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银行业对实体经济发放贷款余额近120万亿吗
2018年7月4日,中国银行业协会在河北雄县发布《2017年中国银行业社会责任报告》,报告指出,2017年,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实体经济发放的人民币贷款余额为119.03万亿,同比增长13.2%。
中国银行业协会专职副会长潘光伟发布了上述报告,报告主要包括八部分内容。
一是银行业稳健运行,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截至2017年底,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本外币资产252万亿元,同比增长8.7%,增速较2016年下降7.1个百分点;总负债233万亿元,同比增长8.4%,增速较2016年下降8.2个百分点。
四是践行普惠金融理念,不断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金融服务的获得感和满意度。截至2017年末,银行业涉农贷款余额31万亿元,同比增长9.64%;小微企业贷款余额30万亿元,同比增长15%,比各项贷款平均增速高2.67个百分点,并且自2015年以来,连续三年实现了小微企业贷款增速、户数、申贷获得率“三个不低于”目标。
报告特别提到,在2017年,为全面提升银行业无障碍服务水平,推动我国银行业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向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的纵深发展,《银行无障碍环境建设标准》完成制定,规范和引导全行业金融机构更好地满足残疾人客户日益增长的金融服务需求。
五是积极发挥金融科技作用,不断改进消费者体验和服务效率。截至2017年底,全国布局建设自助银行近17万家,布放自助设备超过80万台,其中创新自助设备11万多台,客户金融服务获得感持续提升,体验日益优化。2017年,银行业金融机构离柜交易达2600亿笔,同比增长46%;离柜交易金额达2000亿元,同比增长32%;行业平均离柜业务率达87.58%。
六是把握机遇,主动适应扩大对外开放新形势。截至2017年末,共有10家中资银行在26个“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设立了68家一级机构,其中包含17家子行、40家分行、10家代表处、1家合资银行。
七是推进绿色发展,共建美丽中国。截至2017年6月末,国内21家主要银行绿色信贷余额8.2万亿元,较年初增长7.1%;节能环保、新能源、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贷款余额为1.69万亿元,节能、环保项目和服务贷款余额为6.53万亿元。
八是投身公益事业,不忘初心反哺社会。2017年,银行业金融机构公益慈善投入总额达10.36亿元;员工志愿者活动时长95.83万小时。截至2017年底,公益慈善项目达3307个。
『贰』 央行定向降准是什么意思定向降准意味着什么
定向降准:就是针对某金融领域或金融行业进行的一次央行货币政策调整,目的是降低存款准备金率。
定向降准属于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正向激励举措,与全面降准相比,它更具有针对性,有利于将金融资源更好地投放到“三农”、小微企业等薄弱环节,从而促进经济结构的调整。
此举既能增加金融机构的可贷资金,又能降低“三农”、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同时也能起到一定的稳增长作用,从而在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协同并进中稳增长。
(2)2017年贵州省涉农贷款余额扩展阅读
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要保持货币信贷和社会融资规模合理增长,并加大“定向降准”措施力度,对符合结构调整、满足市场需求的实体经济贷款达到一定比例的银行适当降低准备金率,同时扩大支持小微企业的再贷款和专项金融债规模。
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在落实好已有政策的同时,深化金融改革,用调结构的办法,适时适度预调微调,疏通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血脉”。
要降低社会融资成本,规范同业、信托、理财、委托贷款等业务,清理不必要的资金“通道”、“过桥”环节,缩短融资链条。还要优化融资结构,坚持有扶有控,加大对国家重点建设、企业改造、服务业等的支持。
『叁』 我国普惠金融发展五年来取得了怎样的成果
在今年9月份的《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首次发布普惠金融白皮书答记者问》中提到,我国普惠金融发展主要取得了四方面的成果:
一是基础金融服务覆盖面不断扩大。截至2017年末,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共有营业性网点22.76万个,较2013年末增长8.5%,银行业网点乡镇覆盖率达到95.99%。2013至2017年,全国人均拥有的银行账户数由4.1个增加到6.6个,全国银行卡人均持卡量由3.1张增加到4.8张。
二是薄弱领域金融可得性持续提升。截至2017年末,银行业小微企业贷款余额30.74万亿元,较2013年末增长73.1%,为1521万户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服务,较2013年末增长21.7%;银行业涉农贷款余额30.95万亿元,较2013年末增长48.2%,其中农户贷款余额8.11万亿元,较2013年末增长80%。
三是金融服务的效率和质量明显提高。通过互联网、大数据等金融科技手段,提供线上信贷服务。浙江网商银行主要依靠互联网运营的模式,实现三分钟申贷、一秒钟放款、零人工介入的“310”贷款模式。银行业持续减费让利,降低普惠金融融资成本。2017年大中型商业银行对普惠金融客户取消收费项目335个、对387个项目实行收费减免,全年减费让利总金额约366.74亿元。
四是金融扶贫攻坚成效卓著。截至2017年末,银行业扶贫小额信贷余额2496.96亿元,支持建档立卡贫困户607.44万户,占全国建档立卡贫困户的25.81%;扶贫开发项目贷款余额2316.01亿元;积极开展贫困人口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全国25个省(区、市)1152个县(市)承办了针对贫困人口的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业务,覆盖贫困人口4635万人。
