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人一直在国外生活工作,贷款用的收入证明怎么做
在国外工作的只要你身份证没有更改是可以的,但是国外开收入证明是很麻烦的,最好你还是找一个熟人喊他帮忙开一个收入证明就可以了,就是要单位公章那种,开收入证明还是最少开月供的2.2倍以上。再加一个物管费,但是注意不要开太高了,否则出现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收入证明一般是银行贷款给你的一种信誉保障,一种形式而已,不过现在国家收紧了贷款,还是要谨慎些,另外你买房签合同时不能到现场签时,最好办个委托书公证下。
Ⅱ 国外消费信贷发展的现状
信贷这块,全环领先的是“韩国”,只要是韩国公民拿着一张身份证即可去信贷公司领取小额贷款,而且速度只需要二个小时。
Ⅲ 外国政府贷款有什么特点我国企业如何使用外国政府贷款
外国政府贷款的特点
政府贷款是由贷款国用国家预算资金直接与借款国发生的信贷关系。政府贷款多数是政府间的双边援助贷款,少数是多边援助贷款,它是国家资本输出的一种形式。
政府贷款通常由政府有关部门出面洽谈,也有的是政府首脑出国访问时,经双方共同商定,签订贷款协议。许多西方国家为了扩大本国资本货物出口,增强本国出口商品竞争能力,还采用混合信贷方式,即为援助和用于资助贷款国专项出口的政府贸易信贷相结合的贷款。
外国政府贷款的特点主要有:
1、属主权外债 外国政府贷款首先是一种外债,是我国政府对外借用的一种债务。除经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审查确认,并经国务院的批准由国家统还者外,其余由项目业主偿还且多数由地方财政担保。
2、贷款条件优惠 外国政府贷款其赠与成分一般在场35%以上,最高达80%。贷款的利率一般为0.2%-3%,个别贷款为无息。贷款偿还期限通常在10-40年之间,并含有2-15年的宽限期,是我国目前所借国外贷款中条件比较优惠的贷款。
3、限制性采购 多数国家政府贷款(科威特除外)的第三国采购比例为15%-50%,即贷款总额的50%-85%用于购买贷款国的设备和技术。通常情况下不能自由选择贷款币种,汇率风险较大。
4、投向限制 外国政府贷款总量较大,使用时间长,便于国家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进行统一计划,统一安排,集中使用,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其规模效益。利用外国政府贷款主要用于政府主导型项目建设,领域集中在基础设施、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等。
5、具有政府间援助性质易受贷款国外交、财政政策的影响。
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前期管理工作规程(试行)(国发改办外资[2006]2259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管理,提高外国政府贷款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关于外国政府贷款管理相关规章和制度,并结合外国政府对华提供发展援助的有关政策,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借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有关前期管理工作(日本政府贷款项目除外)。
第三条 财政部负责及时发布外国政府贷款信息公告,公布外国政府对华提供官方发展援助贷款规模、领域、贷款条件、采购条件等信息。外方有特定要求的,财政部将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第四条 拟借用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单位应通过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列入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申请,并抄送所在地财政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和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以下简称“中央项目单位”)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列入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申请,并抄送财政部。
第五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收到项目单位提出的申请后,应征求省级财政部门意见。双方根据各自职能对项目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同意后,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列入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申请,并抄送省级财政部门。
第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及中央项目单位上报的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进行审核,按季度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和中央项目单位下达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以下简称“备选项目规划”),安排外债规模,并抄送财政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将备选项目规划通知项目单位和省级财政部门。列入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自规划下达之日起有效期1年,如1年内未列入财政部拟对外提出的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清单(以下简称“备选项目清单”),该项目从备选项目规划中自动撤消。
