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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小额贷款协会工作的建议

发布时间:2022-08-05 11:38:16

1. 云南省小额信贷协会的协会业务

云南省小额信贷协会以推动云南省小额信贷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为总体目标,围绕行业自律、维权、协调、服务等四个方面开展以下业务:
(一)自律
1.组织会员签订自律公约及其实施细则,建立自律公约执行情况检查和披露制度,受理会员和社会公众的投诉,采取自律惩戒措施,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2.依据章程,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推动实施并监督会员执行,提高服务水平。3.建立健全小额信贷行业诚信制度以及小额信贷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体系,加强诚信监督,推进小额信贷行业信用体系建设。4.制定小额信贷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对小额信贷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组织小额信贷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和相关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5.对于违反小额信贷协会章程、自律公约、管理制度等致使小额信贷行业利益受损的会员,按有关规定实施自律性处罚。6.对涉嫌小额信贷机构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的行为和投诉,及时报告业务主管部门,并协助做好批转投诉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二)维权
1.组织会员制定维权公约,通过开展信用评级,发布诚实守信客户或违约客户名单,实施联合制裁等措施,制止各种侵权行为,维护协会会员合法权益。2.参与省政府关于小额信贷行业改革发展以及与其权益相关的决策论证,提出小额信贷行业有关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3.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地方党政部门和省金融办反映妨碍小额信贷行业发展的问题,建立与有关部门的沟通机制,营造有利于云南省小额信贷行业发展的外部环境。4.组织会员开展维权调查,及时向会员进行风险提示,促进会员加强债权维护和风险管理。
(三)协调
1.接受会员的委托,协调与政府及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协助省金融办等部门落实有关政策、措施。2.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建立和完善会员内部争议调解处理机制,公正、合理解决各种矛盾争端,营造良好的业内环境。3.协调会员与小额信贷客户的关系,加强会员与客户的沟通,维护会员与客户的合法权益。4.加强与公众及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制定突发事件新闻处理机制,及时有效引导社会舆论,维护小额信贷行业声誉。
(四)服务
1.组织开展各类岗位专业培训工作,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小额信贷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认证、继续教育等工作。2.建立会员之间信息沟通机制,组织开展会员间的业务、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反映业内动态,建立信息分享机制,促进云南省小额信贷机构与境内外同业之间的联系和交往。3.加强与银行、保险、担保等机构的沟通和协调,积极开展业务合作,拓宽小额贷款公司再融资的渠道。4.发挥整体宣传功能,协调、组织会员共同开展新业务、新政策的宣传和咨询活动,大力普及小额信贷知识。5.组织开展业务竞技活动,增进会员间的了解和友谊,培育健康向上的行业文化。
(五)法律规定的职责或金融办等部门的事项
协会接受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并接受云南省民政厅(以下简称“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2. 对公司的合理化意见,我在小额贷款公司工作。。。

找稳定的客户群体,譬如有住房公积金的就是稳定的客户群体。找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合作广告事宜就是每次邮寄公积金账单的时候,在账单上打上你们的广告。这样可以发最小的代价找到最稳定的客户群体

3. 哪有小额贷款公司的整改意见范文

目前,我国需要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机制。首先,要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主体,将监管主体统一化,提高办事效率,有针对性地开展实质的监管;其次,要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监管主体的具体职责;最后,要制定对违反监管的制裁及整改措施。

(一)内部管理建议。

小额贷款公司的需要进一步强化内部管理,增强风险防控能力。首先,相关部门必须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在申请建立的时候就提交完备的、严密的管理规章制度,同时规定其管理团队中专业人员的最低数量,保证管理团队的人员素质;其次,在日常经营中必须严格执行风险管理制度,实行审贷分离、企业授信额度管理;最后,一定要制定合理的还款计划和利率,并且贷款发放严格按照计划的每笔还款额度按时进行还款。此外,还要求,贷款发放后以后对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定期审查,以备出现风险及时采取措施,保障贷款安全。

在市场中,完善的激励机制可以促进企业的高效率。对于小额贷款公司来说主要有两个方面可以采取激励机制。第一,对小额贷款的客户,可根据其信用等级状况和还款情况,对按时还款的客户给予更优惠的服务;第二,信贷员作为直接与客户交流的人员,是控制风险的第一关,小额贷款公司可以根据每个信贷员贷出款项的还款率来实行奖惩制度,以督促信贷员在贷出每一笔款项的时候,就会认真调查,能够有效减少风险。

