赁公司是否能以不动产作为租赁物进行融资租赁交易
相对保险方式是,以机器设备做标的物做售后回租给企业融资,然后把房地产抵押给租赁公司。要么就是通过银行给客户做一笔委托贷款,然后房产做抵押。另外,还可以把房产真实购买过户回来,然后再长期经营性租赁给客户(参考日前发生的联想卖楼事件)。
租赁公司选取的都是资质比较好的政府或者城投做承租人,房地产、公路、土地等不动产仅仅作为合同要素,还款情况一般较好,暂时不会考虑上诉合同无法律效应等问题。
『伍』 什么是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1、融资性售后回租的概念是:
是指物件的所有权人首先与租赁公司签定《买卖合同》,将物件卖给租赁公司,取得现金。然后,物件的原所有权人作为承租人,与该租赁公司签订《回租合同》,将该物件租回。承租人按《回租合同》还完全部租金,并付清物件的残值以后,重新取得物件的所有权。
《合同法》对融资租赁合同的定义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售后回租是融资租赁方式中比较特殊的一种。
2、现实事例
在生产经验过程中需要融资,比如融资100万购买原材料,但是没法从银行贷到款,怎么办呢?还找融资租赁公司。将公司的生产设备作为抵押,从融资租赁公司获得贷款,此时设备依然由我使用,但所有权发生了转移,我依然以租金的形式返还本息。这叫“融资性售后回租赁”。
(5)融资租赁以售后回租设备作抵押贷款扩展阅读:
融资性售后回租模式的争议
典型的融资租赁模式是直租,此时存在三方主体,即出卖人、出租人(买受人)、承租人。但是,当融资租赁的出卖人与承租人主体同一之时,就出现了售后回租的情形。售后回租是指承租人为了实现其融资目的,将其自有物的所有权转让给出租人,再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交易方式。
售后回租是出卖人与承租人同一的“非典型”融资租赁形式。但在我国的融资租赁实践中,售后回租业务却占据了相当大的比重,对部分租赁公司而言,售后回租业务占比甚至超过了80%。
售后回租合同在法律关系的性质上属于抵押贷款,而不构成融资租赁合同关系,并在此前提下,认定此类合同无效。这将给融资租赁行业经营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售后回租合同的效力及租金债权的回收带来很大的法律风险。
由于在售后回租交易中,租赁物的所有权原本属于承租人,出卖人与承租人归于一体,与传统融资租赁交易的三方当事人存在一定区别,在表现形式上与抵押借款类似。抵押借款与售后回租的共性在于,均有两方当事人,物的存在为债权人提供了有效的担保。
融资性售后回租在我国的法律中相关的规定是较少的,因为这个概念是近些年才出现的。不可否认的是,融资性售后回租有一定的优势存在,但是不可避免每一种新兴事物的背后都会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在从事这方面经营或者是签订类似性质的合同时一定要谨慎。
『陆』 融资租赁中的售后回租方案是怎样的
融资租赁最基本的两种租赁模式,一个是直接租赁,一个就是售后回租。
前者限制了资金用途,虽然可以同样达到融资购买的目的,依然有所限制。
而后者则基于租赁物价值,可以为客户提供流动资金,适用客户需求更广,国内的租赁业务中,绝大部分都是售后回租。
分别举个例子你就好理解了:
直接租赁与银行的贷款对比,银行是直接将钱给到客户,客户自行采购设备,而融资租赁则是将钱直接打给设备供应商(卖家),两种形式中,客户都达到了在较少前期支出的情况下实用设备的目的,接下来只需分期支付设备采购费用,同时支付额外的利息,但其中的区别是,直接租赁从始至终,客户没有摸到钱……
作为金融产品来讲,无法提供流动资金支持,是一个硬伤,因此,售后回租应运而生,最简单的理解,售后回租是一个资产变现(抵押贷款)的过程(国内租赁业主要是利用这块儿,其实售后回租也可以进行资产的优化,设备的更新,报表的调整,因为售后回租也是分融资性售后回租和经营性售后回租的)。
结构上来说,售后回租是承租人先将设备(比如汽车)出售给租赁公司,然后再支付每期租金将车辆租回,直至租赁期结束,期末车辆所有权可以转移,也可以不转移(国内通常是所有权转移的,这个就要看是什么性质的售后回租了)。虽然表述上有先后,但如果是融资性售后回租的话,是一个完整的交易行为,不存在断档,不能单独拆分为销售+租赁两份合同。
车辆售后回租需要注意的关键点,其实非常类似于车辆抵押贷款,但额度的确定更多的要参考车辆的公允价值。
『柒』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什么意思
融资性售后回租的概念是:融资租赁是企业资产与金融资金相结合的一种新型融资业务,它以“融物”的形式达到“融资”的目的。对融资租赁合同的定义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售后回租是融资租赁方式中比较特殊的一种。
