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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公积金贷款后余额可以提取吗

发布时间:2022-06-29 21:23:31

⑴ 苏州公积金能取吗怎么取

苏州公积金可以提取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实行住房公积金通兑提取
凡苏州市区(不含吴中区、相城区)内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职工,可在工商银行苏州分行、建设银行苏州分行、中国银行苏州分行和农业银行苏州分行的任一承办网点办理提取业务。
二、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1、本通知所称公租房是指政府筹集或提供政策支持,限制套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的保障性住房。
公租房房源、保障(租赁)对象、租金(货币补贴)水平由各地县(区)级以上住房保障部门认定。
2、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租住公租房的,可一年两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公租房租金。
3、职工租住公租房的,按照实际支付的租金提取。职工领取政府发放的货币补贴(公租房租赁补贴)自行租房的,按实际租金扣除政府发放补贴后的金额提取。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租金的,可先提取职工个人账户余额,不足部分其配偶也可提取个人账户余额。
4、办理提取时,租住公租房的职工需提供公租房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领取货币补贴自行租房的职工,需提供租房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
除职工本人外,配偶提取的,另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5、市中心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内建立公租房数据库,分中心应向当地住房保障部门取得公租房相关数据并导入数据库,并及时做好数据库的更新维护工作。
职工携带所需材料到缴存所在地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申请提取,材料齐全的,分中心应当场受理。职工租赁信息已录入公租房数据库的,核对后当场办结;职工租赁信息尚未录入公租房数据库的,应当场向当地住房保障部门核实并办理。
6、在本通知执行之前职工已租赁公租房或领取货币补贴的,可自2015年1月开始核定提取金额。
本通知自2016年4月1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未涉及之处仍执行原规定。
三、参考依据:苏州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http://www.szgjj.gov.cn/szgjj/InfoDetail/?InfoID=5b345014-8477-4eff-ad72-7aab64494535&CategoryNum=003004

⑵ 苏州公积金如何提取

一、苏州公积金如何提取
首先申请人向所在单位及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待通过单位审核后再填写各类申请书,并到公司相关部门进行盖章,然后将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与所需材料上交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后凭取款支票到指定银行即可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
二、提取公积金要准备哪些材料
1、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一手房时,需事先准备房屋买卖合同的原件与复印件,提取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购房凭证原件与复印件,除了这些材料,还需出示能证明夫妻关系的材料与主买房人住房公积金提取记录。
2、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二手房时,需海鲜准备好房产证原件与复印件,提取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提取人的银行储蓄账号,契税缴纳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同时也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材料与主买房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记录。
3、一次性付款买房的情况下,需在购房后的半年内,凭房屋买卖合同、购房发票到当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即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的整数,如果你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为1950元,可提取1900元。
总结:苏州公积金如何提取的相关内容就为大家介绍到这里了,希望能够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们。在提取住房公积金之前,大家应先查询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并事先准备好公积金提取所需材料,做到有备无患。
【拓展资料】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支付租赁自住住房房租的;
(七)经有权部门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保边缘困难救助对象和特困职工救助对象的;
(八)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下岗失业,且住房公积金帐户封存满两年的;
(九)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不在本市或者户口迁出本市的;
(十)经公积金管委会决定的其他情况。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本条第一款(一)、(五)、(六)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均不得超过当期实际发生额。提取住房公积金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的除外。
对职工在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期间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经公积金管委会决定,公积金中心可以在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留存一定的金额。还清全部住房贷款本息提取的除外。

⑶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还贷后多余的可以提取吗

可以的。请按照一下流程办理: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即超过保底数以上部分), 偿还住房贷款(含还清贷款)
具体材料:
大市范围内:还贷信息由指定银行每月向中心提供,个人不需要提供还贷证明。
还清商业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于还清次月15日后办理提取手续;
或凭贷款银行出具的“住房贷款还清证明”,经核实还贷信息后,即可办理提取手续。
大市范围外:借款合同、银行盖章的还款明细(当年有效)或借款合同、银行盖章的还清贷款明细(可不留保底余额)(有效期一年)。

⑷ 苏州公积金怎么提取出来

苏州公积金提取办理流程:
1、职工带齐材料至办理场所进行提取申请;
2、工作人员进行审核;
3、符合提取条件,把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实时划转至职工关联的银行借记卡中 。
提取人员职工、配偶、同一本户口簿的直系亲属。所需材料有:
1、新房提取所需材料;
2、身份证件原件,居民身份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3、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原件;
4、《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或契税完税证明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原件;
5、如购房人不是提取职工本人,提取职工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原件;
6、与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关联的银行卡,如尚未办理关联或需要变更银行卡,需提供苏州大市范围内工、建、农、中、交、苏州任一一家银行发出的本人借记卡。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⑸ 苏州的公积金怎么提取出来