第七条 已列入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地方项目单位应通过所在地财政部门向省级财政部门提出拟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申请,并抄送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对项目申请进行评审,对经评审符合要求的项目,省级财政部门向财政部上报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申请,并抄送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中央项目单位直接向财政部提出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申请,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八条 财政部收到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项目单位的申请后,根据贷款国对项目领域的要求及贷款可用额度对项目进行审核,对符合各项要求的项目,纳入备选项目清单。财政部按季度向省级财政部门、中央项目单位和转贷银行下达备选项目清单,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财政部门将备选项目清单抄送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列入备选项目清单的项目自清单下达之日起有效期1年,1年内未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的项目从备选项目清单中自动撤消。
第九条 收到财政部下达的备选项目清单后,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项目单位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代理公司招标的有关规定,组织或指导、监督借款人选定采购代理公司,转贷银行开展转贷前期工作。
第十条 已列入备选项目清单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按程序向国家或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将项目批准文件抄送财政部金融司、省级财政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项目批准文件抄送财政部。
第十一条 对列入备选项目清单且经发展改革部门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项目,财政部适时提交外国政府和贷款机构,并及时将外国政府对有关项目审查或评估反馈的意见通知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项目单位,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财政部门将有关意见抄送省级发展改革部门。
第十二条 对财政部已对外提出且外方未提出异议的项目,地方项目单位经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中央项目单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由国务院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不再单独审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审核后批复,并抄送财政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通报省级财政部门。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2年,如2年内该项目未签署转贷协议,该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或由国务院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单位及采购代理公司根据批准的内容和外国政府在评估项目时所提具体要求,并按照外国政府贷款有关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进行招标采购工作;转贷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对外签署贷款协议,并与借款人签署转贷协议,其中由省级财政偿还或担保的项目,在省级财政部门确认债务或担保责任后办理签署转贷协议的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转贷协议生效前,项目发生变更事项的,应按以下情况分别办理相关手续:
(一)项目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被兼并或项目改由其他单位实施的,原列入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相关批复文件自动作废,变更后的项目单位应按新项目照本规程规定的程序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二)列入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增加外债规模及调整资金用途的,应将调整方案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列入备选项目清单的项目,如调整项目类别、贷款国别、转贷银行或增加贷款金额,由省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向财政部申请批准调整方案。