拓展资料
售后回租模式的争议
典型的融资租赁模式是直租,此时存在三方主体,即出卖人、出租人(买受人)、承租人。但是,当融资租赁的出卖人与承租人主体同一之时,就出现了售后回租的情形。售后回租是指承租人为了实现其融资目的,将其自有物的所有权转让给出租人,再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交易方式。售后回租是出卖人与承租人同一的“非典型”融资租赁形式。但在我国的融资租赁实践中,售后回租业务却占据了相当大的比重,对部分租赁公司而言,售后回租业务占比甚至超过了80%。
曾有观点认为,售后回租合同在法律关系的性质上属于抵押贷款,而不构成融资租赁合同关系,并在此前提下,认定此类合同无效。这将给融资租赁行业经营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售后回租合同的效力及租金债权的回收带来很大的法律风险。由于在售后回租交易中,租赁物的所有权原本属于承租人,出卖人与承租人归于一体,与传统融资租赁交易的三方当事人存在一定区别,在表现形式上与抵押借款类似。抵押借款与售后回租的共性在于,均有两方当事人,物的存在为债权人提供了有效的担保。
『捌』 融资租赁,特别是售后回租和抵押贷款有什么区别呢,
售后回租属于融资租赁的范畴,以设备融资租赁和抵押贷款谈谈区别:
1. 售后回租是把设备销售给融资租赁公司,在回租前归融资租赁公司所有,融资方企业只有设备的使用权,没有处置权;
抵押贷款,仅仅是把设备抵押给银行,设备的所有权仍在融资企业。
2. 售后回租一般可以做成长期融资,三年、五年均比较常见;抵押贷款,银行一般以一年期为主,长期贷款很难操作。
3. 售后回租整个过程下来,设备要先由融资方企业销售给融资租赁公司,到期后一般选择回购;
抵押贷款只是去银行办理抵押手续,没有物权转移。
4. 简单的售后回租是使用融资租赁公司的资金,当然后者也可以通过与银行合作使用银行资金。
但对银行来说,风险是不同的。假设融资方企业破产,该设备所有权在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享有全部处分权和收益权,该融资风险基本是可控的,甚至可以因变卖获取利润;但作为抵押资产,涉及抵押物规定较多,纠纷多,有可能无法全部赔偿贷款额。
主要是这些区别吧。
『玖』 银行对融资租赁企业的授信详解知识
银行对融资租赁企业的授信详解知识
引导语:有关融资租赁的知识,大家知多少呢?下文是有关银行对融资租赁企业的授信详解知识,欢迎大家阅读与了解。
银行对融资租赁企业授信的品种
1、对融资租赁公司的直接授信;银行对于综合实力较强、以其综合经营收入偿还贷款有保障的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的贷款业务,以及对金融租赁公司开展的同业拆借等业务;
2、融资租赁押贷,银行向租赁告诉发放贷款,条件是融资租赁公司以一笔或若干笔应收租金债权等权利质押给银行;
3、融资租赁保理,租赁公司开展租赁业务形成应收租金后,由银行支付对价受让租赁公司应收租金债权的业务,银行保留对租赁公司的追索权。
4、租赁资产证券化,银行为租赁公司的应收租金债权,设计与对公或对私信托理财业务对接的准资产证券化业务,并提供结构设计、承销发行等金融服务。
授信对象的选择
商业银行拟授信的融资租赁公司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条件:
1、经银监会或商务部批准设立,具有融资租赁的经营资格;
2、符合国家关于融资租赁法律规章的相关规定;
3、现阶段以优先支持政府背景试点融资租赁企业为主,审慎介入外商、民营资本投资企业;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熟悉融资租赁业务且经营作风稳健;
5、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防范等制度;
6、近三年经营业绩良好,没有违法违规纪录;
7、最近三年在金融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未发生可能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诉讼。
授信对象的控制指标
融资租赁公司除须满足银行产品准入的底线要求外,还应设置一些具有行业特色的指标:
1、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资产(总资产减去非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这是国家监控融资租赁类公司的核心指标。根据银行相关管理要求及行业惯例,融资租赁企业的资产负债率控制在65%以内为宜;