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公积金后,符合相关条件的是可以将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出来的。一般情况下,住房公积金是不允许全部提出来的,只有在离职、调任、退休等特殊情况才可以全额提取出来。提取方法:
1.办理流程职工带齐材料至办理场所进行提取申请;
2.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员所携带上交的进行审核;
3.符合提取条件的,把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实时划转至职工关联的银行借记卡中。
所需材料:
1.身份证件原件(居民身份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2.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原件;
3.《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预收购房款或购房款)或契税完税证明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原件(有效期一年)。
1.如购房人不是提取职工本人,提取职工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原件;
2.与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关联的银行卡(如尚未办理关联或需要变更银行卡,需提供苏州大市范围内工、建、农、中、交、苏州任一一家银行发出的本人借记卡)。
目前查询公积金缴存信息有以下几种方式:
微信查询。在苏州公积金的微信公众号业务中进行账户查询。
3. 网站查询。在公积金中心网站可以查询或打印近半年的个人公积金缴存明细。
4. 本人可以持公积金卡、身份证到公积金缴存银行网点或公积金管理机构查询或打印公积金缴存明细。一个公积金年度内只能支取一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购房合同、协议签订后1年内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 离休、退休的;
(三)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 出境定居的;
(五)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⑹ 苏州公积金怎么提取出来

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公积金后,符合相关条件的是可以将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出来的。一般情况下,住房公积金是不允许全部提出来的,只有在离职、调任、退休等特殊情况才可以全额提取出来。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第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第二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第三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第四离休、退休的;第五出境定居的;第六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第七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第八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一个公积金年度内只能支取一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购房合同、协议签订后1年内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离休、退休的;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 出境定居的;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拓展资料】
一、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对等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
二、2017年7月1日起,全国所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按照住建部发布的《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操作规程》要求,通过平台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
三、2011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在联合各个部门,研究修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工作中,放开个人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住房租金的规定。2013年部分城市出台办法,允许患有重大疾病的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提取公积金救急。
四、2014年,三部门发文,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减轻贷款职工负担。
五、2015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拟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 2016年2月21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调整为统一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上调后的利率为1.50%。
六、2017年7月1日起,全国所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联网”,通过统一的平台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

