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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生源地贷款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1-07-15 19:35:03

『壹』 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生源地贷款的办法

我也是邻水的,也办过这个,比较麻烦,我给你说个电话号码,你可以在周一到周五打电话咨询的,是我们县的教育局学生资助中心的(3222408)。具体要在学校盖个章后去锦云大厦去办理。

『贰』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续贷)上面的村镇,乡镇以及县资助中

看一下第三点,不过得看一下你们学校的要求
生源地贷款流程:
(一)贷款受理部门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流程借款人所属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二)准备材料
准备齐全上述贫困证明材料、身份证明材料、邮储银行存折后到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借款人需将申请表填写完整并印章齐全。
(三)审核材料
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本人到登记领表的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出具身份证明材料(含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学生证或录取通知书、户口簿)、申请表和邮储账号,县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
(四)签订合同
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本人签订《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签订借款合同同时授权邮政储蓄银行从上述账户中扣收贷款本息。特别提醒,合同中请填写存折账号,账号务必填写准确,如因填写错误造成贷款无法汇划,责任由学生本人承担。
(五)合同回执寄返
借款合同签订完毕后,学生可持合同到高校报到,报到后20日内将高校盖章确认的合同回执以邮寄或其他有效方式送达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如遇特殊情况,应主动与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联系。报到后30日内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未收到回执(最迟不得超过10月30日),视同学生撤销借款申请。本合同所附回执是本合同项下重要凭证,特提醒各位同学,在条件允许下尽量采用挂号信邮寄。
(六)贷款发放与支付
根据合同约定,邮储银行将在合同约定日期发放贷款,并将贷款资金电汇至借款学生所在高校指定账户。
(七)偿还贷款
借款学生毕业后,学生及其共同借款人负责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时在个人账户中存入足额资金;代理结算行根据区资助中心提供的扣款明细表,从学生个人账户扣收相应款项。

『叁』 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地大京发〔2012〕58号)

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修订后的《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细则(2012年8月修订)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2012年8月30日

附件: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细则

(2012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成立助学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以下简称“学贷办”),设在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各学院由学工组长负责,成立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并指定专人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条 实施国家助学贷款旨在帮助我校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基本生活费,使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对象为我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全日制在读本科生、研究生。

第五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出具书面同意书)。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学习刻苦,品德优良,能正常完成学业。

(五)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基本生活费)。

(六)符合经办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

第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学生总数原则上不超过我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研究生总数的20%。

第七条 每个贷款学生的具体贷款金额根据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标准以及其困难程度确定,但贷款金额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

第四章 国家助学贷款申请

第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采用信用担保形式进行发放,实行学生每学年申请一次、经办银行每学年审批一次的管理方式。

第九条 在新学年开学后,由学生工作处统一部署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工作。各学院组织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进行网上申请、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及其他相关材料工作。

第十条 贷款学生须如实填写并提供如下材料:

(一)本人有效身份证、学生证、录取通知书、父母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和书面同意贷款的证明的原件)。

(二)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出具《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三)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证明表。

(四)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五)经办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应保证以上提交信息属实,对弄虚作假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取消其申请资格并按照我校《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提供贷款介绍人和见证人。

介绍人为学贷办,其职责是:为贷款学生联系、介绍经办银行;向经办银行集中推荐贷款学生的贷款申请,根据经办银行的要求,负责了解贷款学生的有关情况;负责建立、更新和管理贷款学生的地址和有关联系方式等有关信用档案;经办银行与学校协议中约定的其他有关事宜。

见证人是指与贷款学生关系密切的自然人(如贷款学生的班主任、专职辅导员、学工组长等其中一人即可)。其职责是:协助介绍人和经办银行全面了解贷款学生的有关情况;在贷款学生毕业后努力与其保持联系,向经办银行提供贷款学生的有效通讯方式。

第五章 贷款的审批与发放

第十二条 学院在收到贷款学生的贷款申请后,应按有关规定对申请书内容及所提供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查;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合格的申请学生名册及申请材料及时报送学贷办。

第十三条 学贷办在收到学院初审合格的学生贷款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其申请资格的审查,并在合格审批表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第十四条 学贷办将审查合格的学生的申请信息在校园网进行公示5天,并对有问题的申请进行纠正。

第十五条 公示无误后,学贷办应及时将下列材料汇总后交经办银行:

(一)我校申请助学贷款学生名册。

(二)我校申请助学贷款学生申请材料。

(三)经办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经办银行收到学校送达的贷款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材料后,经审核无误,编制放款通知书,并通知我校。