『肆』 商业银行流动性监管指标有哪些2017
1.银行业资产和负债规模稳步增长。
2017年一季度末,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内外本外币资产总额为238.5万亿元,同比增长14.3%。其中,大型商业银行资产总额89.6万亿元,占比37.6%,资产总额同比增长11.3%;股份制商业银行资产总额43.9万亿元,占比18.4%,资产总额同比增长13.8%。
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内外本外币负债总额为220.4万亿元,同比增长14.5%。其中,大型商业银行负债总额82.7万亿元,占比37.5%,负债总额同比增长11.6%;股份制商业银行负债总额41.1万亿元,占比18.6%,负债总额同比增长13.9%。
2.银行业继续加强金融服务。
2017年一季度,银行业继续加强对“三农”、小微企业、保障性安居工程等经济社会重点领域和民生工程的金融服务。截至一季度末,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不含票据融资)余额29.2万亿元,同比增长8.9%;用于小微企业的贷款(包括小微型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贷款和小微企业主贷款)余额27.8万亿元,同比增长14.4%。用于信用卡消费、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领域贷款同比分别增长27.9%和52.2%,分别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15.6和39.9个百分点。
3.信贷资产质量总体平稳。
2017年一季度末,商业银行(法人口径,下同)不良贷款余额1.58万亿元,较上季末增加673亿元;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1.74%,比上季末下降0.01个百分点。
2017年一季度末,商业银行正常贷款余额89.3万亿元,其中正常类贷款余额85.8万亿元,关注类贷款余额3.42万亿元。
4.利润增速有所回升。
截至2017年一季度末,商业银行当年累计实现净利润4933亿元,同比增长4.61%,较上季末上升1.07个百分点。2017年一季度商业银行平均资产利润率为1.07%,同比下降0.12个百分点;平均资本利润率14.77%,同比下降1.15个百分点。
风险抵补能力继续加强。2017年一季度末,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余额为28236亿元,较上季末增加1560亿元;拨备覆盖率为178.8%,较上季末上升2.36个百分点;贷款拨备率为3.11%,较上季末下降0.03个百分点。
2017年一季度末,商业银行(不含外国银行分行)加权平均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为10.79%,较上季末上升0.04个百分点;加权平均一级资本充足率为11.28%,较上季末上升0.03个百分点;加权平均资本充足率为13.26%,较上季末下降0.01个百分点。
5.流动性水平保持稳健。
2017年一季度末,商业银行流动性比例为48.74%,较上季末上升1.19个百分点;人民币超额备付金率1.65%,较上季末下降0.68个百分点;存贷款比例(人民币境内口径)为67.74%,较上季末上升0.13个百分点。
『伍』 谁有《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全面、完整、系统地反映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发放情况,为国家制定政策、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信息支持,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决定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详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度》自2007年9月开始实施。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及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于2007年9月25日之前向人民银行总行第一次报送涉农贷款专项统计数据,数据时间属性为2007年6月30日。自2007年第三季度开始,于每季后25日内报送相应数据。
二、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及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向人民银行总行报送全科目人民币、外汇季报的时间自2007年第三季度开始由原定的每季后18日内调整为每季后25日内报送。
三、涉农贷款专项统计指标为新增的全科目季报指标。自第一次报送起,各行即应将原有的全科目人民币、外汇季报数据与新增的涉农贷款专项统计数据生成同一数据文件后报送人民银行总行。
四、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及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要对《制度》实施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加强数据质量监控和统计分析工作。对《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对措施、质量监控办法等情况,要及时与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沟通,有关材料以传真方式报送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
银行业各级机构按照《制度》要求向人民银行报送数据。人民银行总行及分支机构采集和汇总涉农贷款数据后,与银监会及其分支机构进行数据信息共享。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
2007年7月25日
附: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