⑺ 怎么取苏州住房公积金

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公积金后,符合相关条件的是可以将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出来的。一般情况下,住房公积金是不允许全部提出来的,只有在离职、调任、退休等特殊情况才可以全额提取出来。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第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第二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第三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第四离休、退休的;第五出境定居的;第六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第七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第八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一个公积金年度内只能支取一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购房合同、协议签订后1年内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 离休、退休的;(三)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 出境定居的;(五)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一、苏州公积金提取办理流程:(1)职工带齐材料至办理场所进行提取申请(2)工作人员进行审核(3)符合提取条件,把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实时划转至职工关联的银行借记卡中 二、提取人员职工、配偶、同一本户口簿的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子女配偶)三、所需材料 1、新房提取所需材料(1)身份证件原件(居民身份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2)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原件; (3)《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预收购房款或购房款)或契税完税证明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原件(有效期一年)。(4)如购房人不是提取职工本人,提取职工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原件;(5)与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关联的银行卡(如尚未办理关联或需要变更银行卡,需提供苏州大市范围内工、建、农、中、交、苏州任一一家银行发出的本人借记卡)。2、二手房提取所需材料(1)身份证件原件(居民身份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2)《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原件;(3)契税完税证明原件(有效期一年);(4)如购房人不是提取职工本人,提取职工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原件;(5)与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关联的银行卡(如尚未办理关联或需要变更银行卡,需提供苏州大市范围内工、建、农、中、交、苏州任一一家银行发出的本人借记卡3、自建大修提取所需材料:(1)身份证件原件(居民身份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2)镇级以上城市建设规划部门的建设规划许可证或相应的规范文本或建造(翻建、大修)后的《房屋所有权证》(有效期一年) 原件;(3)如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不是提取职工本人,提取职工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原件;(4)与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关联的银行卡(如尚未办理关联或需要变更银行卡,需提供苏州大市范围内工、建、农、中、交、苏州任一一家银行发出的本人借记卡)。4、购买拆迁安置住房提取所需材料:(1)身份证件原件(居民身份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2)拆迁协议原件;(3)房屋拆迁部门开具的专用收款收据(有效期一年)原件;(4)如购房人不是提取职工本人,提取职工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原件;(5)与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关联的银行卡(如尚未办理关联或需要变更银行卡,需提供苏州大市范围内工、建、农、中、交、苏州任一一家银行发出的本人借记卡)。5、购买公有住房产权提取所需材料:(1)身份证件原件(居民身份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2)买卖契约原件;(3)一次性购买的,提供一次性付清的单位房改售房专用现金解款单(有效期一年)原件;(4)分期付款购买的,提供分期付款的现金解款单或按月扣款的工资单(有效期一年)原件; (5)如购房人不是提取职工本人,提取职工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原件; (6)与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关联的银行卡(如尚未办理关联或需要变更银行卡,需提供苏州大市范围内工、建、农、中、交、苏州任一一家银行发出的本人借记卡)。(7)苏州公积金贷款后余额可以提取吗扩展阅读:根据《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或者其他证明;(二)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三)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行政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四)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明;(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六)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提供未就业证明;(七)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证明;(八)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提供迁移证明;(九)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贷款合同;(十)支付房租的,提供工资收入证明和住房租赁合同;(十一)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供户口证明和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十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提取的其他情形。参考资料:苏州公积金管理中心-购建住房提取
一、购买新房提取:办理条件:职工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所需材料:身份证件原件(居民身份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2.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原件;3.《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预收购房款或购房款)或契税完税证明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原件(有效期一年);4.如购房人不是提取职工本人,提取职工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原件;5.与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关联的银行卡(如尚未办理关联或需要变更银行卡,需提供苏州大市范围内工、建、农、中、交、苏州任一一家银行发出的本人借记卡)。二、购买二手房提取:办理条件:职工购买存量住房(二手房)所需材料:身份证件原件(居民身份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2.《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原件;3.契税完税证明原件(有效期一年);4.如购房人不是提取职工本人,提取职工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原件;5.与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关联的银行卡(如尚未办理关联或需要变更银行卡,需提供苏州大市范围内工、建、农、中、交、苏州任一一家银行发出的本人借记卡)。三、自建大修提取:办理条件:职工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需材料:身份证件原件(居民身份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2.镇级以上城市建设规划部门的建设规划许可证或相应的规范文本或建造(翻建、大修)后的《房屋所有权证》(有效期一年) 原件;3.如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不是提取职工本人,提取职工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原件;4.与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关联的银行卡(如尚未办理关联或需要变更银行卡,需提供苏州大市范围内工、建、农、中、交、苏州任一一家银行发出的本人借记卡)。四、购买拆迁安置住房提取:办理条件:职工购买拆迁安置住房所需材料:身份证件原件(居民身份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2.拆迁协议原件;3.房屋拆迁部门开具的专用收款收据(有效期一年)原件;4.如购房人不是提取职工本人,提取职工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原件;5.与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关联的银行卡(如尚未办理关联或需要变更银行卡,需提供苏州大市范围内工、建、农、中、交、苏州任一一家银行发出的本人借记卡)。五、购买公有住房产权提取:办理条件:职工一次性或分期付款购买公有住房产权所需材料:身份证件原件(居民身份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2.买卖契约原件;3.一次性购买的,提供一次性付清的单位房改售房专用现金解款单(有效期一年)原件;4.分期付款购买的,提供分期付款的现金解款单或按月扣款的工资单(有效期一年)原件;5.如购房人不是提取职工本人,提取职工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原件;6.与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关联的银行卡(如尚未办理关联或需要变更银行卡,需提供苏州大市范围内工、建、农、中、交、苏州任一一家银行发出的本人借记卡)。参考资料来源: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购买新房提取参考资料来源: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购买二手房提取参考资料来源: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建大修提取参考资料来源: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购买拆迁安置住房提取参考资料来源: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购买公有住房产权提

回答

您好,我是平台合作律师,已经收到了您的问题,很高兴为您服务。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员工住房公积金是需要满足公积金提取条件之后,携带相应材料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的。审核期为三个工作日。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或者其他证明;(二)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三)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行政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四)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明;(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六)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提供未就业证明;(七)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证明;(八)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提供迁移证明;(九)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贷款合同;(十)支付房租的,提供工资收入证明和住房租赁合同;(十一)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供户口证明和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十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提取的其他情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⑻ 苏州公积金提取条件和提取流程

1、职工带齐材料至公积金大厅中心柜面进行提取申请;

2、中心工作人员进行初审→符合条件,开具《苏州市租赁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核表》;

3、中心在三个工作日内电话通知职工审核结果。

4、职工接到电话通知,凭相关材料至公积金大厅提取专柜办理提取;

5、符合提取条件,把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实时划转至职工关联的银行借记卡中。

6、最新政策:从2016年9月1日起,职工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首先需要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承诺书》申报信息并作出承诺。之后凡是可以通过相关部门获取信息进行联网审核的,就不再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这样一来更方便单位和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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