(二)相关政策建议。

目前,我国需要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机制。首先,要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主体,将监管主体统一化,提高办事效率,有针对性地开展实质的监管;其次,要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监管主体的具体职责;最后,要制定对违反监管的制裁及整改措施。探索建立既符合政策规定,又适合地域经济特征的监管指标体系,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开展情况、财务状况、内控制度执行情况以及风险防范机制建立和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避免出现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外部风险控制缺失。实行中央督导,地方监管的模式,使小额贷款公司促进当地经济繁荣并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发展。

政府要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支持力度,构建良好的政策环境,鼓励其多开展小额贷款业务。第一,逐渐放开小额贷款公司吸收存款的限制;第二,地方政府对给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金融机构适当予以财政补贴,以鼓励金融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资金支持;第三,减轻税负。主要可以实行农村信用社3%的营业税率,以及一般金融机构6%左右的所得税。

4. 上海小额贷款公司协会的主要任务

协会的主要任务包括:
(一) 协助政府贯彻落实《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关于本市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关于促进本市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若干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为小额贷款公司建立信息平台,收集和发布小额贷款公司所需的各种信息;
(三)协调解决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四)维护小额贷款公司的合法权益;
(五)开展与外省市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和经济组织的联系,加强跨地域交流与合作;
(六)组织各类业务培训,开展理论研讨和高层论坛,不断提高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
(七)研究和探讨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方向、目标、体制、政策、管理等理论和实际问题,调查了解并及时反映小额贷款公司的建议和要求,为政府决策提供建议和依据;
(八)组织交流本行业先进经验,开展评选、表彰、宣传优秀小额贷款公司与优秀企业家活动,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品牌建设与自主创新工作;
(九)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守法诚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提升职业道德,加强自律管理,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十)编辑、出版、发行会刊和年鉴等出版物;
(十一)承办相关政府部门委托的各项工作。

5. 上海小额贷款公司协会的经营宗旨

上海小额贷款公司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制定行业标准和规范,进行行业自律管理;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与政府、其他企业、社会团体沟通联系,传达有关政策精神,反映会员诉求;交流管理经验,提供行业信息和业务指导;维护小额贷款市场正当竞争秩序,推动市场规范、健康发展,在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上发挥更大作用。
协会目前有会员单位65家,其中小贷公司55家,律师事务所4家,银行2家,担保公司2家,金融公司1家,行业协会1家。协会第一届理事单位有27家,其中理事长单位1家,副理事长单位8家,其他理事单位18家。
协会的主要任务是协助政府贯彻落实《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关于本市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关于促进本市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若干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为小额贷款公司建立信息平台,收集和发布小额贷款公司所需的各种信息;协调解决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维护小额贷款公司的合法权益;开展与外省市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和经济组织的联系,加强跨地域交流与合作;组织各类业务培训,开展理论研讨和高层论坛,不断提高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研究和探讨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方向、目标、体制、政策、管理等理论和实际问题,调查了解并及时反映小额贷款公司的建议和要求,为政府决策提供建议和依据;组织交流本行业先进经验,开展评选、表彰、宣传优秀小额贷款公司与优秀企业家活动,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品牌建设与自主创新工作;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守法诚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提升职业道德,加强自律管理,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编辑、出版、发行会刊和年鉴等出版物;承办相关政府部门委托的各项工作。协会文化竭诚服务 把为会员提供有实效的服务作为协会生命的源泉。激情投入 协会每位工作人员要把协会工作作为一项事业,而不仅仅是一份谋生的工作岗位,为推动小额贷款事业的发展,忘我工作、无私奉献。
不断创新 要按照“草根金融”协会的精神办协会,实行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管理,努力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新型协会管理运作模式。追求卓越 要把协会办成能为广大会员提供实效服务的协会,办成深受广大会员欢迎的协会,办成全体小额贷款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之家。精诚团结 协会会员单位、理事单位,各职能部门和办事机构要牢固树立一盘棋的思想,融入协会这个整体,有机配合,形成合力;要与外部加强联系交流、合作共赢。共谋发展 协会每位工作人员要把协会的宗旨落实到工作中,与协会共同成长。协会要与我国小额贷款事业共同发展壮大。要把协会办成创新型、服务型、研究型、学习型的社会团体。

6. 如何做好青年创业小额贷款工作

青年创业小额贷款工作的基础上,扩大了服务对象范围,明确服务对象为青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有创业愿望和一定基础的城乡青年。在贷款项目方面,必须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不违反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的微利项目。
及时做好贴息的审核和把关工作,同时做好贴息扶持项目的建设跟踪服务工作,及时推广青年创业典型经验,努力发挥贴息资金支持青年创业和石湖发展的示范带动作用。——安徽
丰徽投资集团

