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怎么查询查住房贷款剩余额
查询方法:
1、带上贷款人的身份证亲自到贷款行网点查询,这种方法不进能够查出贷款余额,还可以让银行帮忙打印自查询后一年之内的还款计划表。
3、电话查询:可通过银行客服电话查询贷款者所剩的还款金额,但这种方法只能知道还有多少钱没有还,不能了解每月的还款情况。
4、咨询银行贷款审核人员:能够查询到当年的还款计划、历史还款记录和个人信息调整。不同的银行规定不一样,实际查询步骤可以通过拨打经办行客服电话咨询。
(1)政银担贷款余额扩展阅读
国家关于房贷的特殊政策:
1、人在房子没了,月供还要继续
如果人在房子没了,则根据《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和借款人与贷款银行签订的房屋按揭贷款合同约定,借款人仍有义务清偿尚未偿还的贷款本息。
也就是说,如果房子倒了,房子按揭的月供还得继续还才行。贷款是银行和借款人之间的关系,房子是抵押物,是补充。因此,房子没了,也不能以此为理由来停止月供。
如果之前没有买过相关的财产保险,房子损毁了,在没有购买任何保险的情况下,只能由房屋所有人自行承担房屋损毁的损失。但从政府救助角度,政府通常会给予受灾群众一定的补偿,使受灾群众得以妥善安置、重建家园。
2、房子在人没了,房子变为遗产
这种情况,人死了房产还在,则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该房产列入该人的遗产,首先由继承人用该人遗产清偿该人的生前债务(当然包括房屋按揭贷款等债务),
但清偿债务以该人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父债子还”在法律上没有依据,当然对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的债务,继承人自愿偿还的,法律也不禁止。
⑵ 公积金贷款额度与账户余额有没有关系
有关系。公积金借贷额度的计量,要根据还贷本领、房价价格、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和当地借贷最高限额四个要求来确定,四个要求算出的最小值就是借债人最高可贷数额。
1、不超出买下自住住房全部价款的80%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花费的50%;
2、不超出典质物评估价值的80%(两年内商品房无需评估);
3、不超出借债申请人家庭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计量的借贷额度,即借债申请人家庭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之和×0.4(还贷本领系数)×借贷时限;
4、不超出借债申请人家庭还钱本领计量的借贷额度,即借债申请人家庭月薪水收入之和×0.4(还贷本领系数)×借贷时限;
5、非同一家庭人员共有买下自住住房的,不超出经公证的借债申请人付款额度的80%(此条仅适用于份额共有);
6、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按揭借贷转为住房公积金借贷的,不超出借债申请人提前全部偿清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按揭借贷的额度(此条仅适用于商转公);
7、不超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当期最高借贷额度80万元(各个地方有差异,建议打12329询问当地最高额度)。
(2)政银担贷款余额扩展阅读:
到目前为止,全国高的贷款额度也只有120万。比如北上广深四个一线城市的规定:
北京公积金贷款上限:
夫妻:120万 个人:120万
上海公积金贷款上限:
夫妻:120万 个人:60万
广州公积金贷款上限:
夫妻:100万 个人:60万
深圳公积金贷款上限:
夫妻:90万 个人:50万
除了上限规定,贷款额度还受以下因素的影响:
影响因素一:首付与评值
一个简单的道理,比如,你买一套150万的房子,假设首付为45万,除去首付之外,不管在哪个城市,公积金贷款额度都会受到首付款、房屋评估值的影响。
影响因素二: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可不是实际使用面积,它是实际面积加上每户所占的公摊后的面积总额。个人申请公积金贷款,不同的地区对于公积金贷款额度的政策是不同的。有些地区没有明确规定房子的面积和公积金贷款的额度有关。多数地区一般是规定公积金贷款的额度是房子总价的70%。不过也有一些会明确表示购房面积和公积金贷款额度的比例有关。
影响因素三:借款人年龄
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法定退休一般按照女性55岁、男性60岁计算。
计算方法为贷款人的法定退休年龄加5年后再减去贷款时的年龄。如:某先生今年35岁,退休年龄为60岁,那么他的贷款年限为(60+5)-35,即30年。
影响因素四:缴存基数
从各城市的规定来看,只有部分城市对此有要求。
北京地区根据月收入、月缴存额计算贷款额度。公式如下:
高可贷额度=(家庭月收入-北京市基本生活费标准)/申请贷款年限的每万元贷款月均还款额
其中,月收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影响因素五:还贷能力
所谓的还贷能力高说白了就是收入高,收入高说明购房人有足够的钱用来还房贷。高收入和高缴存额说明购房人有足够的钱用来还房贷。这些信息对于银行来说,都是实实在在的干货,是不可造假的。
参考资料: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⑶ 个人房贷余额增1.96万亿,个人房贷审查为什么变严格了呢
因为中国宏观层面大力防范金融风险,抑制房地产泡沫,楼市经历了前所未有的严厉调控,所以个人房贷审查变严格了。
2017年以来,个人房贷余额增速明显下跌。据央行《2017年三季度金融机构贷款投向统计报告》,2017年前三季度,个人住房贷款余额 21.1万亿,同比增长 26.2%,相比2016年35%、今年一季度35.7%的增速下降了约10个点。“房地产贷款增速继续回落。
所谓挑战,是持有一定重资产的房企,资源布局和财务模式都将发生改变,要更加善用金融手段。
⑷ 政银担分险模式下,担保公司如何代偿,如何起诉
我们公司目前所有的担保业务就是以银政担风险分担模式进行的,具体的代偿方式、流程需要又三方商议确定。而风险分担代偿的方式存有一个关键因素:是否有代偿资金池。如有,可以商议由代偿资金池先行代偿,然后三方进行追偿,追偿完毕后按最后不良金额进行比例分担支付各自代偿比例金额,代偿资金代偿进入资金池。
⑸ 楼市大事件!央行、银保监会联手发文,48万亿房贷市场迎巨变
关乎楼市的又一大事来了!