一、制度说明
(一)为全面、完整、系统地反映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发放情况,为国家制定政策及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信息支持,依照《金融统计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9号发布)的规定,特制定本统计制度。
(二)涉农贷款专项统计涉及三类统计报表:采集类报表、辅助类报表和汇总类报表。采集类报表由本制度规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填报,辅助类报表由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填报,汇总类报表由人民银行总行根据采集类报表和辅助类报表汇总生成。
采集类报表包括农、林、牧、渔业贷款情况统计表,农户贷款情况统计表,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情况统计表,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涉农贷款情况统计表等四张报表。分别反映各类涉农贷款的规模、产业类型、期限、信用形式、风险状况等。
辅助类报表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信息统计表,由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填报。人民银行总行可根据该表提供的信息从征信系统中查询各类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数据,并以此生成涉农贷款汇总情况表的相关数据。
汇总类报表为涉农贷款汇总情况表。该表在采集类报表、辅助类报表的基础上汇总生成,主要反映涉农贷款的各层次构成情况以及农村中小企业贷款、农业综合开发贷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扶贫贴息贷款等情况。
(三)采集类报表报送要求。
1.填报机构和报送渠道: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将本行全国和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涉农贷款数据填报人民银行总行,其分支机构将辖内涉农贷款数据报送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汇总辖内城市信用社、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填报的涉农贷款数据后报送人民银行总行。
2.频度:季报。
3.报送时间:每季后25日内。
4.报送方式:填报机构按照金融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内设的指标编码和规则生成数据文件(详见本制度四、指标编码及指标校验关系)后,通过modem或者人民银行内联网邮箱报送。
5.报送数据属性:填报机构每季末的涉农贷款余额。
6.币种:分人民币、外汇两类。报表中人民币栏(A、B、C栏)填报人民币涉农贷款余额;表中外币栏(D、E、F栏)填报外汇涉农贷款余额,币种属性为美元合计。
(四)辅助类报表报送要求。
1.填报机构和报送渠道: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根据本《制度》所述的各类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判定标准(见下文)确定相应的龙头企业范围,并收集相关信息后,填写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信息统计表后报送人民银行总行。
2.频度:季报。
3.报送时间:每季后25日内。
4.报送方式:以人民银行总行下发的excel模版填写报表后,通过人民银行内联网将报表传送至"统计数据/统计司/总行/PBC@pbc"。
5.报表文件命名规则:报表文件名应为"L+101+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代码+数据日期(8位).xls"。以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为例,其报送的2007年第二季度山东省各类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信息统计表文件名应为:"L10116000020070630"。
(五)相关概念。
1.贷款:指报告机构发放的各类贷款(含直贴现、买断式转贴现和金融租赁)。
2.短期贷款:指报告机构所发放的各类贷款中合同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
3.中长期贷款:指报告机构所发放的各类贷款中合同期限大于1年的贷款。
4.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贷款:指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文印发)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和完善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3]22号)的相关要求进行的各项贷款分类。
5.农业:本制度中除农、林、牧、渔业贷款项下包含的农业贷款专指对农作物种植业的贷款之外,其他部分所说的农业均是涵盖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产业的大农业。
(六)本制度由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陆』 2019年普惠金融科技行业分析报告
目前,民众能够更广泛地享有金融服务,账户和银行卡的普及、信息技术的发展和移动互联网的运用,使得金融服务的便利性不断提升。
农村地区基础金融服务覆盖面持续扩大,金融机构通过设立网点、布设机具、设置便民服务点、流动服务站、助农取款服务点等多种手段,创新覆盖方式。
普惠金融重点领域供给持续增加,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增量、扩面、降本、控险平衡发展,金融支持乡村振兴力度不断加大,金融脱贫攻坚精准发力,各项服务可得性进一步提升。
金融服务广泛性和便利性不断提升
账户和银行卡的普及是民众获得金融服务、消除“金融排斥”的第一步。目前我国人均拥有的银行账户数量和持卡量均处于发展中国家领先水平。