第十七条 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贷款由经办银行按学年直接划入我校指定的账户,校财经处在扣除学生的学费、住宿费后,将学生剩余的贷款金额划入其个人账户。

第六章 贷款的变更和终止

第十八条 贷款学生在贷款金额确定后,有终止贷款发放意向时,应在当年面签10日前,填写《国家助学贷款终止申请审批表》向经办银行提出书面申请,通过学贷办转交贷款银行。

第十九条 在贷款期间转学的贷款学生,须还清贷款本息后,方予办理其转学手续。

第二十条 贷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学院应及时报学贷办,学贷办获知后应及时通知经办银行。经办银行有权按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在经办银行视情况采取上述措施后,或经办银行与贷款学生签订还款协议后,学校方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贷款学生在使用贷款期间,如违反经办银行有关规定,经办银行可停止发放贷款,并可要求贷款学生偿还全部贷款本息。

第二十二条 贷款学生出现不符第五条规定中的任何一款情形,学贷办可建议经办银行终止其助学贷款并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第七章 贷款贴息

第二十三条 为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还贷负担,对办理了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给予利息补贴。实行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国家财政补贴,毕业后全部自付的办法,贷款学生毕业后开始计付利息。

第二十四条 贷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当贷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

第二十五条 贷款学生毕业后的利息支付方式,由学生与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时协商确定。

第八章 贷款期限和偿还

第二十六条 贷款学生应严格履行还款义务。

第二十七条 高等学校助学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贷款学生毕业时或其他终止、中止学业时,必须在学校的组织下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后,方能办理毕业或其他相关手续,学校将其贷款情况载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二十八条 贷款学生毕业离校60天前,学贷办组织贷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制订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协议。贷款学生与银行办理上述手续后,学校方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贷款学生毕业后视就业情况,在1至2年后开始还贷,6年内还清。贷款学生办理毕业或终止学业手续时,应当与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如贷款学生继续攻读学位,贷款学生要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与银行签订展期还款协议,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学生实施贴息。

第二十九条 贷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后一年内,可以向经办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经办银行应予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贷款还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可以一次或分次提前还贷。提前还贷的,经办银行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加收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三十条 对毕业后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毕业生,可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详见《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第三十一条 贷款学生毕业前15日内,需在数字地大信息门户填写毕业确认。填写就业单位的各种信息、最新居住地址、联系电话以及其他有效联系方式。

第三十二条 在贷款期间,贷款学生出国(境)留学或定居者,必须在出国(境)前一次还清贷款本息,有关部门方可为其办理出国(境)手续;退学、开除或死亡的学生,学校应协助经办银行清收该学生贷款本息,然后方可办理相应手续。

第九章 贷款风险防范及违约处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经办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建立贷款学生信息查询管理系统,对贷款信息实行计算机管理,妥善管理贷款学生的信息资料,强化对学生的贷后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建立贷款学生信用档案,培养学生诚信意识,督促贷款学生及时归还贷款本息,努力降低国家助学贷款风险;各学院应建立本院贷款学生信用档案,如有第二十条情况需及时函告学贷办。各学院于每学年开学后两周内将本学院贷款学生的学习、品行等方面的情况汇总后报学贷办。

第三十五条 经办银行将建立有效的还贷监测系统,加强日常还贷催收工作并做好催收记录;对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归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对其违约贷款金额计收罚息,并将其违约行为载入金融机构诚信系统,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经办银行将连续拖欠贷款超过一年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的贷款学生姓名及身份证号码、毕业院校、违约行为等按隶属关系提供给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

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将经办银行提供的违约贷款学生名单在新闻媒体及全国高等学校毕业学生学历查询系统网站公布。

被公布的违约学生是按还款协议进入还款期后,连续拖欠还款超过一年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的贷款学生。经办银行将需公布的违约学生信息提供给学校,学校和经办银行有权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向社会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及其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肆』 生源地贷款步骤怎么来

步骤如下:

1、贷款受理部门提出贷款申请。

2、准备材料。准备相关材料到当地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借款人需将申请表填写完整并印章齐全。

3、审核材料。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本人到登记领表的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出具身份证明材料(含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学生证或录取通知书、户口簿)复印件需要两份、申请表和邮储账号,县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

4、签订合同。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本人签订《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签订借款合同同时授权邮政储蓄银行从上述账户中扣收贷款本息。