2020年12月31日,央行、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建立了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这是继前不久监管部门出台“三道红线”房企融资新规后,房地产金融政策再出重磅新规。《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通知》规定,央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会同所在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可在充分论证的前提下,结合所在地经济金融发展水平、辖区内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具体情况和系统性金融风险特点,以本通知第三档、第四档、第五档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要求为基准,在增减2.5个百分点的范围内,合理确定辖区内适用于相应档次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要求。央行、银保监会将对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银保监会派出机构确定辖区内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要求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为配合资管新规的实施,资管新规过渡期内(至2021年底)回表的房地产贷款不纳入统计范围。同时,为支持大力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住房租赁有关贷款暂不纳入房地产贷款占比计算。
央行有关负责人透露,目前,央行正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住房租赁金融业务有关意见,并建立相应统计制度,届时对于符合定义的住房租赁有关贷款,将不纳入集中度管理统计范围。
新增房贷增速将受影响
实际上,今年以来,就有一些银行进一步放缓了新增房企开发贷增速。证券时报·券商中国记者此前了解到,有银行压缩了房地产开发贷款的投放规模,还有银行部分区域性分行因仅用半年时间就把全年的个人按揭贷款投放额度用完,使得后续该地区新的个人按揭贷款投放要靠存量移位再贷。
央行数据显示,2020 年三季度末,人民币房地产贷款余额 48.83 万亿元, 同比增长 12.8%,比上季末低 0.3 个百分点,连续 26 个月回 落;前三季度增加 4.42 万亿元,占同期各项贷款增量的 27.2%,比上年全年水平低 6.8 个百分点。
曾刚表示,从分档设计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上限水平看,预计超出上限的银行不会太多,总体看对存量房地产贷款来说,调整的压力较小。但《通知》的主要影响是未来的新增房地产贷款增速会受限,例如,前几年个人房贷增速显著高于平均贷款增速,对于接近上限或已经超标的银行来相关贷款的新增投放增速会放缓。
央行有关负责人也表示,2019年以来,央行、银保监会已就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开展了广泛调研,与金融机构进行了充分的沟通,相关指标设定充分考虑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实际情况,并采取了分类分档、差别化过渡期、区域调节机制等多种机制安排。目前,大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符合管理要求,央行、银保监会将要求其稳健开展房地产贷款相关业务,保持房地产贷款占比及个人住房贷款占比基本稳定。
“房地产贷款集中度指标对存量房贷的调整压力并不大,因为只要银行保持现有房贷余额不变,随着分母的贷款余额总规模不断提升,该指标自然会下降。但对于接近上限的银行来说,该指标就会影响其新增房贷投放规模,这意味着未来部分银行的新增房贷增速和个贷增速不能超过平均贷款增速,否则相关占比还会进一步提升。”曾刚称。
银行需制定过渡期业务调整方案
当前超出管理要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结合自身实际,制定过渡期业务调整方案;符合管理要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稳健开展房地产贷款相关业务,央行、银保监会将密切监测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业务开展情况,对异常增长的,将督促采取措施及时予以校正。
具体来看,2020年12月末,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占比、个人住房贷款占比超出管理要求,超出2个百分点以内的,业务调整过渡期为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2年;超出2个百分点及以上的,业务调整过渡期为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4年。房地产贷款占比、个人住房贷款占比的业务调整过渡期分别设置。
值得注意的是,为了稳妥有序整改过渡,充分考虑不同银行的情况不同,《通知》提出,业务调整过渡期结束后因客观原因未能满足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要求的,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申请,经央行、银保监会或当地央行分支机构、银保监会派出机构评估后认为合理的,可适当延长业务调整过渡期。
“对于超出管理要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将要求其合理选择业务调整方式、按年度合理分布业务调整规模,确保调整节奏相对平稳、调整工作稳妥有序推进。个别调降压力较大的银行,通过延长过渡期等方式差异化处理,确保政策平稳实施。”上述负责人称。
北京市银行业协会已出台个人住房贷款自律公约
证券时报·券商中国记者获悉,北京市银行业协会已正式印发《北京市银行业协会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自律公约》,自2021年1月1日起生效实施。公约从内控制度、风险管理、尽职调查、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执行、合作机构监督、公平竞争、优质服务等七个方面对银行的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提出自律要求,同时也对银行开展的关于个人商业用房贷款业务的做出了自律要求。
