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依据担保法的规定,下列不能作为保证人的有____。
有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八条 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第九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第十条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二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第二节 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
第十三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第十四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
『贰』 (一)关于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能否成为借款人问题
2003年修订的《商业银行法》并未规定借款人的主体资格。1996年的《贷款通则》第十七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根据该条规定,借款人可以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或中国自然人。分公司虽然没有法人资格,但并非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署合同文件。《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由此见,并非只有自然人或者法人才能签署经济合同。一般来说,分公司应当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从事相应的经济活动,分公司的经营范围可以视为总公司对分公司能以自己名义从事行为的概括授权。鉴于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通常不包括申请贷款,故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若要以自己的名义签署贷款等合同文件,必须取得该企业法人的事先特别授权或者事后追认。 (二)关于企业法人能否作为保证人问题 《担保法》第十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该条规定同时限制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作为保证人,但对于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规定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法人书面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所谓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是由企业法人依法设立的,依法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对外从事经营活动,但其民事责任由企业法人承担的经济组织。实践中,常见的企业法人分之机构有分厂、分公司、营业部、分行、支行、分理处、储蓄所等。司法实践中,判断的标准主要是根据营业执照的登记记载,登记为企业法人的,具备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仅领取营业执照,未登记为法人的,为分支机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不同于企业的职能部门。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是企业法人的内设机构,并未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常见的如企业的部门、车间、科室等。企业法人职能部门一概不能对外提供保证。 (三)关于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 《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订)第四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何为其他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予以明确。即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从以上规定可见,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诉讼。关于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作为诉讼主体时是否应当追加企业法人为共同被告问题,《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为他人提供保证的,人民法院在审理保证纠纷案件中可以将该企业法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提供保证的除外。 (四)关于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保证责任承担问题 《公司法》(2005年修订)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该条规定对上述问题的回答应当已十分明确。但在理论上,有一种观点认为,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虽然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其具有自己经营管理的财产,可以相对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故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保证责任应先由该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保证责任,不足时再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实践中也可能出现类似的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