2、单一客户融资集中度。租赁公司对单一承租人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30%,与国家监管要求一致;
3、集团客户关联度。租赁公司对承租人全部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的50%,与国家监管要求一致;
4、租金回收逾期率,类似商业银行的贷款不良率,重点考核承租人租金给付情况。该项指标应小于2%,计算公式可设置为:租金回收逾期率=逾期租金所对应项目尚未归还的余额/融资租赁公司对外融资的全部余额。
对融资租赁业务承租人的审查
在融资租赁业务的五种方式中,直接租赁、转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是以“融物”为主的业务方式。而售后回租则是承租人以自己的设备向租赁公司抵押贷款的“融资方式”,类似商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业务。银行在办理融资租赁业务时对这两类业务的承租人,应重点审查以下方面:
1、承租人所在行业应符合建设银行年度信贷政策与结构调整的准入要求;
2、承租人的融资用途需符合国家产业结构政策及建设银行信贷投向的规定;
3、如融资租赁项目涉及固定资产投资,应对项目评估报告进行审核,重点关注未来现金流预测状况;
4、承租人无不良商业信用记录,最近三年在金融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生产经营情况良好,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5、审查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物转让协议》和《融资租赁合同》,了解租赁双方的责任义务及违约事项的处理方式;
6、回租租赁必须有明确的租赁物,且租赁公司对租赁物的.买入价格应有合理的、不违反会计准则的定价依据作为参考,防止套取银行信贷资金;
7、承租人非银行退出客户,三年内无在银行申请贷款被拒的记录。
租赁项目真实性审查
1、审查融资租赁合同及租赁物购买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调查租赁公司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关系是否真实;
2、融资租赁公司向关联企业采购租赁物时,租赁物的购入价不得高于市场的平均销售价格;
3、租赁公司应提供有效的物权凭证来审查租赁公司是否真实拥有租赁物,并需查明租赁物是否被转让或抵押给第三方;
4、审核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的性质、型号、用途和金额等是否明确,必要时可要求租赁公司或承租人提供原始购买合同、原始购买发票、财产转移证明等资料进行核实。
授信要素的安排
1、贷款金额及期限的匹配
如融资租赁合同期限一年以内(含)的项目,对直租项目银行贷款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80%、回租项目合同总金额的70%,贷款期限不超过12个月等。
2、信贷资金封闭的方式
(1)融资租赁的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后,采用受托支付的方式直接付款至生产厂家,确保信贷资金最终用途的落实。
(2)根据融资租赁业务流程,出租人应在银行开设租金回款专用账户,一份租赁合同对应一个账号,一个账号对应一笔流动资金贷款。
(3)回租方式下,如承租人对出租人的债权采用抵押方式予以保障的,银行应在双方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后再行放款。
3、担保条件的选择
(1)在融资租赁客户的授信方案中除了常规性的抵押、第三方保证方式外,必要时可追加承租人提供另外的第三方保证或采取租赁设备的抵押方式,甚至对于处于弱势市场地位的机器设备生产企业,可要求其签订回购协议。
(2)融资租赁类公司还可将租赁合同项下的租金收益权质押给银行作为对授信债权风险缓释方式的补充。
(3)融资租赁授信业务支用前应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中进行登记,防止不诚信的承租人利用动产登记制度的缺失,恶意将属于出租人所有的租赁物转让或抵押给第三人,保障出租人的所有权获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融资租赁公司债权转让需要缴税吗?