(三)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批准后,调整贷款国别、增加外债规模及改变资金用途的,应按照本规程规定的程序将调整方案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并通过省级财政部门上报财政部审核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
中央项目单位申请的项目发生上述变更事项的,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Ⅳ 在国外工作能贷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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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哪位大师知道国外银行助业贷款发展现状啊,望告知,不胜感激!
或企业发放的,用于满足生产经营资金周转的贷款种类
Ⅵ 国外的债务重组发展情况
参考下面一篇文章报道,也许对你的问题会有所帮助,希望对你有用
关于瑞典、芬兰企业债务重组情况的考察报告
为了借鉴国外企业债务重组的经验,我们赴瑞典、芬兰考察了企业债务重组情况。瑞典、芬兰两国都很重视企业的债务重组工作,并形成了比较成熟的企业债务危机防范机制和债务重组机制,对我国国有企业债务重组工作有一定的示范作用。
一、瑞典、芬兰两国企业债务重组基本情况
(一)两国企业在20世纪90年代都曾面临严重的债务危机
在瑞典企业中,由国会委托政府管理的国有资产现有8700多亿瑞典克朗,主要分布在57家企业,其中47户企业为国有独资企业,有职工20多万人(在斯德哥尔摩股票交易所,最大的股票仍是国有企业的股票)。芬兰在上个世纪70年代以来,原由政府管理的近3万户国有企业通过出售和上市,已陆续实现私有化。20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中期,受东欧巨变及前苏联解体的影响,瑞典和芬兰企业的主要国际市场急剧萎缩,国内通货膨胀严重,货币贬值,导致瑞典和芬兰两国出现了比较严重的银行和企业债务危机。
受危机的影响,企业经营状况恶化,大量银行贷款无法偿还,银行的不良资产大量增加,使两国的银行和企业陷入了严重的困境,不少企业和银行宣告破产。例如,1991年,瑞典银行业的亏损就达360亿克郎,1992年亏损上升到600亿克郎。其主要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占总贷款的比率平均为8.8%,最高的达到16.5%。芬兰在1992年至1995年也出现了商业银行、企业和自然人破产浪潮,全国15万户企业中有20%的企业破产,其中也包括国有控股和参股的公司。
(二)两国企业通过政府指导下的债务处置相继走出困境
为了克服银行和企业的债务危机,两国政府不得不采取了各种措施,处置不良资产,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
通过对银行的重组和对不良资产的处理,以及政府强有力的支持,各项措施的成功实践和外部条件的改善,瑞典银行业终于在1993年下半年摆脱了进一步滑坡的局面,并逐渐走出低谷。瑞典政府在银行经营明显好转后,开始对其实行民营化,成功售出持有的银行股权,回收政府注入的资金;承接剥离和负责处置不良资产的资产管理公司也按比预期快的速度卖掉了所拥有的工业和房地产业的资产,收到了比预期好的价格。共花费直接成本达650亿克郎,占瑞典GDP的4%,其中130亿克郎来自私人资本。值得关注的是资产管理公司支付的所有成本几乎都已收回。1996年底,瑞典已成功地解决了不良资产问题,典型标志是1996年7月政府取消了对银行业的担保。
芬兰也仿照瑞典的做法,政府对银行和企业采取了一系列挽救措施,通过银行的不良资产剥离和出售,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等,其企业在1995年后开始走出困境,芬兰经济也走出低谷。
(三)目前,两国仍保留和加强了政府对企业进行债务重组的做法
目前,两国除了不断健全相关资产重组法律,加强建立法律框架下的法庭内的资产重组以外,仍保留了通过政府的行政与市场相结合的手段对企业进行债务重组的做法,并不断完善。如瑞典于1998年在工商部下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所监管企业的债务重组;芬兰在2000年后建立了企业债务危机监测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企业的债务危机。
二、瑞典、芬兰两国企业债务危机治理工作的主要特点
(一)强调政府采取行政政策措施在企业债务危机治理中的作用
面对20世纪90年代初期大面积的企业债务危机,两国政府均以支持企业为主要出发点,从帮助债权银行进行债务重组入手,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对银行业进行重组,成立资产管理公司,剥离和处置不良资产,化解金融风险。其中,尤以瑞典的做法更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
1.政府成立援助银行的专门机构——瑞典银行援助局SBSA。它采取了各种措施来拯救银行业,包括对银行注资、为银行债务提供担保、剥离银行的不良资产、银行的国有化和合并等。SBSA根据银行内部状况和外部环境,将银行分为A、B、C三类三个等级,分别有针对性地采用提供临时性的担保、提供贷款、资金注入、剥离不良资产或银行合并等具体措施。同时,政府还成立了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来监督整个过程。