根据中国中国人民银行数据,2013-2019年上半年,我国人均拥有银行账户数量及银行卡人均持卡量不断上升,截至2019年6月末,我国人均拥有7.6个银行账户、持有5.7张银行卡,较2014年末分别提高60%和50%。
——以上数据来源及分析请参考于前瞻产业研究院《中国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与行业授信策略分析报告》、《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
『柒』 针对县域以下涉农贷款的财政补贴有哪些
财金[2010]116号
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云南、山西、新疆、甘肃省(自治区)财政厅,财政部驻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云南、山西、新疆、甘肃省(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精神,我们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积极完善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政策,相应修订了资金管理办法。现将《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附件:
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管理,建立和完善财政促进金融支农长效机制,支持“三农”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是指财政部门对年度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增长幅度超过一定比例,且贷款质量符合规定条件的县域金融机构,对余额超增的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
本办法所称县域金融机构,是指县(含县级市,不含县级区,下同)辖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法人金融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不含农业发展银行,下同)在县及县以下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金融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涉农贷款,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7]246号)中“涉农贷款汇总情况统计表”(银统379表)中的“农户农林牧渔业贷款”、“农户消费和其他生产经营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农林牧渔业贷款”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支农贷款”等4类贷款。
本办法所称涉农贷款平均余额,是指县域金融机构该年度每季度末贷款余额的平均值,即每季度末贷款余额之和除以季度数。如果金融机构(网点)为当年新设,则贷款平均余额为其设立之日起的每季度末贷款余额的平均值。
第三条 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可控、管理到位的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是指财政部门建立奖励机制,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和激励县域金融机构加大涉农信贷投放,支持农业发展。
市场运作,是指涉农贷款发放工作遵循市场规律,金融机构自主决策,自担风险。
风险可控,是指县域金融机构在增加涉农贷款投放的同时,应当加强风险管理,降低不良贷款率,有效控制风险。
管理到位,是指财政部门规范奖励资金的预决算管理,严格审核,及时拨付,加强监督检查,保证资金安全和政策实施效果。
第二章 奖励条件和比例
第四条
财政部门对县域金融机构当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的部分,按2%的比例给予奖励。对年末不良贷款率高于3%且同比上升的县域金融机构,不予奖励。
第五条
奖励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分担。东、中、西部地区,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担比例分别为3:7、5:5、7:3。东、中、西部地区划分标准按照《关于明确东中西部地区划分的意见》(财办预[2005]5号)规定执行。地方财政分担的奖励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统筹确定地方各级财政分担比例。
第六条 财政部可以根据奖励政策实施效果和中央地方财力情况,适时调整实施奖励政策的地区范围、奖励标准、奖励比例和中央与地方分担奖励资金的比例。
第七条 奖励资金于下一年度拨付,纳入县域金融机构收入核算。
第三章 奖励资金的预算管理
第八条 中央和地方财政部门根据县域金融机构当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增量预测和规定的奖励标准,安排专项奖励资金,分别列入下一年度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
第九条 财政部每年向省级财政部门拨付奖励资金,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规定转拨,由县级财政部门向县域金融机构据实拨付。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国家关于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定,做好奖励资金的决算。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于拨付奖励资金后,及时编制奖励资金的审核、拨付和使用报告,经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审核后,于财政部拨付奖励资金后3个月内报财政部。
第四章 奖励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