一、所得税
1、转让所得应否纳税?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三)转让财产收入;…”。对于 “转让财产收入”的具体含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明确规定,转让财产收入是指 “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因此,转让债权的公司如有超出债权的转让所得,应一律并入其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2、转让损失可否税前扣除?
尽管根据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13号)第二条的相关规定,企业债权转让损失属于财产损失,一般应允许其作税前扣除。但存在限制条件,企业除因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债权损失可以作为坏账作税前扣除外,因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所发生的债权损失,一般均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故若转让方的债权系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应收账款,则其转让损失可税前扣除;相反,若系借款、担保债权等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应收款项,则其转让损失一般不允许税前扣除。
二、营业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营业税仅对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处置不动产征税,而 “债权”的转让并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故无须缴纳营业税。
同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之规定,发票系因经营业务而开具,转让方转让债权的行为不属于“对外发生经营业务”,不需开具发票。
三、印花税
印花税采用列举的方式确定征税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并未将债权转让合同作为应税凭证。故,律师认为,除非债权转让涉及不动产、股权等财产的转移,否则应不征收印花税。
物流银行突破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困境
1.中小企业融资特点及现状
各个国家无论其金融市场与金融体系发展如何,这一难题都会成为政府和学术界关注的焦点。在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特点是首先我国中小企业成份多种多样,有乡镇企业、科技企业、国有工商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其次中小企业融资方式单一,自筹资金在资本结构中所占比得较大,银行存款所占比重明显偏小,有价证券微乎其微。再次融资市场方面,金融市场体系发育不健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票据市场都还存在很多空白,同时相关的法制还不健全,道德风险普遍存在。中小企业融资实践中最突出的问题则表现为企业“想贷贷不着”、银行“想贷不敢贷”。
2.物流银行业务应运而出
中小企业作为一个整体,在一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的作用十分突出。但经济成份的复杂性总会使得作为个体存在一些自身的内在“缺陷”,比如信息不透明,发展不确定,交易不经济等。而这些所谓的“缺陷”正是中小企业与生俱来的特点,如果没有这些“缺陷”,也就没有中小企业相对于大企业的经营优势和特点。因此,问题的关键不是中小企业自身要改变什么,而是我们的金融环境,包括制度、机制和产品,要努力去适应中小企业的这些特点。
以动产质押为主体的物流银行业务则是能很好地适应中小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从广义的角度讲,物流企业资金运营及银行为其提供的金融服务都可称为物流银行;而从狭义的角度,“物流银行”则是专指物流质押银行贷款业务,它是指企业以市场畅销、价格波动幅度小、处于正常贸易流转状态而且符合要求的产品抵押作为银行授信条件,运用物流公司的物流信息管理系统,将银行的资金流与企业的物流进行信息整合,由商业银行向企业提供融资、结算服务等一体化的银行综合业务服务。近几年,物流银行在我国异军突起,被“2004中国物流创新大会”列为“十大物流创新模式”之首。物流银行的引入,不仅有效地解决了中小型企业的资金问题,银行也可通过物流公司的信息平台把资金流、信息流和货流统一起来,达到一个银行、生产方、经销商、物流企业的四方共赢局面。