5、合同回执寄返。借款合同签订完毕后,学生可持合同到高校报到,从2011年起学生只需到高校资助中心办理电子回执,无需再邮寄纸质回执。报到后30日内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未收到回执(最迟不得超过10月30日),视同学生撤销借款申请。

6、贷款发放与支付。根据合同约定,邮储银行将在合同约定日期发放贷款,并将贷款资金电汇至借款学生所在高校指定账户。

7、偿还贷款。借款学生毕业后,学生及其共同借款人负责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时在个人账户中存入足额资金。

(4)乡镇生源地贷款工作实施方案扩展阅读: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生入学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金融机构申请办理的,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的助学贷款。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信用贷款,不需要担保和抵押,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其中,在校生按剩余学习年限加10年确定。

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学生在校及毕业后两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下简称生源地助学贷款)的申请对象为户籍在已经开通生源地助学贷款省市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生及其家长(法定监护人)之一组成生源地贷款共同借款人。

为了规范贷款管理,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开发银行规定生源地助学贷款合同一年一签。初次签订贷款合同时,借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必须同时到场;续贷签订合同时,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任意一方持《授权委托书》即可办理。

从 2011 年起,新版生源地助学贷款合同条款约定,借款学生与共同借款人默认为互为授权委托关系,故不需再签订《授权委托书》。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生源地信用贷款

『伍』 2012年生源地助学贷款续贷的步骤是什么啊有什么表格啊

陕教贷〔2012〕2号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完善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市(区)教育局、各普通高等学校:
我省自2007年实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来,基本保证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并完成学业,对建设教育强省和构建和谐社会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各地在贷款学生资格认定工作中,探索出许多好的经验与做法。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资格认定工作,合理分配资助资源,促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健康开展,根据《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国家开发银行陕西分行关于陕西省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暂行办法》(陕教贷〔2007〕5号)和《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陕教贷〔2010〕3号)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补充规定如下。
一、认定机构与原则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资格认定工作在坚持“应贷尽贷”的前提下,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分别在高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和县级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实行高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初步审核认定和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最终审核认定的原则。
二、认定条件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和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学生本人、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和家庭居住地均在本县辖区内;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不良记录;
4.已被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上述高校新生或在校生。
(二)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及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城镇低保户或农村低保户家庭。享受城镇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家庭,学生在申请贷款时,须提供由县区民政部门颁发并经当年审验过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城市、农村居民低保补助金领取存折的原件与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申请人,复印件作为贷款档案资料留存。
2.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学生在申请贷款时,须提供孤儿、烈士家庭、优抚家庭等相关证明的原件与复印件,原件经审核后退还申请人,复印件作为贷款档案资料留存。
3.部分残疾人家庭子女。即父母双方或一方属三级以上残疾级别,享受家庭经济困难生活补贴的家庭。学生在申请贷款时,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家庭经济困难生活补贴证明原件与复印件,原件经审核后退还申请人,复印件作为贷款档案资料留存。
4.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支付了大额医疗费用,造成经济困难的家庭。此类学生申请贷款时,须提供由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核实证明的家庭经济困难的详细资料、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和结算单据的原件,方可申请贷款。
5.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导致经济困难的家庭。学生在申请贷款时,须提供由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核实证明的家庭经济困难的详细资料,方可申请贷款。
6.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造成经济困难的家庭。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发生不可抗拒的突发性灾祸或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申请贷款时,须提供由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核实证明的家庭经济困难的详细资料,方可申请贷款。
7.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父母离异或一方去世,又无稳定经济收入,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申请贷款时,须提供由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核实证明的家庭经济困难的详细资料,方可申请贷款。
8.其他经济困难的家庭。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申请贷款时,须提供由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审核并经县(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方可申请贷款。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学生不得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1.家庭拥有企业、汽车、豪华楼房的;
2.购买或长期租用高配置、高价格电脑(特殊专业除外)的;
3.购买高档电器、时装、首饰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4.在校期间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5.平时消费水平高出周围平均生活水平的;
6.父母有一方是财政供养人员的。
三、认定程序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高校、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的完成认定工作。认定程序如下:
(一)提出申请。
申请人必须提交书面申请书(规格A4纸、手写)。申请书必须对其所陈述的家庭经济情况、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符合申请条件的省内在校学生应如实填写《陕西省在校大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附件1)、新生及外省就读学生填写《陕西省新生及外省就读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附件2)。
(二)提供材料。
申请人在提出申请的同时,新生及外省就读学生必须向户籍所在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有关本人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如低保证和低保补助金领取存折、孤儿证(或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孤儿证明)、烈士家庭证(或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烈士家庭证明)、优抚家庭证(或当地民政部门出具优抚家庭证明)、残疾证和家庭经济困难生活补贴证明、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家庭突发性变故导致经济困难证明等的原件及复印件,对于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也要提供所要求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不能认定为贷款学生。省内在校学生应向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上述有关材料。
(三)资格审查。
1.新生和外省就读学生贷款资格审查由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省内在校学生贷款资格审查由高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
2.审查内容。
(1)申请人所陈述的家庭经济状况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2)申请人日常生活消费的实际情况;
(3)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3.审查方式。
(1)审阅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2)以个别谈话方式等了解申请人日常生活消费情况,并保留谈话记录作为贷款档案材料留存;
(3)根据需要联系申请人家庭所在地的有关机构和单位,对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核实或对申请人进行家庭访问。
(四)组织评议。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分别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组织有关人员,采取多种方式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学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名单。
(五)开展公示。
对于高校或县级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的贷款学生名单,高校、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如学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高校、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质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做出最终答复。
(六)资格复查。
省内在校学生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贷款时,须提供申请书、《陕西省在校大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复查,如发现学生提供的相关材料不全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经核实确认后,有权取消申请人的贷款资格并通报有关高校。
本《通知》有关内容与以前所发文件有相悖的,以本《通知》的规定为准。