2.合并银行。对于资产规模小、受冲击最大的储蓄银行,在政府的撮合下,所有的储蓄银行被并入全国储蓄银行总部SWEDBANK,成为其紧密控制下的分支机构。对于商业银行,政府通过购买银行的优先股的方式注资,将其国有化,并将其不良资产剥离给政府成立的资产管理公司(AMC)。1993年,政府还将问题严重的GOIABANK与NORDBANK合并。
3.实施“好银行坏银行”战略。瑞典政府灵活地采取了成立多个资产管理公司分散处理不良资产的方式,其中既有政府成立的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又有银行下属的民营资产管理公司。在运作中,兼顾处理速度和规模效益,对于问题严重的银行,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处理不良资产。如对两家问题严重的银行NORDBANK和GOIABANK先各自设立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理完各自不良资产后,将之合二为一。对于其他经营较好的银行,则由银行自身设立下属的资产管理公司。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并不是全部收购不良资产,为了维持公平竞争,政府将一定比例的不良贷款按平均水平交由问题银行自己承担,所有不良资产按可实现的长期价值进行转让。
(二)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债务危机处理和防范机制
为了更好地帮助企业处理债务危机,瑞典和芬兰政府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相继建立了企业债务危机防范和处理机制,直至目前,仍在发挥着非常好的作用。
1.瑞典的做法:
一是在公司设立之初,尽量使公司治理扁平化,减少管理层次和管理成本,不断提高公司的专业化程度,加快公司资金回笼,减少公司出现债务危机的几率。
二是政府内阁设立国家债务办公室,在该办公室下设立国有资产债务办公室,办公室下设立一个改善国有企业经济状况基金会。国家将国有企业上交利润的10%给该基金会,由基金会用于挽救亏损的国有企业,在总体上平衡国有企业的盈亏。
三是瑞典于1998年将所有国有企业集中到一个部门管理,在工商部下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不仅解决了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到位问题,而且参与对所监管企业的债务重组全过程。该类重组不进法庭,完全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指导下进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指导企业进行债务重组,一类按市场运作,一类按政策指导。按市场运作的企业,主要是将其所欠国有银行的债务转化为民营银行的债务或借贷,依靠资本市场,依法进行重组;按政策指导的企业,主要在政策框架下,通过购并、压低成本、优化资本结构等方式,实施重组。
2003年,瑞典约有5000家企业申请破产,其中约有100家企业进行了重组,50家企业重组成功,成功率达50%。
2.芬兰的做法:
芬兰政府认真吸取银行和企业债务危机的经验教训,调整企业重组体系,于1999年在工贸部下设立了国家贷款保证委员会,为大型企业提供信用担保,为各类企业提供贷款或直接持股,面向全国企业提供风险监测和评估服务,并专门成立地区重组小组参与所服务企业的重组工作。
该委员会重组小组对企业进行重组的方式主要有,一是对企业进行重建。即加强对企业的监管,整合企业业务,出售或终止亏损业务,构建新的领导系统,改组公司,使之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二是将危机企业以合理的价格出售转让给别的公司;三是交给(ARSENAL)资产管理公司重组出售。
该委员会还对所服务的3万户企业建立了风险评估系统,制定了危机诊断图,每年做两次风险评估。它把企业分成四大类,一是业绩好的公司,二是新设立的公司,三是濒临破产的公司,四是破产公司。该系统能及早发现企业运营中存在的债务危机是否到了警戒线,及时进行治理,尽量减少破产的发生。
(三)健全企业债务危机治理的法律制度并依法治理
瑞典和芬兰在20世纪90年代银行和企业债务危机之后,均在美国破产法第十一章关于企业重整内容的影响下,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企业债务重组方面的法律,颁布实施了《资产重组法》,开展了法庭内企业债务重组工作,依法规范了企业债务危机治理问题,并不断完善资本市场。重在同时保护债务人和债权人利益,鼓励重组,减少企业破产及企业破产对社会的冲击。出现债务危机的企业可以向法庭申请资产重组。有以下特点:
一是规定重组条件和期限。到法庭申请资产重组的企业,必须能够证明以后能够偿还50%的债务,从长期看有盈利能力。重组保护期(从申请保护到宣告正常化)一般为3至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在这个期限内,债权人不能向债务人追索债务。其目的在于保证债务的完整性,防止一部分人先受偿,同时让负债累累的企业有喘息的机会,不受债权人的干扰,静下心来研究重组和企业发展问题。在这个期限内有担保的债权人也受此限制。在经过调查、法庭宣判重组、债权人认可三个阶段后,可宣告正常化。
二是需要确定重组代理人。法庭裁定企业可以进行资产重组后,需由法庭指定或由债权人、企业确定资产重组代理人(不同于美国破产托管人)。原企业董事会仍然发挥作用,并有权决定是重组还是破产,与代理人相互制衡。
三是需要制定重组方案。重组方案由资产重组代理人和企业董事会共同制定,并必须取得60%至75%债权额的债权人同意,才能呈交法庭批准。重组方案只负责债权、债务处理,并体现在财务上。方案批准后,即使有些债权人不同意,也要受此约束。重组方案批准后才可以减轻债务负担。一旦债务人按照重组方案,偿还了一部分债务,债权人没有权利再追索这部分债权。国家税收等同于一般债权。在企业实施资产重组过程中,不得拖欠职工工资。