中小企业实践物流银行融资中的问题
物流银行业务中的第三方物流企业并不是指所有的物流企业,中小企业所选择的物流公司必须拥有雄厚的实力、规范化的管理、先进的信息系统,银行才会与其合作开展物流银行服务。而中小物流企业的数量和在行业内承担的业务量已分别占到总量的80%和三分之二以上。可以说,中小企业已成为物流行业发展的中坚力量。但是在实践中,与银行进行合作的物流企业往往是中外运、中储、中远等大型物流企业。虽然中小企业数量及发展潜力巨大,但总体利润率不高,大部分中小物流企业都反映企业贷款特别困难,其中遭遇拒贷率高达80%以上。与此同时,银行放贷更倾向于国有大型物流企业,如中储、中远等,他们从银行取得贷款就不会有任何的障碍。这也是实践中银行对中小物流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放贷的条件要比对国有大型企业苛刻得多的原因。
目前短期内银行还是不会轻易进入专门为中小物流企业提供的信贷业务,也不会形成稳定的合作关系。
;『拾』 售后回租,售后回租与抵押贷款有什么区别
融资性的售后回租与设备抵押贷款,是一对极其相似的融资工具。
在我国《合同法》未对融资租赁进行专章规范之前,不少判例对其异同存在截然相反的认识(比如说,将售后回租判为抵押借款)。今天,不少银行信贷工作者、担保从业者仍
不能充分理解二者的差异,客观上阻碍了该项目业务运营的推进(被误认为租赁公司从银行获得贷款后转手放高利贷)。
售后回租与设备抵押贷款的区别:
一、法律关系不同
租赁(包括售后回租)关系的建立有两个合同、三个当事人。即采购和租赁两个合同,
涉及供应商、出租人和承租人三方(回租业务中承租人与供应商是同一人),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出租人参与的最全,参与的环节最多。而信贷关系更简单,只有一个合同(借贷合同)、两个当事人(借款人和贷款人)。
二、现金流不同
租赁开始时,出租人首先向供应商付出贷款,采购租赁物(回租业务中只是向承租人购买出租物),获得物权。而在租赁关系中,出租只有物流(交付租赁物),没有现金流出。
而信贷业务开始时,债权人向债务人友真实的现金流出。租赁与信贷的债权方只有在回收债权过程中,现金流在质上才是相同的,即都是现金的正流人。
三、让渡的标的物的不同
融资租赁和信贷都是有相同的时间期限,有价出让标的物的使用权。但租赁出让是物(多为有形的机器设备),信贷出让的是现金。
四、租赁物与抵押物的所有者不同
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债权人(出租人),回租的标的物虽然在出售前和租赁期内都在承租人手中,但他已将该物的所有权通过出售行为转让给出租人,承租人只因租赁关系而享有该设备的使用权。而贷款抵押物的所有权(机使用权)仍属原所有者(即抵押人,通常为贷款人),设置抵押只是使债权人享有该物品的优先受偿权,抵押期内的所有权不归债权人,而归债务人。
五、会计核算不同
抵押物在抵押人(往往是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上反映,由抵押人计提折旧,管理资产。融资性租赁物在承租人(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上反映,并由承租人计提折旧,出租人与承租人共同管理资产;而经营性租赁物则在出租人(债权人)的资产负债表上反映,有出租人计提折旧,管理资产。
六、偿还的资金来源、税赋的不同
租赁费直接作为经营费用,在成本中列支。而归还贷款的资金来源只能是折旧和税后利润。
因此归还一元的贷款,企业的现金流出事实上是大于一元,多出的部分就是税后一元钱相应的营业税和所得税。正因为租赁还租的会计处理方法不同,租赁才具有延迟纳(所得)税的功能。
七、物的处置程序不同
承租人违约(不付租金),出租人可中止租赁关系,直接去会租赁物。而贷款人违约(不归还贷款),债权人要获得抵押物偿债,只要债务人有异议,还须经过诉讼程序,才能处置抵押物。
八、租赁物和抵押物灭失后的处理不同
租赁物灭失,出保险责任外,出租人可追究承租人善良管理责任。而抵押物灭失,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重新设置抵押或担保,否则可中止借贷关系,收回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