第十一条 县域金融机构按年向县级财政部门申请奖励资金。
第十二条
县域金融机构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涉农贷款统计口径和财政部规定的奖励比例,计算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增量和相应的奖励资金,向县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奖励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县域金融机构应当于年度结束2个月内,向县级财政部门报送当年奖励资金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奖励资金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应当反映当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幅、年末不良贷款率及变动情况、可予奖励贷款增量、申请奖励资金金额等信息。金融分支机构以县级分支机构为单位汇总报送。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县域金融机构,也应向县级财政部门报送当年涉农贷款情况表,反映当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幅、年末不良贷款率及变动情况等数据。
(二)县级财政部门收到县域金融机构的奖励资金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三)县级财政部门向省级财政部门报送奖励资金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县域金融机构的奖励资金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涉农贷款发放和奖励资金情况表(表2)和县级财政部门审核意见等。
(四)省级财政部门对奖励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后,送专员办审核。
(五)专员办收到省级财政部门的奖励资金申请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并送省级财政部门。
(六)省级财政部门在4月30日之前向财政部报送奖励资金申请材料,包括本省和各县涉农贷款发放和奖励资金情况表(表1及表2),并附专员办审核意见。
(七)财政部审核后,据实向省级财政部门拨付奖励资金。
(八)省级财政部门收到财政部拨付的奖励资金后,在10个工作日内转拨资金。
(九)县级财政部门收到奖励资金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奖励资金拨付给县域金融机构。
(十)对法人金融机构,县级财政部门直接将奖励资金拨付给该机构;对金融分支机构,县级财政部门将奖励资金拨付给该机构的县级分支机构。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法人金融机构应当如实统计和上报涉农贷款发放情况。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所属分支机构的监管,县级分支机构应当如实统计和汇总上报县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涉农贷款发放情况。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金融机构应当向县级财政部门报送本机构该季度涉农贷款发放额和季度末余额等数据,作为财政部门审核拨付奖励资金的依据。
第十五条
法人金融机构应当如实统计和上报涉农贷款发放情况。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所属分支机构的监管,县级分支机构应当如实统计和汇总上报县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涉农贷款发放情况。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金融机构应当向县级财政部门报送本机构该季度涉农贷款发放额和季度末余额等数据,作为财政部门审核拨付奖励资金的依据。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对行政区域内县域金融机构的奖励资金申请工作进行指导,做好奖励资金审核拨付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相关工作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和反映,保证财政奖励政策落到实处。
第十六条 专员办对辖区内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情况认真审核,出具意见作为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拨付奖励资金的依据。
专员办应当加强对奖励资金拨付和使用的检查监督,规范审核拨付程序,确保奖励资金专项使用。
第十七条 财政部不定期对奖励资金审核拨付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价。
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不执行国家金融企业财务制度和不按时报送相关数据的,地方财政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拒绝出具补贴资金审核意见。
第十九条
县域金融机构虚报材料,骗取奖励资金的,财政部门应当追回奖励资金,取消县域金融机构获得奖励的资格,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专员办未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导致金融机构虚报材料骗取奖励资金,或者挪用奖励资金的,上级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追回已拨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可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奖励资金管理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