针对公约出台的背景,北京市银行业协会表示,目前北京地区会员银行开展的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中主要存在两个突出问题:一是,自北京市开展房地产市场调控以来,相关政府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出台了多项涉及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调控政策,但各家会员银行对政策的理解不尽相同,造成部分银行在政策执行尺度的掌握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二是,近年来北京地区房地产市场中,二手房交易的市场占比逐年提升,房地产中介机构在二手房交易中成为关键环节,个别银行为争揽客户而向中介“返点”、“返费”的现象死灰复燃。
在统一房贷政策尺度方面,《公约》规定:住房贷款记录不区分本市、非本市;月供收入比不超过50%;对首付款资金来源进行实质性审核,不得使用“首付贷”等金融产品加杠杆、挪用其他个人类贷款资金或信用卡融资用于支付首付款;涉及一手房的个人住房贷款其所购房屋必须是主体结构已封顶的住房;必须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等。在涉及“返点”、“返费”问题方面,《公约》规定:银行不得向房地产开发商、房地产中介机构(含关联机构)及工作人员支付或变相支付财物从而获取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并明确规定:支付或变相支付佣金、介绍费或其他性质类似的费用;免费或低于成本价提供服务,或出租办公场所、办公设施和设备;替其支付、承担应当由其自己承担的支出或费用;以超出正常价格或不合理方式等使用其提供的服务;租用其办公场所或渠道(含线上、线下)向购房客户营销本行业务等方式均在禁止范围之内。
据了解,此次《公约》的出台得到了业内银行的广泛支持,目前北京地区开办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43家银行均已签署公约承诺函。部分银行表示,《公约》的出台有助于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竞争回归到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方面上来,从而改变过去单纯依靠“返点”、“返费”和放松政策执行尺度的市场竞争局面。
⑹ 政府债务率怎么计算
政府债务率的计算公式为:
政府债务率=(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总负债+地方政府对外有息负债)/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收入
该指标越高,说明地方政府的负债越多,还债压力越大。
拓展资料:
政府债务是指政府在国内外发行的债券或向外国政府和银行借款所形成的政府债务。具体是指政府凭借其信誉,政府作为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按照有偿原则发生信用关系来筹集财政资金的一种信用方式,也是政府调度社会资金,弥补财政赤字,并借以调控经济运行的一种特殊分配方式。
政府债务分为中央政府债务和地方政府债务。中央政府债务即国债,是中央政府为筹集财政资金而举借的一种债务。除中央政府举债之外,不少国家有财政收入的地方政府及地方公共机构也举借债务,即地方政府债务。
⑺ 银团贷款中的牵头行贷款余额指得是什么求内行指教
银团贷款又称为辛迪加贷款(Syndicated Loan),是由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一家或数家银行牵头,多家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参加而组成的银行集团(Banking Group)采用同一贷款协议,按商定的期限和条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融资的贷款方式。
贷款余额指至某一节点日期为止,借款人尚未归还放款人的贷款总额。
牵头行贷款余额就是牵头行已经贷出但借款人尚未还款的贷款总额。⑻ 中国人民银行 贷款通则
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贷款通则是为了规范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信贷资产的安全,提高贷款使用的整体效益。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的该通则。
根据《贷款通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信贷资产的安全,提高贷款使用的整体效益。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三条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行政规章,应当遵循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原则。
第四条借款人与贷款人的借贷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开展贷款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密切协作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是实施《贷款通则》的监管机关
(8)政银担贷款余额扩展阅读:
《贷款通则》其它相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不良贷款的登记:
不良贷款由会计、信贷部门提供数据,由稽核部门负责审核并按规定权限认定,贷款人应当按季填报不良贷款情况表。在报上级行的同时,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第三十六条不良贷款的考核:
贷款人的呆账贷款、呆滞贷款、逾期贷款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比例。贷款人应当对所属分支机构下达和考核呆账贷款、呆滞贷款和逾期贷款的有关指标。
第三十七条不良贷款的催收和呆账贷款的冲销:
信贷部门负责不良贷款的催收,稽核部门负责对催收情况的检查。贷款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呆账准备金,并按照呆账冲销的条件和程序冲销呆账贷款。
未经国务院批准,贷款人不得豁免贷款。除国务院批准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贷款人豁免贷款。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贷款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