7. 如何做好农户小额贷款工作

摘要:一是强化对农户“讲诚信、守信用”意识的宣传。要采取现场教育、媒体宣传等多种形式,联合地方政府、人民银行、司法等多家机构,开展“有借有还,再借不难”等信用意识教育。二是加大对农户小额贷款产品的宣传。在宣传中要突出农户小额贷款自助可循环、随借随还、按实际使用贷款金额和天数计算利息等核心竞争优势。三是简化手续,提高内部运作效率。

8. 对公司的合理化建议,我从事小额贷款的工作

合法合规,完善的章程制度。跟随国家政策,少贷,分散。及时回收等。

9. 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协会的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中文名称为“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Micro-credit Companies Association ”,缩写为CMCA。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小额贷款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经济金融方针政策,依法履行自律、维权、服务、协调职能;搭建沟通桥梁,为政府和会员服务;维护小额贷款公司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面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专业服务;参与法规建设,促进全国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行业管理和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职责
第六条 本会履行下列行业自律职责:
(一) 组织会员签订自律公约及其实施细则,建立自律公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披露及惩戒制度,受理对会员的投诉,采取自律惩戒措施,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 对于违反本会章程、自律公约、管理制度的会员,按本会有关规定处理,并及时向监管机构反映;
(三) 受政府部门委托,对小额贷款公司和从业人员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四) 制定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规范从业人员行为;
(五) 受政府部门委托,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规范小额贷款公司各项业务单证要素及格式,推动小额贷款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第七条 本会履行下列行业维权职责:
(一) 组织会员制定维权公约,受政府部门委托组织开展区域信用环境评级,受会员委托发布诚实守信客户或违约客户名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二) 参与有关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发展以及与行业权益相关的决策论证,提出有关小额贷款公司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和诉求,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三) 向有关部门反映涉及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和发展的问题,建立与有关部门的沟通机制,争取有利于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外部环境;
(四) 组织会员开展行业维权调查,及时向会员进行风险提示,促进会员加强债权维护和风险管理。
第八条 本会履行下列行业服务职责:
(一) 建立会员间信息沟通机制,组织开展会员间的业务、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二) 制定统一的统计报送规则,建立联网运行的业务管理和信息数据系统,汇总分析和定期发布相关行业数据信息;
(三) 组织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相关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四) 推动建立小额贷款公司资产转让和行业自救机制;
(五) 组织开展业务竞技活动,增进会员间的了解和友谊,培育健康向上的行业文化。
第九条 本会履行下列行业协调职责:
(一) 推动组织建立小额贷款公司诚信制度以及小额贷款公司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体系,加强诚信监督,协助推进小额贷款公司信用体系建设;
(二) 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和信用评级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组织推动小额贷款公司参加第三方外部信用评级;
(三) 发挥行业整体宣传功能,组织会员共同开展新业务、新政策的宣传和咨询活动,大力普及金融知识,提高公众的金融意识;
(四) 加强与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等相关行业协会的沟通和协调;
(五) 组织开展与境内外小额贷款公司以及行业协会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十条 本会履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授权的职责,办理民政部、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交办或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十一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组成。凡承认本章程的下列机构,均可自愿申请加入本会,成为本会会员:
(一) 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母公司;
(二) 依法设立的地方小额贷款公司自律组织;
(三) 依法设立的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服务的机构。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按照本会要求提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关材料;
(二) 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三) 向申请人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二) 获得本会提供的信息、咨询和培训等各种服务;
(三) 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维护其合法权益;
(四) 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本章程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及各项决议,执行本会制定的行业标准、自律公约等;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 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本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 向本会提供建议和其他有关资料;
(六) 本章程规定及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会员应委派其法定代表人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如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出席,可委派其他主要负责人出席。
第十六条 会员设联络人一名,负责与本会联络,联络人由会员单位指定。会员更换联络人须在五日内书面通知本会。
本会统一编制会员名录。会员名录所填事项包括机构名称、法定住所、业务范围、经营情况、管理层信息等,发生变更时,会员须在十五日内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七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资格终止:
(一) 自愿退会;
(二) 自动退会;
(三) 被本会除名;
(四) 会员法人资格依法终止。
第十八条 会员自愿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九条 会员在一年内无故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或不缴纳会费的,经本会发函确认后十日不回复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条 会员违反本章程和行业自律制度的,根据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理:
(一) 警告;
(二) 通报批评;
(三) 暂停行使会员权利一至六个月;
(四) 除名。
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处分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决定;第(四)项处分由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受到上述处分的会员有权向理事会申诉,也可直接向会员代表大会申请裁定。理事会收到申诉后应做出答复,会员对答复不服的,可向会员代表大会申请裁定。会员代表大会裁定为最终决定。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采取推选、协商和特邀等方式产生。会员代表的比例、构成及产生方法,由上一届理事会拟定,报会员代表大会审查同意。
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和主持。
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的会员代表由申请筹备成立时的发起人、发起会员和业务主管单位协商确定。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四)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 决定本会合并、分立、终止事宜;
(七) 其他应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经理事会、监事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的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不得研究提议议题之外的事项。
第二节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由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组成。会员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从会员代表中选举产生。会员理事应委派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主要负责人为理事代表参与理事会工作,如为授权代表,需书面通知本会。会员理事更换代表,须书面通知本会。该代表同时为常务理事代表的,一并调整。
非会员理事由中国银监会推荐并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 理事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任期相同,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九条 会员理事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 在会员中具有代表性,经营状况良好,无违规行为;
(二) 积极支持本会工作;
(三) 会员代表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分支机构为专门委员会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组织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以及监事会换届工作;
(十) 审议制定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
(十一) 审议制定本会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十二) 受理被处分会员的复议申请;