二○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附件1:
陕西省在校大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学生姓名 性别 民族 身份证号码 照片
录取学校 院系 专业
报到时间 年 月 学历 学制 年 政治面貌
家庭主要成员情况
称 谓 姓名 家庭地址或工作单位地址 邮编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月均收入
父 亲 元
母 亲 元
其他监护人 元
学生困难程度 ◎特困 ◎一般困难 学生思想品德 ◎优秀 ◎良好 ◎一般 ◎差
年学费 年住宿费 年最低生活费
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简要说明: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见证人 本人认为上述属实,自愿履行作证义务。
见证人一(签字):

电话: 年 月 日
见证人二(签字):

电话: 年 月 日 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意见 经核实学生及直系亲属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实地走访调查,该生基本信息和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属实,拟同意其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单位名称(盖章):

电话: 年 月 日
学院
(系部)
意见 经资格初审,同意其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单位名称(盖章):

电话:

年 月 日 学校
资助
中心
意见 经资格初审,同意其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经办人(签章):

电话: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县级
资助
中心
意见 经资格审查,同意其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经办人(签章):

电话: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1.申请人必须如实填写有关信息,要求字迹清晰,内容完整,言简意赅;
2.见证人应全面了解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和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过程,并在必要时予以作证;
3.乡镇及街道民政部门依据户籍信息和低保证等核实申请人的家庭经济情况,严禁出具假证明;
4.学校资助中心必须严格审核申请书的基本信息和申请资格,并对申请人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陕西省新生及外省在校大学生生源地
信用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学生姓名 性别 民族 身份证号码 照片
录取学校 院系 专业
报到时间 年 月 学历 学制 年 政治面貌
家庭主要成员情况
称 谓 姓名 家庭地址或工作单位地址 邮编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月均收入
父 亲 元
母 亲 元
其他监护人 元
学生困难程度 ◎特困 ◎一般困难 学生思想品德 ◎优秀 ◎良好 ◎一般 ◎差
年学费 年住宿费 年最低生活费
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简要说明: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见证人 本人认为上述属实,自愿履行作证义务。
见证人一(签字):

电话: 年 月 日
见证人二(签字):

电话: 年 月 日 高中
(新生)或村组、
街道社区(外省在校生)意见 经核实学生及直系亲属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实地走访调查,该生基本信息和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属实,拟同意其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单位名称(盖章):

电话: 年 月 日
乡镇或
街道民政部门意见 经核实学生及直系亲属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实地走访调查,该生基本信息和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属实,拟同意其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单位名称(盖章):

电话: 年 月 日 县级
资助
中心
意见 经资格审查,同意其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经办人(签章):

电话: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1.申请人必须如实填写有关信息,要求字迹清晰,内容完整,言简意赅;
2.见证人应全面了解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和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过程,并在必要时予以作证;
3.乡镇及街道民政部门依据户籍信息和低保证等核实申请人的家庭经济情况,严禁出具假证明;
4.县级资助中心必须严格审核申请书的基本信息和申请资格,并对申请人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主题词:贷款 学生 资格 通知
抄送:省财政厅、国家开发银行陕西省分行。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2年4月12日印发
打印人:高君萍 校对人:姬建鹏 共印1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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