四是法庭内的企业重组过程是一个诉讼过程。重组方案付诸实践后,在3个月内,企业经营和偿债无进展,法庭有权终止重组方案的继续实施。债权人对获得的清偿不满意,也可提出诉讼。通常情况下,债权人可以通过100%追偿、放弃利息和债权打折等方式获得清偿,但一般只能得到10%—20%。
(四)对无法挽救的企业依法实施破产并妥善安置职工
由于瑞典、芬兰两国具有非常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因此,两国对无法进行债务重组进行挽救的企业,依法实施破产,而无须支付太多的职工安置成本。即便如此,对破产企业职工,国家还要从预算中拿出一部分钱来给予补偿。该补偿由国家财政拨到省,各省破产企业向省主管部门申请,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发放。根据年龄的不同,分别发给4到6个月的工资。
三、我国企业债务重组工作与两国的比较
与瑞典、芬兰两国相比,我国企业债务重组既有类似的地方,也存在明显差距。
(一)我国对企业债务危机治理尚缺少法律保护。对危机企业的处理方面,我国《破产法(试行)》注重破产清算,对重组注意不够。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破产实际操作中,一个时期曾经主张对破产企业“关门走人”。这样不利于充分发挥存量有效资产的作用,不利于使更多职工就业和社会稳定。更没有专门的资产重组法律来为企业提供债务重组保护和程序保证。
(二)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效率较低。与瑞典的做法类似,我国虽然按国有商业银行不同特点,设立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别承接和处置各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但这些资产管理公司只是讨债公司,对企业没有再投资和进行重组的职能,无法进行资本运作,无法做到使债权回收最大化。即便是债转股后,成为企业的股东,由于经营目标与企业不一致,妨碍了企业走出困境和发展。
(三)我国政府层面的对企业债务危机进行防范和治理的机制亟待建立。与瑞典和芬兰相比,目前,对涉及国有企业债务重组的管理,我国政府还没有建立起完善的对企业债务危机进行防范和治理的机制,政府对企业债务危机治理还处在摸索阶段。对涉及需要减免国有商业银行债务的,政府成立了临时处理机制,即由国资委牵头,会同财政部、银监会审核,报国务院批准。但这只是事后处理,没有事前预警,也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企业通过债务重组获得重新发展问题的长效机制。
四、建议
学习国外的先进经验,推动我国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债务危机治理机制,是十分必要的。从履行出资人职责方面看,也是十分迫切的。如何借鉴国际经验,切实结合我国企业实际,寻求化解国有企业债务负担的有效途径,做到既减轻国有企业债务负担,又不能恶意逃废债权人尤其是国有银行的债务,是我们面临的一项艰巨任务。我们建议:
(一)建立和完善企业债务危机治理和债务重组的法律体系。在正在制定的新的《企业破产法》中,一定要加强对企业进行重组方面的规定,对能够挽救的危机企业进行挽救,在法律保护下对企业实施重组,减少破产及破产给企业和社会带来的负面效应。使企业债务重组做到有法可依,能够得到法律保护。必要时,可以制定《企业资产重组法》,明确债务重组的程序和规则,少破产,多重组。建立社会中介机构(人员)组成的企业债务重组管理人制度,提高效率,并加强管理。
(二)健全政府对企业债务危机进行防范和治理的机制。一是构建代表国资委对所出资企业能够进行债务重组的资本运作平台,并赋予必要的更换危机企业领导机构的职权。只有这样,国资委才能具备对国有企业进行债务重组的基本条件和协调能力,才能发挥出资人的作用,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二是建立国有企业债务风险评估系统,对所监管企业适时进行风险监测和评估。只有这样,才能及时发现企业的债务困境,以及症结所在,才能适时进行债务重组,避免和减少破产,并维护社会稳定。三是尽快制定国资委对所监管企业进行债务重组的办法,使国有企业债务重组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确保国有企业债务重组工作在制度框架下进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四是设立国有企业债务重组基金,为企业债务重组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这既是出资人挽救所出资企业应有的职责,也是对企业进行债务重组的基本条件和催化剂。
(三)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资本市场和社会保障体系。企业债务重组需要采用重组企业、债权转股权、不良资产出售和重组、资产证券化、以及吸引外资等多种方式,没有一个发达的资本市场,难以完成企业债务重组的任务。同样,没有一个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债务重组必然产生对企业职工、金融机构和社会保障机构的反作用,进而影响社会稳定。对无法进行债务重组又不得不破产的企业,其职工安置必然成为政府需要考虑的首要问题,以尽量减少对社会稳定的冲击。
(四)加强国资委内部对企业债务危机治理的管理。一是对国有企业、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是否重组,按照管理权限,针对企业不同的实际情况,分别进行审查,提出重组意见并付诸实践。二是研究提出国有企业债务重组的有关政策、法规建议,建立企业债务重组的制度,并不断规范和完善。三是建立和培养一支能够从事国有企业债务重组的工作人员队伍,提高工作效率,确保重组成功。四是允许搭建企业债务重组工作平台,以经济手段为主,行政手段为辅,按照市场经济规则的要求,对国有企业进行债务重组。
Ⅶ 国外工作如何在国内贷款
你在这儿问 不去让你的家人帮你到国内银行问问 这上面很多骗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