(十三) 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四) 提议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十五) 审议会长办公会提请审议的议案;
(十六) 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协会换届办法等内部管理制度;
(十七) 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八) 本章程和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会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理事会会议做出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代表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本单位其他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并行使投票权。
理事连续两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理事资格自动丧失。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三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四)、(十五)、(十六)项的职权。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经会长办公会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可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代表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本单位其他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行使投票权。
常务理事连续两次无故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资格自动丧失。
第三节 会长办公会和负责人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会长办公会,由会长、专职副会长、秘书长以及会长指定的两名非专职副会长组成。
监事长列席会长办公会。
第三十六条 会长办公会行使以下职责: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 提请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
(三) 编制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 本章程、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七条 本会设专职会长一名,专职副会长一名,非专职副会长若干名。会长、专职副会长候选人由银监会推荐,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会长是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会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
(二) 组织实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决议;
(三) 支持本会日常办事机构工作;
(四) 组织实施本会的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 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专职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条 会长办公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出席,其决议须经全体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会设秘书长一名。秘书长为专职,在会长领导下,负责开展日常工作。秘书长候选人由银监会推荐,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四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秘书长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有较高的金融业务素质,并在业界内有较大的影响力和较高声望;
(三) 在金融机构等有关单位担任过相应领导职务;
(四) 专职负责人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五) 非专职负责人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六)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七)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八)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九) 未受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
(十) 热爱本会工作,具备较好的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
(十一) 会员代表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监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银监会审查并经民政部审批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专职人员可连选连任,非专职人员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四十六条 依据本章程产生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应报中国银监会审查同意后,报民政部备案。
第四十七条 中国银监会可派代表列席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会议。
第四节 监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是本会工作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由会员监事和非会员监事组成。
会员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从会员代表中选举产生。会员监事应委派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主要负责人为监事代表参与监事会工作,如为授权代表,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监事更换代表,须书面通知本会。由中国银监会推荐的非会员监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任职。
第五十条 监事会每届任期五年,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监事可以连选连任。
第一届监事会的产生方案由本会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决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为专职人员,设副监事长若干名。监事长候选人由中国银监会推荐,副监事长候选人从会员监事中遴选。监事长、副监事长由监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监事长、副监事长产生后,经中国银监会审查同意,报民政部备案。
第五十三条 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可以指定副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五十四条 监事长在监事会闭会期间,负责监事会日常工作。
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 选举和罢免监事长、副监事长;
(二)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 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遵守本章程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四) 监督本会的会费收取及财务预决算执行情况;
(五) 监督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的履职情况;
(六) 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七) 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应派员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五十六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监事长办公会认为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时,可以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五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监事代表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本单位其他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并行使投票权。
监事连续两次无故不出席监事会会议,监事资格自动丧失。
第五章资产管理
第五十八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是: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九条 本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具体会费缴纳方法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六十条 会员初次入会需缴纳初始会员费,会员每年应缴纳会员年费。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中国银监会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七条 本会会长、专职副会长、秘书长等专职负责人的薪酬方案由常务理事会决定。本会其它专职工作人员的薪酬待遇,由会长办公会决定。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八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修改方案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报中国银监会审查,经其同意后,报民政部核准。
第七章终止程序
第七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七十一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银监会审查同意。
第七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中国银监会等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三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银监会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七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监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会员代表大会的记录和决议,由出席会议的会长、副会长签名。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的会议记录和决议,须经相关人员签名。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有关数字均包含本数。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5年1月29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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